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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兼任高管

发布时间:2022-01-22 04:15:37

1. 股东可否兼任总经理或者董事长说明原因...

股东出任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 非常正常

总经理可以聘任职业经理人,《公司法》也没有限制非股东担任董事长的明确规定,但绝大多数情况(99%以上),董事长都是由公司股东担任的

2. 请问,自然人股东可否担任法人股东除法人代表外的高管人员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来正确答复: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官人员,是通过选举或委派来产生的。具体是选举还是委派,这是由公司章程决定的;
2、又根据《公司法》(第六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自然人股东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职公司高官(但兼职监事除外)
3、依据上述规定,你应该这样操作可实现你所说的要求:首先在章程中明确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官(公司高官也可部分委派,要事先与对方法人股东商量好,因为常规是按投资比例来委派的),其次是选举你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职务让对方股东担任。
4、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在公司中是控股的,上述操作是可行的,如果对方控股,那得协商解决,最后以公司章程规定下来。

3. 哪些人不可以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股东可以同时兼任,法人代表和董事、监事还有经理吗

监事不来就是股东会派来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所以一个股东是不能同时兼任监理和其他职务的,但可以兼任法人,董事和经理。

5. 上市公司高管全由董事兼任,合规吗

可兼任,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6. 你好,我想问一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兼任执行懂事、经理和监事吗

你好!
对于规模较小的由一个自然人股东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监事,因为股东往往即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而对于由一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规模较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并不是公司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的经营者,监督公司的经营,那么他本人就可以担任监事,如果股东本人就是经营者,且担任公司的高管,根据公司法的要求,企业业高管不能兼任监事,也就是说股东就不能兼任监事!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7. 律师可以成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吗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其从事商业性活动是因其从事商业性活动会因其特殊身份导到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及其职务的廉洁性,同时根据对于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则为自由的原则,律师本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成为股东、董事等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8. 为什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公司法第四节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甚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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