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海省国资委有哪些下属企业
青海省国资委没有直属企业,只有监管企业。目前共16户。1、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9、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青海创安有限公司12、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13、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4、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15、青海金诃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6、深圳青鹏集团有限公司
1,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10月,隶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电建集团,是一家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制造安装、运营管理、投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中央企业。中国水电四局诞生于新中国第一座百万千瓦级水电工程——刘家峡水电站建设过程中,始终引领着筑坝和机电安装的方向,是“中国水电”攀上世界巅峰的主要贡献者。在公司成立的60余年间,先后承建和参建了龙羊峡、三峡、公伯峡、向家坝、白鹤滩等在世界水电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的大中型水电工程140余项,总装机容量3600万千瓦,是我国水电能源建设事业的骨干和功勋企业。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其前身为原青海铝厂,是国家“七五”、“八五”期间重点项目,是我国的大型电解铝企业之一。公司1985年4月动工新建,1987年12月投产。现具备电解铝产能达到40万吨,铝产量曾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公司主要产品有重熔用铝锭、铝及铝合金扁锭、铸轧卷、多品种铝电解用预焙阳极及阴极炭块等。主导产品“海湖”牌重熔用铝锭1995年在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是我国能批量生产3104合金扁锭的主要厂家之一。也是青海省的一个经济支柱企业。
㈡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8日,经营范围涉及电力系统规划及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电气设备试验;电力设施维护;电表抄录;电力通信;物流运输;电力培训;房屋租赁等。目前拥有下属公司20家,员工2500余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占员工总数的40%。经营范围涉及电力系统规划及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电气设备试验;电力设施维护;电表抄录;电力通信;物流运输;电力培训;房屋租赁等。目前拥有下属公司20家,员工2500余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占员工总数的40%。成立以来,先后与南方电网、中国移动、深圳地铁、华为等知名企业进行合作,为电网建设与城市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8年,与香港金城营造集团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正式跨入境外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巍
成立时间:2006-06-27
注册资本:1852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378701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
㈢ 王立占的鹏云集团介绍
你参考下。
集团广告中心——企划部 | 市场策划/企划经理/主管 | 6000-8000元/月 本科3年工作经验
房地产/建筑/建材/工程 | 民营 | 500-999人
㈣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5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等。
法定代表人:黄健雄
成立时间:2010-05-17
工商注册号:4101920000332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32号荣勋赢座5层9号
㈤ 深圳市鹏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鹏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广东深圳市,经过数年的整合,逐渐控股或参股了步步科、新步步科、楚惟、鸿联泰等数家高科技实体公司,形成了以“鹏聚”品牌为核心价值、以鹏聚智能公司为龙头的集研发、电子商务平台、传统销售网络、生产制造一体化的利益集团。公司专注于智能设备软件硬件方案解决和开发,云端服务管理系统研发,儿童智能安全电子技术,专注外观、品质、安全、智能,有机的将儿童卡通文化、时尚等元素融于产品,并以此为基础拓展到以“家”为中心慨念的系列亲子内涵产品,试图鹏聚家庭爱的成长主题故事品牌价值观,承载儿童家庭成长记忆。公司目前的代表产品有超声波智能洗衣器、儿童安全智能手表、智能手表、喜洋洋故事自发电充电宝、行车记录仪、独轮车、智能玩具等。
法定代表人:肖李逵
成立时间:2007-05-22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61039457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同富裕工业区12栋5楼502
㈥ 鹏飞乐集团都是做什么的呀!
鹏飞乐产业集团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有机食品连锁、生态旅游服务推广、高端金融理财于一体的综合型服务企业。 自成立伊始,集团就树立起以体验为核心,以服务为先导发展理念,积极整合国内外精品有机、旅游、金融资源;致力于为民众构建吃住行游购娱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升民众生活品质。 鹏飞乐生态旅游产业,坚持以接地气儿式景点安排、游玩时间可控、无特定购物环节、管家式陪团服务为特色,提升生态旅游价值。
㈦ 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大连兴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1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徐孝鹏
成立时间:2005-01-18
注册资本:208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20000020264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11-6号
㈧ 就是一个骗子公司,套路公司
青岛三利集团就是一个骗子公司,记住收押金的都是骗子公司。
在职扣工资20%15年后给你,叫做期权奖金。
辞职不给工资不给退押金
大家自己搜青岛三利民事判决书,都是法院的官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效力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该奖励凭证的全称为"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其中加盖有三利集团财务专用章,其中"预奖励有效条件"一栏中载明:"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该预奖励凭证背面载有"声明",其中声明第2条的内容为:"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种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
4、徐鹏飞提交收款收据三十九份,据此证明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842.1元工资作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发徐鹏飞管理费675.07元,与莫丽斯酒店无关。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二十一张盖章的收款收据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该收款收据收取的是工会会费,是职工依法应向工会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工会用于职工的福利,不应由我公司返还,另八张没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认可;其余五张水电费收据系徐鹏飞与中德美公司之间因租住房屋产生的实际花销费用,该费用与我公司无关;五张捐赠凭证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通过工会自愿捐赠的款项,其中有雅安赈灾、爱心奉献,该部分款项是献爱心的捐赠,我公司无义务返还。莫丽斯酒店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中德美公司质证称,对五张水电费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租赁我公司的房屋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已经花费,不应返还。其余收款收据与我公司无关。徐鹏飞反驳称,三利集团在招聘时就承诺宿舍、食宿、水电费是免费。慈善基金、工会会费、水电费是被告强行扣除,徐鹏飞没有自主权。徐鹏飞主张的平均工资中不包含该证据列明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5、徐鹏飞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1日被三利集团录用,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缴纳社会保险,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了与三利集团的劳动关系。三利集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不要求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承担责任。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我公司也不认可徐鹏飞的辞职理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需要庭后核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丽斯酒店与中德美公司均称该证据与其无关。
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该报告书是三利集团出具的,内容是三利集团书写。对此三利集团称需要庭后核实。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报告书载明:"我单位职工徐鹏飞、李敏等2名同志(名单附后),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徐鹏飞录用日期记载为2009年12月21日,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记载为2016年7月,解除原因为"加班多工资低不给交保险"。报告书中加盖有三利集团公章。
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莫丽斯酒店原名称为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鹏飞称其在三利集团的工作经历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职,从事文员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而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招聘时承诺的是免除任何餐饮食宿费用,该20000元应予返还。三利集团每月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按照相应比例扣除,将应发工资转化为预奖励凭证,双方约定二十年以后支付该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每月收取数额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从徐鹏飞工资中扣除,徐鹏飞非自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合同不在徐鹏飞处,在三利集团处。
三利集团认可徐鹏飞陈述的入职时间、从事工作及离职时间,并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称徐鹏飞的月平均工资为2520元,其主张徐鹏飞因个人原因自动辞职。关于保险情况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庭后三利集团未提交落实意见。
徐鹏飞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工资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证据3);2、要求三利集团返还徐鹏飞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团为莫丽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4、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对于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称:公司不拖欠工资,未强制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未从工资中扣除;预付款押金与我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应按照月平均工资2520元计算;2016年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其工作时间计算。莫丽斯酒店称预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中德美公司称徐鹏飞诉讼请求均与我公司无关。
另查明,徐鹏飞于2017年1月25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资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押金20000元、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该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于2017年2月6日做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7)第337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徐鹏飞对此不服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徐鹏飞与三利集团均确认双方之间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徐鹏飞的月工资标准、三利集团是否欠付徐鹏飞工资、是否应当向徐鹏飞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慈善基金及工会会费问题。三、对于莫丽斯酒店收取徐鹏飞押金性质的认定。四、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