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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东减持流程

发布时间:2022-02-01 04:45:42

『壹』 请问大股东减持股份,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大股东一旦减持股份,就必须在第二天进行公告,没有很复杂的程序,这是《证券法》规定的动作。

『贰』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和流程

外资公司变更股权需要的材料和内资变更股权是差不多的,只是内资需要的是股东的身份证,外资股东需要护照,港澳台股东需要的是港澳台通行证。

『叁』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如何办理

一、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流程
1、股东签署转股协议书
2、商务局变更审批手续;
3、工商局变更手续;
4、技术监督局变更手续;
5、税务局变更手续;
6、财政统计变更手续;
7、外汇管理局变更手续;
8、进出口权变更【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

二、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文件:
1、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
2、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3、转股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转股各方签字盖章。
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方式认可。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这些是大概的申请材料,注意了千万别找小公司办,没谱,找好点的公司办,手续费都差不多,您在网络搜下“北京北京汉唐外资服务”看看,在北京品牌不错,跟很多大公司都有合作,您可以电话咨询下。

『肆』 外资股东减持如何报税

股权所得是指通过股权从被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收益。即盈余部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缴纳所得税

『伍』 原始股东减持办理什么手续

限售期满后向交易所申请解禁,批准后即可流通,减持有减持的规定,须按规定减持,主要是数量方面的,规定主要限制大股东和高管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原始股东是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主体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设立人。
减持,股市与期货市场专用术语。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叫减持。

『陆』 外企股东要撤资,该怎么办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能随意抽逃资金,因为股东一旦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抽逃。股东抽逃出资,将构成抽逃出资罪。但股东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或通过减资达到撤资目的:一是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直接签订转让协议;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同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他们将直接使实收资本——外商投资得以减少;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经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批准,受让方为原中国合营企业的,可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一方面减少外资,另一方面增加原中国合营企业的股权比例和实收资本。转让给第三方的,无论受让方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必须取得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转让股权比例调整、变更企业出资人。

『柒』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不设董事会的中小型微企业,股东可以直接向其他股东送达《股权转让通知书》;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如果股东未出资完,应当暂且不发,或者在出资证明书上表明目前出资多少),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捌』 外资企业股东,其中有一股东自愿退股,应该办理什么手续,流程如何涉及部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也不增加新股东是吧?如果是这样:
流程大概为:
1.首先到商务委变更批复及批准证书;
2.变更营业执照(工商局);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质量监督管理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税务所);
5.变更外汇登记卡(外汇管理局);

材料大概为:
转股协议;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董事身份证明;再有就是各个部门需要填写的材料;
不同的城市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您可以结合下您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而准备

<此回答仅供北京用户参考>

『玖』 中国大股东减持规则和美国一样吗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国和中国相关大股东减持的区别对比,我们例举一个案例来阐述:
2016.1月份中信证券大股东精确踩点减持虽然还没有等来相关部门的调查,但却也暴露了中国股市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或许能给中国股市今后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性。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对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如果把此次中信证券大股东减持事件放到美国的话,已属于违规行为,一是因为单次减持3.16%,超过了每3 个月减持数量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规定;二是因为中信证券“事后通报”的做法与“事前申报”规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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