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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大涨了,不排除5月10日复牌首日开盘直接封跌停,原因如下:前期在消息公告前已经有炒作了,你看一下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出这种阴线说明有资金撤离的现象,再加上近期受到外围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排除会补跌,且现在600579经过资产置换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原来的轮胎制造转变为矿产开采加工、硫酸、烧渣、复合肥料生产销售。近期有色金属股票受到欧洲债务问题影响导致期货价格下跌使得有色股票也受压下跌,不排除5月10日复牌首日开盘直接封跌停。
至于那一个增发价7.9元是按照相关的增发规定进行的,一般相关定向增发都会受到相关的停牌前该股票近期多个交易日(大约二十个交易)的整体成交均价作为确定因素之一,这个价格并不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相关的资产注入的相关特定增发对象的股东购入相关的股票成本,这一个成本有时候并不能成为投资者的参考依据,由于相关的增发股票实施后并不会立刻上市交易的,按照规定都会有超过一年(一般是三年)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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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刘长青是不是青岛黄海职业学院的创始人
创始人一词不知你是怎样理解的,但是在现实之中一个学校不可能依靠一个人的力量就能建立起来的,青岛黄海职业学院是以刘长青董事长为首的青岛黄海职业学院团队而建立发展起来的。
上有领导的支持,下有黄海老师的不断努力,既有股东们的不断投资也有社会力量的帮助。黄海学院只所以能走到今天离不开大家。
所以说青岛黄海职业学院是以刘长青为首的黄海团队创建的,也可以说刘长青是创建发起人,但不是单单的创始人。
青岛黄海职业学院始建于1996年,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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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突然对这本奇怪的书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他想看看这本书倒究是怎么回事。润生说这书是他姐的——润生他姐在县城教书,很少回家来;这书是润生他妈从城里拿回来夹鞋样的
⑹ 黄海高程和成都高程的换算系数
劳驾去普通测量学中查一查吴淞标高和黄海标高的高差就行了。
⑺ 谁能帮我找个公司法的案例啊要带法庭开庭的那种~~谢谢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发展大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五仔。
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姜正林,均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康,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红棉东路六巷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炎辉,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正面村。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李平,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黄永康、陈炎辉因股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4日,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从房产公司)与黄永康、陈炎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为了扩大乐从房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的业务范围,将物业管理处成立为顺德市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物业公司),该公司为乐从房产公司属下一间分公司,其注册资本及开办费用全部由乐从房产公司出资,是乐从房产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处正经理黄永康、副经理陈炎辉两位注册成立,其日后一切收益和债务均属于乐从房产公司所有。同日,黄永康、陈炎辉向乐从房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因为宏超物业公司实际为乐从房产公司属下一间分公司,由乐从房产公司委托黄永康、陈炎辉作为股东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我们同意宏超物业公司股东表决权和一切事项按乐从房产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及决定,黄永康、陈炎辉没有任何异议。宏超物业公司于2002年6月6日成立,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和股东为陈炎辉、黄永康,宏超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02年6月11日,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顺工商企管罚字[2002]第56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乐从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年检为由,决定对乐从房产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03年6月27日,乐从房产公司的股东张毅坚、张伍仔、肖良哲、陈智敏、邓振强以乐从房产公司的董事会名义向股东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部分股东的提议,决定召开股东全体会议,时间是2003年7月15日上午九时。2003年7月15日的股东会除股东岑翠扬、黄永康外,其他股东均参加了会议。会议其中一项决议为张毅坚、张伍仔为股东代表前往镇政府协商乐从房产公司赎买资产的处理问题,张毅坚、张伍仔有权发出通知召开股东会,开会通知需提前3天发出。2003年8月21日,张伍仔与张毅坚签发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股东于2003年8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2003年8月27日,乐从房产公司的股东张毅坚、张伍仔、肖良哲、刘松启、邓振强、黄海、叶向尧、陈惠青、吴庆荣、刘建让、张礼、陈志佳、陈智敏、曾伟恒、祝翠容、邓锦华、何婵娟、陈炎辉、卢启昌、梁智佳、陈建新参加了股东会议,股东岑翠扬、黄永康缺席,参加股东会的股东除何婵娟、祝翠容、陈炎辉外,均同意成立清算组对乐从房产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张伍仔、张毅坚、叶向尧、肖良哲、张礼、陈智敏、关仕平组成,股东会就此作出了股东会决议。
2003年10月30日,清算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清算组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股份,陈炎辉、黄永康将宏超物业公司资产、帐册、公章交还给清算组,诉讼费用由陈炎辉、黄永康承担。在原审庭审过程中,黄永康、陈炎辉确认宏超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是由乐从房产公司实际出资的。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乐从房产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时办理工商年检被有关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首先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从本案材料反映,房产公司的张礼等五名董事于2003年6月27日根据部分股东的提议,于2003年7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中,第三项股东会决议决定张毅坚、张五仔两名股东代表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提前三日发出……”,内容违反公司法有关召开股东会议通知期的强制性规定;在2003年8月27日房产公司再次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中,也没有提前在会议召开15日前履行通知手续;且上述两次股东会召开也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岑翠扬和黄永康并没有收到通知);综上,上述两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均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东会议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而股东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会议的召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它属强行性规范,任何公司不得以章程加以变更,股东会召集人也不得改变,以使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上述两次股东会召开程序上存在的严重瑕疵足以使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据此产生的清算组也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既不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财产和股份,更无权要求黄永康、陈炎辉将宏超物业公司资产、帐册、公章交还。对黄永康、陈炎辉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房产公司的股东权纠纷还没有作出判决、该公司的股权比例还没有确定、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所谓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而“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构成诉讼中止的原因之一。房产公司的股东确权纠纷虽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房产公司股权比例确定与否与本案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对本案的定性也不产生必然的影响,为此,房产公司的股权比例尚未确定不应成为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清算组承担。
上诉人清算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本案是给付之诉,即清算组请求黄永康、陈炎辉将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帐册、公章等交还给清算组。但原审法院却把审判的重点放在清算组的成立程序上,有弃重就轻,以偏概全之嫌。黄永康、陈炎辉以清算组的合法性作为抗辩理由不同意返还财产,更是毫无道理。乐从房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以乐从房产公司的名义对外行使民事权利,而只能以清算组的名义行使权利。至于清算组的成立是否存在瑕疵,清算组成员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清算组并非存在严重瑕疵,其具有合法资格。乐从房产公司在2003年6月27日及同年7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程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2003年6月27日,由乐从房产公司根据股东张礼等五人的建议,于同年7月16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提前3天发出通知。虽然,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该规定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范,故2003年8月27日的股东会按决议的规定提前3天通知股东不应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且2003年7月16日和同年8月27日的股东会已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了所有股东,且决议所成立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合法,关仕平律师是以张毅坚的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清算组的。即使2003年6月27日、8月27日的股东会有瑕疵,那么2004年2月18日的股东会就弥补了这些瑕疵。另外,原审法院通知了全体股东召开了一次会议,到会的18名股东一致同意成立清算组。从三次股东会议看,股东均同意成立清算组保护自己的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清算组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股份,陈炎辉、黄永康交回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帐册、公章,诉讼费用由黄永康、陈炎辉承担。
上诉人清算组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黄永康、陈炎辉答辩称:第一,清算组成立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必须审查,清算组作为原审原告提起诉讼,如果清算组成立不合法,则本案的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审判决清算组成立违反公司法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第二,清算组成立不合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所有股东应是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而在本案中,清算组仅由部分股东组成,故不能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只能以乐从房产公司的名义提起。第三,宏超物业公司是由陈炎辉、黄永康作为股东依法成立的,宏超物业公司与乐从房产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乐从房产公司并不是宏超物业公司的股东,也并非附属公司。宏超物业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不受其他公司的非法干预。清算组请求陈炎辉、黄永康交回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帐册、公章无理,应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黄永康、陈炎辉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乐从房产公司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召开股东会并决议成立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乐从房产公司参加有关民事诉讼。清算组在本案中代表乐从房产公司提起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黄永康、陈炎辉提出临时股东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15天通知股东,部分股东未收到会议通知,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合法等,认为清算组在本案中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清算组是根据乐从房产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成立的,如果公司股东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因程序不合法而侵害其股东权益,有关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股东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只有当法院撤销该决议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该决议才开始丧失法律效力,在此之前,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在本案中,未有股东向法院请求撤销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故在股东会决议未被撤销之前,清算组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即清算组代表乐从房产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股权,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撤销并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陈炎辉、黄永康提出的该答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以清算组成立存在严重瑕疵为由驳回清算组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虽然,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反映宏超物业公司的股东为黄永康及陈炎辉。但从乐从房产公司与黄永康、陈炎辉签订的协议书及黄永康、陈炎辉所出具的同意书看,双方约定成立宏超物业公司,宏超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开办费用全部由乐从房产公司出资。根据乐从房产公司提供的进帐单,结合黄永康、陈炎辉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宏超物业公司的50万元注册资本是由乐从房产公司投入的,乐从房产公司是实际的出资人。黄永康、陈炎辉在同意书中承诺宏超物业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由乐从房产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即同意乐从房产公司以宏超物业公司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因此,宏超物业公司的名义股东黄永康、陈炎辉明知乐从房产公司为实际出资人,且已经认可乐从房产公司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故本院认定乐从房产公司对宏超物业公司享有全部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宏超物业公司的财产属于宏超物业公司所有,其股东乐从房产公司只享有资产受益的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其拥有宏超物业公司的全部资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资产、帐册、公章应由公司管理,故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帐册、公章等亦应该由宏超物业公司实际管理。清算组请求宏超物业公司的名义股东黄永康、陈炎辉交还资产、帐册、公章,必须举证证明黄永康、陈炎辉侵犯宏超物业公司的权利,侵占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帐册及公章,清算组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清算组请求黄永康、陈炎辉将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帐册、公章交还清算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乐从房产公司是宏超物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对该公司享有全部股权,清算组虽有权对宏超物业公司的资产、财务帐册、公章等依法进行处分,但属另外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清算组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依照上述引用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对顺德市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股权。
三、驳回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陈炎辉、黄永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 万 民
代理审判员马 向 征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⑻ 穗恒运a股票黄海晚
惠恒运a,全称是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是钟英华,副董事长张传生,独立董事谭劲松,主管会计陈鸿志,朱晓文。董事会秘书张辉,证券事务代表廖铁强,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没有名字叫做黄海晚的主管。请确认是不是这家公司,公司公开的资料是查不到公司中有没有黄海晚这个人的。
⑼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担任董监高的好处是第一:薪资待遇,第二:有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信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基本责任
1、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刑法第158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约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资本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设立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亿元出资中,*ST深泰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各以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长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等。
3、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违反保密义务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以上的基本责任,就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的情况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披、违规买卖证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永恒且头疼的问题,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不发达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也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这一点在民营企业尤其常见。因此,很多情况下董监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且这样的违规行为有时候对公司的伤害可能就是灭顶的。
一、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74、75以及76条的规定。
1、华芳纺织: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张萍成为华芳纺织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随后还成为该公司董秘。实际上,张萍还是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这一重要事实,却被此人刻意隐瞒。
2007年2月,华芳纺织披露拟向大股东华芳集团定向增发,收购华芳夏津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6月,该议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定向增发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来临,成为助推华芳纺织大涨的动力。从2007年1月开始,该股便启动了一轮大行情,从2.5元附近一直飙涨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涨幅逾5倍。实际上,在此之前,张萍便开始暗暗潜伏。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金臣以253.04万股的持股量成为华芳纺织第一大流通股东,到2007年中期,该公司还持有117.88万股,随后便从股东榜消失的无影无踪。上海金臣精准抄底和逃顶的功夫令人叹服,而其实际控制人张萍的账户想必不会做得比这差。
2009年7月,张萍开始“急流勇退”。华芳纺织人士告诉记者,张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23日通报,经行政调查发现,张萍作为华芳纺织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在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上海金臣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ST黄海:偷鸡不成
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31.92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政府继续支持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项目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政府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政府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31.92万股。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二、操纵市场:典型的三种形式;证券法的规定
1、中核钛白:操纵市场的教科书般案例
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3920.8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7.38%。面对A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宏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通过在上述6家公司之间大规模的资金往来,刘延泽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为玩起了对倒。
统计显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天津联盛合计卖出中核钛白900万股;河北夏成龙合计卖出中核钛白870万股;西安浩拓合计买入中核钛白260万股,合计卖出1132万股;甘肃新秦陇合计买入中核钛白450余万股,合计卖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肃新秦陇手中持有的中核钛白股票全部卖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计买入中核钛白583余万股,并全部卖出。
刘延泽和程文水密谋的出逃计划大致为:北京嘉利先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关联公司,然后关联机构通过大量申报、频繁撤单、约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连续买卖和相互对倒,对股价实施操纵,使其维持成交价格、人为制造活跃的交易气氛,影响交易量,从而最终顺利将股票卖出。
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刘延泽和程文水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证监会对程文水开出了300万元的上限罚单,而刘延泽则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两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据了解,这是监管部门对“小非”通过市场操纵进行违规减持开出的首张罚单。
2、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1999年5月,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公司受让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26.11%的股权,进驻深锦兴。此后,深锦兴开始了资产大重组,公司此前的经营业务——进出口贸易等被悉数置换,取而代之的是网络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名称也在1999年8月由“深锦兴”变为“亿安科技”。
从1998年8月起,亿安科技的股价从5.6元,最高上涨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亿安科技由26.01元几乎不停歇地上涨到了126.31元,涨幅达486%。在2月15日那天,亿安科技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1992年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曾被称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开盘,此后逐级下跌,最低曾达到8.52元。
3、张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于蓝
在张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操纵市场案的伏法者。居于深圳的张建雄,可谓“深版周建明”了。
对比两案可以发现,张建雄虽操纵手法与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纵时间、操纵力度和获利数额上,显然比周建明有过之而无不及。
周建明案,系11个月内操纵15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3个小时左右,获利176万元;张建雄案,则仅在两个交易日内操作一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469秒,获利134万元,更加短平快,为祸更巨。
“委托的时候,我都会以稍低于揭示价的委托价去委托申报,这样自己就可以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有时间来撤单,而不会被成交。”张建雄在询问笔录中有上述表示。
结合其所作所为,这段阐释并不难理解:
建仓——2008年7月3日11时07分22秒至32秒,张以当时ST源药的跌停价4.91元买入180万股股票。
拉抬——11时15分33秒,张以4.99元、申买档位的第3档挂单69万股,其时成交价为5.03元,尚未成交买单213万股。2分18秒后,张撤销委托申报。
11时18分10秒,张以5.1元、申买档位第4档挂单36万股,其时成交价5.13元,未成交买单225万股。4分35秒后撤销申报。
11时19分16秒,以5.14元、申买档位第3档挂单60万股,其时成交价5.17元,未成交买单270万股。3分23秒后撤单。
上述4分钟内,张不断挂出大单,给人以买单汹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造成股价的不断上涨,而根据不断上涨的股价,张再继续挂出大单,如此往复。
然而好戏还在下午。
13时开盘后,张在13时01分50秒、13时02分50秒和13时03分48秒,先后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当日涨停价挂出60万股、90万股和99万股的大单,其时该股的跟风买入者不断增多,成交量也开始放大,三笔单子挂出时的未成交买单分别为346万股、468万股和591万股,张也“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加快了撤单速度,三笔单子的驻留时间缩短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通过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买入,股价被成功地推到涨停板。
此后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了,为了做出巨量买单封死涨停的表象,张先后9次在涨停价上挂单共计798万股,当然,这9单他没有撤销,因为事实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带的抢帽子行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这个在尚不成熟的中国股市屡有发生的违法行为。随即,他又成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汪建中的巨额财产账户被冻结。此前,证监会在处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人员时,由于并不立即冻结其账户,罚没效果并不理想。
据悉,北京市检二分院原批准对汪建中附条件逮捕,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需要侦查机关完善取证而批准的逮捕;若经过进一步侦查无法满足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撤销附条件的逮捕决定。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处。
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
“抢帽子”型操纵
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均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发布的投资建议,往往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交易能够产生一定影响,市场操纵的机会也就此显现。
根据举报线索,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实际控制的本人和亲友九组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武汉、北京等多家营业部,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在北京首放发布建议前买入推荐的证券,并在发布以后,卖出推荐的证券,通过抢先买卖的手法,先后买卖工商银行(4.89,-0.02,-0.41%)等38只股票及权证产品,累计获利1.25亿元。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类型的操纵市场手法。由于北京首放通过多家媒体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和投资建议,同时发布咨询报告,而汪建中参与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决策权,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做出处罚规定,没收汪建中全部违法所得1.25亿,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1.25亿,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自然人罚款最多的一案。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对汪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移送公安机关。
3、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况。
⑽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
截至日期 2010-06-30 公告日期 2010-08-14 股东说明 股东总数 35426 平均持股数 18827股(按总股本计算)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499978000 74.96 流通A股 2 俞海熊 2032170↓ 0.3↓ 流通A股 3 周遵文 1505580 0.23 流通A股 4 朱美华 1223930 0.18 流通A股 5 蔡林森 1054600↓ 0.16↓ 流通A股 6 俞炜 1025200 0.15 流通A股 7 唐万贵 1018700 0.15 流通A股 8 李来杰 956100 0.14 流通A股 9 黄海 773090 0.12 流通A股 10 蔡进 771250 0.12 流通A股 截至日期 2009-12-31 公告日期 2010-03-12 股东说明 股东总数 36038 平均持股数 18507股(按总股本计算)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499978000 74.96 流通A股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00000 0.61 流通A股 3 俞海熊 2042000 0.31 流通A股 4 周遵文 1505580 0.23 流通A股 5 叶桥基 1418380 0.21 流通A股 6 韩秀珍 1345390 0.2 流通A股 7 朱美华 1223930 0.18 流通A股 8 蔡林森 1055600 0.16 流通A股 9 唐万贵 1018700 0.15 流通A股 10 俞 炜 1012200 0.15 流通A股 截至日期 2009-11-23 公告日期 2009-12-09 股东说明 股东总数 平均持股数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499978000 74.96 流通A股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99830 0.49 流通A股 3 光大证券-光大-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21660 0.38 流通A股 4 俞海熊 1890180 0.28 流通A股 5 周遵文 1505580 0.23 流通A股 6 叶桥基 1418380 0.21 流通A股 7 韩秀珍 1345390 0.2 流通A股 8 朱美华 1223930 0.18 流通A股 9 李来杰 1218100 0.18 流通A股 10 蔡林森 1055600 0.16 流通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