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亏损 大股东不让退股
股权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其中投资股只能转让、继承与赠予,不得退股。
有限责任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股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双方在公司设立时一定有股东大会,并且有公司章程股东文件等材料,上面有协议的退出条件,当初怎么协议的就怎么退出。程序就是符合当初的协议情况下,带材料去工商局办理转让股权 。
⑵ 国企改制后大财团收购小股东股份,失去股份的职工是不是会被裁员而得不到保护
你哪点股权没什么影响的
该裁员还是会 裁掉你
楼上说了
裁掉你 你可以要求赔偿.
⑶ 为什么散户不断亏损 大股东不断赚钱
举个例子,一个公司共计发行100股,A以1元扫货购买20股成为大股东,公司得到回A的入股得到资金从而带动公司资金流答,按资金比例应该在接下来几天涨停,涨幅过程中就会有散户注意到,从而跟风买进。当股价达到A的逾期是就会清仓,工程中肯定会造成上市公司资金流出现问题,同时股价也会下跌,这时散户也会跟风弃船,毕竟谁也不想赔多了。当股价恢复到平稳期,A会继续扫货,这就是割韭菜。放眼中国股票市场那支股票不是这样起起落落。
⑷ 关于公司的问题! 是这样的我公司有五个股东,大股东任总经理加法人代表,现在公司因管理不当,现在亏损
上策还是协商解决,下策是走法律程序。
首先说下策,这里的关键词是“负债”。请先确定以下事件:
1、大股东借钱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借款合同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如未经股东会决议,该借款不受破产保护。
2、借来的钱是否经过正规财务手续投入运营,是否属于增资扩股行为。
3、借款人(就是债主)是否要求无限连带责任,有无书面协议,利息收取是否合法(我国法律仅保护合法的利息所得,即: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的部分,超出部分不用管)。
4、作为公司法人,对于经营不当是否应负有相关责任,如何证明。
再来说说上策,主要协商的内容分为两大块:
1、如何处理公司。建议如下:
1)申请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就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至少工人和供货商这两类债权人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进而你们可能没有钱再偿还其他借款人了。这不是大股东愿不愿意破产的问题,而是商业道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要尽可能达成共识:老板赔本是自己经营不善导致的,说白了是活该!但工人和供货商是无辜的!不得已,只能先让他们少吃亏。这不是唱高调,你想想:这次赔了,你们又不能全部都去死,以后还是要出来混的,别把事儿做绝,对大家都有好处。
2)寻求收购/并购。借用你的原话“基本上是资不抵债”,说明现有债务和资产相差不是十分悬殊,这就为寻求收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想要透过这种方式保本可能有点困难,但运作得当的话,股东损失会压制在最小范围,同时大部分工人还有可能保住饭碗。有关收购/并购的具体事宜可咨询你们当地的有拆分/并购业务的法律及金融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产权交易中心等)
2、如何处理负债。建议如下:
1)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走法律程序所有股东都得不到好处。尤其是大股东,他的借款法律关系暧昧不清,未必受到保护。即使受到保护,你们也没钱还,而出面借钱的是他自己……也就是说,走法律途径的话,对大股东将非常不利。不过,大家“买卖不成仁义在”,能不闹到那一步,就别太矫情了。其他股东适当的承担一部分合法负债也算对得起他就行了。
2)对于“高利贷”,必须要把话说清楚。他的这种行为为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乃至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说严重了,这是渎职行为,你们完全可以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大家共事一场,公司闹成这样都有责任。这种债务不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大家该认还是得认,但因此造成的其他后果只能让大股东自己承担了。
以上,就是针对你提供的情况,我能想到的所有了。另外,不管事情怎样处理,希望你们在后续运作过程中不要采取任何过激的手段,同时能尽可能考虑到工人们的利益。为感!
⑸ 大股东长期不开股东会,造成企业巨大的亏损怎么办
建议先与董秘沟通一下,如果不满意的话再与独立董事等沟通,如果还是没有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联系其他股东向证监局反应。
⑹ 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大股东做3年亏损了以后其它股东接受以后他不出资金了怎么办
当公司的股东做了三年时,公司亏损了,其他股东接受以后,他不出资了可以签订合同,在合同里面规定,这个股东以后不能向公司出资。
签订合同。
关于签订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条款不对等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可能会被撤销。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规定,【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⑺ 合伙创业,之前没有签订协议,现在要求退出,大股东说公司一直亏损没有资金了
第一步就错。投资合伙必须有协议,规定如何退股,如何审议公司经营,如何分红,如何任命负责人,如何考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那么多可能的问题都没有书面证据,怎么处理今后问题。
可联系其它合伙人,重新探讨制订合伙协议。不能做放手掌柜,对合伙经营不闻不问,就等着分红。
⑻ 公司的大股东私下转让了股权给第三方再委托第三方召开临时会议由第三方高价收购股权,逃避债务,怎么办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4,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⑼ 大股东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其他股东可以追求赔偿不
1、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恶意导致亏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如果是正常经营亏损,其他股东没有追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