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的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侵权股东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贰』 有限责任公司,共两人(股东),注册资本50万,由于公司技术人员完不成项目,导致我们公司必须面临赔偿
50万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了吗?
如果实缴完毕,而公司处在资不抵债的状况,是可以向法院提请破产的。
如果还没有实缴完毕,而公司处在资不抵债的状况,也可以向法院提请破产。不过,未缴的注册资本还是在债权人债务的范围内补缴。
综上,你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是否让你两人的房子、车子赔偿,要看你们是否把注册资本实缴完毕。
如果实缴完毕,那么公司的债公司来还。和股东是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
如果,没有实缴完成。举例:注册资本50万,股东只是实缴了40万,还有10万尚没有缴完。公司财产有30万,欠别人60万。那么,公司所有财产赔给债权人,还有30万的债没有还,那么公司股东需要再缴入10万还债权人的债。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叁』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定罪
1、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肆』 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办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权利。
股东可要求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董事会不履行职责任,可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如果监理事会也不履行职责,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4)股东出卖公司技术侵权赔偿扩展阅读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伍』 公司由三个人合伙,由于大股东是法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价出售公司产品到自己新注册的公司,该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148条和149条(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即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述义务时,受到损害的公司和股东,均有权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归于公司所有。
大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时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是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的(公司法166条),所以先收集好证据。
面对这一情况的处理途径:
1、如果和另外一个股东联合的股份超过这个违法的大股东,那么可以召开股东会罢免这个违法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职务;
2、如果无法联合或者联合后仍然不能超过50%股份,那么参考公司法150条、152条、153条对这个大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将其违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诉讼,或者觉得诉讼太累,可以提出一个价格把股权都转给这个大股东或者另外一个股东,这样抽身离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错的选择。
参考的具体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 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有没有法律依据赔偿
关于恶意串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其中第四种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他们事前通谋,构成恶意串通,就可提出上诉。主要还是看证据
依据你所言,能够可以得到A股东与乙公司恶意串通证据,可以提出上诉
『柒』 股东侵权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是民法还是刑法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是无意的,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为民法;如是有意的,将是刑法。如侵占等。
『捌』 一个老总给我10%的股份让我出技术入股,如果公司亏损了,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按条约规定,如果入股合同上面没有特殊规定、技术入股的股东不承担经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可见,验资机构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足额缴纳资本。可见,验资与评估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验资是审验被审验单位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是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但是,其两者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
1、两者均是出资人通过委托国家指定部门执行具体事项,且指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2、两者均要对资产进行检查、评定,且最终都要作出报告作为证明文件。
3、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正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见,一味地强求评估作价,则会因为验资与评估程序重复而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