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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被征地股份

发布时间:2022-02-16 01:30:13

① 被征地农民得到哪些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应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② 农村土地征用的钱去了哪里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③ 被征地存量人员是什么意思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④ 农村搞土地股份制,有两种情况,

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约占全市股份社(分公司)总数 30% 。
(二)以原经济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经济社及属下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制,约占全市股份社总数 70% 。
(三)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或有限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特点是以村委会属下各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资产折价入股组建而成。这些股份组织占全市村委会总数 67.9%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三个“三农”报告,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盛华仁所作的《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报告谈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还存在很大问题,这方面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仍然仅能得到一次性的补偿安置费,这笔钱花完后,农民生计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逐渐显露,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又较集中地表现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兴起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认为是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农民或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解放。

⑤ 全户消亡征地补偿费给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⑥ 被征地农民享受什么待遇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⑦ 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了,政府是不是可以不给农民补偿,只给被征地农民买部分社保

当然不是啦,征地政府是要给征地补偿的,是有规定多小钱每一亩的,并且还会有俗称的提留地,提留地好像是按照被征地的15%来提取的,注意,这提留地要是卖出的话,那部份的钱比你征地的钱还要高很多很多~具体情况,你可以查一下相关的资料

⑧ 政府对失地农民怎么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而且每年还在以250—300万的数字增加。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战略目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1、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来说,城市化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求学、参军提干、进城务工等社会流动的方式进入城市;一种是通过城市数量和空间的扩张,变农业用地为城市土地,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应当承认,第一种方式中的求学、参军等途径已经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运作较为规范;而第二种方式以及第一种方式中的进城务工途径都正处在构建制度通道的过程中,其间由于运作不规范产生的问题也最突出、最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对城市化进程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同时,要改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偏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减少农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条必经的道路。可以说,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躲不开、推不掉的必解难题。
2、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两大问题:出路问题和退路问题。
出路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诸多失地农民就业无门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费用来维持生计,而这点安置补助费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的生计。
退路问题,就是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楼阁”。凭他们“卖地”时获得的那一点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实在是绝无可能,何况在政策上又有对农民的不平等条款(比如失业保险农民就办不了),使得许多失地农民“投保无门”,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症结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进行剥夺的制度。有关统计表明,2000年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为624亿元,二级市场为315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倍;2001年一级市场收入为1318亿元,二级市场为717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4倍。政府依靠权力垄断一级市场,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政府又有权力经营二级市场,把一级市场拿到的土地在二级市场出卖,获得巨大的土地差价。这就是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其次是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补偿费(村民所称“卖地钱”)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集体资产,而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来越远离集体资产的管理,他们不了解村(居)的资产,也无从参与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与村(居)干部作一些简单的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实现失地农民顺利地融入城市,必须构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须从土地征用制度上寻找解决失地农民获得补偿过低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上寻找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上寻找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和分配权异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规范行政行为的角度寻找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必须从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寻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有效途径。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农民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比例。
现行的土地补偿费是由村(居)集体出面与项目商协商,且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30年的使用权(其实质是收益权),而权利人在这些权利置换的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补偿费确定的程序上,应该建立被征地农户或者农户代表参与协商的机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证农民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其次,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乡镇政府由于不是农村土地所有者,应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归村(居)集体所有的规定也损害了农民的承包权利,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至少60%)归失地农民所有,以抵偿农民丧失的土地承包权利。(这部分补偿也可如下文所述,采取“股份到人”的办法,留在集体资产经营股份公司经营。)第三,在土地补偿的方式上,除了现金补偿外,也可以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预留被征地面积的5%—10%作为村(居)集体资产,进行商业开发或建设厂房出租,为村(居)集体经济打下一定的产业基础,避免卖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尴尬。当然,作为集体资产,也要实行股份化经营,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让这部分产业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改革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居)集体资产的保障作用。
要对村(居)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进行股份化改革,实现“股份到人”。改革可以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骤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块办理村(居)民社会保障,比如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②再预留部分“集体股”保证村(居)公共事业支出;③再按年龄、贡献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经营公司运营。股权可以规定一定年限内(比如两年)不准交易,不准提现,也可以允许交易、提现,具体操作根据群众的意愿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错误观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干部担心群众不会理财,股权变现后找不到资本升值的途径,乃至吃光用光、挥霍一空。应当看到,首先,对于这样一笔巨大的民间资本,一批民间或者政府引导的民间融资机构将会应运而生、脱颖而出,它们将会帮助农民群众投资理财,找到资本合适的增值空间;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数群众是会慎重对待自己资财的,即便留在手头使用,人人也都会计算长远;再次,即使部分群众理财不当乃至挥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为此担忧。二是有的干部担心“股改”后集体资产经营权可能易手,现在经营得好的集体资产可能会遭遇经营不善而效益下滑。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相信如果现有经营者确实经营水平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好,群众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是会延请现有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其次,即使经营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场的选择,毕竟谁都不能保证现有体制下资产经营效益就一定会蒸蒸日上,永远不会下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发展权还给群众,是明智之举。江浙等地的实践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之内。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群众,无一例外都应享受。认真做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码的要求。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区生活,且已经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同时,要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第三,要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排除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确认,应当在个人、集体拿大头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大病有钱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江浙等地区所试行的“土地换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所得,他们为办理这些社会保障“埋单”的经济基础是具备的。从江浙等地区的实践看,建立这一制度既可以减少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又可以减少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对于未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要直接置于村(居)民的决策和监督之下,即使实行“股改”的村(居),也还会有一定的“集体股”参与经营,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民主决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仍然显得十分必要。现有的村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扩大村(居)民的知情、参与、决策、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由群众自己来发展和维护。
加大“村改居”、“农转非”工作力度,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质的融入。因此,在管理体制上,要摒弃原来的农村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础。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为失地农民建立全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引导他们树立全新的城市观念,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让他们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只有当失地农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并且像城市人一样工作、生活、休闲时,他们才会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上认同城市社区,找到归属感。

⑨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被征收一部分 占地费按股份分了没给个人 确权怎么解决

根据你的表述,这块地你未签承包合同,那么根据政策规定你就不能享受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被征收所应得的补偿。但不排除这种情况,那就是这块地本来应当签订承包合同而未与你签订,那么,你可据此向村委会提出补偿要求。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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