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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为gp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7 08:11:06

⑴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任何公司,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普通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请到企业登记机关工商局咨询办理。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⑵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是不是自动成为上市公司

子公司不是;分公司是。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相当于驻外办事处。

⑶ 非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算是借壳上市么

当然不算。

⑷ 近三年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有哪些

近三年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有:阿里收购吉鑫控股,网络收购YY直播。

1、阿里收购吉鑫控股。

公告时间:2020年10月19日。

交易金额:280亿港元。

阿里巴巴宣布淘宝中国拟280亿港元约36亿美元收购吉鑫控股有限公司70.94%股权。股份购买后,阿里巴巴连同其关联方将持有高鑫约72%的经济权益,成为控股股东。

这是阿里巴巴在新零售领域最大一次并购交易。由于高鑫零售是将大润发中国业务与欧尚中国业务“打包”联合上市。


2、网络收购YY直播。

公告时间:2020年11月17日。

交易金额:36亿美元。

网络公司宣布,与欢聚集团签署最终约束性协议,全资收购欢聚集团国内直播业务即“YY直播”,总交易金额约为36亿美元,交易预期将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交割。据了解,收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YY移动应用、YY.com网站、YY PC客户端等。

⑸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是不是自动成为上市公司

不一定
分公司肯定不是。分公司绝不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因为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原公司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能是。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达成上市条件,可以申请上市。注意: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允许A股上市,达不成上市的股东条件。

⑹ 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而且是全资子公司),他们财务报表怎么算,利润分配怎么分啊

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而且是全资子公司)就各算各的利润。

如果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交税在母公司就使用合并报表,利润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润的总和。

某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除去所有开支的利润叫净利润。

上市公司的季报就是季报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的年报就是年报的净利润。

子公司的报表内容包括在母公司报表中就是母公司的所有者利润。

(6)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为gp案例扩展阅读: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

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⑺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做GP

此类国资背景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是否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抵触。对此,目前似乎尚未一个标准答案可以给出,笔者仅得依据律师服务的实践及对相关规定的理解给出以下分析作为参考。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国有资产和社会公众资产的特殊性,限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参与合伙企业投资的理念事实早已有之。早在 《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之前,《<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后因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规定过于严苛,且与立法原意有悖。故《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最终修订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规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禁止国有资产和公众资产为合伙企业的投资等业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立法意图,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如今国有企业意图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困惑。 什么是《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均有所区别。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国有企业既有可能仅指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也有可能一并囊括国有参股企业甚至是其分支机构。为了解国有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现实,首先就有必要了解何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显然,《合伙企业法》项下的国有企业系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自无疑问,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定义仍是空白。因此,在实践中就以下四类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仍存在疑问: 1. 两个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2. 国有企业连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3. 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不足50%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4.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 实践中,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事实上是有迹可循的。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号),国资委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 1. 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 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再看发改委颁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无疑,至少在现阶段,无论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国资委还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的发改委,其口径均是将本文上述的第1和第2种情形,即“两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超过50%企业”和“国有企业连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 反之,本文上述的第3种情形,即“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不足50%的企业”,此类企业在广义上虽落入相对控股的范畴,但结合上文之规定,其股权结构与“国有控股”的定义无法对应,似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项下的唯一“生机”。 再看本文上述的第4种情形,结合《证券法》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应该定义为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更多的应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不是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进行认定和规范。事实上,笔者也接触过比较多的此类企业,例如某些国有上市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职责,避免了以上市公司直接管理基金而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情况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担任GP之思辨 根据笔者近年来的律师实践,为绕开《合伙企业法》项下对国有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严格规制,确实已有不少非上市国有企业采用了笔者介绍的第3种方式与2 家以上民营企业共同设立国有股占多但不超过50%的合资公司。理论层面,此类企业上已通过一层合资法人机构充分隔离了国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原意;实践中,亦尚未见此类企业因抵触《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而被工商部门拒绝登记的情形发生。 尽管如此,笔者亦须提醒此类企业非国有控股的认定乃是基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互相推理得出,换言之,其性质认定的确定性仍有待检验和补充。并且,根据《公司法》的法律原则,有些国有企业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仍是应当将该企业视为国有企业的。有鉴于此,在国有企业绕道“民营合资”从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大行其道的当前,笔者仍提醒各方要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以防立法、政策的变动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失。国有企业的人才、资源和资金优势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路径仍需要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

⑻ 求某一上市公司的筹资方式的案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四种方式以及10个潜在案例
来源作者:3中国会计网 发表时间: 2006-2-24 10:20:00 阅读数:3474 收藏

编者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利用自己的有利位置,利用种种手法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和利润,长期为自己牟利,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对此,监管部门一直是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的。作为媒体,提醒市场参与者防范此类财务风险,是起到舆论监督的职责之所在。从本期开始,《新财经》将邀请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的财务专家,开设“财务舞弊”专栏,探讨如何有效识别各种类型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以帮助投资者避开那些不诚信的公司和它们挖掘的财务陷阱,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该专栏上发表的文章只代表作者的观点,文责自负,本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下面是专业人士揭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四种方式以及10个潜在案例。

凯撒的归凯撒 人民的归人民

最近,国务院转发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中明确要求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显然,掏空上市公司已成为损害上市公司质量的第一杀手。现金(本文指货币资金)本来被人们认为最可靠的资产,如今却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有利工具。现金舞弊可能表现为上市公司虚构货币资金,隐藏账外资金,隐藏货币资金受限制的事实而不披露等,使财务报表反映的货币资金或者不存在,或者不完整,或者货币资金所有者的权利受限制,或者货币资金的分类不合理,使投资者产生重大误解,甚至被欺骗。

众所周知,从2001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迈入了调整下降的周期,证券市场的融资再融资功能极度萎缩,市场极度低迷,而与此同时,相当一批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惯性思维上,视证券市场为“圈钱”的跑马场,但显然,证券市场情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制造虚假盈利、净资产收益率,骗取CPA签字,继而增发、配股的圈钱老路已走不通了,为了填补报表和经营的黑洞,一些上市公司就在如何骗钱、圈钱、掏空上市公司上进行了“创新”,这一“创新”,就是在现金领域疯狂舞弊。

根据我们最近的研究,不少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现金舞弊现象,它们大多通过虚构现金流伪造收益,隐瞒关联方占款及挪用资金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方式,包括虚构现金、隐瞒现金受限、虚假现金流及挪用募集资金。仅以我们对十个证券监管辖区的上市公司的初步分析,至少有10%的上市公司涉嫌存在现金舞弊的现象。

为何现金这一过去被认为最不容易出现管理舞弊的领域,会在2005年度集中爆发大面积的涉嫌舞弊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在缺乏融资渠道情况下,为了弥补经营亏损、炒股亏损及报表虚假黑洞,逃避监管机构的监管及CPA的审计,以受限银行存款为掩护,挪用资金弥补黑洞。

(2)现金领域在以往审计中,也被CPA及监管机构作为重点审计监管领域,但更多的是从员工舞弊而非管理层舞弊予以关注。

(3)从现金领域舞弊,既可以制造虚假的现金流,又可以最简捷地掏空上市公司,现金,这一最宝贵的有效资源,也可在金融机构不法人员配合下,串通舞弊,欺骗CPA及监管机构。

股市阴跌四年半,导致证券公司亏空2000多亿元,估计上市公司的亏空也是一个天文数字,许多上市公司早已空心化,要么存在巨额潜亏,要么被掏空,或者两者皆有,在这种背景下,或出于保壳的需要,或出于骗贷的需要,或出于其它政治及私人目的,尤其是在监管机构清查关联方占用资金风声日紧之下,一些上市公司铤而走险,伪造金融票据,虚构银行存款余额,隐瞒银行存款受限现实,现金舞弊已泛滥成灾,成了上市公司的一大公害。

上市公司存在五大现金舞弊现象:高现金舞弊、受限现金舞弊、流水舞弊及募集资金使用舞弊、账外资金舞弊。

高现金舞弊

某些上市公司的现金非常高,远远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需要(刚刚上市、增发或配股的除外),这么高的现金,可能是因为一下原因:

1、 大量现金本来就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

2、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早就占用了这笔资金,只是在报告期还回,暂时放在账上。

3、 为某些幕后的某些交易作准备。

4、 现金被冻结或质押,公司根本无法动用。

案例一:闽福发(000547)

闽福发年收入只有2~3个亿元(实际上真正的收入估计连1个亿元都没有达到),但近几年货币资金一直保持较高余额,甚至超过了年收入额,而且闽福发的货币资金很有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货币资金3550万元”外,其余基本都是银行存款,而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没有受限的。而实际上,闽福发大股东的股权早就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闽福发截至2005年半年报,资产总额11.08亿元,股东权益.4.60亿元,资产负债表58.48%,而这只是账面数,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虚假资产,笔者怀疑闽福发早已资不抵债,在此背景下,竟然还有2个亿甚至3个亿元无受限的银行存款,只能断定这些银行存款实为虚构或早已受限。这是闽福发货币资金余额表(如下):

⑼ 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收益如何计算

一、2014年证监会修订新计算方法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二、2007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后计算方法
与2010年计算方法类似,但是删除了全面摊销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及披露。
案例1:某公司资料如下
a上市前分红
2007年3月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元(含税);
b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99号文核准,发行人于2007年8月6日采用网下询价对象申购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及向原个人股东同比例定向配售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68元/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为8,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13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07年8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募集资金净额155500900元。
c发行人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07年末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8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2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8,000万股增至12,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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