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东会未通知股东是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的案件。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全体股东是程序性违法还是内容违法,有两种观点:一则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签未通知所以股东参加,剥夺了原告及第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决定无效。另一则认为,公司在召开会议之前未通知相关股东参加属于程序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便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决议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个人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属于内容违法。公司不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则无法知道会议情况,其权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此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是强制性义务。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人合性较强,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就特别重要,而且其通知难度也相对较低。据此,若公司未履行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召集程序违法是指: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在召开股东会签已知道了公司将于何时召开股东会,并可在股东会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对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便召开股东会议,剥夺了未参加会议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知情权,使股东会议召开的真实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东,大股东可串通,随时做出股东会决议,而将决议日期记载为60日以前,则小股东根本无法行使撤销权,大股东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护下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B. 股东会小股东不参加,注销公司时小股东不签字,公司能在税务局办理注销申请吗
首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故税务注销登记的办理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
其次,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注销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虽然公司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是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关于解散并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是有效决议。
最后,在解散并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前提下,尽管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是这也无法阻止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及工商注销登记。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C. 我是公司成立最原始的小股东,二年公司股东会未通知我参加,我能以此为理由要求退回我的股份吗。
你实际上是一个隐名股东.如果你的出资没有登记在工商的材料里,你就没有权利要求享受股东权利,但你可以依据你和他们的协议要求得到约定的利益,还可以要求退回本金.
D. 临时股东会议没有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参加代表无异议吗
1、提前15天通知股东。 2、具体参见《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 小股东不来参加股东会议 这样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吗
问题:公司的一位小股东不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也不在股东会议的决议书上签字,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强制装让其股份吗?(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湘西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宋律师:股东不出席股东会,只要通知了就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强制转让不可以,但可以想法稀释对方的股权。 于律师:这个具体应该参照公司章程。 相关知识——如何转让公司股份?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F. 公司小股东有没有权力召开股东会议
有这个权利,只要股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股份数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股份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具体要查看公司的章程。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G.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参加,所形成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1、《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般即出资比例10%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必备条件)
4、也可以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集,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
5、你可以以董事会的名义向股东们发出会议通知,将具体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内容等告诉需参加的人员;
6、会议记录及股东会决议要参加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H. 在公司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大股东能否做股东会决议
摘要 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故,召集对象上的瑕疵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有根本性影响;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