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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资产

发布时间:2022-02-20 00:00:25

❶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 对股民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有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可以从三种角度看:
从好的方向看,出售资产是资产重整、调整经营的需要。如出售亏损的副业资产,回归主业,也许是个好事。
从中性角度看,出售资产是调节利润、平滑财务指标的需要。如公司经营利润下滑,通过出售子公司股权或副业资产,兑现投资收益,使每股利润好看一些或者是保壳的需要。
从坏的方向看,出售资产是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资一个项目,花了好多钱培育市场、提升竞争力,但在即将盈利前因为亏损(或许是故意做出来的也不一定)低价卖掉了。

在我看来,不管是那种情况对公众股东都不是什么好事。为什么这么说呢?一个上市公司,如果以前为了多元化经营投资失败,折价卖掉资产对股东来说也不是好事,不如当初不投专心主业。对于为了财务报表出售资产,说明公司经营不利,对股东来说也不是福音。对于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就不用说了。

❷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百分之30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做

  1. 我认为就是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度或是为其他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度。

  2.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您采纳。

❸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权利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本期内购入或出售的资产,其价值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也就是上期经过审计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总资产)价值的30%

❹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百分之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

《公司法》关于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会对担保的权限划分有具体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但不能全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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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是利空还是利好

利好还是利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增发是为了某个有发展前途的项目,那应该是利好。如果只是为了补充现金流,那应该算是利空。

如果有的公司是为了筹集资金实现更好的发展,因为公司可有一个好的项目,但是至今可能不够,这样会转让公司的权益来筹集资金。目的是为了让项目尽快上马。然后更好地发展这样的对公司应该是利好。

(5)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四)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消息是利好还是利空

你好,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具有利好性。因为,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后,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会得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状况将会得到改善,从而利好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者是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
上市公司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支持上市公司的主要措施,也是为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所提倡的,为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置换方法主要是大股东用新的资产作价与以前投入的盈利能力较差的资产置换。大股东的目的是改善公司形象,以便于更好地融资,同时上市公司的利润归全体股东所有。从而提高了股东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积极性。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❼ 公司法转让重大资产有什么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反对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却未规定何为主要财产、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重大资产的界定及转让的决议机关、决议程序等并未明文规定,而我国公司章程大多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翻版;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但是以占公司资产总额的30%作为判定标准,可能导致遗漏未达到资产总额30%却对公司至关重要的财产转让,也可能过度干预超过资产总额30%的日常交易。可见,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财产和资产的概念、主要财产的界定,并无明确规定,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也不科学,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不同类型公司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和资产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区分,对于主要财产的界定有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界定标准的,也有借鉴域外常规经营过程外、实质性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等判断标准综合考量质与量两方面因素的,但是鲜有关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需要什么机关决议、需要履行什么决议程序的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❽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___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❾ 资产出售是利好还是利空

资产出售是利好还是利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亏损而出售资产补亏,那就不是利好;因为资产重组,调整结构、剥离非主业资产,以提升主业盈利能力,那就不是利空,属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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