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中天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北京中天华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
法定代表人:岳华青
成立时间:2004-04-16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00000685826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4号2号楼二层221室
Ⅱ 1中国会计行业有哪四大巨头垄断了全国70%的会计审计工作
你好 很荣幸能回答
中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普华永道中天、安永华明、德勤华永、毕马威华振,2007年度其业务收入分别为:262571万元、231580万元、212428万元、194496万元。
Ⅲ 审计师为什么应对第三方负责
望
2004-1-2 9:52刘燕【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为每一起针对会计师的诉讼,往往都演化为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在会计职业10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同样的场景、同样的诉讼、同样的争论不断重现,却因法律规则的变化而有不同的结局。这既给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学术研究带来了困难,也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从历史角度进行观察的最好样本。本文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结果表明,在经过了合同法、侵权法、证券法、专家责任等多种路径的尝试后,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解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争议恐怕是一条必由之路。
「关键词」会计师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研究;文献综述
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者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其情节之曲折甚至无法以“戏剧化”一言以蔽之。如域外的安然-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名声显赫的会计师事务所转瞬之间土崩瓦解。不仅如此,“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Marc J.Epstein&Albert D.Spalding,1993.)
将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视为一个难点问题,可能会引起一些非议。单纯从法律制度本身看,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无非是法律责任之一种,或者再具体一点,属于专业人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追究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似乎与一般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规则本质上并无相异之处。特别是,对于我国会计职业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下文中简称《会计师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因此,会计师就其专业活动中的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法学界以及公众往往基于一种朴素的认识而简单地对待这一问题,强调不断扩大会计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会计职业界显然难以接受这一观点。注册会计师特有的执业形式——即对公司财务数据发表意见,其结果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导致这个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更容易暴露在法律风险中。(1)因此,一般民事责任规则适用的结果,只是在会计职业中出现了大量的索赔,这一点可以与律师职业形成鲜明的对比,以至于出现这样的固定模式:只要客户破产或者遭遇财务困难,会计师就难以摆脱被诉或赔偿的命运,至少要经历一场伤筋动骨的法律争斗。不仅如此,由于上市公司破产或财务欺诈的案件往往影响到市场中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在诸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的场景中,更有数以万计的雇员劳动所得因公司的员工股权计划而血本无归。媒体的聚焦之下,芸芸众生如齑粉般的命运与大公司或大会计师事务所冷酷而强大的力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样的氛围中,法官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理性思考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热情和使命感。
长期以来,作为当事人的会计职业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难以就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达成共识。这必然影响相关法律规则的确立,更不用说法律规则的稳定了。在会计职业最为发达、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也最突出的英美法系国家,过去的四十年间,几乎每隔10年,判例法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则就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射到会计职业1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就会惊讶的发现,相同的诉讼、相同的场景100年来不断再现,然而,由于法律规则的摇摆,几乎没有人能够确定地预期每一桩诉讼的结局。
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当然给学术研究带来了困难,但是不断重演的历史也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观察样本。本文试图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把握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脉络,以便为日后的研究探索一条可行的进路。
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1.合同法的传统。传统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合同法下处理和讨论的。这主要是因为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各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会计师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会计师与会计师为之提供专业服务的客户之间。这一司法实践的进程必然会反映到法学理论的总结上。当然,由于针对专业人士的诉讼普遍稀少,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法领域进行的研究也是着墨甚寥。检索这一时期的文献,只有少数几篇英文论文。除Hawkins教授(1959)的《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一文对会计师执业过失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外,其他论文的主题都是会计师是否应当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些学者大多对以卡多佐法官的Ultramares案判决为代表的传统规则进行批判,主张在侵权法下来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因此,这些研究,与其说是在合同法下的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不如说是对合同法传统的一种挑战。
2.侵权法下的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入侵权法领域。1968年发生在美国罗得岛的RuschFactorsv.Levin案,标志着普通法世界第一次要求会计师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信息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突破的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以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为对象的研究。1966年,加拿大会计师协会出版了第一本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门著作,即《会计师与过失法》(Dickerson,1966),首次对散布于普通法中的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判例进行了整理、汇总与编纂,并提出:会计师基于执业过失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将成为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争议的焦点。此后近四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预言的准确性。
3.证券法。不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基本上都是传统民事责任原理的应用,但会计师的职业活动并非一个抽象的民事行为,相反,会计师为公司客户提供审计以及其他会计服务,是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强制性制度安排。20世纪60年代后期英美国家相继出现的公司财务丑闻,将会计师在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凸显出来。1968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对Escott v.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案作出判决,第一次在证券发行监管的框架下审查会计师的执业过失问题,开辟了依公司法、证券法处理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路径。70年代中期,美国权益基金、运通公司、大陆售货公司等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进一步导致会计师在民事责任之外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上述司法实践的发展刺激了会计师责任问题的研究,人们开始对会计职业的活动方式,特别是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财务舞弊和欺诈阴谋中的责任,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审查。学者与政府部门都加入了这一行列。其中,澳大利亚学者Baxt教授(1970)的《现代公司的审计师——19世纪的看家狗》,美国学者Fiflis教授(1975)的《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前沿问题》,美国会计师协会委托的独立委员会在(1978)发表的题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报告,结论和建议》的科恩报告,以及美国国会Melcafe委员会(1979)的调研报告——《增强上市公司及其审计师的责任》,在会计职业界和法律界都有很大影响。这些研究第一次揭示了在揭露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上公众与会计职业界对会计师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认识,提出了公众与职业界对审计功能的“期望差距”。同时,Fiflis教授的文章还第一次展现了会计执业活动的两套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公司编制以及会计师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以及指导会计师具体审核财务报表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
4.侵权法和公司治理结构。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发展的主战场又转移到侵权法中。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国家侵权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受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特别是无过错原则的鼓舞,更多的学者加入到主张扩大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行列,(2)对旨在保护会计师免遭诉讼风潮的mtramare,规则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主张以产品责任为基础构建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加州上诉法院Wiener法官(1983)的《会计师过失性不实陈述之普通法责任》成为此前一系列研究的总结,也代表了这一时期普通法世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态度。他们的理论最终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体现在JEBFasterners(3)、Rosenblum(4)等案件中。
随之而来的是80年代中期普通法国家针对会计职业的诉讼爆炸,这是侵权法规则的变化与新一轮公司财务丑闻的爆发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急剧增长的诉讼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迅速萎缩,也凸显了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过于苛峻的一面,暴露出在这一问题上理想主义者的局限。于是,一些学者开始探索合理界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边界,这种努力一直贯穿于整个90年代。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研究进路。芝加哥大学Fiscal教授(1988)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扩大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提高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以及减少审计失败方面的局限性。康乃尔大学法学院John A.Siliciano教授(1988)对将会计师法律责任类比为产品责任的司法逻辑进行批判,指出侵权法改革中的工具主义倾向简单化地对待传统规则。
一个当时不太引人注目,但如今看来更具生命力的理论进路——虽然没有直接对法院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它最早由美国前SEc首席会计师Burton(1981)在《独立审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的变化》一文中提出,并由德国学者Ebke(1984)的《另辟蹊径: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比较法视角》一文给予了比较全面的阐述。Ebke指出,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公司治理结构的进路非常清晰地体现在此后会计职业的公关活动中,并逐渐被监管者或立法者所接受。1992年英国Caterbury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报告,美国2002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改革法案》(以下按国内的翻译简称为《奥克斯利法案》)都能发现它的影子。
5.专家责任的研究框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侵权法学者开始构筑的“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国学者Rupert M.Jackson与John L.Powell(1982)以及A.M.Dugdale与K.M.Stanton(1982)在80年代初分别出版的《专业过失》,他们的著作对普通法关于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作为单独一章位列其中。当然,这一研究进路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主要是描述性的,而非研究性与建设性的。侵权法学者承认,由于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标准在近30年来随着会计职业编纂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和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活动而逐渐明晰化,传统的法律标准,特别是侵权法抽象的“过失”或“合理注意”等概念的作用,以及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的创造性角色,都已经大大弱化了。
二、我国学者的研究综述
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法律责任一般原则。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也反映在《会计师法》具体条文中。然而,由于法律条文高度概括、抽象,也由于会计师执业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服务的特点不为行外人熟知,因此,将法律原则机械适用于追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导致实际运作中出现一些偏差。这不仅引发了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矛盾,也促使会计界率先展开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
1.会计界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最早见于上海财经大学谢荣教授(1994)的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此时,我国年轻的会计师刚刚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责任的洗礼,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以及海南中水集团金融诈骗案等三大案件,导致为这些公司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谢荣教授讨论的主要是会计职业的核心业务——审计所蕴涵的义务与责任问题(谢文统称为“审计责任”)。他指出,审计责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责与审计的法律责任,它应当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但是,对审计责任的界定必须有可靠的理论依据,如审计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具备哪些条件等?这就涉及到对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等理论问题的认识。谢文在研究西方审计实务,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责任规则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指出审计职责范围问题是审计责任问题的最关键方面,并分别就审计责任与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我国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一些构想。客观地说,谢文并非以会计师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而是以责任问题为引子,讨论审计本身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它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所特有的“专业性”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可以纳人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的最有理论度的研究。
此后,许多会计学者和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毛岩亮的《民间审计责任研究》沿袭谢文的基本进路,对我国民间审计责任理论框架的建设提出了基本设想,李若山的《审计案例——国外审计诉讼案例》,编译了西方审计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件,着重从改进我国的审计实务和会计职业队伍建设的角度,揭示了这些案件所蕴涵的重要价值。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进路,对于此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
199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京召开了“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就验资业务中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标准与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等问题广加讨论,在会计职业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会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集结会议论文以及邀请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学者对典型案例所作的评析,出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一书,是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最权威的文献。
2.法学界的研究。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业务入手的。武汉中级法院方广海法官(1996)在《法学杂志》和《人民司法》上发表的《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是笔者所检索到的法律界人士最早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文章。刘燕(1998)的《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对立》,第一次对验资诉讼爆炸(5)中凸显的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分歧和期望差距进行了剖析,引发了一些讨论。(6)刘正峰(1999)的《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提出了验资业务与审计业务下法律责任应有区别,主张对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
从2000年开始,受“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表案件的刺激,法学界开始在“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下考察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如陈洁(1999)的《会计师因提供不实信息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主要是审计业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基本执业方式——审计下的民事责任开始进入法律界的视野,出现了一些从传统民法理论的视角全面审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论文。刘桥(2000)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业务而产生的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都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宋利国与曾宇熙(1999)的《中国内地与普通法地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则以普通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作为参照系,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个侧面进行观察。
与此同时,一些民法学者在“专家责任”法律框架下也开始涉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会计师的高度注意义务等。(屈介民,1998)(张新宝,1998)这一专家责任的进路不仅成为此后学者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路径,(7)而且对司法实践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拟订《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草案),就采纳了“高度注意义务”等专家责任框架下的概念。
三、对研究文献的一个简单总结
归纳起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可以分为三方面,每一个方面在法律人的眼中可能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但它实质上触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方式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这些问题包括:
1.第三人责任范围问题。第三人范围问题即注册会计师基于执业过程中的瑕疵,究竟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是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书面文件。这些文件作为财务信息的载体具有无限复制与传播的可能性。当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过失而出具了有瑕疵的报告,是否需要对所有的信息使用人承担责任?还是仅仅对为审计服务支付了费用的客户负责?在司法实践,这个问题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则逻辑框架的起点。近40年来,域外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的演变主要体现在这个领域,法学研究文献也主要集中这个问题上。在国内,习惯于大陆法系思维的学者往往把它简单地视为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定性问题。应当说,第三人责任范围问题并非单纯的赔偿范围或侵权责任性质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如何认识会计职业的社会定位。会计职业发现他们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一方面,为了提升职业的地位,需要不断强调审计以及其他服务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整个社会所具有的价值;另一方面,为了减少现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又需要强调会计师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法庭内外,第三人范围问题都成为会计师的一个软肋。
2.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具体认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实行何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依据什么标准判断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过错,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抽象的“过失”概念还是会计职业所制订的技术规范?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逻辑范式和操作程序中,这个问题似乎主要是一个事实发现问题。但是,它实质上关乎如何认识会计职业的主要活动形式——审计的作用,直接指向对会计职业所确立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性质,特别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理解。
3.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报表使用人之间损失的因果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有诸多因素影响着报表使用人在资本市场中的决策行为,财务信息、市场的波动、个人的风险偏好等等。法律上应当如何认为会计师执业过失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此相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特别是审计,存在着对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多方面依赖。在这种关系下,会计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是公平合理的?
在所有这些争议背后,又都隐含着同一个政策性问题:应当如何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如何认识公司财务审计这一制度配置的作用。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之间的权衡成为每一个试图踏入这个领域的研究人员不容回避的问题。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分歧至少在目前还无法消除。梳理这些分歧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影响,成为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一条主线。
四、结语
会计职业与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法律界之间的分歧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市场比较活跃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争议只是这种分歧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源在于对会计职业的基本活动方式——审计功能的不同认识。会计专业人士习惯于称之为“期望差距”(expectation gap),即公众期望会计职业扮演的角色与会计职业自己的认知以及专业能力之间存在的差距。尽管“期望差距”这一概念的出现只有20多年的时间,但是它所指涉的现象却贯穿着会计职业发展的始终,成为会计师职业100多年历程中一个永恒不变的心结。这就使得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非一个会计职业制度建设中的附属性的或边缘性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整个职业的生存空间。
从历史源流来看,会计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与法律制度的运作之间有内生的、无法割断的联系。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会计职业在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各方面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争议也已经在很多方面刺激了法律制度的发展。然而,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公平合理,才可能为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也才能发挥责任制度所特有的行为制导、积极预防、利益平衡、道德评价等作用。(王卫国,2000)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则也不例外。如果其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一个社会所需要的职业的覆灭,无法不让人质疑这样的法律规则的合理性。
笔者以为,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它必须兼顾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制度价值与内在局限两个方面。过去40年间司法实践在合同相对人、已知第三人以及可预见之第三人等标准之间循环往复的变动表明,仅仅试图在会计师与公众之间寻求损失分配的公平合理是不现实的。必须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公司、会计师、报表使用人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从这个意义上,2002年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模式的改革,在改造会计职业的同时,力图重新塑造围绕着公司财务审计所发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可能是我们走出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困境的一条必由之路。
Ⅳ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英文名称是什么
1、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Price Waterhouse)。
(4)中天集团财务审计师扩展阅读
1、普华永道基本情况:
原来的普华国际会计公司(Price Waterhouse)和永道国际会计公司(Coopers & Lybrand)于1998年7月1日合并而成,2008财年的收入为281亿美元,比2007财年增长14.0%。现全球共有员工155000人。普华永道总部位于英国伦敦。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总共有460多名合伙人和12000多名员工。
2、德勤基本情况:
德勤全球2010年的收入为266亿美元,超越普华永道成为全球最大会计师行,在中国拥有员工8000多人。德勤总部位于美国纽约。
早在1917年,德勤已认识到中国的商机。在上海成立办事处,成为首家在这个动感及繁荣的大城市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自1972年,德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了办事机构,这是几次成功并购的结果。在1989年,Deloitte Haskins & Sells International 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 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合并,形成了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即德勤全球。Spicer & Oppenheim 于1991年加入了我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的国际网络。1997年,德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 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 - 合并。
3、毕马威基本情况:
毕马威(KPMG)是一家网络遍布全球的专业服务机构,专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服务。毕马威在全球150个国家拥有138,000名员工。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瑞士实体由各地独立成员组成,但各成员在法律上均属分立和不同的个体。现毕马威中国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天津、佛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有十六家机构(包括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专业人员约9,000名。
4、安永基本情况:
992年7月,安永国际会计公司与北京的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合作开办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则倡导"以人为本",尽量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同事关系,提供成长性的培训计划。
安永早于1973年在香港设立办事处,1981年成为最早获中国政府批准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国际专业服务公司。1992年,安永在北京成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安永在中国拥有超过6500名专业人员,北京、香港、上海、广州、深圳、大连、武汉、成都、苏州、沈阳及澳门均设有分所。
Ⅳ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四大是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他们和其他的中小型事务所是审计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每年年底出具年报,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律规定的,政府审计主要是审计政府机关,有审计署做的,所以说,事务所是政府法律规定的去审计私营企业
Ⅵ 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有什么区别
审计学和会计学不是一个专业。
1.审计学是一门专门研究审计理论和方法,探索审计发展规律,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学科。审计学是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是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审计理论必须用来指导审计实践,否则就成为脱离实际的理论。
2.会计学(Accounting)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的运动。
3.审计学专业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减信品质,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及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通晓审计、会计准则及相关的经济法规,掌握现代审计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经济管理领域从事会计、审计和管理咨询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Ⅶ 审计师的前途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作为审计专家的中大教授李学柔是这样评判这份职业的前景的:“现代企业中的内部审计部门绝对是高级管理人才的摇篮。”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张力则更直白地说:“现代大企业中,总裁、副总裁基本上都要从内审部门干起,换句话说物流师,优秀的内部审计人才如果不是总裁、总经理的苗子,起码也是副总裁、副总经理的苗子。”
审计部在现代企业内的管理地位越来越重,广东省内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王胜利说,在上市公司中,审计部是一个独立于其他任何部门的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审计师、生产、销售、人力资源等各个部门进行审计评估,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现代的企业内审已超出了传统对财务收支、资金的来龙去脉、经济效益的审计,它涉入企业管理领域各方面,包括合同审计、内部制度评估、投资风险评估等等。
举个简单的例子内部审计,可窥见现代企业中总审计师的地位:某国际集团总审计师由董事会直接聘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聘书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总审计师享有充分知情权,即可列席各个层次的经营管理会议和随时调阅各类经营管理文件和资料,并有权向公司所有的部门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被调查者不得拒绝。内审师扮演的是董事会的“钦差大臣”的角色,总审计师与企业的总经理等经营管理层是平行的关系。总审计师的成果体现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前者是董事会会议的重要内容,总经理要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答复,而管理建议则是日常进行经营管理审计中发现有问题随时向总经理提出审计方面的意见。这样,总审计师不仅是监督企业内部运作、发现各种管理漏洞的“警察”,还是企业高层的“高参”,通过审计工作降低运营成本、评估经营风险,给企业高层提供决策的依据。
由于内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同时又有权对各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师是企业各部门中极少数可纵观企业全局的人,比各部门经理掌握的信息都更为全面,得到全面锻炼的机会也更多。因此,许多优秀的内部审计师在从业一段时间之后,就可能成为总裁、副总裁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人选。
内审师地位正在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师
但在我国的大多国有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却处在相当尴尬的可有可无的地位。据王胜利介绍,内审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推行,《审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中要设立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但许多国企中审计部只有几个人,还只设在财务部之下,审计师不仅起不了独立监督的作用,审计报告甚至把内部审计部作为一个专门搞关系的“公关部”,以应付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近期许多上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却对内部审计愈来愈重视,许多企业把内审部一再扩充。据了解,深圳华为共有内部审计人员80余人,其总部就有30余人;合生创展的内审部原来有7个人,近期扩充到22人;雅倩化妆品公司也在近期把内审部扩充到10多人。
对此现象,李学柔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内审师是现代企业中极重要的职位,国企和民企对待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的这种差别,通俗地说,就是民营企业怕别人把自己的钱偷走,而一些国企的经营者则是怕自己偷了国家的钱而被别人知道。
”
但近年来企业内审师的地位无疑在日渐提高。在加入WTO后,要生存发展的企业必须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与内部审计与国际接轨,真正重视内部审计师在企业的作用。
2200名国际内审师国内制造
据王胜利介绍,目前举行的国际内审师(CIA)是美国内审师协会(IIA)推出的一种全球性的资格考试,CIA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身份的标志,而且还是国际审计界唯一共同认可的执业资格。1998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与IIA合作,在中国推行CIA资格考试。
据统计表明,自1998年我国推行国际内审师(CIA)考试以来,4年来全部通过其4门考试的考生仅有2200多人。专家指出,我国目前从事审计报告的人员队伍虽达30多万人,但许多人员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高素质审计师的缺口极大,而且这审计师缺口还在呈增大之势,因为跨国企业不断进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和改制后要上市的国企、民营企业要设立内部审计部。
可以预见审计报告,随着国际审计师的供求矛盾将进一步突出,拥有一张CIA资格的人才将越来越炙手可热。对于内审人才的职业前景,李学柔教授说:“内审人才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发展空间不够大,只需担心自己的本领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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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存在哪些重大缺陷
会计从业资格证不算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上岗证,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职称,会计的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即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Ⅸ 请问“财务审计师”算什么职称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的职称有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审计专业也一样。
财务审计师不是职称,算是一种岗位能力。凡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财务审计师》岗位能力证书。
Ⅹ 审计专业人士请进
银广夏陷阱
真相再清楚不过了:天津广夏1999年、2000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整个事情--从大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银广夏陷阱
过去两年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深圳股票交易所代码0557)创造了令人瞠目的业绩和股价神话。
根据银广夏1999年年报,银广夏的每股盈利当年达到前所未有的0.51元;其股价则先知先觉,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赠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较之于1999年“5·19行情”发动前,则上涨了8倍多;2000年全年涨幅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
“奇迹”并未到此为止。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 Trading GmBH)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至3元!在更早些时候,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预测,未来三年内每年业绩连续翻番“不成问题”。
这是个灿烂的未来,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为之目眩。证券行业内部,相信银广夏神话的人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多。
--一位基金经理说:“(银广夏的业绩)好虽好,但不符合常识。”
--一位著名证券公司农业领域的研究员很久以来都不把银广夏列入观察范围,问其原因,答:“有研究的必要吗?”
各个证券网站上进行着观点泾渭分明的超级大讨论。著名的证券专业聊天室“和讯大家谈”里,关于银广夏的帖子数以千计,质疑者和支持者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在那里可以找到各种传言。
但仅凭“感觉”、传言、争论、甚至“常识”,还是缺乏依据。记者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跟踪采访,渐渐逼近真相,银广夏的"神话"被逐步还原了本色。一个即使在并不成熟的中国市场上也相当少见的特大造假骗局,展现在我们面前。
引子
银广夏业绩的奇迹性转折,是从1998年发端的。这一年,银广夏传出了来自天津的“好消息”。
1994年6月17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银广夏A”的名字在深圳交易所上市。银广夏A被称作第一家来自宁夏的上市公司,但实际上,这家公司最早起源于深圳。
陈川是银广夏的创始人,在2000年2月去世前担任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兼总裁。他1939年出生,早年为银川话剧团编剧,1984年7月南下深圳创业,先后创建深圳广夏文化公司和深圳广夏录像器材公司等。
陈川文人出身,据见过他的人说“极富领袖魅力”。1993至1994年间,他长袖善舞,将广夏文化公司旗下几家软磁盘生产企业合并改组,并成功上市(参见辅文《银广夏前传》)。其中的两家企业均在深圳,分别是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和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另外一家叫做广夏(银川)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银川注册,存在的时间只有一年,从1992年9月到1993年银广夏设立后即注销。明眼人知道,这家公司的功能,在于获得宁夏自治区的上市额度。该公司发起人之一为宁夏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而银广夏现任董事局主席、曾长期担任银广夏总裁的张吉生,即担任过计算机研究所的所长。张吉生生于1946年,除了在银广夏任职外,还担任着宁夏自治区科技厅厅长一职。
上市以后,围绕着陈川的银广夏高层队伍亦渐次成形。现任银广夏总裁的李有强来自天津。他生于1941年,曾任天津市工艺美术厂厂长,早在1985年就与陈川一起合作创业,1994年银广夏进入天津后,长期负责天津业务。而身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秘等多职的丁功民则常驻深圳。
1994年上市之时,国内软磁盘行业竞争已如火如荼,转眼间,每生产一张软磁盘就要亏损2美分。对以软磁盘为主业的银广夏来说,转型迫在眉睫。
此后,银广夏每年均在为维持10%的净资产收益率奔忙。当时的董事局主席陈川自己从不讳言这一点,在回忆、阐述银广夏的创业历程时每每提及。银广夏的项目换了一个又一个,从软磁盘生产以后,银广夏进入了全面多元化投资的阶段。1996年年报称银广夏已经“成功地由创立之初的三家软磁盘生产企业的单一产业公司发展为拥有27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跨行业实业公司”,到2000年更发展成有40余家参股、控股公司的庞杂规模,从牙膏、水泥、海洋物产、白酒、牛黄、活性炭、文化产业、房地产,到葡萄酒和麻黄草,大部分项目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盈利水平始终貌不惊人,每次都仅是维持在10%净资产收益率的配股生命线上方而已。
银广夏最知名的项目是在银川西南永宁县西沙窝(现称征沙渠)治沙种草。1995年,陈川在赴京的列车上遇到了吴安琪。吴是宁夏自治区水科所所长,一直研究在水文调研的基础上治理沙漠,曾在银川附近治理过1200亩沙漠,后因资金匮乏而放弃。列车上一席谈,陈川对吴治沙并种植麻黄草的构想产生兴趣并随后决定投资。银广夏投资80%,水科所技术入股投资20%,成立了广夏(银川)天然物产公司,购买并治理了银川市郊2万多亩沙漠,并种上了麻黄草(麻黄素的原料)。吴目前是广夏(银川)天然物产公司和宁夏广夏制药厂的董事长,也是银广夏的董事之一。
治沙种草,为银广夏带来了异常良好的形像,但并没有带来什么效益。银广夏声称前后投资过6亿元,是一个夸大的数字。据《财经》了解,实际投资约9000万元。据说这一项目近期可持平,但要贡献巨额利润,为时尚早。
银广夏业绩的奇迹性转折,是从1998年发端的。这一年,银广夏传出了来自天津的“好消息”。
天津广夏“独撑大局”。
1999年,银广夏利润的75%来自于天津广夏;到了2000年,这个比例更大
银广夏1994年在天津成立了控股子公司天津保洁制品有限公司。保洁公司曾经在1996年通过德国西·伊利斯公司(C.ILLES&CO.)进口了一套泵式牙膏生产设备,这是可查的银广夏与西·伊利斯公司最早的往来;此后,银广夏又从西·伊利斯公司处订购了一套由德国伍德公司(Krupp Uhde)生产的500立升×3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这是传奇的起点。
1998年,天津广夏接到了来自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第一张订单。其时,保洁公司已于1997年12月31日更名为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广夏)。
银广夏当年10月19日发布的公告称,天津广夏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出口供货协议,天津广夏将每年向这家德国公司提供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所生产的蛋黄卵磷脂50吨,及桂皮精油、桂皮含油树脂和生姜精油、生姜含油树脂产品80吨,金额超过5000万马克。
几个月之后,1999年6月19日,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讨会上,当时的银广夏董事局主席陈川这样讲述这单合同的暴利内涵:
“……德国诚信公司于1999年6月12日一次订货总价达5610万马克。6月26日,一艘载着天津广夏第一批农产品萃取产品的货轮起锚离港,远航德国。这第一批产品出口,竟获利7000多万元!”
1999年,银广夏利润总额1.58亿元,其中76%即来自于天津广夏(据张吉生一次内部讲话)。
随后,银广夏公告,将再从德国进口两条800立升萃取生产线,后又将计划升级为两条1500立升×3和一条3500立升×3的生产线。计划中的生产能力是天津广夏现有生产能力的13倍之多!一时间,市场为其展现的暴利前景而沸腾。
在1999年年报公布前夕,2000年2月14日,陈川在北京突然遇疾去世,终年61岁。根据银广夏公告披露,死因是“突发性心肌梗塞”。
创始人陈川的去世,并未使银广夏2000年梦幻之旅受到丝毫影响。在2月17日进行的董事会改选中,张吉生继任董事会主席,时任天津广夏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李有强升任公司总裁。随后银广夏公布了1999年年报,每股盈利0.51元,并实行公司历史上首次10转赠10的分红方案。
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4月19日不到半年间,银广夏从13.97元涨至35.83元,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
2001年3月,银广夏公布了2000年年报,在股本扩大一倍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增长超过60%,达到每股0.827元,盈利能力之强,令人咋舌。
利润绝大部分来自天津广夏:银广夏全年主营业务收入9.1亿元,净利润4.18亿元。银广夏2000年1月19日公告称,当年天津广夏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1.1亿马克的姜精油、桂皮油、卵磷脂等“萃取产品”。今年4月2日,审计其财务报表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特向记者发来函件,称当年追加定单补充合同共计2.1亿马克,2000年度实际执行合同金额为1.8亿马克(约合7.2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1999年度年报提供的萃取产品利润率(销售收入23971万元,业务利润15892万元,利润率66%)推算,天津广夏2000年度创造的利润将达到4.7亿元。
更恢宏的利润前景在前头。今年3月,银广夏再度公告,德国诚信公司已经和银广夏签下了连续三年、每年20亿元人民币的总协议。以此推算,2001年银广夏的每股收益将达到2至3元,这将使银广夏成为“两市业绩最好市盈率却最低的股票”。银广夏传奇达到了顶峰。 2001年6月18日:银广夏宣布,一条1500立升×3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生产线已在安徽省芜湖市建成。
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
第一,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其所宣称的数量;第二,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第三,银广夏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如果说银广夏的表现是一个神话,那么,“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一项陌生拗口的专业名词所指称的技术--起到了点石成金的作用。简单的解释是:这是一种根据二氧化碳在不同温度和压力下的性质进行天然原料萃取的技术(有关介绍参见下附资料)。
听闻银广夏神话,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朱慎林和北京星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戴志诚有着一样的第一反应:“超临界”为什么总会被人利用、炒作呢?专家们知道,应用这一技术也许可以取得比较稳健的收益,但绝对不至于暴利,而且绝非无所不能萃取。早在1998年12月,中国超临界流体协会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年会即将结束时,特地在会议纪要上补充了这么一段话:“希望企业界对超临界萃取项目不要盲目上马、低水平重复。”然而,正是在这一年,银广夏神话的准备工作启动。
有理由相信,天津广夏方面特别是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总经理、现银广夏总裁李有强在整个过程中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记者曾经向陈川原来的秘书问起有关德国客户和萃取方面的事,她只有一句话:去问李有强。西·伊利斯公司方面的回答也是如出一辙。
在专家和同行的眼里,银广夏凭此取得的惊人效益,处处皆是疑点。
第一,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其所宣称的数量。
即使只按照银广夏2000年1月19日所公告的合同金额,1.1亿马克所包括的产品至少应有卵磷脂100吨、姜精油等160吨。可资为证的是,天津广夏称于1999年出口的价值5610万马克货物中,就已包括卵磷脂50吨,姜精油等80吨。
但根据国内专家对这一技术的了解,一套500立升×3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设备实际全年产量绝对超不过20吨至30吨--就算设备24小时连续运作。
也许正是为了使之“符合逻辑”,2001年3月,李有强在银川告诉记者,天津广夏已掌握了特别技术,能大幅提升产能。他以蛋黄卵磷脂的提取为例说,天津广夏的500立升×3设备已经将萃取时间从10个小时缩短到3个小时并进一步缩短到30分钟;今后通过上一套"在线监测"设备,还将把萃取时间缩短到十几分钟;而且,天津广夏生产的蛋黄卵磷脂的精度已从35%提高到97%。加上天津广夏是“四班三运转”日夜工作,产量自然惊人。
“30分钟”!所有听闻这一说法的专家均感到不可思议。萃取的工序包括给二氧化碳加压、萃取、释压等。仅仅给二氧化碳加压到几十个大气压这一步,就至少需要40分钟;提取卵磷脂,必需的时间量是五六个小时。只用3个小时提取出来的卵磷脂,精度上就要大打折扣。银广夏凭什么能做到30分钟提取卵磷脂? 李有强的回答是一个故事:“我这个技术是大伙和德国人吃饭的时候,把他给灌醉了,拿到一张绝密的图纸--'二氧化碳在任何条件下的临界状态。'德国人卖给你设备,但这个东西不可能给你。等到我们的卵磷脂做出来,连德国人都感到惊讶了。后来那个德国人还因此被总部降了职。”
记者到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这是李曾经提起过的“合作伙伴”--做进一步核实。杨基础教授闻此扶案大笑:“我这里这样的图纸多得很,你要不要?那不过是最基本的一张技术解释图而已。”
杨基础是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清华大学研究超临界萃取技术的三位主要专家之一,从1978年开始研究超临界技术,与企业界有着广泛的合作,被称为业内的“活字典”。
与银广夏有过接触的天津大学李淑芬教授也向记者表示,提取蛋黄卵磷脂,3个小时是“神速”,30分钟“简直是奇迹”。
西北大学陈开勋教授则指出,李有强所谓能最后将生产时间缩至十几分钟的“在线监测”设备,只是研究文献上的说法,是检测手段的一种,与二氧化碳萃取没有什么关系。
简而言之,仅从技术上而言,天津广夏不可能在预定时间内生产出满足合同数量的产品。
第二,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
在2001年3月银广夏股东大会前召开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研讨会上,李有强曾说:“以姜为例,50公斤含水率在10%以下的干姜可以出1公斤油、1公斤含油树脂。国内最好的山东产干姜每吨7000元,但'欧洲市场的价格'是每公斤姜精油700至900马克(折合人民币约2800元至3600元),每公斤含油树脂是160至200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40至800元),天津广夏的出口价还处于中上等。加上人工费、水电费、机器折旧费,你们可以算算利润率。”
根据这些条件,可以大略算出每公斤姜精油和含油树脂的原料成本加起来只有350元,可是“卖给德国人”,就可以卖到3440至4400元。天下竟有此等美事! 银广夏提供的售价,与国际市场的伦敦价格,与众多国内厂家、行业专家提供的参考价有着巨大的差距。以姜精油为例,银广夏公布的价格是每公斤在2800至3600元,而2000年11月17日,伦敦市场CIF价是100美元/千克(折合人民币约827元/公斤),西安嘉德公司了解的国际市场价格只在600至800元/公斤,北京星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国内最早采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的生产企业)即使以小批量生产的价格算也只有1000至1200元/公斤,价格悬殊竟达3至5倍! 一位被告知银广夏萃取产品售价的专家笑称:如此昂贵的姜精油,简直可以与黄金媲美,看来要用滴管小心使用! 按1998年天津广夏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货品的合同,有关货品合同价格如下:
桂皮精油 900至1100马克/公斤
桂皮含油树脂 160至200马克/公斤
生姜精油 550至700马克/公斤
生姜含油树脂 150至250马克/公斤
蛋黄卵磷脂 平均300马克/公斤
约合120万元/吨
2001年3月,李有强在公开场合宣布的产品价格如下:
姜精油 700至900马克/公斤
约合280万元至360万元人民币/吨
姜油树脂 160至200马克/公斤
约合64万元至80万元/吨
桂皮油 700至1100马克/公斤
约合280万元至440万元/吨
桂皮树脂 200至500马克/公斤
约合80万元至200万元/吨
无论是上述哪个价格,与国内、国际的实际市场价格相比,均有大幅度高估。
第三,银广夏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据专家介绍,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有一个重大局限,就是只有脂溶性(也称为非极性、弱极性)的物质才能从中提取,而且往往需要与其他技术相结合才能生产精度较高的产品。
天津广夏声称其产品蛋黄卵磷脂的精度已经从35%提高到97%。但是,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仅凭天津广夏那一套500立升×3的萃取设备,是不可能提取出精度超过30%的卵磷脂的,必须要配套利用大量乙醇来进行提纯的后期分离设备,但天津广夏并没有这些设备。
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每年2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总共60亿元的供货总协议,公司每年需要向德方提供桂皮精油150吨、桂皮含油树脂150吨、生姜精油160吨、生姜含油树脂160吨、脱咖啡因茶叶9000吨、天然咖啡因157.5吨、茶多酚24吨、当归根油24吨、银杏酮酯30吨、丹皮酚26吨、丹参酮15吨、葛根素10吨等萃取产品。
这一合同提到的某些产品如茶多酚,属于水融性(极性)物质,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根本提不出来。合同中提到的银杏酮酯、葛根素、丹皮酚也非常难提取。这是记者所采访的诸多国内专家如清华大学杨基础教授、中国化工大学余安平教授、西北大学陈开勋教授的一致意见。1997年,河南南阳市以为利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能从银杏叶里提取银杏黄酮,为此投资2000万元,并把万亩农田改种银杏树,结果项目失败,农民当年颗粒无收。
此外,疑点还有很多-- 银广夏称,2000年,公司对德国出口了50吨以上的卵磷脂,这至少需要上千吨原料。但知情人透露,蛋黄卵磷脂的原料蛋黄粉在国内只有两个生产基地,分别在沈阳和西安,可事实上两地加起来卖给银广夏的蛋黄粉亦不过30吨。
记者还从天津获悉,某制药厂曾经也想上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的设备,但天津广夏的一位高层管理人员私下向他们透露,此举需谨慎,因为天津广夏“已经很久开不了工了”。
对于银广夏计划在芜湖上的另一条3500立升×3的生产线,根据银广夏的公告,将主要处理茶叶,每年向德国公司提供萃取产品咖啡因157.5吨、茶多酚24吨、脱咖啡因茶叶9000吨,这至少需要处理2.7万吨茶叶。余安平教授、杨基础教授对此分别进行测算,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一套3500立升×3的设备即使全年全天24小时不停运转,也只能处理茶叶6000吨至7000吨而已! ……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嘉德的另一种命运
为什么同样的设备,在银广夏可制造暴利,在嘉德却贡献乏善可陈?
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三家公司购买了德国伍德公司制造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除了天津广夏(500立升×3,1999年引进),还有西安嘉德(500立升×2,2000年引进)和广州的南方面粉厂(250立升,1995年引进自用)。2000年12月全国超临界流体萃取学会的年会正是在西安杨凌举行的,赞助商就是嘉德。
虽然有此设备,西安嘉德的日子并不好过。这对银广夏竟然也造成了压力:必须解释,为什么同样的设备,在银广夏可制造暴利,在嘉德却贡献乏善可陈? 2000年7月,张吉生首次对记者提到在西安还有一条同样从德国伍德公司进口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生产线,但一直闲置。
2001年3月,李有强在接受专访中声称西安嘉德公司是由于没有掌握设备的诀窍导致举步为艰,银广夏正考虑是否收购。天津广夏现任总经理阎金岱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嘉德对萃取技术掌握太少,是其与银广夏命运迥异的主要原因。
这些说法经媒体报道后,对嘉德的影响很大。因为此时嘉德正在引资过程中。银广夏的表态使其陷入被动。
嘉德此时的确处于某种困境:嘉德于2000年5月引入设备,7月试车成功至今,未能打开市场。和银广夏一样,嘉德也是通过西·伊利斯公司的驻华机构捷高公司的业务经理陶鹏,从德国伍德公司进口了这套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与天津广夏的设备相比,除了少一个釜(萃取所用的容器),结构几乎完全一样。
嘉德也和西·伊利斯公司签订了保护合同:“在3年内西·伊利斯公司不得在陕西省境内出售安装类似设备”。最关键的是嘉德和西·伊利斯签订了至少70%产品由西·伊利斯包销的合同,并有德意志银行做担保。
但是,这一包销条款至今没有兑现过。陶鹏几次允诺要带德国客户来嘉德,却始终没有成行。西·伊利斯方面已经承诺,嘉德公司可以依照合同规定,获得设备价款10%即40多万马克的违约赔偿金,条件是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与天津广夏神秘封闭的作风相比,嘉德公司从一开始就与西北大学化工系陈开勋教授有着全面的技术合作,在各种产品的试车和市场调研上下了很大工夫。在包销协议难以兑现的情况下,公司精心生产了各种样品,亦做了许多推销努力,包括德国方面,但全部石沉大海。嘉德的结论是:问题不在于技术,而是市场很难打开。
为什么西·伊利斯公司一方面宁愿牺牲上百万元的违约金,也不愿意包销嘉德产品或介绍客户,一方面却为天津广夏介绍了诚信公司这样的大客户?这是嘉德始终想不明白的事情。
“我们没有什么'秘密武器',我也并不羡慕你的秘密武器,但我至少知道这套设备究竟能出多少东西。你在外面怎么说我不管,但若涉及嘉德的利益,我们不会永远沉默。”嘉德董事长李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