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号令)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请通过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发起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6)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7)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三)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募集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5)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募集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代收款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证明。
(9)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召开创立大会。验资后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 注册登记、备案。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2) 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13)公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四)现有企业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
(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资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程序: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
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起人协议;
(5)公司章程;
(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8)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
(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三种方式实现转变:
(1)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2)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3)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⑥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⑦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⑧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上述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后,原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和公司的募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❷ 什么是外资股东
外资股东指外国投资者,即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通常将外国投资者称之为外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持股不能超过50%)
❸ 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么
不论内资还是外资,投资人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只要没有被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人。这里的法律限制是指如下:
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❹ 中国公民能否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法律分析:可以。依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公司。中国自然人要想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有两种变通的办法:一种办法是先注册一个公司,该中国自然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先成立一个企业,然后再以该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另外一种变通的方法是股权并购。
法律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❺ 什么是外资企业股东和外资自然人股东
外资企业股东包括企业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而外资自然人股东仅指该自然人为外国人。
❻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那么这家公司是不是也算是外商投资企业
你们看下有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好了,没有的,就不是了。你们企业实际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以下几种情形需商务部门审批,否则直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视同内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
2、限制类、禁止类行业。
❼ 外资企业股东的名称变了,去工商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❽ 这种情况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东名称变更吗
属于公司股东名称变更,仅需名称变更就行,不需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权利义务自然继承关系.
❾ 外商独资企业有股东会吗
(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
(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解析: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当然没有股东会。
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