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对股价没有多大的影响
要看具体情况。这些行为通常会有后续的动作,有可能是为了兼并重组,也有可能是为了套现。本身接触一致行动关系对股价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要密切关注后续的行动,兼并重组(利好)或大股东套现(利空)都会对股价造成很大影响。
『贰』 一致行动人解除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利空要具体事件具体判断
抛开利好利空不讲
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有四
1,一致行动人协议,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2,效力,股东会表决或者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事项发生时,一致行动协议人可以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一致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该事项是否进行。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就会违约,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3,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一致行动人联合做出的决定将会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重大事项对股权有具体要求的除外)。
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利弊
1)如果一致行动人对公司长期发展影响是正面的,解除是不利的,
2)如果有个人和公司达成的一致行动人,解除或有可能是公司需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一致行动人的公司未必有具体影响。
3)如果协议中约定是按照各方股份比例的多少来决策的,对持有股份多的人来说是有利的;如果是按照人数来投票的,则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解除协议则需具体判断。
『叁』 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变更,公司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公司性质一般是指公司的组织形式,如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
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变更,可能会使公司的管理\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
『肆』 上市公司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状态,是利好还是利空
摘要 利好利空不得而知,毕竟我们不是公司老板也不是操作股票的主力。
『伍』 控股股东如何夺回公司控制权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我先说一下给你的建议,1.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份,你所谓的股份是股权。只有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才是股份。2.尽可能召开公司股东会 3.除了你那55%的股权你还能争取到多少股权的支持?如果你能掌握到67%的股权,那么你就可以做出任何你想做的决定,公司67%的股权也就是公司2/3股权意味你具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不是55%所谓的相对控制权。4。你尽可能的拿到绝对控制权,他参不参加会议随他去,然后你在股东会上就可以罢免他,拿回印章,如果不听,公司可以重新刻一个新的章去相关部门备案,写公司章程修正案,废除他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然后去相关部门备案,就齐活了,当然股东大会通过后他不交出了也可以去法院告他。但是别忘了罢免他的同时选一个你信得过的人,或者你自己。(另外你公司公司章程中有没有注明重大决定是要通过多少股权比例?如果没有,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决定要通过2/3表决权的,也就是所谓的绝对控制权)
那你公司章程如果没有规定2/3的表决权,那规定了多少?如果没有规定,那就按照公司法规定的2/3的表决权。
在你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是很难办的一种情况,你公司的问题不是只解决谁是董事长,谁是法定代表人,这是层面的东西,最重要的是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果说你就是想把董事长还掉,法定代表人换掉,当你要在公司做出重大决定的时候他依然会牵制你,你就没办法增资或者股改或者结构调整,经营变更。。。。
你要夺回公司的控制权就必须拿到67%的股权,你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回去看公司章程,看他是选举的还是连续连任的,任期多长等等,就等他任期到期后再选举,那时你就可以抢回来了
『陆』 关于转板前股份处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转板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应当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柒』 控股股东变更事项
6月28日,中基协再次对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提出要求: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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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儿
比照此前协会对重大事项变更逐步趋严的要求,同时结合管理人登记日益攀升的合格线,不难发现,监管逻辑是一个逐步以质换量不断迭代的过程。站在对投资人负责的角度,对管理人的人员团队、履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今天的这则提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借壳取牌。但在完成重大事项变更之后,要求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的意思也说得很明白,私募管理人需要对自己负责,对投资人负责,没有这个金刚钻,就不要揽瓷器活。即使是侥幸通过了,之后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最终还是会被淘汰。
关于借壳取牌,我们来看一下香港的经验。
直至2017年,借壳取牌的现象在香港相当普遍,可能是因为借壳取牌在买家眼里比较节约、省事兼省时。
然而,SFC副行政总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开声明中提及,许多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买家藉借壳取得持牌公司,并期望凭此种方式规避SFC的监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SFC会积极执法并处罚违法人员。
另外,在时间成本方面,SFC于2017年6月2日发布一份通知中明确表示,借壳取牌的针对性审查时间与通过新设公司申请牌照的审核时间无太多差别 。
由此可见,过往借壳取牌的省时优势已不复存在。
除此,借壳取牌需面对额外前期问题需要处理,包括原公司的债务、业务问题(若有),及其人员架构的适当性问题。
因此,现时越来越多人倾向通过新设公司向SFC申请牌照。
『捌』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有什么影响
表明股东直接的分裂,有可能会导致股东结构的变化,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