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是否只有合计持股3%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版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权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出题的大爷估计根本就不想那么多,认为理所当然控股股东应该大于3%,有那时间去喝喝小酒,考虑那么多
㈡ 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而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是有必要的。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他们的提案权。
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较多的参与、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因而无需加以特别的规定。可以认为这些权利已经内含的包括在公司法有关股东会议的一般条款当中。
㈢ 董事会能不能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有提案权,3%股东有临时提案权,同意3楼的分析。
㈣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㈤ 取消股东大会议案需提前多少天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回点和审议的事项于答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规定
一是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与规范。比如XXX公司章程第22条规定,超过股权10%的股东或股东联合股权超过10%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发起临时动议的权利。
㈦ 我是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果我提出这个提议,是否在会上就没有表决权了
你好,股东的表决权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不会因为你提议召开股东会就不能享有,放心。
其次《公司法》101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只要你符合条件就可以提议。
最后,大股东私自调动大量资金为他牟利,你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构拒绝起诉的你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提起对大股东的起诉,维护公司权益。
《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㈧ 在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怎样否决提案
达到规定的表决权才具有表决的效力,小股东当然要联合起来才可能具有表决力
㈨ 董事会拒绝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提案股东应如何寻求救济
如果董事会拒绝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提案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