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财务审计有哪些审计形式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企业财务审计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划分,常规的有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这其中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其年度报告审计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一般企业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委托审计;其次是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有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有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国计民生,政府对这类企业有时会实行专项审计,政府审计还可以按照不同的作业方式区分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企业在合并业务中有尽职调查审计,企业经营失败有破产清算审计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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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为什么会产生内部审计,什么时候产生,我国内部审计的委托者是谁,谁进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是怎么设置的
建议你读一本内审审计发展史。
为什么产生内部审计:因为管理者和所有者分离,需要第三方监督。
产生的时候:奴隶社会就有雏形。
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委托者是:企业管理层
谁进行监督:所有者:审计委员会
机构设置:每个企业都不同的设置,上市公司是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其他私企都不一定,有在财务下的,有在总经理下的,有在督察部的。国家没规定。
③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程序时什么
一、计划审计工作阶段
在计划审计阶段,主要工作是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收集有关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在审计程序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2、在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会计政策的选用和运用、经营目标、战略、财务业绩等方面)的基础上,填写基本情况表,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3、就业务约定书和主要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特别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者(管理层)的会计责任、治理结构(层)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沟通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对没有经过了解、洽谈、协商的项目,不能直接实施审计。
4、对未审计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测试工作、实施风险分析评价;
5、在实施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在审计证据方面,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已签字和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及其附表;
2、被审计单位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3、被审计单位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的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4、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组织机构和基本资料;
5、重要和长期的经济合同、纳税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实施阶段
在审计实施阶段,对小企业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但由于小企业可能不存在能被注册会计师识别的控制活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是实持性审计程序。
而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货币资金和实收资本项目的审计程序,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简化。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由于对现金的收入内部制度可能存在很大缺陷,很多企业现金收支数额较大,库存现金余额也大,但又无法实施现金盘点程序,此时注册会计师必须检查有无将公司现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款帐户,并在现金盘点表及其相关工作底稿中记录清楚不能盘点的原因、理由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说明;
②银行存款项目和相关的银行借款必须实施函证工作,但有依据掌握被审计单位没有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可以以银行加盖印章的对帐单复印件作为审计证据;
③实收资本项目审计,必须与验资报告进行核对,检查原验资的有关货币资金出资凭证是否入账,在编制“实收资本(投资主体)明细表”基础上,与实收资本核对是否一致,是否与有关法律文件(如章程)规定一致等。
2、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审计程序,必须坚持函证程序,确实不能函证的,可以采用替代程序,但必须按照“一户一表”的要求实施替代检查程序,并追溯到以前年度,必要时复印有关原始凭证,不能追溯检查的明细项目,应当将不能追溯检查的情况记录在审定表中。
对股东和他人借款,如果借款手续(有合同、有内部审批手续、付款凭证合规等)合法,借款事由成立,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界定为抽逃注册资本,但如果金额过大,占注册资本的10%以上或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披露其审计情况。
此外,对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如果账龄超过一年以上,应当关注其能否收回,是否存在潜在的坏账损失,如存在,应估计坏账损失并作出相应的调整事项,不能估计的,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披露其审计情况。
3、存货项目的审计程序,由于不同的企业类型,存货性质不同,所以对存货的审计应当区别企业类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审计程序。
(1)制造行业和流通行业的存货审计,主要包括存货采购成本、存货发出的计价测及期末存货的计价等,对存货采购成本的审计,应注意制造行业和流通行业的成本开支差异,并关注其内容是否符合成本开支范围,采购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测试应关注是否符合企业制定的会计政策、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等,对期末存货的计价,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存货跌价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审计,由于存货项目的内容与制造行业差异较大,审计时应当特别关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和成本开支内容合法性,并注意以下审计程序和证据:
①开发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收集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②开发项目是否具有投资计划和城市规划手续,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备查;
③开发项目是否具有施工许可证,完工项目是否具有竣工验收手续等资料,并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备查;
④成本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构成内容。
(3)建筑企业存货的审计,主要包括“工程施工”项目核算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的审计,以及为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机械作业费用、直接费用、现场经费等,但不包括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施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为销售活动而发生的促销费用等,也不包括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已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而结转到损益中的工程成本内容。
4、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审计程序,一定要关注其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收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没有审计报告的至少应当收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审计证据。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也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和投资收益情况。
5、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项目的审计程序,对拥有固定资产项目的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和计提折旧等情况进行审计,特别是用固定资产作为注册资本验资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房屋、车辆和土地使用权是否过户在被审计单位名下,如没有过户,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说明没有过户或正在办理过户的情况说明或者声明。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审计,必须进行测试,包括计提时间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此外还应当关注其使用状况,是否存在它项权利等重要情况。
6、在建工程项目项目审计程序,最关键的是要注意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涉及的有关利息计算依据,应当附有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
在审计方法上要与长短期借款审计程序联系起来一并实施审计。
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暂估入固定资产账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7、待摊和预提费用项目审计程序,要结合费用发生的会计期间和其费用载体的收益期进行审计。
8、银行长短期借款项目的审计程序,应将借款的银行、类型(借款条件——是否抵押担保等)、期限、利率、本金等基本情况信息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于借款利息难以计算的项目,可以直接向银行函证,对于已经到期的银行长期借款及其利息,应当作重分类处理。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项目的特殊审计程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方式收取的售房款,如果房屋已经交付购房者,价款已经收取,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结算,应当将预售款提出调整分录,对税务机关按照预售款一定比例收取的税收,属于缴纳行为,按照缴纳税款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10、主营业务收入和相关税金项目的审计程序,由于审计对象中自然人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较多,很多企业可能存在收入入账不完整和税收方面的审计风险,所以对于收入入账依据的检查一定要注意原始凭证的延续性、合法性,如果审计中发现异常情况,而我们又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应当将审计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作为不能确认事项在审计报告意见段披露。
ll、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的审计程序,期间费用的审计,一定要先对被审计单位的明细核算资料进行分析,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抽查。
①凡是能够在其他业务循环(或财务报表项目审计)中实施审计程序的,如工资和福利费用、工会经费、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检查和审计,可以结合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审计程序进行;坏账准备、无形资产摊销等可以结合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项目的审计程序进行。
低值易耗品摊销、存货盘盈盘亏、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等项目的审计可以结合存货的审计程序进行;
②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修理费、物料消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通过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费用开支的审计,可以结合货币资金的审计程序进行抽查会计凭证确认;
③财务费用的审计可以结合长短期借款的审计程序进行;
④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等项目的审计可以结合销售(服务)收入的审计程序进行。
12、其他项目的审计程序,可以结合该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以及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还有的项目可以结合业务循环
进行,如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的审计可以结合存货的发出计价测试进行,投资收益项目审计可以结合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的审计程序进行。
④ 企业财务审计有哪些审计形式和内容
形式:
企业财务审计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划分,常规的有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这其中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其年度报告审计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一般企业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是否委托审计;其次是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有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有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国计民生,政府对这类企业有时会实行专项审计,政府审计还可以按照不同的作业方式区分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企业在合并业务中有尽职调查审计,企业经营失败有破产清算审计等形式.
内容:
企业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
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⑤ 年报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一、什么是财务报表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指受企业委托,审计企业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简称财审),而审计的报表有:
1、资产负债表(BalanceSheet)
它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资本的期未状况。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和利润分配能力等。
2、利润表(或称损益表)(IncomeStatement/ProfitandLossAccount)
它反映本期企业收入、费用和应该记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和结构情况。
3、现金流量表(CashFlowStatement)
它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来龙去脉,当中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三部份。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Statementofchangeinequity)
它反映本期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包括结构变动的情况,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5、财务报表附注
二、为什么需要财审?什么企业需要财审?
1、教育行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要出报告3月31日前,均需要备案审计报告(一般会有政府组织采购);
2、金融行业基金协会备案使用,需要出具审计报告,5月31日前出具;
3、投标,银行贷款,补贴报告等等,看企业情况而定时间;
4,上市公司必须出年审;
5、外资企业大多数会出报告,否则填报可信度不高;
6、申请高新企业、双软企业等都需要财审。
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用途
审计报告的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1、 提高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
2、 满足内部和外部使用者报送的需要,通常提供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上级部门、政府机关;
3、 相关年检的需要。如: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海关、财政局、商委、统计局等。
4、 满足特殊目的的需要。如:在并购过程中,为规避收购方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尽职调查。
四、财务报表审计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下发委托方审计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和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
7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出具报告时间
审计的所需要的时间依赖于审计的目的,审计范围、项目涉及的会计期间、审计工作量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流程等,一般包括外勤审计时间和汇总报告时间。
规模小的公司一周内可以出具审计报告,规模大、集团公司和审计年限多的企业时间会略长。具体审计时间按照审计计划安排进行。
六、审计需要什么资料?
A、纸质性复印件资料:
1、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公司章程
2、 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每个账户12月份银行对账单
3、上年审计报告(未出具只需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公司最新一期验资报告(从未验资无需提供)
4、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仅主表),审计年度完税证明。
5、每月的税收缴款书(税审)
6、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表需企业会计或财务经理签字)、长期摊销表、无形资产摊销表。
7、固定资产有车辆的,要有车辆行驶证(无车辆不需提供)。
8、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需提供借款合同、应收票据明细表(如无不需提供)
9、 长期股权投资需提供被投方验资报告(未验资无需提供)、公司章程、工商信息,并说明股权比例。
10、本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1、 租赁合同。
12、 部分抽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如有)。
14、 管理层申明要盖章(我方提供,打印并盖章)。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B、电子版资料:
1.审计年度报表及最末级科目余额表、全年明细账、序时账、固定资产折旧表
七、收费标准是什么?
1.收费基数为年末资产总额;
2.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分段计算。
3.为1个会计年度,连续审计的应分年度计算;对于集团类企业,分别计算。
⑥ 上市公司设置审计这个职位的作用是什么审计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一般指的是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设计、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等。
中央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大指引后,对于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需要对企业11年的内部控制做自我评价,并且聘请外部审计来进行审计。
其他上市公司在12年需要进行自我评价,并且聘请外部审计来进行审计。
⑦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委托人是谁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委托人由谁委托,公司法有规定,既不能由管理层委托,也不由董事会委托,而是由股东大会委托。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主送人是:某某公司全体股东。
供参考。
⑧ 我国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是怎样的
我国先行的审计模式是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理论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研究;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1.饶晓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当代财经,2004(6) 2.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审计研究,2004(1) 3.连宏彬。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财会月刊,2004(A4) 4.叶忠明。对重塑审计关系的思考。审计研究,2004(3) 5.王浙勤。注册会计师的角色认识与监管中的难题思考。财会通讯,2004(6) 我不知道有用没,你自己看吧?
⑨ 上市公司是否必须要有审计部
⑩ 欧盟的审计模式是什么,跪求详细
欧盟统一的法定审计制度:挑战与改革
产生于美国的公司治理的概念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欧洲大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这不意味着欧盟各国乃至欧盟本身没有更早关注到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竞争力的相关因素。对于上市公司财务审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重视,也使得欧盟早在1984年就发布了关于法定独立审计的欧盟第8号公司法指令(以下简称“第8号指令”),有关审计的规定也在第4号和第7号公司法指令中有所体现。2006年欧盟又对第8号指令进行了修改,新的指令取代了旧的版本,并且,各个成员国都要在2008年6月29日之前调整国内法,以保证与第8号指令的协调。
欧盟改革的道路并不十分顺畅,仅从第8号指令的修改过程看,对法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属性及承担责任的范围等方面的认识,不同国家还是有源于历史的、国内法上差距,而且,市场的可能反映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本文拟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该指令的改革意义、重点以及对不同形式的规则选择加以讨论,期望对欧盟改革法定审计的审视有助于国内对这一领域完善立法的重视,而且能从更广泛的视角认识到审计对提升公司治理及构建有活力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公司治理中的审计及其对公司治理的意义
20世纪30年代,大型公司带来的所有与经营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时至今日,对于公司治理的探讨来自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角度,所以,我们至今也难以得出一个让多数人满意的单一表达。不过,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者都希望,面对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的态势,能够通过对公司治理下各种现象的研究,找出解决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和外部竞争时遭遇的问题的方法,使得公司取得更好的绩效,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1}。
在欧洲大陆及美国,从事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学术界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2}:
一是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及其代表的权力配置模式,比如,美国的单层制模式(One-tier System)德国以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和雇员共同决策(Co-determination)为支柱的双层制(Two-tier system),以及对不同模式产生路径的研究和预测未来趋同趋势的论证。
二是公司的外部治理,考察产品、劳动力、资本市场等外部因素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特别是控制权的变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三是连接内外部治理的中介因素,比如,披露和审计;公司信息,包括公司财务方面的信息来自公司内部,并经过审计师的审核对外发布,其影响延伸至公司的外部;接受了公司内部信息的各种来自于外部市场力量的反应又会对发布信息的公司产生影响。所以,建立通畅的信息流动渠道,保持审计师及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也成为公司治理关注的课题。
多年以来,学术界对三个方面的关注程度不同,美国的JohnCoffee教授认为,多年的公司治理研究多局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即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架构,但是少有人注意到专业人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看来,包括审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可称为公司的“看门人”(Gatekeepers),董事是看门人看管的“囚徒”。看门人不仅是具有专业技能的独立外部人员,他们从公司的行为中发现或证实不当或错误,审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或程式;更加重要的是,在公司发行人提供信息之时,看门人还要持续承担有名誉的中介人的责任,保证投资人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3}。
公司治理的三个主要领域是相互关联的,欧盟公司治理的改善也是从内、外部及中介因素三个方面入手,所以,来自包括审计师的监督对于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包括审计师在内的中介环节的重要性的认识,不仅在今天成为欧盟评价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一个“风向标”,而且,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伴随欧盟公司法的协调而在立法层面受到关注{2}。
欧盟统一公司法的努力早在1968年就已经结出成果,当时欧盟通过了第一个公司法指令。关于独立法定审计的指令是欧盟1984年通过的第8个指令,有关审计的内容也体现在更早的第4号和第7号公司法指令中。从欧盟公司法统一化实践看,对于独立审计的重视早有共识。比如,早在1996年,欧洲委员会就对在欧盟层面的法定审计应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的范围和需求进行了反思,并编定了《欧盟法定计角色、地位和义务》并在两年后提供了《欧盟法定审计的未来》{4}。可见,审计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一个长期受到重视的议题,欧洲委员会曾为独立审计建议了十项行动计划,具体规划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应为建立更有效率、更具有公信力的独立审计所应付诸行动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以期完善公司治理,改进公众对行业的监督,完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惩戒措施和效力,提高透明度,打破跨国服务的障碍{4}。最近的修改是2006年5月17日发布的修订后的第8号指令;同年6月14日,欧盟又对第4号指令和第7号指令也进行了修订{5}。从效果上看,第8号公司法指令将对于欧洲约7000家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二、安然的影响:对法定审计及其独立性的重视不断强化
2001年之后几次资本市场的丑闻(诸如安然、世通和意大利的帕玛拉特事件)使得欧盟加快了对于法定审计的改革步伐。总的说来,欧盟在2001年后的举措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内一是发生在美国及欧洲的公司财务丑闻使得欧盟和美国一样,必须重新评价已有的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和审计系统及其缺陷,通过对第8号指令(共计五节31条)的评估,欧洲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欧盟就与安然事件相关政策问题的初步反应》的报告,分析了现有的欧盟层面有关法定审计的规定,特别是第8号指令以及与审计有关的第4号指令和第7号指令,指出第8号指令的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满足市场对法定审计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欧洲委员会就此提出了修订第8号指令的建议,2004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都同意修订前述的三个指令,其中,针对第8号指令的建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已经同意总体上加强对法定审计的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包括:审计登记的要求、建立审计指令评估方法、引入公共监控、按照欧盟认可的国际标准审计方法进行审计、不同成员国之间监督机构的相互合作系统以及与第三国的监督机构合作的系统,比如,加强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审查委员会的合作。另外,欧洲委员会也同意组织研究如何解决当公司出现丑闻时,审计人员常常成为公司赃款藏匿者角色的责任问题。到2005年10月,有关审计的通报(Communications)就已经完成{6}。
二是为对美国的《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Act)的努力有所回应,对制度竞争有所表示,欧盟也在2002年之后不断修订和提出新的公司法指令的尝试,其中,有关审计人员及审计的提议是最重要的两大议题之一。但是,考虑到审计的特殊性和欧盟对审计的持续关注,在2003年欧洲公司法改革高层小组提交的改革建议之下,欧盟理事会的改革更提出了短、、长期的规划,即《公司法行动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Company Law Action Plan,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所体现的内容。与此同时,欧盟也专门发布了《关于法定审计的十项行动计划》分头推进。
由于美国安然、世通和欧洲大陆的一些公司丑闻加深了人们对审计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美国《萨班斯法》的出台,欧盟对属于公司治理中介环节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7},有关中、短期行动计划已经出台{6},力求亡羊补牢。而且,在具体方法上,欧盟与美国的做法也有相同之处。比如,2002年欧盟已经通过立法采用国际会计标准(IAS Regulation)。到2006年修订的有关审计的公司法指令要求,每个公众公司内部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这是强制性的要 求。这和美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是欧盟公司法指令,包括对于法定审计的改革措施的推出也受到各成员国的改革促动,比如,英国是欧盟各国中最早对安然事件给予反映的国家,英国快速提出了“后安然时代的改革激励措施”(Post-Enron Incentives){8}。虽然也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反映是个别国家的单独选择,并非是欧盟对策之必然组成部分{8},但是,成员国的快速应对必然促使欧洲委员会考虑尽快完善制度,防止严重的同类事件在欧盟的资本市场反复出现,损害欧洲资本市场的公信力,造成资本的浪费和投资者信心的挫伤。不仅如此,成员国的改革内容也对欧盟层面的改革提供了直接的启发,从内容上看,欧盟第8号指令的修订内容与英国公司法改革的审计内容非常一致。英国2006年公司法修订案第16章(Part16)包括详细的条款,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比如,有关审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责任限制协议(LLAs),明确该类协议的范围(第534条);一旦审计人员对公司行为不当,禁止他排除责任或从公司获得豁免(第532条);对于有意地(Knowingly)或卤莽地(Recklessly)将误导性的信息加入审计报告的审计人员给予刑事处罚(第507条),等等{9}。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也有相似的规定。
三、改革成果的形式
欧盟公司法统一的主要形式有:规则(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决定(Decisions)。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及第191条的规定,规则直接适用到各个成员国,指令需要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但对具体的转化形式,条约没有规定。决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决定所指的成员国和企业等有约束力。除此之外,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也可采纳建议(Recommendations)或意见(Opinions)的形式,后两者在理论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除此之外,欧洲委员会也采用通报(Communications)的形式,在具体情形下,通报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10}。
在公司法协调化的进程中,欧盟并非功成名就,而是刚刚起步,对于哪些内容应由欧盟法加以规定,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仍有争议,不仅在政治家之间很难统一意见,即使在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之间也没有定论,不过,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所谓“立法者的竞争”与“一切交给市场”的界限。在美国,“立法者的竞争”和“一切交给市场”是随处可听到的争论口号,这一争论也在欧洲出现,不过在一般意义上,欧洲人有一种共识:欧洲内部市场应当有某种程度的联邦公司不断推出。
但是,随着公司、证券乃至资本市场的立法越来越广而且速度越来越快,依靠复杂的程序不断推出新的公司法规定及指令固然必要,但是欧盟也意识到,必须出台多种形式的法律文献,以便各个成员国选择采纳和快速实施。规则和指令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在公司治理的自律性规则(Self-regulationRules/Codes)越来越在各个成员国流行之时,所谓“硬法”(Hard Laws)和“软法”(Soft Laws)的变化选择也使欧盟层面的规定有了新的考虑。勿庸置疑,硬法包括前面提及的规则、指令、决定以及国内法的改革措施,比如,关于法定审计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一直采用“硬法”的形式,该种形式选择的本身也表明了欧盟对独立法定审计的重视、欧洲委员会对连续财务丑闻打击下重振市场信息的强硬手段以及各个成员国对于欧盟审计改革举措的认可;而软法则指向欧洲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的通报、各个成员国公司法改革中的最佳行为守则(Codeson Best Practice)、统一的会计审查标准(Standards)等文献,其效力介于“具有法律拘束力和没有法律拘束力之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往往“产生实际效果”。
从成果形式看,大一统的公司法并不是欧盟追求的理想,欧盟内外的国家间的制度竞争是促使欧盟及成员国不断改革公司法的动因,在实践中,究竟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立法,还是交由市场解决所有的问题,在美国和欧洲大陆都是有争议的。按照2001年成立的公司法高层专家小组的建议报告,欧盟改革公司法的努力也并非必须以“指令”或“规则”形式出台,以免日后在成员国的推行困难,也可考虑更有效率的“建议”形式(软法),甚至可以考虑建立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能够进行讨论的机制,也是会对各方都有裨益的建制。总之,为了能够尽快出台对策和获得欧盟各成员国及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认同,并为他们留下通融的空间,采用软法的形式和设定未来沟通和进一步协调的途径,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
由于公众公司的审计关系到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所以,欧盟成员国早就有共识:法定审计指令中的内容,特别是审计的职业资格、独立性等应以“硬法”的形式出现,而且,受到美国立法的启发,到2006年修订的有关审计的公司法指令,欧盟也要求每个公众公司内部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这也是强制性的要求。不仅如此,早在2005年2月15日,欧洲委员会的建议中已经提到,公众公司董事会至少要设置三个委员会: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这也成为欧洲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对公众公司的强制性要求。
四、欧盟法定审计改革的着力之处
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继承和发扬了原来的指令,具体的方式如下:
1.有关法定审计人员及审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的内容,与原指令保持一致。
2.有关法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修订后的指令扩充了原来的内容,使之成为2006年修订的着力之作。
在安然等财务丑闻爆发之前,无论是否充分,美国和欧盟都已经在法律中规定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并且已经认识到审计人员等专业人士的独立性对于其履行对公司及投资公众的职责是必要的。不过,审计人员因与公司有合同关系,他们和律师和投资银行家一样,是公司聘请的并由公司付钱,公司的具体指令来自管理层,为公司财务提供审计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但是,他们为公司的投资者利益,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及公众利益负责,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呢?在美国,理论界和立法者都将审计人员视为“看门人”:他们既是公司聘请的看门人,“看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是公共“看门人”,对投资公众承担的忠诚责任。以United States v. Arthur Young & Co.465 US805(1984)案件为例,法官认为:”在核查对公众发布的、描述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时,独立审计人员承担超越其与客户关系的公共责任。独立公共审计人员执行着最终对公司债权人、股东和投资公众效忠的特别职能。这些公共‘看门人’的职责要求审计人员对其客户保持完全的独立和对公众信任的全部忠诚{3}”。
在21世纪初陆续爆发的财务丑闻后,欧盟的立法者也注意到,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不仅限于审计业务本身,它们也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等其他非审计业务的服务,而且,美国的经验已经表明:从非审计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高于从审计中获得的利润。审计人员及审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国的统计非常说明问题:在20世纪的最后25年里,美国审计师事务所利润的12%-50%来自咨询费{5}。因此,如何在立法上着力规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促使审计师及审计事务所保持不影响其公正、客观审计的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成为欧盟修改第8号指令的重点。
但是,即使有欧盟层面指令的规定,在审计人员、被审计公司及第三方构成的三角关系中,如何认定审计人员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性质呢?从上个世纪末欧盟内部的调查结果看,多数欧盟国家的国内法认定这一责任是侵权性质的,少数国家认为是契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12}。因此,欧盟层面的立法并未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当然,这也影响到在欧盟的立法中如何规定法定审计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比如,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范围、硬法和软法的选择,等等。
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犹豫是有原因的,面对强化审计人员对第三方责任的建议,欧盟考虑到了问题的另一面:一是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引起审计专业人士的危机感,不利于营造宽松的审计环境,反而成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讨价还价的砝码;二是还有一种现实的担忧:随着安达信的退场,只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市场竞争,如果强化责任,很有可能就在不远的将来引发垄断方面的更严峻困扰。考虑到这些问题,欧盟本身没有建议将审计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方面,而是交由国内法解决。但是也有学者建议仿效德国的实践:建立审计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但审计人员仅对其重大过失引致的第三方损失负责。总之,关于欧洲委员会是否应当出面管制审计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3.在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成员国的调查和处罚、公众监督和成员国间的监管安排与承认等方面,增补了新的内容,使得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在体系上更加完整,在内容上更加充实。
结论
审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键作用,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中都有共识。本世纪初陆续爆发在世界不同资本市场的财务丑闻,使得各个相关国家都得以全面审视独立审计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美国、欧盟审计的改革是此后发生的典型事例,它们也启发了其他资本市场的监管者、投资公众、上市公司及审计人员,立法、修改立法、发布及完善行业准则已经成为这些地区及国家纷纷采取的行动。我国立法者和专业领域的组织者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而且,我们也在继续关注主要资本市场的变化,希望能够从这些市场的变化,包括立法变化中发现我们未来完善立法的方向和监管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