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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的资金能否被大股东占用

发布时间:2022-03-08 17:15:26

⑴ 如何理解大股东资金占用触犯什么条理

为进一步规范年报中有关资金占用事项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该备忘录主要对年报中会计师关于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进行了格式化。届时,上证所将结合专项报告披露的内容和事后审核工作,逐一核对每家公司的资金占用数额,并将具体占用情况公布于上证所外部网即将开辟的"上市公司清欠"专栏。
根据上证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为统一披露口径,上证所上市部特别制作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规定格式编制的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此外,上市公司则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的"清理占用资金的清欠方案"时,详细填写上证所专门设计的"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它"中选择。
按照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资金被占用,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资金被占用情形的,应当填写"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上市公司向其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表中所述的资金占用性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根据规定,"单笔资金被连续占用时间超过1年的"以及"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形成的资金占用",无论上市公司通过何种会计科目核算,均应当被视为非经营性占用。
据上证所上市部有关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上证所将结合专项报告披露的内容和事后审核工作,逐一核对每家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中披露的占款金额,并与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密切合作,就占款金额进行核实,确保"清欠"工作的准确性。最终,各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况、清欠方案、时间安排和有关股东的承诺等信息,将在上证所外部网即将开辟的"上市公司清欠"专栏公开,加强舆论监督。

⑵ 什么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什么行为可以算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这是常识啊,就是大股东在没有向其它股东交代的情况下拿了原本属于公司的钱,有时也会有大股东以公司作担保来为他自己货款,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⑶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付利息,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哪一条谢谢!

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⑷ 可不可以被上级单位的财务公司资金归集

可以的。资金归集是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指定账户确定“留底资金”对超过“留底资金”部分的资金由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在日终自动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现金管理账户中。
有利于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资金实现统一规范管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益。

⑸ 什么是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为什么不被允许

就是资金实力比较强的股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允许,私自挪用公款。假如说你允许他们这样做,那么你们的公司财务账目混乱,资金外流无法继续发展

⑹ 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风险

大股东欠账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家财务”的现象是一个顽疾——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大股东借钱不还、债务长期挂账,可能会触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债务风险。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公司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二是税务风险。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从公司借款,手续不完整,极易触发刑事责任。
要防止上述3类风险,建议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或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当然,更希望大股东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好方法。

⑺ 财务公司应由集团控股还是股份控股 集团或股份控股的利弊:主要考虑股份资金应具有独立性,集团存续部分

财务公司如果由股份控股,那他的经营和业绩就要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按时对外公告,而且财务公司做的每一笔业务都是关联交易(因为是面向集团单位的),金额大的话也要对外公告,财务公司给集团其他单位的每一笔贷款都可能认定为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所以,股份控股是很麻烦的。
一般情况下,集团内的财务公司都是由集团控股的,股份公司把结余现金存入财务公司,至于财务公司把钱借给谁,股份是不管的,也用不着对外公告。尽管在集团控股的财务公司存钱也可能是资金占用,但现在因为大型央企也都有财务公司,也都是这么搞的,所以证监会并不明确反对这种形式,很多情况下,股份公司出一个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集团出一个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就可以。印象中海航就有这个东西,可以上网去查下他的公告。

⑻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是否可以短时间占用子公司的资金

您好,股东不可随意使用公司的资金,股东出资给公司,出资金额已经成为公司的资金,股东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被认定为挪用,再符合数额标准的,很可能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存在较多这样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常有三种形式:无偿借用、在经营往来中迟迟拖欠应付款项、让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担保。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子公司虽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决定。但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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