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职工医院移交后先前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法院起诉流程是: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贰』 2021企退医问题
国有企业办医院的医务人员简称“企退医”,目前在首轮国企改革中,20余万“企退医”的医疗人员技术干部的合法身份被篡改,并按企业工人身份办理了下岗、内退、病退、买断工龄等手续,结果直接导致与地方医务人员同行业、同属性、同责任、同考核标准的“企退医”退休时退休养老待遇不及地方医务人员的1/2,受到了长达20多年不公平的对待和歧视。当前,“企退医”群体的年龄均已达到70甚至80,年老体弱,难以自给,维权艰辛,细微的收入以及被掠夺的养老金和其他各种福利待遇造成了“企退医”生活困难。
“企退医”大多毕业于国家正规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由国家人事部分配到厂矿医疗卫生机构,曾享有国家干部编制,拥有职称和经国家卫生行政机构和人事部门考核颁发的《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多种合格合法证书,曾享受与事业医院同等级的级别工资,却被擅自篡改身份,降低养老金标准,不给予相应的养老保障。
“企退医”与国家事业医院一样,进行完全相同性质的工作,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再教育、考核、职称晋升,再发给卫生系统统一的各种合格证件、证书,都在为各自一方百姓服务。但是,企退医的退休工资却只有事业医院医务人员退休工资的1/3—1/2,造成“企退医”20多年来生活缺少相应的保障。
去年5月18、19日,国家国资委、国家信访局、国家卫计委及国家人社部四部委在接访全国11个省、直辖市“企退医”代表时明确指出,“企退医”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企退医”问题是首轮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错不在“企退医”,“企退医”的诉求确实合理合情。
【拓展资料】
一、企退医问题的起因
首轮国企改革时,国家制定的国经贸企(1995)184号文件、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和国办发(2005)4号文件《关于进步调查企业办医院的主要情况的通知》,明确提出明确“将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安从企业成建制移交到地方”。企业办医疗机构需要按三种途径从企业分离出来。一是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将医院的资产和人员一起移交给地方政府,河北,新疆,北京,四川,重庆都已得到妥善解决,沈阳市的沈阳化工医院、重型医院、等也随之企业改革交给了地方卫生部门,也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是更多“企退医”却没有这么幸运;3.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织独立的法人单位。
中央下达文件要求将文教、卫生、公安这三个部分一起交给社会归口管理,但是执行者没有向“企退医”公开文件,没有将医疗卫生剥离出企业办,没有将企退医交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进行归口管理。时任企业的执行人和政府没有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办事,仅有少数医院移交给社会,更多的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简单粗暴地将“企退医”篡改成了企业的普通工人,设置重重障碍,逼迫“企退医”签字,干部转工人,内退,买断下岗。企业医院剥离后,“企退医”并没有得到合理安置,还被剥夺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权利,致使如今“企退医”退休人员工资远远不及事业单位同行,与同等学历,同样职称的医务人员,相差近2000元以上,各企业医院都遭遇同样的状况。
最终文教和公安归口管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享受与事业学校、事业公安同等待遇,而对待医疗卫生系统的干部编制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企退医”问题的存在。
二、企退医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是借鉴解决留企职教、幼教人员的方式,参照政府办医疗机构退休医务人员的养老待遇标准,解决“企退医”退休待遇问题,还“企退医”应有的养老金及各种福利待遇。
二是尽快着手进行调查研究,“企退医”本就是国家干部职务,却因国企改革中处理不善,擅自篡改身份,造成了后面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尽快让“企退医”恢复国家干部身份,享受与事业单位同样的待遇。
『叁』 军人退休后还有军籍吗
没有了,只有很小部分担任政协、人大的还有。中国没有一部法律文献有写过军队退休干部还有军籍;民政部、财务部以及军队政治部和各省军区写明军队退休干部没有军籍的、只是执行军队退休干部生活的法律文件倒是有不少。不少不正规不严谨的网页上会出现军退有军籍,但正规的政府网站上都绝没出现过退休军人还有军籍的字眼的。这样的问题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问一下。政府机构会告诉你有法律依据的答案 。比如此贴的一楼的回答。
『肆』 职高女生能当兵吗
职高女生有机会参军,但是通过的几率实在是太小了,应为地方武装部每年获得的女兵招收名额本来就很少,还要根据高考成绩再筛选一遍,同等条件下本科生优先,所以说难度非常大。
可以参考女兵对象:
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下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女兵网上初选审核办法:
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截止后,系统对其学籍及高考原始总分数进行自动审核,并以适龄青年选择的应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其高考分数在生源地的相对排名情况,择优选择数倍征集任务数的报名女青年作为网上初选预征对象。
『伍』 士官被下了退伍命令,没有移交地方档案在部队。是不是军人
2019年退役离队的转业士官报到流程
命令时,会举行转业士官退役仪式,届时需要本人参加;二是有的单位没有组织退... 在部队档案移交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后,届时有关部门会通知核实档案...
『陆』 国发 〔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间题。
国资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6)江铜集团医院移交地方的通知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柒』 军残移交到民政局还用复检么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的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移交地方政府抚恤时,必须办理复检、审定、换证手续,从证件批准后当月办理残疾抚恤。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报市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持市民政局《残情医学鉴定通知单》到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4、咸阳市军人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中医学鉴定结论,向市民政局报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市民政局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县市区民政局。
5、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6、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7、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材料退回申请人。
『捌』 集团医院内部调拨药品及器械可以吗
摘要 医疗设备的调拨和转移必须通知器械科,由器械科办理相关手续。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而产生责任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玖』 北京华信医院合同制入职需要什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拾』 开发商的小区供热移交给供热公司,供热要求给提供一下地方并发个通知跟住户签合同。开发商通知了物业不管
根据您的表述,物业公司并没有过错。
首先物业公司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物业公司必须做到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是需要供需双方进行协商的。
根据个人的经验,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没有物业公司必须给供热等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的约定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供热公司应该直接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也应该直接向业主发出各种通知(包括何时办理手续、何时进行打压试水、何时进行供热、交费提示和欠费通知等等),直接与业主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一个在小区的临时办公场所,以便业主就近办理相关手续,是一个方便群众的措施,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并不是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可以出租和进行经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是不可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免费和收费使用都不可以。
综上所述,在您表述的内容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