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吸收合并都有哪些主要形式
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这样,在逻辑上,就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二)股权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
不论上述哪类方式,吸收公司这继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B.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能吸收股份
首先纠正一下,是股权。个人独资公司转让股权,需要签股权转让协议。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于 年 月 日经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保证:
甲方保证在对上述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并保证资产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C. 有限制责任公司和股份制责任公司在吸收投资时,科目余额有变动的为什么有区别 有限责任制的是资本公积
股份制吸收投资涉外及发行股票,但我国规定股价为一元一般不会变动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
除非回购股票
D. 股份制公司和一般企业吸收投资在会计处理时有什么不同
股份制公司吸收投资时,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一般企业吸收投资时,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
E. 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区别有什么
有以下几点区别:1、合并方式不同: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2、是否保有法人资格不同:通过控股合并,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资格。但通过吸收合并,只保留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F. 谁可以告诉我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会产生那么多区别从哪些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5O 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 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但至少2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 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 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 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 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 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 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 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 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 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 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 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 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 因此, 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 机动性权限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 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 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单。如前所述,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 种。 发起设立比较简单, 而募集设立因需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故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目的, 其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在有限公司设立中,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而不用募集设立方式。
2.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有时仅有两个或者 更少,所以,并不要求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在国外,有限公司可以只设董事会,甚至 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故其必设机构极其简单。我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这种做法。
3.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的限制。因股东人数较少,所以,股东之间容易协调。 同时由于其人合因素较重,协商解决公司事务的难度往往较小。
4.有限公司之公示主义稍为缓和。公示主义公司承担的、向一定范围内人或社会公众公 布公司状况,特别是公司财务状况的义务。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份公司承担比较严格的公 示义务。有关股份公司的公示义务,主要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加以规定。但在有限公司中,公 示义务虽然存在,但程度比较轻,通常只需对公司股东公布,而无须对社会公众公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弱点
1. 有限公司因采用有限责任制度具有人合公司特点, 这使得公司股东可以利用此种方式 从事个人的业务。由于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个别股东滥用公司形式,不当地逃 避责任和风险。
2.有限公司不注重公示主义,这使得股东之间得以在众多公司事务上保守秘密。股东或 公司更容易因此忽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甚至会通过公司从事如高额负债、 损害社会公众利 益及相对人利益。
3.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不像股份转让那样自由,通常须获得其余股东的同意,且出资转 让必须变更或者说修改有限公司的章程。 对股东而言, 这不利于其实现投资的流动性和增强 投资的变现能力,故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利弊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加快资本集中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的资本集中是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 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方式。通过设立股份公司,可以较大规模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超量的 生活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应该说,股份公司在集中小额资金形成巨额资本的过程中,显现 出独特的作用,这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是极其有利的,股份公司主要是通过发行股 票方法向社会公众东, 在公司中具有更多的表决权, 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选任董事等
实现对公司管理权的控制,相反,股份公司小股东虽然持有公司股份,但却极少获得有效的 表决权。 这种以股份多少为标准的权利分配体系虽然并非不合理, 但容易形成大股东对小股 东权利的漠视,甚至会出现大股东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的现象。当然,就现代国外公司法发 展情况来看,人们已经注意到小股东“失权现象”的严重性,并通过制定各种特殊法律来限制 大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但是,只要按照投资分配权利的原则,就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大股东 滥用权利的问题,挽救小股东受操纵的地位。
2.设立和运行机制比较复杂 在各种公司形态中, 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最为复杂。 各国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方式、管理结构和原则、监督体制和财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非常细致 和具体的规定。一方面,这并不是每个投资者可以轻易了解和把握的,即使这种体制向其提 供了某种保护,投资者也未必能够真正懂得运用这些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另一方面,由于股 份公司结构复杂, 其内部诸多机构相互分权并相互制约, 故对市场变动的反应能力相对较弱, 行动比较迟缓,这无疑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3.容易引发投机行为 股份公司在设立及运行中都可以对外发行股票, 所发行股票一旦进入流通市场, 就成为 价格独立的新的商品形式。 其价格除受到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影响外, 还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 其他因素的影响, 从而出现股票价格的波动。 股票价格的波动为投机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这使得有些投资者脱离企业,以股票买卖为业。股票的流动性与其投机性是相伴而生的,既 然允许组建股份公司,就必然发行股票,也就必然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投机为。当投机过度 时,将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给整个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后果。
4.容易鼓励企业盲目扩张 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工具。对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来说,它在大量吸收社会闲散 资金的同时,只付出较小的成本。为了尽快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股份公司往 往会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这极有可能浪费资金,降低投资回报率。
G. 广东股来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百姓入股有此事吗
正规的公司都是职工股,或者是机构投资者的股,这种面向社会吸收入股的,一般都不靠谱
H. 甲公司吸收乙公司怎样办理工商登记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合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