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A公司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出资15万元设立,经过两年的经营后,公司的实收资本增为54万元,留存收益
占25%的股份,即股东的投资额占25%,因此可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是54/3=18万元
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30-18=12万元
Ⅱ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经协商,订立如下出资协议: 1、甲提供货币出资
摘要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3、知识产知识产包括著作和工业产。知识产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利。4、土地使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作价出资。
Ⅲ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判断题)
我认为错,现在的公司法已经改成一人以上了吧,一个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啊
Ⅳ 丁公司是由甲、乙、丙为股东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是指( )
答案:A。理由: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根据公司法规定,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Ⅳ 13.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两个股东各出资140万元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为2
c
占1/3的比例,应出资啊A、B股东相同的资本,剩余计入资本公积
Ⅵ 公司法案例
回答如下1、甲、乙两公司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事业法人股东等,公司法对股东的身份没有限制。
2、丙公司的出资安排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出资只能最多70万,乙公司必须最少货币出资30万元,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才符合公司法规定。另外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明确公司成立以后,自己的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获取丙公司利润的方式。
3、丙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合法,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个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后体现在章程上。
4、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都同意的话,甲、乙公司平均分配利润也是可以的
5、丙公司关于增加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由股东会一致决议的约定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问题(3)在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双方平等行使表决权。这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6、丙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结构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理由同第2
提的问题太多,就回答到这里
Ⅶ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
关于撤资,如果一方撤资,你也是没办法的,他觉得赚不到钱 自然会撤资。如要结算,需清算所有资产,包括剩余资金与货物,然后按出资比例退给撤资方相应的资金和货物! 也就是没挣到钱,所产生的亏损也要按比例分担,也就是退还撤资者的资金是他当初投入全部资金亏损后剩余资金。与人合伙做生意,双方在行为上一定要规范,否则极有可能带来诸多纠纷,使合伙双方都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规范,很多问题不是很好解决,需多个人协商,需要自己根据实际问题,实际解决。如果是一个人说了算,那这就不叫是合伙了。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是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至于细节什么的你要自己看《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或者去看看《公司法》也可以找个发律顾问.问问,其实吧一个公司管理成败已否全看你怎么管理的三思而后行。
Ⅷ 4.A公司为甲、乙两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一年后,甲、乙股东之外的
A,这是公司增资,公司以非货币形式增资,经评估作价后,股东确认是多少钱就是按多少钱入账。
Ⅸ 1,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