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阿里巴巴的股份最大持有者是日本人
1999年,当时正是互联网热潮的最后一年,马云在杭州创办了阿里巴巴。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裂,马云到处找不到投资,他到了北京,见了几十个投资人,其中就包括了雷军,最后没有一个是成功的。
不过最后吴鹰找到了马云,当时孙正义投资了雅虎,名声大噪。吴鹰的UT斯达康也拿到了孙正义3000万美元的投资,于是吴鹰牵线帮孙正义在中国寻找新的创业者。马云见到了孙正义,两个人谈得很好。最后孙正义把原本决定给另外一家电子商务的2000万美元给了马云。
马云靠着这笔钱撑过了互联网的泡沫期,之后孙正义还追加了4000多万美元的投资,成为了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最多的时候孙正义的软银持有阿里巴巴39.6%的股份。当然软银这6000多万的投资,如今变成了差不多2000亿美元。如今经过了数次套现,软银已经持有29.6%的股份,依然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
软银持有阿里巴巴股权29.2%,为第一大股东。雅虎持有阿里巴巴股权15%,为第二大股东。虽然马云及合伙人只持有公司的少数股份,但却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之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敲钟,就是因为马云及团队实行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相当于同股不同权。也就是说,美国的雅虎以及日本的软银虽为第一、第二号股东,但是没有权利决定阿里巴巴走向,只可以享受阿里巴巴的分红收益。
(1)全信股份股东扩展阅读
软银集团在1981年由孙正义在日本创立并于1994年在日本上市,是一家综合性的风险投资公司,主要致力IT产业的投资,包括网络和电信。软银在全球投资过的公司已超过600家,在全球主要的300多家 IT公司拥有多数股份。
2016年7月,软银以243亿英镑(约合320亿美元)的现金收购英国芯片设计公司ARM。9月5日,软银已完成320亿美元收购ARM交易。
11月23日,软银将与Openstreet合作,在日本推出“Hello Cycling”物联网单车共享系统。2017年6月,《2017年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公布,软件银行集团排名第95位。
2018年7月13日,日本软银集团发布了一款新应用(App),允许司机在日本查找和预订停车位。 2018年7月19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软件银行集团位列85位。
❷ 蚂蚁金服十大股东比例是多少
蚂蚁金服十大股东:上海众付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经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版)权、国开金融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开鑫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春华景信(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二期(壹)(有限合伙)。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起步于2004年成立的支付宝。2013年3月,支付宝的母公司宣布将以其为主体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小微金融(筹)成为蚂蚁金服的前身。2014年10月,蚂蚁金服正式成立。蚂蚁金服以“让信用等于财富”为愿景,致力于打造开放的生态系统,通过“互联网推进器计划”助力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加速迈向“互联网+”,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依靠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为中国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实践。
❸ 中铁信托的股东哪个最大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信托,原名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金融信托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7年7月,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名称由“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变更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
2008年12月,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托的控股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整体重组、独家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资源矿产、金融投资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最大建筑工程承包商之一,连续12年进入世界企业500强,2017年在《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5位。[1]
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投资基金、证券承销、投资银行业务等;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❹ 上市公司原股东如何解禁手里的股票
这个不区分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只是区分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董监高还是一般股东。
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是上市后三年。如果是董监高,上市后一年内不能转让,任职期间每年只能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如果是一般的原始股股东,上市后一年内不能转让。
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是针对在上市前突击入股情况的。
股东解禁划分为“大小非”。俗称的“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大非”则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场还因IPO和增发而源源不断地涌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战略配售股份两种。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根据证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的新规,若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为12个月,而此前锁定期为36个月。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发行股票上市时,向某些特别选定的对象发行的占发行数量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3至6个月。而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针对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也要求有一定的锁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锁定半年。
❺ 浙江信全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浙江信全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06-07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国际办公中心嘉润铭座5幢5单元2307室。
浙江信全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0MA2CCB8AXM,企业法人陈秉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信全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翻译服务;汽车租赁;财务信息咨询,代理记帐,商标代理,网页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除网络广告);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材、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矿产品(除专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信全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浙江信全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❻ 有限公司里的股东有哪些权利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占了80%,另一个占了15%,万一在财产纠纷上,有冲突
你好,首先我有个疑问,这个公司有两个股东只有,但是一个是80%,另一个15%,那么其中还有5%的股权是由谁控制的,是公司还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股东退出公司,结合本案只有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办理股东的退出手续,如果小股东要退出的话,大股东可以收买小股东的股权,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小股东“踢”出去;小股东也可以将自己的股东卖给其他人,不过大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具体的收购方法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如果没有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如果还没有的话,没办法就只能窝里斗了,呵呵。本案特殊的情况有,小股东退出以后,公司就成了一人公司,就必须得符合《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具体的一人公司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第59-64条。)
按照股权行使的目标不同,股权主要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
股东自益权
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
一、红利分配权
公司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根据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通常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二、优先认缴出资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新《公司法》第35条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股权转让权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具体分为二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5章第2节的规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除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所限制外,其他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依法退出公司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新《公司法》针对这种情况,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产生的股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依法可以由他人继承。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出现公司僵局时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针对此种情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剩余财产分配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解散后,由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共益权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
一、出席股东会议暨表决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自己对公司的意志的场所,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2章第2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4章第2节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代行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和第11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还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权为了使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表决权,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新《公司法》第151条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新《公司法》第106条首次确认了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权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七、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权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八、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153条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上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依照上述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受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将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❼ 怎么查看一支股票的股东总人数
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证券交易软件或者股票证券资讯平台完成查询股票的股东户数情况。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交易软件的“股本股东”功能了解个股股东变化,除此之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官网公布的信息来了解个股的股东数量、变化。
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户数情况可以反映股票的筹码集中度情况。如果一只股票的筹码集中度越来越高,股票中显示的股东平均每户的持股数量增加,但该股票的股东数量在逐步减少。那么,大概率就表示庄家资金正在处于该股的吸筹状态,股票后续被拉升上涨概率较高。反之,如果一只股票的筹码集中度越来越低,股票中显示的股东平均每户的持股数量减少,但该股票的股东数量在逐步增加。那么,大概率就表示庄家资金正在处于该股的出货状态,股票后续下跌调整概率较高。例如:同花顺、东方财富、新浪财经、方正证券等等。如果投资者通过股票证券交易软件查询股票股东户数可以点击股票的F10个股资料,然后再点击个股资料中的股东研究就可以看到股票的股东户数变化情况。
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变化,来寻找买卖机会,一般来说,一个股票散户越来越多,主力较少,则说明市场上的散户在不断的买入该股,主力在不断的卖出该股,筹码逐渐从主力的手中流入散户的手中,这种类型的个股,一般上涨比较难,即在个股上涨时,散户会获利出局,卖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再次下跌,因此,股票股东人数大幅增加是一种卖出信号,投资者可以进行清仓操作。与此相反,个股的散户越来越少,主力较多,则说明市场上的散户在大量的卖出,主力资金在不断的流入,筹码逐渐从散户的手中流入主力的手中,集中起来,主力控盘加强,方便主力今后的拉升,是一种好事,投资者可以考虑在股东人数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买入一些,等待主力的拉升。
❽ 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
参考:保荐人培训第五期培训观点合伙企业做股东1、算股东人数上,合伙企业正常情况下只算一个股东;2、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正常情况下是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法的执行情况来认定;3、信息披露:比照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来披露;4、保荐机构和律师要对合伙企业的披露的信息、历史沿革、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❾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军用光电传输产品研发、生产,同时提供光电传输系统技术解决方案的高科技企业。公司于2015年4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447。公司致力于光电传输产品研发,产品覆盖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子五大军工领域,为载人航天工程、二代导航等国家重大项目提供配套,是目前唯一一家提供全面配套的上市企业。
法定代表人:陈祥楼
成立时间:2001-09-29
注册资本:31276.5213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10000012484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12层
❿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的股权协议,谁提供个范本参考一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参考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若干方)
甲、乙双方(若干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共同出资惠州市三益精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协议,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组织与运行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若干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若干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
第三条公司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万元整(¥________),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万元整(¥________),出资方式有_________________(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干方)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若干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若干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甲方应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设备转让给公司。
乙方应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人民币_______万元足额存入公司的现有账户。
(若干方)
公司的现有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名:
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甲、乙(若干方)中任何一方,可向其他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和股权,但不得向此三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出资额或股权,必须取得另一方出资人书面同意(经股东会决议)。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三章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 甲、乙双方(若干方)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以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每一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应在二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及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同意后实行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股东利润分配:每年九月份上年度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占股比例分配,预留35%作为公司发展基金不予分配。并按照公司利润目标达成状况对直接管理者实行奖励(奖励方法: 2012年12月31 日 至 2015年9月 30日期间年纯利润为200万元,超出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0%提留给管理者予以奖励,剩余利润再按甲·乙双方(若干方)所占比例分配。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决策人,施行执行董事负责制。
第十一条XX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三)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按表决权计算多数,即按照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于每年___月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的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一)对执行董事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若干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若干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出资比例多少来处理: .
第六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甲乙双方(若干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若干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若干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第七章转股、退股、禁止行为的约定
第十七条转股:
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需经股东同意,股东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股东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八条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若干方)不得在公司经营不利时退股,如出现此款事宜,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退出,扣除该退出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的10%后在予以结算退出,(例如:甲方或乙方退出则扣除10%的股东后按70%的股份结算)。继续经营本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六个月内予以结清,负责按银行利息计算滞纳金。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特殊原因须退出时,如其他股东无异议的情况下,原股东优先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须从退出之日起3个月内结清,否则按银行利息计算),如原股东不愿接受退出股东的股份,则退出股东须另行找人接受其股份,否则不予退出。
(4)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5)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任何名义进行同类产品的商业活动。
2禁止股东私自开设和本公司同类产品的公司。
3如股东违反上述两条,一经发现,则按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额赔偿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协议各方任意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及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作方也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相应条款。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若干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 _______(若干方) 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