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高管的竞业限制补偿问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说明竞业限制协议只在用人单位(控股公司)与劳动者(该总裁)之间有效,对于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该总裁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他的补偿金多少直接与控股公司商定,依协议有可能会出现他的竞业限制义务要涉及建筑、化工、电子等多个行业,当然补偿金肯定也会高些,但不是按多份支付。
B. 员工在同一集团下任职调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你好,属于劳动争议,时效是1年,需要再详细了解,看到书面材料才可以。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C. 竞业限制规定了离职后不能去的单位的名单,那么不在规定内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我能去吗谢谢!
如果单位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的单位的名单,那么不在规定内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你可以去上班的,并不违反竞业规定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D. 员工在同一集团下任职调动,离职后居然向第一家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
因为其已经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了,没有支付补偿金,说明公司已经放弃了对其的竟业限制,允许其从事同行业工作。
E. 竞业限制协议-详细版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X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张三
鉴于以下三方面原因,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其工作岗位上能够掌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的某些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以及公司股东的产品、技术、生产工艺、财务、客户、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各种形式的信息和资料,以下简称“商业秘密”);
2、 员工认识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需要接触和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员工理解并确认:对公司保密信息的任何公开、泄露,将会严重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F. 问一个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很简单,就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行业,包括就违反,不包括就不违反。另外,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如果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那么所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G. 竞业限制的地域和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是指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哪个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应有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审查约定的合理性。
竞业范围
竞业范围是指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员工不能从事哪些行为。这个问题也需要区分员工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来讨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的,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而言,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其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高级管理人员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