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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融资利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4 21:55:46

1.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5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62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科创板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四月十日

2. 您好,融资利率=基准利率+(实际融资利率-基准利率)*95% ,请问基准利率和实际融资利率会不会变动

就合同上的定义来看,此处的基准利率是会变动的,因为央行会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人民五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来调整货币政策;但是实际融资利率是不会变动的,就是合同上约定的数值。合同上界定此融资利率的计算方法是为了使贷款的利率针对央行的利率调整做出同方向的响应。例如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实际融资利率为7%,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6.5%,则当时的融资利率为6.5%+(7%-6.5%)*0.95=6.975%,假设在之后约定的利率调整时点,央行的基准利率调整成了8%,那么新的融资利率为8%+(7%-8%)*0.95=7.05%。化简融资利率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融资利率=5%*基准利率+95%*实际融资利率通过这个条款,可以使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化同方向地在实际融资利率上下变化。

3. 中银国际证券融资利率是否可以调整

利率由客户和中银国际证券相互商定。原试点期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4. 城投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利率超过10%的情况说明

重要内容提示:

1、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新增100亿元的借款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授权。

2、本次授权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顺利实施公司2019年年度经营计划,公司拟向省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新增借款额度,现提请股东大会作如下授权:

1、公司计划向省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新增100亿元的借款额度,在上述新增借款额度和省城投集团为公司提供的借款余额范围内,公司可循环办理借款事宜,借款成本在参考省城投集团综合融资成本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确定,且平均年利率不超过10%。

2、在上述借款总额度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相关借款事宜,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省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均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向省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申请借款额度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雷

成立日期:2005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414,211.4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970638

公司类型:国有企业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经营范围:城市道路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相关产业经营;给排水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燃气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服务性项目(学校、医院等)的投资及建设;全省中小城市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城市交通(轻轨、地铁等)投资建设;城市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其他项目的投资建设;保险、银行业的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5. 关于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

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单位在...

6. 7月1日起下调三项利率 民企融资成本将持续下行

7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了再贷款、再贴现利率,这是央行今年第二次下调再贷款利率。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体现出央行在结构性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有利于提升政策的直达性。未来货币政策发力仍有空间,将进一步调降政策利率,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
7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了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此外,央行还下调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为1.75%,金融稳定再贷款(延期期间)利率为3.77%。
这是央行今年第二次下调再贷款利率。此次下调0.25个百分点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95%、2.15%和2.25%。
调控更加精准有效
“当前,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已是央行结构型货币政策的核心和主要发力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
今年以来,再贷款、再贴现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央行推出了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和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此前介绍,截至5月30日,3000亿元的专项再贷款政策直接为防疫保供企业提供贷款,已为7400家企业发放了贷款2800亿元,剩余200亿元额度专供湖北。这些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是2.49%,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利率是1.25%。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支持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4800亿元。
6月初,央行又创设了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一个是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另一个是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分别提供了400亿元再贷款资金和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
对于此次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体现出央行在结构性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有利于提升政策的直达性。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再贷款、再贴现是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箱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及再贴现利率,有利于降低银行从央行获取资金的成本,进而带动“三农”、小微企业等群体的融资成本下行,提升货币政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王青认为,此次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将进一步增大这一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有助于迅速提升再贷款、再贴现余额,引导银行金融资源重点向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精准投放。这在提升货币政策逆周期调控效果的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大水漫灌的后遗症。
切实让利实体经济
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也是出于进一步引导企业融资成本下降的考虑。
“央行精准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切实让利实体经济,有助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此次央行调降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相当于定向“降息”,直接、精准地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成本。而此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降息”则是央行通过调降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引导金融机构下调贷款利率,不具有定向特征。
6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一系列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从主要措施来看,会议要求在数量和价格两个方面加大政策力度,一方面要维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引导利率下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值得关注的是,会议还强调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和动力,防止资金跑偏和“空转”等。
“完善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仍是当前货币政策的核心基调,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温彬认为,前两次推出的8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基本投放完毕,本次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主要将在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中发挥降成本作用。
王青注意到,近期受市场利率中枢上行带动,转贴现利率大幅上行,已显著高于再贴现利率水平,扭转了此前的倒挂状态,这意味着当前下调再贴现利率的迫切性其实已有所下降。但央行此时仍然下调了再贴现利率,表明监管层已开始着手采取调控措施,释放持续引导企业融资成本下行的信号。
政策发力仍有空间
对于接下来的货币政策走向,业内专家认为,未来政策发力仍有空间,将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周茂华认为,从目前国内外环境看,央行更倾向于采取结构性精准调控手段,避免过度宽松政策导致金融乱象及局部风险集聚。
王青预计,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创新还会围绕再贷款、再贴现设计,年内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大。
央行近期召开货币政策委员会二季度例会强调,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提高政策的“直达性”,继续用好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用好新创设的直达实体工具。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贷款、制造业贷款比重。
货币政策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下半年,引导融资成本进一步下行仍是政策重点。王青认为,在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等总量指标保持适度扩张的过程中,下半年或将通过差别化“降息”,如引导1年期和5年期LPR报价差别化下行,更大幅度下降定向再贷款利率等方式,重点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等就业关联度高的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
在业内专家看来,在结构性货币政策发力的同时,总量政策仍有空间。央行强调,坚持总量政策适度,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周茂华认为,未来,央行仍有必要通过包括降准、降息及MLF在内多种工具,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灵活调节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温彬建议,下一阶段要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通过降准、再贷款等方式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进一步调降政策利率,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同时严控资金空转套利,确保信贷资源用于所需领域。

7. 怎么根据浮动利率调整资产负债规模及企业融资决策

这个问题不要搞得太复杂,简单点给你指一条明路。
熙熙攘攘,皆为利来。
如果贵公司需要融资,则提前放出提高利率的消息后,缓步小幅提高利率。注意,永远不要让这条消息成为准信,这样会有利于贵公司的融资。
如果贵公司想要将负债减少,一样的,利率降低的消息要先于降低利率的行动。然后在行动时,降多升少,控制一个合适的额度,对你的公司运转将有很有益。
此外,年底制作报表时,尽量通过收支相抵的方式降低赢利,这是税场潜规则,你一定懂的。

8. 央行发布通知:鼓励下调贷款利率 合理延后还房贷

日前,中国央行发出通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

同时,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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