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该如何写?
在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时应分两步;
一、阅读了解:
首先是阅读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在阅读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一是金额较大和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了解其影响;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执行优惠税率的阶段。三是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阅读财务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第一,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关系。如果是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笔金额由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则表明有操纵利润的可能。
第二,应收账款与长期投资的增减关系。如果对一个单位的应收账款减少而产生了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增加,且增减金额接近,则表明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
第三,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数额。如果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费用列入损益表的问题。
第四,借款、其他应收款与财务费用的比较。如果公司有对关联单位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同时财务费用较低,说明有利润关联单位降低财务费用的可能。
2.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 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 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 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 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 强式有效市场假说: 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 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 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 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 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 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 部未公开的信息。 在强式有效市场中, 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 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 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 我国应当说是处于 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 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 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 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 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 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 关法律、 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 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 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披露 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 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 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 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 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 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 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 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 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 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 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 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从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 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享受了免费待遇,而且任何人掌握多 少会计信息都不会减少其他人了解该信息的可能性,即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正因 为如此, 会计信息使用者单位的使用会计信息行为无法通过支付价格或承担费用 的方式补偿给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上市公司管理当局, 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产生的 影响称为会计信息的外部性。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中自 觉或不觉地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节约信息披露成本,从而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 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二、由于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使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不 愿提供某些信息, 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信息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则处于会计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投资者证 券交易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往往是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披 露误导投资者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虽然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公 共性,但是由于不同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导致投资者之间拥有信息的 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较多信息的投资者便相对获得一些超额预期回报, 其结果是损害了拥有较少信息的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一些大股 东利用一些超前信息(如未及时披露的信息) 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会 计准则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缺陷令出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弱化, 甚至纵容违法违规操作。第五,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困扰。第六,证券监管力 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总之——决定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并非 来自于市场的约束,而是来自于政府监管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制度因素, 而制度、法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以及中介机构的较差的独立性使得公司 受利益驱动降低信息披露质量,甚至违规。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也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在古典经济学 家看来,只要给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 “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就会自动调节 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达到最大福利,政府只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明晰产权以 及监督合约履行等手段保证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事实上, 当经济患上顽疾, 市场出现某种程度的失灵时,人们总习惯寻求政府的庇护;当政府管制过严,制 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时,人们又反过来期望市场自由的回归。历史的教训告诉 我们,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或政府。苏联自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一跃成为世界工业强国,但单纯依靠政 府又直接导致了苏联的经济崩溃和国家解体; 而推崇自由并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 国家却有着别样的遭遇,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评价政 府在经济中的作用, 凯恩斯经济思想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历史清楚地告诉我们, 市场和政府均不可或缺,两者的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 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 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 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
目前对于虽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理论界 其实存在争论,除了是/否管制两大主张之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适度管制理 论,适度管制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则必 须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这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 可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这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适度管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 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接合, 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 随着投资者专业素养的整体提高, 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量将呈自然减少 的趋势, 从而降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间; 与此同时, 由于受成本的制约, 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存在一个上限,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 公司的承担能力。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 度安排徒劳无益,这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仅靠会计管制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效率与公正的, 政府 应对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实质性 审查制度对利用公开资本市场筹资的渠道加以限制, 而不能视信息披露制度为唯 一的法宝。中国目前的证券管理制度,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实行所谓产业政策,在 交易市场上给予国有股、法人股以特殊照顾,以及证券法规对国有企业的各种优 惠政策,都充分表明我国离实质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还很远,上市公司体质的先天 不良单靠会计管制的后天弥补是无济于事的。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4.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则、政策等。
看是深交所还是上交所的了,具体是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版块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5.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关于招投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并与收购的规定,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权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7. 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