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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董监高10以上

发布时间:2022-03-25 16:36:23

① 美国上市公司如何挑选董事会成员,一般有哪些标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存在有控制力的大股东,二是没有控制股东、股权结构分散。英美国家股权结构普遍分散,其他国家普遍集中——控股的要么家族、要么政府。两种模式都存在问题:如果某公司存在有控制力的大股东,假设就是你好了,比如你家拥有某公司51%的股份,剩下49%是市场上各种小股东的。既然你是公司的主要持有者,你投入了那么多财产在那公司上,你会不会想好好控制公司、不能让经理人贪污或把你的公司搞坏了?肯定会吧。那你会怎么做?你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你的家族成员作董事。他们如果没本事的话、未必要担任公司的经理人,但是当你对公司有什么想法、需要董事会投票决策的时候,这些家族成员都听你的,跟你一起投票,就能控制公司了。政府是国企的大股东,行为模式很类似。但以上的模式会出现一个问题:那49%的小股东们的利益,可能会被持股51%的大股东所侵害。比如大股东要给董事长(就是大股东本人)配豪车,甚至私人飞机、豪华游艇,还有各种奢侈消费(打着公务的旗号)——烧的都是公司的钱,而这些钱本来可以是公司经营的资金,或者再不济也可以直接发还给股东。也就是说,大股东只出了51%的股本,但如果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的话,可以支配公司100%的钱。这对小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但因为小股东都很分散,能持股达1%的都寥寥无几,根本无法跟大股东对抗,所以往往只能任大股东鱼肉了。

② 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1、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即为拥有该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非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超过5%,同样受6个月的限制。且若要卖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卖出股份后,达到5%、低于5%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并编制权益变动表。
3、股票就是充满无法预知的风险,不知道风险背后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说你觉得价位合理即可抛出。
望采纳。

③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更新,请以相关法规规定为准。
应答时间:2020-1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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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国外有居留权的人能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有什么法律规定,请把法条规定也写下。谢谢!

1、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在国外有居留权的人,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如有帮助,请采纳!

⑤ 美国法律中关于企业高管的Actual Authority 和 Apparent Authority有什么不同,怎么理解

企业高管在美国法律中需要三份书面文件做为基础,才能讲清楚Actual Authority and Apparent Authority.
1.Corporate elements
2.Function statement and Job description
3.Code of concts

⑥ 中国大股东减持规则和美国一样吗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国和中国相关大股东减持的区别对比,我们例举一个案例来阐述:
2016.1月份中信证券大股东精确踩点减持虽然还没有等来相关部门的调查,但却也暴露了中国股市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或许能给中国股市今后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性。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对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如果把此次中信证券大股东减持事件放到美国的话,已属于违规行为,一是因为单次减持3.16%,超过了每3 个月减持数量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规定;二是因为中信证券“事后通报”的做法与“事前申报”规定不相符。

⑦ 什么是高管锁定股

高管锁定股是指高管持有的锁定流通股。

指该部分股份已经是可以流通的,但是由于高管出售股票是有限制的,每年不超过25%,因此其被锁定.这些股票可能是IPO前高管就有的,也可能是IPO因为股权激励或者二级市场买入形成的。

(7)美国上市公司董监高10以上扩展阅读

在分行业比较研究方面,金融业各岗位薪酬平均值均以遥遥领先的数值高居各行业之首,其次为地产行业。在持股市值的分行业比较中,金融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岗位均未进入前三,

以上现象说明金融业核心高管的当期货币薪酬过高,报酬结构不合理,长期(股权)激励不足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善,针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在短期内仍不乐观。

在高管持股市值方面,信息技术产业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较多,这主要是由于这类企业大多为民营性质,且属于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依存度较高,是创始团队集体持股及上市后实施规范股权激励的高发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高管

⑧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披露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是为了防止资金外逃吗

防止资金外逃是有的,法律也不允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尤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逝。

⑨ 囯内上市公司董监高可以担任美国别的公司的法人代表吗

摘要 您好亲,这个是可以的,国家对这个没有要求

⑩ 董监高规定一致行动人(第10、11条)的意义是什么呢

第十条: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上市公司乙,A是乙的高管,此时A的父母(或是A的父母投资成立的丙企业)持有乙(本公司)的股份,如果A收购乙,那么A的父母与A就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十一条:“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或组织购买的公司股份。就是说A上市公司委托B公司来购买A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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