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分析本案小股东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及方案2.分析其案例中的风险与控制
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分红小股东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小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Ⅱ 案例分析 股东股权转让、抽回出资
1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乙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强行性规定,必须遵守,但乙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界尚存争议,但乙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必须提交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文件,所以这项交易将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无法完成;
2 抽回出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私自抽回出资甚至构成犯罪,2014年《公司法》作了调整,但对此问题仍然是禁止的;
3 修改章程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若甲已经经过该等程序,而且章程修改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Ⅲ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视为中小股东的一次“觉醒”。然而,更多大股东通过腾转挪移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却往往隐藏极深,难以被中小股东发现。包括航天机电(600151)、宏达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内,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青睐于利用控制权和散播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与定增的数字游戏,形成简单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
Ⅳ 是否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案例
有的,但是上市公司通常不会吸纳该合伙企业成为股东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蔡廷祥、吴淡珠、陈素芳、深港产学研、中证投资。蔡廷祥及其配偶吴淡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4,35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04%,基本情况如下:5、杭州中证大道丰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09 年6 月15 日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 号公元大厦北楼1103-4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辉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合伙人出资方式等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1 张晓辉 普通合伙人 1 0.049 货币2 荆炜国 有限合伙人 260 12.615 货币3 荆涛 有限合伙人 1,800 87.336 货币合计 2,061 100%。
Ⅳ 双重股权结构的案例
网络在IPO中即采用此方式,将上市后的网络股份分为A类(ClassA)、B类(ClassB)股票。将在美国股市新发行股票称作A类股票,在表决权中,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股份为B类股票,即原始股,其表决权为每1股为10票。所有在公司上市前股东们持有的股份均为原始股,一旦原始股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其表决权立即下降10倍。
牛卡计划是一种反恶意收购的计划,是相对于“毒丸计划”而提出的。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曾出现过,从90年代开始已经十多年没有出现过了,直到网络采取此计划。 以Facebook为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有什么秘诀吗?
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层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而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经邦薛中行老师经常引用该例子,用以阐述美国是如何把握控制权的。
Ⅵ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近两年来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上市公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