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庞大集团为什么遭处罚
证监会对于庞大集团(601259.SH)涉嫌信批违法的调查终于落地。5月16日晚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庞大集团涉嫌信批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30万元、15万元。
庞大集团自2011年上市以来一直风波不断,主业持续低迷。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庞大集团上市7年来,仅2013年扣非净利为正。为提振业绩,缓解资金压力,庞大集团除了不断融资之外,一年内两次出售旗下4S店资产“粉饰”业绩。
与此同时,庞大集团实控人继去年5月减持1.07亿股公司股份后,目前已质押99.98%所持股份,而公司高管也在进行轮番减持。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
据了解,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三个方面。
具体来看,截至2014年底,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第一大股东,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民公司”)为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二者是一致行动人。
根据相关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年内两次卖店“粉饰”业绩
公开资料显示,庞大集团主营汽车销售服务,2011年上市。然而上市第二年,庞大集团巨亏8.25亿,令人咋舌。
此后,庞大集团尽管业绩有所回升,但扣非后净利仍不容乐观。2013年至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39.85亿、603.15亿、563.75亿、660.09亿、704.85亿,同比增长10.71%、-5.74%、-6.53%、17.09%、6.78%;净利润2.11亿、1.42亿、2.36亿、3.82亿、2.12亿,同比增长125.55%、-32.86%、66.6%、61.9%、-44.45%;扣非后净利润-4414.48%、-2.73亿、-3063.61万、1.95亿、-2.09亿。庞大集团上市七年来,仅2016年扣非净利润为正。
今年一季度,庞大集团业绩继续下滑,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41.23亿、同比下滑10.71%,净利润4579.73万,同比下滑60.82%。
现金流方面,2013年至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1.92亿、56.41亿、-16.13亿、11.31亿、-24.89亿。这也意味着近几年来庞大集团一直深陷主业亏损的泥潭。
值得一提的是,庞大集团上市后不断扩大资产规模,而公司资产负债率高居不下。2011年至2017年,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1.33%、85.89%、86.01%、81.90%、80.28%、81.52%、78.93%。
为缓解资金压力,庞大集团除了多次进行融资外,还通过卖店回笼资金。
5月14日,庞大集团抛出资产出售公告,公司拟向广汇汽车转让下属五家子公司赤峰奔驰、德州奔驰、唐山奔驰、邯郸奔驰及济南奔驰的100%股权。本次交易转让价款拟定为12.53亿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预计给本公司带来的收益为6.16亿元。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上述五家4S店总资产达12.42亿元,净资产达5.89亿元,分别占庞大集团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1%和4.4%,营业总收入为24.3亿元,约占报告期内庞大集团营业总收入的3.4%。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这已是庞大集团一年内第二次卖店“粉饰”业绩。早在2017年6月,庞大集团就通过出售旗下石家庄市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预计收益3576.8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继2017年5月17日份庞庆华控制的长城资管“清仓”减持1.07亿股公司股份后,截至目前庞庆华已质押所持99.98%公司股份。此外庞大集团三名高管在今年1月份减持157.5万股后,又有四名高管抛出不超过285万股的减持计划。
2. 庞大集团因披露信息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了吗
2018年5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公司实控人庞庆华、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庞大集团公告、资产管理协议、收益互换协议、庞庆华出具的承诺函、授权文件、情况说明、资金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据、公安机关文书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
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3. 庞大集团股票如何索赔
2018年5月17日,庞大集团(601258)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书》。证监会查明庞大集团涉嫌违法容事实为:
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亿股“庞大集团”的事实上,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项目实际受让方滦县横山钢结有限公司当时仍被其实际控制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未披露与其子公司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多笔关联交易;庞大集团还遗漏披露2016年10月24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事实。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处以60万元顶格行政处罚。
庞大集团(601258)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3日之间买入庞大集团(601258)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4. 庞大重整的艰辛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去年9月重整投资人发布增持计划后,成功扭转局面,使得ST庞大股价涨回1元以上,避免了退市的风险。按照股市现行规定,ST股票在20个交易日内跌破1元会被强行退市。当时ST庞大股价已经连续两日跌破1元,面临被强行退市的风险。
但是截至12月,重整投资人并未按规定完成增持计划。今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ST庞大重整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此次处罚主要因为ST庞大重整人未按规定完成增持计划。
据了解,深商控股、元维资产和国民运力作为三家重整投资人,承诺自2019年9月19日起,180天内增持庞大集团股份,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高于4亿元。但直到增持期限届满,重整投资人仅完成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0.493%,增持计划未完成。直到4月29日,三家公司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79.92%。
不过庞大也在朝着利好的形式发展。今年三季报显示,庞大集团1-9月营业收入为191.40亿元,同比增长18.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7721.29万元,同比增长103.73%。业内人士认为,如无特殊情况该公司今年全年可实现盈利,明年将有望摘帽。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签订的协议中,庞大集团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条件是承诺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归母净利润合计达到35亿元,或者分别不低于7亿元、11亿元、17亿元,如果不足部分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补足。而根据现阶段的归母净利润仅7721.29万元来说,庞大将很难达成。此后两年归母净利润还需完成超过34亿元,这对于现阶段的庞大而言,将会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大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5. 庞大集团今天被查处
恩知道了。
6. 庞大开年成功“摘帽” 净利润扭亏为盈
不过,尽管撤销了庞大的退市风险警示,但ST庞大还将被实施其他5项风险警示。其中包括,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纪律处分、2018年度财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被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公司2016年发行的三期债券均未能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交易所出具的相关年份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等级为D等。
结语
尽管数据上看来,庞大2019年在净利润上扭亏为盈,但对于改原因,庞大集团在公告中表示,2019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年利润影响金额为43.5亿元左右,主要是因为2019年度公司完成重整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因此,庞大若想真正“重生”,“自救”仍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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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周五买了庞大集团,晚上看公告才知道买了问题股,会退市吗
该公司2019年业绩不是亏损,而且今年1季度主营业务36.17亿,也就是有正常经营,1季报业绩也是减亏,从以上情况看,该公司今年没有退市风险。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如下:
1、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 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 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7、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8、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10、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11、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13、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14、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5、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16、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7、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18、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19、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0、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北京庞大集团为什么不开工资,拖欠工资3个月,要求劳动局惩罚
拖欠工资3个月,劳动者可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8)庞大集团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9. 庞大被证监会调查,真的有违法行为吗
当然了,不然无缘无故证监会会调查吗,后来还被罚款了呢,怎么可能没有违法行为,一个僵尸公司,纯靠贷款存活的。
10. 庞大集团成立零配件公司,这会是庞庆华“最后的倔强”吗
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了缸哥的注意: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庞大集团”)注资2000万元,成立庞大精配网(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然该公司由庞大集团百分百持股成立的,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庞庆华,其持股20.84%,这个持股比例与庞庆华在庞大集团的持股比例相同。
实际上这并不是庞大第一次进入到零配件领域,早在2015年,以生产石墨烯机油为主业的唐山市烯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便宣告成立,而这家公司的背后大股东则是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庞大集团密不可分,在这里不便展开写,大家只要知道庞庆华和其子庞伟是这家公司的董事即可。
有了石墨烯机油后,庞大集团旗下的售后网点便成为这些机油的销售渠道,其中利润颇为丰厚。
实际上,汽车后市场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挖掘,除了机油外,还有很多零部件,比如各种滤芯、比如轮胎、比如各类清洗剂等等。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截止2019年上半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便达到了2.5亿辆,市场容量足够大,而现在除了主机厂的零部件外,还没有哪个零部件公司能拥有像庞大集团这样精准的销售渠道。
对于庞大集团来说,零部件市场的确是个机会;那么对于庞庆华来说,又能否通过零部件市场来缓解甚至解决庞大集团的危机呢?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