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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审批

发布时间:2022-04-01 11:29:49

⑴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二者根本的区别是在二级市场(股市)是否能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只局限于对特定的法人及团体或单位职工发行,但不能公开交易流通.等上市批准后方能参加交易,流通.二者都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资金优越性及保证.你要是去上班的话,二者对福利,待遇的优厚发放多少上没有严格定义上的区别,只能说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等多家行政单位的审批,从规模,资金,安全生产,劳保待遇等多方比非上市公司要规范...

⑵ 公司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扩股引入外资,请问需要哪些流程特别是否需要什么审批

公司增资扩股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所有文件办理完毕后须向地税专管员和基本户的开户行说明,并交给相关工商局:

第一、目标公司须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

第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签字并盖章两份;
第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壹份;

第四、新老股东身份证明并签字盖章。

公司增资扩股有怎样的流程?

第一,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第二,拟定章程修正案;

第三,拟定增资扩股协议书;

第四,新增股东去银行缴款;

第五,在银行设立专项的验资帐户。



如果你单位是国有企业,则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正常三个月。
具体流程: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⑷ 各位,非上市企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向政府行政机构备案或审批需要什么提交什么文件么

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即可。调整方法必须符合规定,如果延长相对简单一些,如果缩短你就要费点精神写理由说明了

⑸ 非上市公司IPO要经过哪些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

⑹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

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中股东名册的操作缺位造成的问题困扰着产权交易的诸多方面,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同样,上述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几乎不存在。由于中国采用的是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刚刚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质押登记的操作性强,运作成熟,因质押登记引起的相关争议很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是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股东名册质押记载制度的操作性缺陷,因此,思考建立合理的股份质押登记制度很有必要,必须结合独立第三方的托管和具有公示意义的登记才具有操作性,才可以避免前述的弊端存在。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托管制度建立是解决股份质押登记存在问题的关键。
1、托管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托管,狭义上是指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和簿记式证券的帐务记录和管理。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是托管的本意。对于簿记式股票,登记是托管的必要前提。随着实物证券交易日渐减少,托管首要含义是登记托管,股权(股票)的托管主要指股权登记托管,证券市场上的股权托管,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在登记托管基础上,提供托管的机构衍生出的托管业务包括: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托管也可以包括对特定事项的委托管理并履行与托管相适应的一系列管理和交易职责、义务,因此,在提供托管的机构角度看,托管是一个广义概念。
有观点认为,托管机构的业务性质是一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我们认为,股权登记托管是一种服务,或者说是一种带有垄断竞争意义的服务,但这种服务是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而产生;也就是说,托管是政府行政管理要求下的强制性要求,但与托管机构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股份登记托管的法律效力可以衍生于股东名册,托管的性质也必须延伸到股东名册记载事务的性质。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要求的一种公司义务,公司的这种义务对公司自身来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东认为公司记载不当可以提起民事确权、民事变更之诉,而非行政诉讼,被告也是公司,证监会关于股东名册诉讼事务的规定明白的说明了这一点。那么,公司为了规避股东名册记载错误等风险,或者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提升该义务的公信力、公示力,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股份登记托管,在公司和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性质,只能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作为一个企业,接受委托的时候要和上市公司签订上市托管协议。
然而,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特殊性在于公共管理色彩。由于托管的本质在于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不能是市场准入较低的服务。相反,它必然带有垄断特征的服务。政府应当提高托管服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监管,制订较低的托管业务收费标准。
既然是服务,必须讲求服务品质和减少业务风险。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托管业务时,应当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确定托管机构。不能把托管事务当做政府职能进行管理,确定托管机构要注重托管机构的服务意识。托管机构应当谨慎从业,必要时提取业务赔偿风险准备金、完善托管保险机制。
2、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体系
对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照证券法15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强制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该类型的托管制度以及在托管制度基础上的股份质押登记规定已经完善。而根据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我们可以建立非上市公司登记托管体系。
A、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股权登记来实现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只是工商机关的副本,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和工商机关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以工商机关登记为准。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应当涵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解决了这个定性问题,困扰已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管辖权问题则迎刃而解。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是由于担保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工商机关没法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在现行法律不作修改的前提下,只有把工商机关登记事项视为公司股东名册的全面托管才能为工商机关受理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为工商机关办理的股份质押登记提供法律效力。
B、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由于目前基本属于当地体改部门管理。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体改部门颁布地方性规章,指定某间机构办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托管业务模式比照前述上市公司的托管体系办理。目前,托管机构大多由各地方自行指定,包括工商系统、政府其他部门、证券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比如上海、厦门等地方设立产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冻结、过户交易等均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上述股份托管应是一种强制性的托管,与股份有关的交易和其他事宜均应在托管机构办理才有效。
之所以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沿用有限公司由工商系统托管的体系,原因在于工商登记事项不能包括未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见,法律和行政法规认可的强制登记事项只有这八项。工商机关只登记发起人股份,这是由股份公司的性质决定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被称为股票,除发起人股、高管人员股等例外情形外,原则上能够自由流通,如果将非发起人股列入登记范围,势必影响股票的交易流通,违反了股份公司的本质。事实上,非发起人股东数量可能很多,无法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成立较长时间的未上市股份公司。
因此,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不适合在工商机关登记,那么,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初始登记的情况下,非发起人股发生股份流转和变动,工商机关的登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在工商机关办理股份转让等变更登记。此外,工商机关系行政机关,其设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制度必须有法律依据,刚生效不久的《行政许可法》设立新的审批、登记、许可等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当前各级政府正在进行的减少审批事项的改革,客观上更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
(二)在前述托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妥善解决因股份出质记载公司股东名册方生效的规定而产生的问题。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问题。
在托管制度建立后,工商机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股权托管机构。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股份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均进行详细记载并具备法律上的公示效力,且股东名册保存于工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应在工商机关办理,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机关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现行股份出质记载方式,而是迳行规定股份出质应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在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该规定同样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问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强制托管制度建立后,股份出质的登记应在托管机构办理。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托管机构本身就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场所,而股份出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将来实现质权时,必然涉及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此,由托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操作层面看,托管机构的股份托管本身具备公示效力,在托管机构进行出质登记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避免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规定的诸多缺陷,也与现行法律关于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质的登记规定具备同样的良性效果。

⑺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

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在沪深两市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因此这类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而未上市的公司股权比较私有化,因此二者之间的区别有:
1.公司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更简单。未上市的时候,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融资,但上市后,有了更多的股权,进行再融资就比较简单了;而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向二级市场融资。
2.被收购的概率小。公司未上市之前,如果别的公司准备收购,那么付出的成本少,而上市后公司总市值会增加,因此被收购的可能性小;而非上市公司被收购的概率大。
3.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口碑。当同样的产品摆在面前,肯定会选择那些已经上市的,而未上市的产品由于知名度不高,所以被选择的可能性小。
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主要集中在部分高管手中,关于公司决策可能都是法人说了算,而上市公司相关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拓展资料
一、公司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想要上市的公司大体需要满足这几点:首先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其次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另外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需要满足:
1.上市公司近在3个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要在3000万以上;
2.在发行前,公司的股份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
3.公司在最近的一期的收入没有出现亏损,无须弥补;
4.公司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在20%以上;
5.公司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要有5000万,或者营业收入达3亿以上。
二、公司上市需要哪些流程?
在提交IPO申请之前需要先判断公司类别,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后就进行上市辅导,然后还需要经过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这个环节。
紧接着这份文件就会被送去初审会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就流到发审会进行评审,通常来说审批成功后就会得到批文,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发行公司可以在这六个月内决定具体的发行时间,一般来说许多公司会在获批后的一个月左右选择上市。
三、公司上市有什么好处?
公司上市除了能够融资外,还能起到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及资源整合的作用。
公司在上市之后会变得更加透明化,会接受证监部门、相关机构及群众多方监督,因此在如此严格的监管下,公司会积极接受整改,不断地完善组织架构及规章制度,使得公司的决策更加妥当,发展更加平稳。
另外,上市能够给公司提升较高的知名度,凸显整条供应链上的地位,这将有利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等资源的聚集。

⑻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审批机关是谁谁来监管

按照《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监管办法》第31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监管办法》第32条规定“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监管办法》第36条、3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⑼ 非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什么部分审批 上市公司呢

可以的,看看下面的解释: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②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③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④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⑤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⑥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⑧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⑨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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