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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

发布时间:2022-04-03 11:51:56

❶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怎样的手续

质押方需要哪些,不同的质押人需要不同的手续。

❷ 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吗

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要资金来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或房屋的质押等手续。股市事实上也存在“质押”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就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扩大一下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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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这种担保方式,就是为了能让债务得到履行而为其做担保,债务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暂扣给债权人(银行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股权优先受偿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关于财务状况无法正常经营了,迫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
假如企业近期需要资金2000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假设由银行出借资金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因此,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此外,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是有上限的,通常情况下为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的5成到6成,大多5折,期限普遍是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股权能不能进行质押还是要看股权是否被冻结。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网及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在股市里一定要学会留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需要大家重视的。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边涵盖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它就是一种作用于融资的工具,是可以用来补充现金流,还有就是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关于一些潜在的风险还是尚存的,例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产生的影响是好是坏,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可以视为利好,这怎么说都是利于开疆扩土的事。还有,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情况的话,即市场上所存的该股的股票数量都减少了,需求量变化不是很大,拉升该股所需要的资金量随之变少,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可以更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仅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情况,公司财务的窘况也就被暴露了,投资者会减少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万一导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预警线,证券公司一旦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导致负面反馈发生,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最后可能使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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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办理质押,国内是否有相应案例

可以质押,但是要注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因此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对目标股权进行一个充分评估,否则股权价值评估过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担保作用。

质押合同签订前,需要收集目标公司以下信息:注册资本的构成(现金资本、其他资本各占比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等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收集信息后建议请财务或外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2、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规定,适用该规定。所以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收集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决议需要股东签字+手印)。
3、股权质押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质押合同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合同,这就要求签订质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工商局对合同模板是否有具体的要求。腾讯重创空间为例,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❹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第二百二十抄六条以袭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❺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基于现阶段公司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运作不规范,上述规定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现实操作的困难,很多股权质押效力之争即源于上述规定,不但妨害质权的顺利实现,也对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股东名册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东名册在实践中被认可的程度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内容、法律地位等规定虽然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或者建立之后又废除,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机关的记载。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东名册,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股东名册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成为被法律认可的权威依据。
2、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1、因质权人因无法证明股份质押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问题。股东名单虽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但股东名册保存于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质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出质人或公司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将导致质权人无法证明股份出质已履行法定的记载程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因此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正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制度有待于改进。

❻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用来抵押(不是质押)为什么呢

答案是肯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是指,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可以出质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

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当于股票质押,有公开市场,价格透明,只需要做好公告,办理好登记,关注出质限额、股价波动、,控制质押风险,这都不是事儿。


担保法、物权法对股权质押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经济发达地区办理股权质押相对多一些,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偏僻地区,很多登记机关(原来叫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办人员都没有经历过,甚至没有听说过,更不知道办理质押登记的流程,还需要质押人或质权人反复交流,摸索实践。

❼ 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

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中股东名册的操作缺位造成的问题困扰着产权交易的诸多方面,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同样,上述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几乎不存在。由于中国采用的是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刚刚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质押登记的操作性强,运作成熟,因质押登记引起的相关争议很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是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股东名册质押记载制度的操作性缺陷,因此,思考建立合理的股份质押登记制度很有必要,必须结合独立第三方的托管和具有公示意义的登记才具有操作性,才可以避免前述的弊端存在。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托管制度建立是解决股份质押登记存在问题的关键。
1、托管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托管,狭义上是指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和簿记式证券的帐务记录和管理。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是托管的本意。对于簿记式股票,登记是托管的必要前提。随着实物证券交易日渐减少,托管首要含义是登记托管,股权(股票)的托管主要指股权登记托管,证券市场上的股权托管,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在登记托管基础上,提供托管的机构衍生出的托管业务包括: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托管也可以包括对特定事项的委托管理并履行与托管相适应的一系列管理和交易职责、义务,因此,在提供托管的机构角度看,托管是一个广义概念。
有观点认为,托管机构的业务性质是一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我们认为,股权登记托管是一种服务,或者说是一种带有垄断竞争意义的服务,但这种服务是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而产生;也就是说,托管是政府行政管理要求下的强制性要求,但与托管机构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股份登记托管的法律效力可以衍生于股东名册,托管的性质也必须延伸到股东名册记载事务的性质。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要求的一种公司义务,公司的这种义务对公司自身来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东认为公司记载不当可以提起民事确权、民事变更之诉,而非行政诉讼,被告也是公司,证监会关于股东名册诉讼事务的规定明白的说明了这一点。那么,公司为了规避股东名册记载错误等风险,或者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提升该义务的公信力、公示力,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股份登记托管,在公司和托管机构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这些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性质,只能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作为一个企业,接受委托的时候要和上市公司签订上市托管协议。
然而,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特殊性在于公共管理色彩。由于托管的本质在于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不能是市场准入较低的服务。相反,它必然带有垄断特征的服务。政府应当提高托管服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监管,制订较低的托管业务收费标准。
既然是服务,必须讲求服务品质和减少业务风险。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托管业务时,应当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确定托管机构。不能把托管事务当做政府职能进行管理,确定托管机构要注重托管机构的服务意识。托管机构应当谨慎从业,必要时提取业务赔偿风险准备金、完善托管保险机制。
2、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体系
对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照证券法15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强制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该类型的托管制度以及在托管制度基础上的股份质押登记规定已经完善。而根据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我们可以建立非上市公司登记托管体系。
A、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股权登记来实现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只是工商机关的副本,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和工商机关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以工商机关登记为准。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应当涵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解决了这个定性问题,困扰已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管辖权问题则迎刃而解。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是由于担保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工商机关没法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在现行法律不作修改的前提下,只有把工商机关登记事项视为公司股东名册的全面托管才能为工商机关受理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为工商机关办理的股份质押登记提供法律效力。
B、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由于目前基本属于当地体改部门管理。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体改部门颁布地方性规章,指定某间机构办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托管业务模式比照前述上市公司的托管体系办理。目前,托管机构大多由各地方自行指定,包括工商系统、政府其他部门、证券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比如上海、厦门等地方设立产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冻结、过户交易等均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上述股份托管应是一种强制性的托管,与股份有关的交易和其他事宜均应在托管机构办理才有效。
之所以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沿用有限公司由工商系统托管的体系,原因在于工商登记事项不能包括未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见,法律和行政法规认可的强制登记事项只有这八项。工商机关只登记发起人股份,这是由股份公司的性质决定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被称为股票,除发起人股、高管人员股等例外情形外,原则上能够自由流通,如果将非发起人股列入登记范围,势必影响股票的交易流通,违反了股份公司的本质。事实上,非发起人股东数量可能很多,无法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成立较长时间的未上市股份公司。
因此,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不适合在工商机关登记,那么,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初始登记的情况下,非发起人股发生股份流转和变动,工商机关的登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在工商机关办理股份转让等变更登记。此外,工商机关系行政机关,其设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制度必须有法律依据,刚生效不久的《行政许可法》设立新的审批、登记、许可等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当前各级政府正在进行的减少审批事项的改革,客观上更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
(二)在前述托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妥善解决因股份出质记载公司股东名册方生效的规定而产生的问题。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问题。
在托管制度建立后,工商机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股权托管机构。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股份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均进行详细记载并具备法律上的公示效力,且股东名册保存于工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应在工商机关办理,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机关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现行股份出质记载方式,而是迳行规定股份出质应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在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该规定同样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
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问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强制托管制度建立后,股份出质的登记应在托管机构办理。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托管机构本身就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场所,而股份出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将来实现质权时,必然涉及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此,由托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操作层面看,托管机构的股份托管本身具备公示效力,在托管机构进行出质登记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避免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规定的诸多缺陷,也与现行法律关于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质的登记规定具备同样的良性效果。

❽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如何办理2015年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也都有听过一些人因为需要资金做应急而做过汽车和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里也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在今天先让大家对“股权质押”的具体内容做一番分析吧。拓宽一下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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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就是给履行债务进行保证,债务人(公司)或则是第三人据法合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一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现在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了,很着急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
若某企业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2000万,融资时用股票进行质押,倘若银行出借资金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这也是银行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原因。以此来避免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此外,针对公司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要求的,通常股票质押时拥有5~6折的质押率,大多5折,期限普遍是半年至2年,那么最后质押率水准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要特别注意,被冻结的股权是不能够进行质押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查询地方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官网或者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在股市里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要多注意的。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属于融资工具,可以用它来弥补,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不过,多多少少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完全可视作利好,毕竟还是比较利于开疆扩土。另外,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的意思就是目前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都是减少的状态,需求量变化不是很大,拉升这个股票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的话,处在市场风口,相对来说还是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仅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情况,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还有,假如股权进行高质押,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倘若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造成负面消息,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产生股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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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否有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有效。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银行对非上市公司开展的股权质押业务成交量少,证券公司亦是如此,但是随着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一些挂牌企业可以参与股权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❿ 非上市公司如何办理股权质押是否要到工商局办理手续谢谢!!!!

如果系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签订股票质押协议,并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方生效;如果股份没有托管,又没有在沪深两个交易所结算中心登记,则应当到工商局登记后方生效。
同时,应当在公司留存的股东名册上作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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