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中对多次不参加股东大会,对决议不表决怎么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㈡ 公司由于某一股东犯了错不太严重,股东大会决定开除该股东,请问股东权益会受到影响吗是否需要变更股东。
开除股东?是开除董事会还是强迫退股的意思呢?如果是后者,这股东大会决议恐怕是违法的吧?
如果该股东所犯错误给公司其它股东造成了损失,那应该提交证据请求赔偿,决议开除,谁知道是不是可以做局放套呢?
不知道所问是指股东大会如何不违法还是该股东如何不违法。
前者,最好的办法是提交损失证据,要求赔偿,让该股东知难而退,逼退该股东,这样既达目的又不违法。
后者,收集损失轻微证据,拒绝接受开除决定,收集股份尽量控股。当然,都闹到这份上了,继续留在这公司里面肯定是赔钱,不如自动退出。
㈢ 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 公司该怎么办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解答: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每个股东都具有相同的表决权。另外还要看公司章程对增资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还是股东人数多数决,也就是说章程的规定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如果是资本多数决,那么李某不参加股东会,你们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人数多数决,仅仅一个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并不一定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当然,如果出现极端情况,也就是说,你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章程规定,增资方案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话,股东李某不参加股东会,你们公司不可能会形成有效的增资方案。但是即便出现此类极端情况,也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仍会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你们其他股东,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㈣ 为什么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不浪费大会时间
㈤ 我是控股股东,可是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不参加会议怎么办
你好:
具体需要依据你们公司的章程,看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何规定。
如果没有不利的规定,并且召集程序及通知程序合法,则其他股东不参加会议并无影响,只需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诸如:本次会议于xx年xx日xx月召开,议题为xxx,xxx参加会议,其他股东无故未参加,会议决定如下:xxx),然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即可生效。
希望予以采纳,谢谢!
㈥ 以下事项中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是
你想事项中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报表决的通过的是在任何事情中一定要一般都是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但是一些比较普通的就是能够直接通过的。
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故意不参加股东会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故意不参加股东会的,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处理,经常看见的就是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可以视为弃权。可参照公司法第10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的规定,决议事项由到会股东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即可。否则因部份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将致使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损害大部分股东的权益。
二、由于股东的无故缺席,董事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同意,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其理由是:
1、这是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间的协议,合法的协议必须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规定转让公司不动产须经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是所有股东(包括到会股东和未到会股东)均认为该事项属于公司重要的事项,不可等闲视之。对于全体股东间的这项协议,全体股东均应当遵守。
2、弃权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出售公司不动产系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即便是认为不出席股东会的行为是“弃权”,“弃权”本身也不能解释为“同意”。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不能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法第104条之所以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是因为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泛的特点,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在50个以下,而且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基础。基于上述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程序和方式不能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