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方正有限公司是骗人的,大家不要上当!
作为一名民事诉讼律师,我经常处理此类案件,同时对这些奸商恨之入骨。遇到此类情况:
1、建议首先去向他们公司市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和他们公司协商解决。
2、如不能解决或他们故意推脱,可以到该商户所在商场(如海龙、鼎好、科贸、E世界、中科等)的投诉部门或商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商场核实后会对他们进行处罚警告并督促其合理解决。
3、若还不能解决,可以向北京市或海淀区消费者协会直接投诉,消费者协会会帮助维权。
4、若仍不能解决,可向北京市或海淀区工商局投诉。
5、若仍不能解决,可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不管哪一种解决方式,都应注意保存好证据。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
你应提出的具体维权方案为:
1、退款;2、退货;3、更换正品并退取差额;4、要求他们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赔礼道歉;5、赔偿误工费若干(耽误工作的工资+交通费+通讯费+投诉、起诉费)。
以上,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2. 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股权激励协议中能否约定无偿收回激励股权?
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时,针对激励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对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回购。根据激励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约定一般分为三类:
1、激励对象无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当发生激励对象因固定服务期满后辞职的,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注销的等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激励对象无过失行为。
在该等情况下,企业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未确认的期权应被注销,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约定价格回购,如按市场价回购、按净资产计算相应价格回购等。
2、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因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大目的是为了锁定人才,所以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会要求员工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为公司服务,这种约定我们一般称为服务期。若员工在这种固定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同于第一种情况下员工因不可抗力辞职的情形,也不同于员工有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过错而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们一般称之为“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已授予的激励期权,激励对象已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原价格回购,且该激励对象必须退回其已分得的红利。
3、因激励对象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激励对象存在收受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关于激励计划的保密事项;未经同意转让期权;违反公司竞业限制,可以归纳为激励对象存在过错行为,股权激励协议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没收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激励对象已持有的股权由原转让方无偿收回。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我们可能已经习以为常,因其相对公平,司法实践中也认可此等约定的效力。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公司依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可无偿收回激励员工的股权,且不再退回激励员工缴纳的保证金和购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先来看看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魏亚峰担任方正公司下属企业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的常务副总裁。
2007年,魏亚峰与方正公司签订了虚拟股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了购买虚拟股事宜。
同年,魏亚峰支付了购股款,购买了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票。依据方正公司虚拟股票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3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并且规定“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8年,魏亚峰在锁定期内辞职,要求方正公司向其返还购股款。另外,魏亚峰在工作期间违反了方正公司和正信公司(方正公司的下属公司,是魏亚峰任职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激励方案中有关激励对象有过错,则丧失获授股权,且公司可不返还购股资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1)方正公司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权,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而且,这一约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是对等的,故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2)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未改变股权归属主体,仅是附条件地授予相应股份的收益权。 激励对象为此支付的购股资金,其实转化为了待行权内容的组成部分,激励对象如最终行权,公司在给与激励对象红利时,也事实上返还了员工购股款。
如果魏亚峰因特定情形而丧失收益权,则公司返还其购股资金的可能也一并丧失,魏亚峰应自行承担这一后果。此类约定不违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故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对此无异议。
魏亚峰不服一审判决,并诉至二审,二审法院亦认为,《激励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魏亚峰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来看一看广东 省雪莱特光电股份有限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02年12月30日,原告蔡国生与被告李正辉(时任雪莱特副总经理)签署了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原告将个人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保证从持股之日至少在公司服务满5年。文件签署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原告又将个人持有的962294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于同日承诺: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否则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约定了赔偿计算标准。
2007年8月27日,被告辞去副总经理、董事职务,离开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股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剩余4个月服务时间所对应的348259股股票,应当退还给原告柴国生,并依据双方约定赔偿原告19294014.7元。 即对于约定的经济赔偿,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律师评论
我们从法院判决来看,对于因员工过错终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该情形下公司有权无偿回购激励股权的有关约定,它效力是被认可的。
一方面,既然公司以一定条件向员工授予股权,也就享有在特定条件下收回股权的权利。
另一方面,员工侵害来了公司合法权益,也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平原则来看,公司予以无偿回购,不退回保证金也并无不当。
如果在此之外公司还对员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员工可以主张扣除已被收回的股权的价值。
3. 公司扣员工工资怎么办
公司要办年会没钱,扣工资…
上班指纹打卡晚了25秒,扣工资…
项目要的PPT标点都用了半角,扣工资…
团建活动上多吃了一份甜点,扣工资……
网上一查,各大大小小的公司扣工资的理由不要太多太清奇,然而这众多的扣工资理由,基本都是违法的!
《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只有这么扣工资,才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工资的形式,一种是代扣,一种是赔偿单位损失。
代扣工资,扣的钱是员工应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社保费用,或者输了抚养权官司要给的抚养费、被法院判定扣给父母的赡养费。扣下来的钱并不归单位。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赔偿单位损失——因员工本人工作出错,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比如前段时间网传某公司实习生乱用“微软雅黑”字体,导致公司被方正公司和Adobe索赔天价赔偿金,公司有权要求直接过错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行就扣工资,月付还钱。
但这种扣工资也不能全扣,要保障员工的生活。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员工请了病假、事假,单位可以依法扣除请假当天应发的工资,不干活就不拿工资,这部分规定还是合理的。
以下情况都不能扣工资
上班迟到早退不能扣工资
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规章制度等合法手段来“奖勤罚懒”,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化,并且及时公示给员工。
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明显缺乏合理性,或与《劳动法》相关规定相冲突,也会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被认定无效。
销售任务未完成不能扣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于“业绩没完成就扣工资”现象的明确规定
第56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本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也无论劳动合同、协议上双方是怎么约定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至少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不能扣工资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以“你人已经走了,最后一个月工资不给了”为由克扣工资的,都是违法,无论员工辞职是否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
员工休年假不能扣工资
不仅年假,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带薪年假这个称呼可不是说着玩的。
分清公司是“扣工资”还是“扣奖金”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给员工的工资,都是工资+绩效的形式。效果就是单位处罚员工时,扣的不是工资而是奖金,例如“奖金”部分包括全勤、绩效等,对无持刀早退、无事病假休、无旷工、无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足额发放,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员工不发或少发“奖金”,这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发生纠纷,没有足够硬的证据也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一定要明确,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实施处罚,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授予的罚款处罚权利,除本文所讲几种情况外,任何理由不能克扣员工工资。
4. 负债超三千亿,方正集团濒临破产,此事件对旗下子公司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方正集团已经濒临破产,据说所欠负债已经达到了3030亿,可以说是很难再有回旋的余地了,因为这样的负债情况,任凭
5. 淘宝店铺被方正投诉字体侵权如何处理
淘宝店铺被方正投诉字体侵权:
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在判决案子时,优先以前面对此类案件有过判决生效的判决书作为参考。
①2009年,方正起诉暴雪,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电子胜诉,但是赔偿结果仅为14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万元。事实上,140万元赔偿还不够方正电子在这件案子上缴纳的案件诉讼费208万元,更不用说为打击侵权花费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一系列支出近100万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并只保护了方正字库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侵害了方正字库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没有支持方正电子此前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要求。
②2011年,方正起诉宝洁,败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方正电子败诉,并驳回方正所有相关诉讼请求。
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这一条有点绕口,柴木头给大家翻译一下:意思就是我们在使用方正字体时,是其他软件自带的,不是我们故意侵犯你的版权,你或者那些带方正字体的软件,都没有明确的提示过我需要你们方正公司的授权,所以就当是你默认我可以使用你们方正的字体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方正在找到大家提出侵权的时候,会明确告知你侵权了,需要得到他们公司授权,并给一个时间段限制让去修改的缘由。
6. 集团公司怎样使用商标最好
申请人的名字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目前,对商标的显著性,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标,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
此外,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企业应如何选择和设计商标
商标,体现着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精神名片。人们认识一个企业,往往是从其商标开始。因此,设计选择一个好的商标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企业的商标一旦确定,接下来就是投入巨资对其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其知名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它、接受它、喜欢它。如果当初商标没有设计、选择好,等发现它有不适合消费者口味,不利于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时,再改换商标,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一是经济损失,投入的广告费将付之东流;二是时间损失,选择一个新商标需要时间,注册一个新商标也需要约一年半的时间,那么这中间企业怎么办呢?目前,不少企业选择商标非常随便,没有长远打算,这种状况应当转变。
那么如何设计,选择一个商标呢?
有的企业自己设计和选择的,大多数是借助于外力进行设计和筛选,更有聪明的企业不惜金钱向社会征集。
例如:美孚石油公司为了设计既符合世界各国风俗,又符合各国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历经6年,耗资1亿多美元,调查了55个国家和地区,最后从设计的1万多件商标中筛选出一个“EXXON”商标。可见选择、设计个商标有多么重要。
不管是向社会征集,委托别人设计或是企业自己设计,选择商标,都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和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内,都对商标有禁用规定,如果只在我国使用和注册,就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产品要出口到国外,要在国外使用和注册商标,还要符合外国商标法的规定。
(二)要符合民俗、民风和民族习惯。商标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口味,绝不能用消费者忌讳的文字、图形做商标。比如我国许多地方忌猫头鹰,如果你把猫头鹰商标用在商品上,那么这些商品在这些忌讳的地区肯定卖不出去。另外,在我国比较合适的商标,到另一个国家可能就不行,因为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选择一个商标时,一定要考虑民族因素。
(三)商标要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合。每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那么选择商标,就要考虑这些特点和用途,以免产生不良的效果。比如,一个商标用在杀虫剂上很贴切,就不能把用在食品上。“敌杀死”是一个很好的用于杀虫剂的暗示性商标,绝对不能用在饮料上。
(四)独创性。独创性是指商标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匠心。独创,才能产生惊人之作,才能造就吸引人的商标,然后发展成为驰名商标。柯达(KO-DAK)、索尼(SONY)、奔驰、海尔,无一不是独创的商标。在我国不少企业习惯于选择花鸟虫、山水林木、文物古迹、飞禽走兽等做商标,什么龙啊、凤啊、长城阿等等,缺乏创新,不能引人入胜,达不到作为一件好商标应有的条件。
当然,近年来突破传统框框约束,大胆构思,不落俗套,让人拍案叫绝的商标佳作也不少,比如广东“健力宝”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的“方正”商标等等。江苏红豆集团的“红豆”商标,也是一件商标佳作,它使人联想唐代大诗人王维《相思》的诗:“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正是借着这个创新新颖的品牌,红豆服装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壮大。
3、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商品名称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它的作用是把不同种类的商品区分开来。商标的作用是在于把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区分开来。
4、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号联系
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商号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与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其作用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一定行业中,识别不同的企业。而且识别的是整个企业,商标的作用是区别一个企业的商品和其他企业的商品;商号必须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件》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和使用,并按该《条例》规定使用和进行管理,商标必须按 《商标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的法律效力范围不同。一个商标一旦获准注册,那么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而对商号则实行地域性保护,商标和商标还有一点区别,就是一个企业可以使用和注册很多商标,而商号只有一个。
商标与商号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它们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而且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的推广的作用。
5、商标与装璜的区别
商品装璜,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主要功能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商标与商品装璜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二者的主要功能不同,商标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的制造者或经营者,而商品装璜渲染美化商品,以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次,商标应具备显著性的特点,构图应简单鲜明,醒目。商品装璜一般由较复杂的图案色彩构成的。再次,商标图样一经注册就不得改动,而且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璜可以随意改动。最后,商标的内容不能表现和说明商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但作为商品装璜却可以表现商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
6、未注册商标的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7、什么商标可以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的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8、什么人可以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三资企业,他也可以在中国向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其资格视同大陆申请人。
9、什么是商标异议
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小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0、异议申请程序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审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与裁定;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可执行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11、侵权处理
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问题,许多知名企业的知名产品经常会遇到假冒品的困扰,给该知名企业的产品信誉带来严重损害。同时一些不法份子,企图规避法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外包装装璜、商标,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其行为不仅是对企业在先权利的损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应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您的身上,您又该如何办理呢?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那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12、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这一点,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存在,许可使用权只是商标专用权的派生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人商标知识的馈乏,竟致接受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并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许可费。国内企业之间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在对外开放后,我国不少企业接受外商在中国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上当受骗,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在获得利益或侵权行为被发觉后逃之夭夭,结果“被许可人”遭到处罚。因此,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比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因此,中国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计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客观条件和技术水平等的限制,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毕竟与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差别,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物便利,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是必要的。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事关重大,当事人双方必须慎重对待,最好能聘请商标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做为顾问,或者由商标事务所代理办理许可使用事宜。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生效时间;
(12)对方签字盖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
就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有:一是收取许可使用费;二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也不得注销许可使用的商标。
就被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二是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三是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本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四是不是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
7. 怎样向政府执法部门投诉方正宽带,希望这公司快点倒闭,快点滚出北京上海,避免他们坑骗更多的人!!!
现在不光是你说的这个宽带,包括什么长城宽带啊?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都是这个样子,价钱是非常便宜的,但是效果是最差的
8. 方正证券公司诈骗我们血汗钱营业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我应该到哪里辽宁证监
去辽宁证监会诉讼。
辽宁省证监局的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邮编:110003。监管工作职能辽宁证监局监管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辽宁省辖区内(不含大连,下同)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沈阳稽查局为大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大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和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授权进行处理;执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涉及证券期货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证券期货方面的来信来访;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任务。
9. 北大方正集团董事长魏新判刑没有
经审查事实清楚,无罪释放。
10. 问:商标注册申请书里的申请人的名称应该怎么写
申请人的名字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目前,对商标的显著性,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标,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
此外,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企业应如何选择和设计商标
商标,体现着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精神名片。人们认识一个企业,往往是从其商标开始。因此,设计选择一个好的商标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企业的商标一旦确定,接下来就是投入巨资对其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其知名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它、接受它、喜欢它。如果当初商标没有设计、选择好,等发现它有不适合消费者口味,不利于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时,再改换商标,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一是经济损失,投入的广告费将付之东流;二是时间损失,选择一个新商标需要时间,注册一个新商标也需要约一年半的时间,那么这中间企业怎么办呢?目前,不少企业选择商标非常随便,没有长远打算,这种状况应当转变。
那么如何设计,选择一个商标呢?
有的企业自己设计和选择的,大多数是借助于外力进行设计和筛选,更有聪明的企业不惜金钱向社会征集。
例如:美孚石油公司为了设计既符合世界各国风俗,又符合各国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历经6年,耗资1亿多美元,调查了55个国家和地区,最后从设计的1万多件商标中筛选出一个“EXXON”商标。可见选择、设计个商标有多么重要。
不管是向社会征集,委托别人设计或是企业自己设计,选择商标,都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和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内,都对商标有禁用规定,如果只在我国使用和注册,就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产品要出口到国外,要在国外使用和注册商标,还要符合外国商标法的规定。
(二)要符合民俗、民风和民族习惯。商标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口味,绝不能用消费者忌讳的文字、图形做商标。比如我国许多地方忌猫头鹰,如果你把猫头鹰商标用在商品上,那么这些商品在这些忌讳的地区肯定卖不出去。另外,在我国比较合适的商标,到另一个国家可能就不行,因为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选择一个商标时,一定要考虑民族因素。
(三)商标要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合。每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那么选择商标,就要考虑这些特点和用途,以免产生不良的效果。比如,一个商标用在杀虫剂上很贴切,就不能把用在食品上。“敌杀死”是一个很好的用于杀虫剂的暗示性商标,绝对不能用在饮料上。
(四)独创性。独创性是指商标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匠心。独创,才能产生惊人之作,才能造就吸引人的商标,然后发展成为驰名商标。柯达(KO-DAK)、索尼(SONY)、奔驰、海尔,无一不是独创的商标。在我国不少企业习惯于选择花鸟虫、山水林木、文物古迹、飞禽走兽等做商标,什么龙啊、凤啊、长城阿等等,缺乏创新,不能引人入胜,达不到作为一件好商标应有的条件。
当然,近年来突破传统框框约束,大胆构思,不落俗套,让人拍案叫绝的商标佳作也不少,比如广东“健力宝”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的“方正”商标等等。江苏红豆集团的“红豆”商标,也是一件商标佳作,它使人联想唐代大诗人王维《相思》的诗:“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正是借着这个创新新颖的品牌,红豆服装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壮大。
3、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商品名称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它的作用是把不同种类的商品区分开来。商标的作用是在于把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区分开来。
4、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号联系
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商号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与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其作用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一定行业中,识别不同的企业。而且识别的是整个企业,商标的作用是区别一个企业的商品和其他企业的商品;商号必须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件》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和使用,并按该《条例》规定使用和进行管理,商标必须按 《商标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的法律效力范围不同。一个商标一旦获准注册,那么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而对商号则实行地域性保护,商标和商标还有一点区别,就是一个企业可以使用和注册很多商标,而商号只有一个。
商标与商号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它们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而且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的推广的作用。
5、商标与装璜的区别
商品装璜,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主要功能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商标与商品装璜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二者的主要功能不同,商标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的制造者或经营者,而商品装璜渲染美化商品,以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其次,商标应具备显著性的特点,构图应简单鲜明,醒目。商品装璜一般由较复杂的图案色彩构成的。再次,商标图样一经注册就不得改动,而且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璜可以随意改动。最后,商标的内容不能表现和说明商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但作为商品装璜却可以表现商品的内容、性质、特点等。
6、未注册商标的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7、什么商标可以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的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8、什么人可以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三资企业,他也可以在中国向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其资格视同大陆申请人。
9、什么是商标异议
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小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0、异议申请程序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审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与裁定;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可执行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11、侵权处理
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问题,许多知名企业的知名产品经常会遇到假冒品的困扰,给该知名企业的产品信誉带来严重损害。同时一些不法份子,企图规避法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外包装装璜、商标,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其行为不仅是对企业在先权利的损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应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您的身上,您又该如何办理呢?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那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12、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1、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这一点,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存在,许可使用权只是商标专用权的派生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人商标知识的馈乏,竟致接受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并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许可费。国内企业之间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在对外开放后,我国不少企业接受外商在中国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上当受骗,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在获得利益或侵权行为被发觉后逃之夭夭,结果“被许可人”遭到处罚。因此,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比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因此,中国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计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客观条件和技术水平等的限制,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毕竟与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差别,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物便利,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是必要的。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事关重大,当事人双方必须慎重对待,最好能聘请商标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做为顾问,或者由商标事务所代理办理许可使用事宜。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生效时间;
(12)对方签字盖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
就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有:一是收取许可使用费;二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也不得注销许可使用的商标。
就被许可方来说,其主要权利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一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二是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三是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本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四是不是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