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1)股东的监督权扩展阅读:
股东权变更特征:
因股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其变动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分析股权的特征,有助于认识股权变更的特殊性。下面对股权的特征以及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作简要分析:
1、股权的特征
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的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股权不同于物权
①从内容上看,股东权是一束权利,既含有财产性的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为财产权;表决权,董事选任权即为非财产性的权利,而物权只是财产权。
②从客体上分析,股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不是具体的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资产转化为抽象的资本,同时也相应地被法律拟定为相应的额度的股份,而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除知识产权外,物权的客体具有直观性。
③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㈡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而言,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是通过行使股东应有的监督权,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甚至监事的工作表现。具体来说:
1、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如董事、监事的选任、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等等作出自己的决定,这就是股东的表决权。
2、为防止董事会结党营私、滥权舞弊,你可依法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如表决权、董事解任请求权和董事的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亦可采取事后的救济措施。当然,实施这类预防措施和救济措施的基础是股东必须对公司有关经营活动中的信息具有知悉权。
(2)股东的监督权扩展阅读
新《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
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诉讼制度。
㈢ 股东有哪些权利
股东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㈣ 简述普通股股东有哪些主要权利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括:1,经营参与权。2,利润分配权。3,处置股份权。4,剩余财产分配权。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㈤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㈥ 股东哪些情权利受法律保护
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从这几个角度来做:即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利益转让股份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要作出转让自己财产所有权并取得股东身份的投资决定,要作出持有股份还是抛出股份或依法转让股份的决定,要作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何种反应的选择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掌握了足够地可供参考的并能据此作出判断的信息,即与公司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即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等等。 对股东而言,最大的失误可能是决策的失误,因此股东需要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投资活动的风险性,要将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充分的、真实的、及时的信息的占有是股东决策的基础,投资的基础。只有尽可能地为股东提供影响其投资行为的信息,才能使股东的决策更合理、更科学,才能使其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对于信息的作用的重要性,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维克里和米尔斯创造的非对称信息理论有精到的论述。按照他们的理论来讲,谁拥有较多信息资源谁就具有竞争优势,谁就能够完成信息充分条件下的决策;而只拥有较少信息资源者将处于相对竞争劣势。 当然,由于信息是多方面的,有的信息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如果连这类信息也要求公开,是不合理的;有的涉及股东尤其控股股东的隐私权,也是不宜公开的。披露的信息应是除法律规定可以保密的信息之外的信息。 知情权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权利,对股东来讲,是其权利实现的最基本性的权利;如果知情权能够有效地行使,则股东的其他权利益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否则,股东的其他权益将难以落实。 (二)股东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免上的参与权。是指股东可以依法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在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的权利。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对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操作的人员,包括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主要人员,具体来讲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人员。 基于股东的利益实现和公司经营目标的落实都有赖于这些重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上,股东不可不积极主动地在其任免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积极地参与。毕竟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经济活动是由他们来操作的;选择的经营管理者好,则可以使公司有一个好的发展;否则必将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败落,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股东的利益目标也会因此而落空。 而且,没有人事任免上的参与权,股东的知情权也是难以实现的,股东的其他权利当然也将难以真正实现。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的实现主要是由相应的经营管理者来协助实现的。 (三)股东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是指对于与公司的发展、命运有密切关联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股东有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表达自己意见、建议的权利。股东、投资者在将权利转移给公司时,是有其利益追求的。因此,股东必然要关心投资后的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股东也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显示出参与的热情。 对企业来讲,经营过程中的最大的风险是投资风险。企业经营者所作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和实现盈利目标的可能性,对企业来讲至关重要;对股东来讲,也是如此。要防止经营者对企业的错误、不当经营,防止经营者尤指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的对企业恶意经营,需要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在重大经营事项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中有某种形式的适度发言权。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监督、控制的作用。 (四)股东的监督权。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察、督导的权利。股东的监督权的产生首先是由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次是由于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当然,如果缺乏对公司、经营者必要的自主权的保障,则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有效地调动,股东权益最终也无法有效实现。因此,强调股东监督权不是要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不是要取代经营者的进取精神,不是要否定期权制等激励机制,相反,是要保障公司、股东、经营者、职工的合理权益的实现。
㈦ 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