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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汇金收购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22 02:57:56

① 中央汇金公司是什么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汇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

主要职能是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1)中央汇金收购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中央汇金公司是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汇金公司原由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领导小组指挥运作,现并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它是中国金融稳定局的窗口。有关金融稳定的行政性措施是由金融稳定局制定并执行的,而市场化的措施则是由中央汇金公司来操作。因此,汇金公司是国务院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 “工具性”公司。

对于汇金公司的定位,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公司成立之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对它的职责是这样阐述的:用外汇储备向商业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一种资本金投入。中央汇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将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使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

② 中央汇金公司是怎么回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资公司,2003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724.65亿元人民币,性质为国有独资.

汇金公司虽然名为公司,但有观点认为它仍是政府机构,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所以汇金公司被认为是“金融国资委”。此外,动用国家外汇储备用于国有企业因制度和机制的原因产生的亏损,也遭到部分学者专家的质疑,在程序上也有如吴敬琏等人认为汇金公司应取得人大财经委的授权。
汇金公司通过600亿美元(按照当时的汇率水平,折合4962亿元人民币)的外汇储备注资相继启动了中行、建行和工行的股份制改造。目前,汇金持有三家银行股权的净资产价值是6235亿元。而按照三家国有银行的市值计算,汇金持有的相应股权市值是15191.8亿元。这一市值已经超过了包括汇金公司注资和央行再贷款在内的改革成本。
过去两年多来,汇金公司通过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三家国有银行的部分股权和从三家银行获得分红,累计回收了968.625亿元的投资。
同时,作为中行和建行的绝对控股股东和工行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汇金公司主导着三家银行的分红政策。过去几年来,汇金公司累计从三家银行分得377.085亿元的红利。

③ 中央汇金公司与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就是著名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近年来承销了许多有名的上市公司的发行工作而声明大振,一举成为一级市场执牛耳的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共同投资,具有战略伙伴关系的国际投资银行。中金公司的股东分别是牶中国建设银行(占42.5%),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35%),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占7.5%),香港名士集团(占7.5%)。股东总资产逾5800亿美元。业务范围广阔,包括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项目融资顾问,人民币普通股、人民币特种股,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甚至取得A股经纪业务资格。中金公司成功承销中国电信(香港)在纽约和香港的成功上市。共筹集资金42.2亿美元,境内外运作也是大手笔,堪称中国第一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资公司,2003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724.65亿元人民币,性质为国有独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七楼。

公司管理层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分别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委派。公司成立时董事长为外管局局长郭树清,副董事长为外管局副局长马德伦(2004年10月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接任),总经理为外管局副局长胡晓炼(2004年9月调任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由谢平接任)。董事会成员包括:外管局副局长李东荣,外管局储备管理司司长黄国波,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因经济问题已被拘),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孙晓霞,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卫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2004年9月接替胡晓炼担任总经理),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叶英男。监事会成员包括: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司长耿虹、央行会计司司长胡正衡和经济学家邓先宏。

公司定位
代表国家对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高效运用外汇储备、对外汇储备保值增值负责。

投资记录
2003年12月注资中国银行225亿美元;
2003年12月注资中国建设银行200亿美元;
2003年12月注资建银投资公司25亿美元;
2004年6月注资交通银行30亿人民币;
2005年4月注资中国工商银行150亿美元;
2005年6月注资银河证券公司100亿元人民币;
2005年7月注资中国进出口银行50亿美元;
2005年8月注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25亿人民币另提供贷款15亿人民币;
2005年8月注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10亿人民币另提供贷款15亿人民币;
2005年8月注资银河金融控股公司55亿元人民币;
2005年9月注资光大银行100亿元人民币;
相关争议
汇金公司虽然名为公司,但有观点认为它仍是政府机构,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所以汇金公司被认为是“金融国资委”。此外,动用国家外汇储备用于国有企业因制度和机制的原因产生的亏损,也遭到部分学者专家的质疑,在程序上也有如吴敬琏等人认为汇金公司应取得人大财经委的授权

④ 汇金公司投资了哪两家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中央汇金公司主要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 汇金公司控股金融机构:
1、 国家开发银行;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⑤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历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就汇金控股的金融机构而言,其面临的是一个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监管职能,银监会行使行政和资本监管职能,财政部行使财务监管职能,而汇金行使股东监管职能。
由易纲和谢平等人筹划,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伊始便被中央银行赋予了金融稳定政策执行平台的角色。央行每每召开金融稳定工作会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建银投资都会有代表参加,更不必说指导汇金工作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办便设在金融稳定局。与此同时,汇金的全部500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财政部,而运营的却是央行资金,成立之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行、建行注资,2004年6月动用催收央行再贷款的30亿元人民币注资交行。
2004年9 月,谢平身兼金融稳定局局长和汇金总经理两职,策划者与执行者兼备的4个月为2005年系列动作打下了战略基础。自2005年开始,中投证券也被央行当作了金融企业重组平台,先后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8家证券公司实施了重组。局面在2005年4月有了些变化,汇金只注资工行150亿美元,与财政部各持50%股份。来自财政部门的看法是,以前是“弱财政”下的安排,可能开始有所改变。
2007年9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从中国人民银行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出资的一部分,注入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的重要股东职责由国务院行使。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中央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公司根据国务院要求持有中央汇金公司股权。中投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和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股东职能的行为之间有严格的隔离。

⑥ 汇金公司直接控股哪六家商业银行,哪四家证券公司哪两家保险公司

共控股7家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1、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央汇金收购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相关争议

汇金公司虽然名为公司,但有观点认为它仍是政府机构,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所以汇金公司被认为是“金融国资委”。此外,动用国家外汇储备用于国有企业因制度和机制的原因产生的亏损,也遭到部分学者专家的质疑,在程序上也有如吴敬琏等人认为汇金公司应取得人大财经委的授权。

汇金公司本身充当国家外汇管理功能,国内企业创汇后,都要结汇换取RMB,最后都汇合到汇金公司。所以由汇金公司在国内用外汇投资、注资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又必须再换汇,这些外汇又会回到汇金公司手里。

外汇每转一个圈子,就多印刷等量的RMB,形成货币贬值,损害每个人民币的持有人。2003年底结束了几年的通货紧缩,膨胀开始了。

⑦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控股哪些企业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 ,简称汇金公司,...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

⑧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团队

中央汇金公司是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汇金公司原由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领导小组指挥运作,现并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中国金融稳定局的窗口。有关金融稳定的行政性措施是由金融稳定局制定并执行的,而市场化的措施则是由中央汇金公司来操作。因此,汇金公司是国务院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 “工具性”公司。对于汇金公司的定位,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公司成立之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对它的职责是这样阐述的:用外汇储备向试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一种资本金投入。中央汇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将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使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丁学东 董事长 李剑阁 副董事长 彭纯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晓灵 独立董事 金淑莲 独立董事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李晓鹏 监事长 崔光庆 监事 袁临江 职工监事 其他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陈有安 副总经理 赵海英 副总经理 张宏安副总经理以上名单来至中央汇金公司官网

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是国家开发银行的股东

建设银行(601939):汇金增持建行1613.92万股a股。
以资产计中国第二大银行建设银行10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10月8日,汇金公司累计增持建行a股1613.92万股,约占建行发行总股份的0.01%.至此,汇金公司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增持后,汇金公持有建设银行1334.07亿股,其中a股1.45亿股,h股1332.62亿股,持股共计57.09%.2009年10月,汇金增持建行1613.92万a股,并承诺在未来12月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建行股份.而昨日晚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双双发布公告称,汇金分别增持工行3007万股a股,增持中行521.6万股a股.至此,继一年前的增持之后,汇金已经完成对工,中,建三大行的再次增持.本次增增持后,汇金分别持有工,中,建三家银行的股份为35.42%,67.5279%,57.09%.作为三大行的大股东,汇金曾两次通过二级市买入工行,建行和中行的股票.第一次是2008年9月23日汇金公司通过上交所系统增持3家银行股票各200万股,并表示拟在首次增持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三大行股票.第二次增持则是2009年10月9日,三家银行同时发布增持公告称,汇金公司共买入工行3007.36万股a股,1613.92万股建行a股和中行512.60万股a股.计划在未来12个月继续以自身名义在二级市场增持上述三大银行股.今年8月20日,中央汇金公布,将发行总规模1875亿元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为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注资和参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再融资.根据此前三大行的配股计划,工行,建行,中行等三大国有银行拟通过a+h配股融资的方式分别融资不超过450亿元,750亿元和600亿元.
建设银行a股今日报收4.75元,跌0.21%;h报6.99港元,涨0.14%。
可见,汇金公司持有的庞大股份是h股,10月增持后持有1.45亿a股,占90亿a股流通盘的1.61%。

⑩ 中央汇金持股说明什么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所选投资标的以稳健为主,以实现稳定盈利。能被中央汇金选为投资标的并持股的公司,质地相对良好,经营相对稳定,是可供参考的投资标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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