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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股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26 08:22:05

❶ 公司创始股东和联合股东有什么区别

摘要 联合创始人指:在最初时期共同创办或创建,并在创办或创建过程中分别承担具体的工作和一定的任务量有具体的贡献。联合创始人区别于股东形势,主要指的是技术、信息、宣传等力量的投入,资金为非必要因素。共同创建的项目或是产品正式上线后或者达到具备提供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即使离开了,依然视为联合创始人。

❷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种类

股份制公司是公众企业(股民持有股份),所以必须信息公开,让它的股东知道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
其实不只是股份制公司有 其他企业也有的 只是有些不公开罢了

公司可分为合伙制(按照合伙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依据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四类:

(1)无限公司,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2人以上50人以下)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即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限公司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经营。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只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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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股东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股东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拓展资料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❹ 创始股东股权如何分配

建议某一创始股东持有控股股份,非平均分配的股权比例。从资本投入比例、公司的贡献大小和服务期长短等因素多方综合考虑,保障各方股东权益,避免纠纷,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

❺ 创始人股份如何划分

公司创始人股份的划分标准:一般情况下,以股东认购的股份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在股本总额中的占比为标准来进行划分,但全体股东也可以协商按其他的方式划分。如果公司章程已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❻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种类是什么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
1、公司与独资企业 独资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独资企业与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它形成与股东的出资。在股东出资之后,股东便不再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而由公司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 独资企业由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主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资与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公司与合伙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而成立,而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当然,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点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资合的色彩更重。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就是靠人合关系成立的,具体说就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来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间依附性关系比较强,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较高。
3、主体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还要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规模大小不同。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因为它靠人的信用基础来成立,其规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会很大,股东也人数众多。当然,也会有些合伙企业的规模会比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业的规模都小于公司。
6、出资方式不同。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公司的股东却不行。
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设立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而设立公司却有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是1000万元。 区别和联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等,而企业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狭义的企业只指后者。

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公司种类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从广义上讲,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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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什么是创始股东

创始股东:就是在公司设立前期投入最初的启动资本并承担了巨大的失败风险的投资者,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持续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资本,用以开发产品、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招募人才、建立管理制度,部分创始股东甚至将自己的毕生精力全部贡献给公司。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公众股东。2.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❽ 股东性质怎么填

股东按照实际填写。如果股东是个人,性质就填自然人;如果股东是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等有法人资料的组织,性质就填法人。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

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8)创始股东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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