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集资立案后一般都直接没收不能要回吗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上访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法院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上访、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群众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神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甄别担保方式,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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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黄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总金额达2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❷ 涉非法吸存被立案的易贷网,当初是如何躲过审查的
依规对上海市易贷网商业信息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不法消化吸收群众储蓄罪立案调查,对涉刑的该企业控股股东任某某某、法人代表王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采用刑事强制执行措施。东尚新闻记者查看发觉,该企业共涉及到了200多局诉讼。该企业集团旗下宜贷网曾发布消息称,服务平台正接纳有关部门调研解决,中止兑现工作中。
上海市易贷网商业信息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旗下有宜贷网、易贷小宝宝钱夹、易贷网p2p投资理财等商品。在其中宜贷网于二零一四年1月1日宣布发布,原为易贷网p2p平台,由上海市易贷网金融业相信有限责任公司单独经营。2016年9月26日,易贷网公布服务平台品牌策略升级为宜贷网,仍由以上企业单独经营。宜贷网是一款网络金融信息内容中介公司服务平台,服务项目的目标为贷款人与借款方。官方网站称,网络平台协助中小微企业和本人处理贷款要求,也协助服务平台借款方获得盈利。
❸ 公司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会被判刑坐牢吗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员工一般不会有事的,
还是个打工的而已,
有不参与公司决策。
不过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说了,
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
属于帮凶,弄不好就会坐牢的。
❹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应当综合数额、对象数量以及造成的损失来判定:
首先,在数额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存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其次,在人数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150人以上的;最后,在所造成的损失上,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损失在50万以上的,都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上述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应对这类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执行,个人吸收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单位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条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条件是个人犯罪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个人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而单位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以上的。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的是,该罪名定性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还需要达到法定的集资数额标准或者达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标准。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审查立案数额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提前返还部分金额,利息金额,续借行为,客户实际损失金额在认定立案数额时可以作为参考);个人20万,30户,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单位100万,150户,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不以金额、人数、损失为前提。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作为量刑情节的有: 案发前后归还的数额,或者投案自首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❼ 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7)集团非法吸存立案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有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