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核算及帐务处理、建账
一、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核算
(1)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科目。
(2)如果新成立的公司,建议执行新会计准则,按新准则设置会计科目。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行业都是一样的。
二、账务处理原则
(1)只要单位发生的费用真实合法,都可以列支。
(2)如果单位属于核定征收,成本费用都可以入账,因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存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3)如果单位属于查账征收,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有标准的,可以看一下所得税税法,上面说的很详细。
三、建账
1、建账要建立: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单位核算需要设置。也就是说,单位业务需要用到的科目设置,用不到的科目暂时不设置。一般常用的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实收资本、利润分配等。
扩展阅读: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03 短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
1212 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
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待处置流动资产;
(二)待处置固定资产;
(三)待处置股权投资;
(四)待处置无形资产;
(五)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从债务单位取得各项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投资公司对待处置资产不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对于取得的待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置股权投资)。
公司取得待处置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对待处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处置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1403 长期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计贷款本金;
(二)非应计贷款本金;
(三)减值准备。
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长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长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已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
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委托长期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长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
1903 定 向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或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给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其他投资
三、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进行定向投资时,按照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公司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四、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债权投资”应按期计提利息。
五、本科目应按照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及无偿划入的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
1904 待转投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二、投资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结转的因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前期费用。
5103 股权转让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净收益。
二、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定向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定向投资—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转让股权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4 利 息 收 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短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或借记“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长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转作表外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
四、本科目按贷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5 委托管理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接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管理其投资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公司取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委托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利 息 支 出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
二、公司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二)本办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1.关于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项目补充和调整:
(1)在“短期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短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2)在流动资产项目内单列“待处置资产”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各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
(3)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长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4)在“长期投资合计”项目上增加“定向投资”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定向投资的账面价值,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不包括“定向投资”项目。
(5)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待转投资费用”项目,反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投资费用。
2.利润表(会企02表)格式如下:
四、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收益总额。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股权转让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股权转让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委托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接受国外集团公司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而取得的国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委托管理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对各项借款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7、“所得税”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净利润”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三)本表主要变动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
①收回的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
②收回的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收回的各项债权投资本金,包括各类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①收到的存、贷款利息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各项定期存、贷款利息,包括本期收到的存、贷款利息和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贷款利息。
②分得股利和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包括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当期实际收到合作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反映。
③股权转让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转让股权收到的现金收益。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还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收益以及遭受灾害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等。
如处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
①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②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发放的委托贷款等本金和各种债券。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增加资本所收到的现金。
(2)借款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外,发生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借款、偿付公司到期债券等。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作为其中项单独反映。
(6)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
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发生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如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
2. 财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财务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融资、公司重组
、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收购兼并、合并与收购
、破产清算、内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注销、代办审计、验资、特殊行业审批
、代理验资、审计、财产转移、工商年检、外资联合年检
、税务登记、税务健康检查、
税务筹划
、长年财税顾问
、税务争议的解决
、财务与税务外包
、财务税务咨询、财务管理咨询
、内控制度设计
、会计代理记帐、纳税申报、、代办统计和网上纳税申报,远程申报
、财务培训、
海关的报关、外汇核销、出口退税、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代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制作涉税文书等。
补充知识:
财务咨询公司是指具有财务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控股的咨询公司,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业务解答、筹划及指导等服务的行为。
3. 什么是集团管控咨询的财务管理型
根据总部的集、分权程度不同,可以把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而划分成“操作管理型”、“战略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三种管控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
1.操作管理型:
总部通过总部职能管理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总部保留的核心职能包括财务控制/战略、营销/销售、新业务开发、人力资源等。如人事管理不仅负责全集团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负责管理各下属公司二级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要很高。为了保证总部能够正确决策并能应付解决各种问题,总部的职能人员的人数会很多,规模会很庞大。
2.战略管理型:
集团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下属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下属企业执行。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也要求很高。为了保证下属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及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集团总部的规模并不大,但主要集中在进行综合平衡、提高集团综合效益上做工作。如平衡各企业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下属企业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高级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典范经验的分享等等。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有头脑,下也有头脑”。运用这种管控模式的典型公司有英国石油、壳牌石油、飞利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集团公司都采用或正在转向这种管控模式。
3.财务管理型:
集团总部只负责集团的财务和资产运营、集团的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对外部企业的收购、兼并工作。下属企业每年会给定有各自的财务目标,它们只要达成财务目标就可以。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可以很小。典型的财务管理型集团公司有和记黄浦。和记黄浦集团在全球45个国家经营多项业务,雇员超过18万人,它既有港口及相关服务、地产及酒店、零售及制造、能源及基建业务,也有因特网、电讯服务等业务。总部主要负责资产运作,因此总部的职能人员并不多,主要是财务管理人员。GE公司也是采用这种管控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有头脑,没有手脚”。
操作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是集权和分权的两个极端,战略管理型则处于中间状态。根据实际运用情况,通常又将战略管控型进一步细划为“战略控制型”和“战略设计型”,前者偏重于集权而后者偏重于分权。
明确了总部的功能定位之后,总部与下属公司间的相互关系和职责分工就比较容易理顺了。随之而来的集团公司的具体管控模式的选择、组织形式的确定、组织内各部门职能的定位和职责划分等等工作就都有了明确的依据。与此同时,相应的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就可以顺理成章了。比如,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最基础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描述、价值评估等工作也就有了依据,从而又能够在此基础上搭建起薪酬、绩效、能力、招聘、培训等一系列的管理体系。
4. 如何做好集团公司管控
“集团管控屋顶图”,全面地介绍了集团化管控的体系结构:
(1)基于企业战略审视,确定集团对各业务板块的管控模式;
(2)设计集团管控的结构体系,通过集团、下属两级组织架构的设计,治理结构的设计、管控条线与权限管理的设计,建立起集团管控的静态架构;
(3)设计针对不同业务域、管理域的管控子体系;
(4)通过总部制度建设形成法制化的管控基础,通过制度的向下穿透,实现管控动作的落地,同时,通过关键流程的优化,统筹考虑管控的效率问题;
(5)通国信息化手段,实现管控的数据化运营;
(6)通过组织绩效对管控体系的效能进行管理,通过内控对管控流程的合规状况进行管理、通过审计稽核对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进行管理,同时,实现闭环反馈与动态纠偏。
这套体系已经经过了数百家企事业集团的应用验证,并且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是既有理论架构,又能够真正落地的集团管控体系,是中国集团管控研究中目前最为系统和具有实践意义的方法论。
5.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管理咨询的内容包括了企业发展过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1、按照管理对象划分包括:人力资源、项目、资金、技术、市场、信息、设备与工艺、作业与流程、文化制度与机制、经营环境等。
2、按照成长过程和流程划分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投产--项目运营--项目更新——项目二次运营——三次更新等周而复始的多个循环。
3、按照职能或者业务功能划分包括:计划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仓库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等。
4、按照层次上下划分为:经营层面、业务层面、决策层面、执行层面职工层面等。
5、按照资源要素划分为:人力资源、物料资源、技术资源、资金、市场与客户、政策与政府资源等。
6. 如何选择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的原则
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前的宏观政策和形势要求,针对领域内的微观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
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比较复杂,一般分为如下的结构层次:一是集团母公司;二是全资子公司;三是控股子公司;四是参股子公司。集团的财务组织机构应根据企业集团组建的不同情况和集团的层次结构来建立。
集团财务组织机构的设置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集团公司的发展是以一个主体公司(企业)的发展为核心的,集团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将依付于主体公司的各个职能相同的管理部门,这时主体企业的财务部既使主体企业的财务管理部,又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部。二是集团公司是由不同行业或生产不同产品的多个企业组建而成,这时,集团的财务部门要重新设置,如何设置,由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一般说来,在以一个主体企业为核心,子公司较少,相互间的生产经营关系比较密切的集团中,主体企业的财务工作量较大,他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效益,集团这时比较偏向于采用第一种形式。但当集团公司向大型化发展,子公司较多,经营多元化,彼此间的独立性较强时,集团比较偏向于设置独立性较强的财务管理部门。
2、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团公司大多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为跨国经营的资本运营实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为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在保持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采取过度集权的方法,以便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原则。集团中各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通过资本这样一条看不见的纽带把大家的命运连在一起,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集团资本运营的宗旨。而集团对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也要以资本为核心。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要认真贯彻资本运营责任制的原则。为了切实建立资本运营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经营的资本真正负责,避免成员子公司对集团的依赖思想,杜绝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现象,集团总部要通过对资本运营效率等内容的考核,建立资本运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集团财务管理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调动发挥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各个成员子公司的积极性,即:既要发挥集团的战略决策和协调交易的作用,又要调动成员子公司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根据形式与任务的变化,灵活地调整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围,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团的目标任务,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准则。
在集权方面,集团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管理。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主要对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如: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各自运作管理,集团仅给予宏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宏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
对集团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管理权应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团总部来:
(1)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子公司较大规模的扩建、改造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2) 子公司接受外部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3) 子公司资产重组或土地置换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4) 重要财务政策的制定权不能分散到各成员子公司,以防各行其是。
(5) 子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应由集团总部集中。特别是对一些新兼并、收 购的单位,集团公司还应该直接派主管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约束力。
(6) 主要产品的出厂价与内部协作价的制定权应由集团集中。
(7)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权、流动资金的贷款权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权应该由集团集中。
(8) 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集中的权利。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层次划分
由于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不同,所以,在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会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可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一是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应采用直接管理;二是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列入间接管理;三是对同集团公司只有经济协议或合同关系,没有参股关系的联营、协作企业,在财务上只有结算关系不具有管理职责。根据集团公司对成员子公司的投资结构的不同,集团财务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制度执行。
第二层,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稍微松懈一些,应该允许他们自行拟订财务管理制度,但不能出现与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条款,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要由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层,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比较松散一些。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不应该对他们限制具体内容,只需要通过集团公司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投资、分配等重大决策,掌握分析其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和重大变化等。
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面较广,并与集团公司的集权和分权模式有关,其主要的内容有:
预算管理。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提出集团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总体计划,提供给子公司作为指导性大纲。而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调整、平衡后正式下达,作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大纲和检查、考核的依据。
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重组以及一定规模上的改造、扩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资金管理。集团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集团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应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应由各子公司负责管理。
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子公司资产的分离、合并、租赁、拍卖、重组、发行债券、破产等产权变动事项以及子公司的物资盘亏、盘盈、毁损、报废、出租等应分别经集团公司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价格管理。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定价,实行模拟市场价格。各子公司对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具有拟订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所拟订的价格具有审定、协调以及裁决权。
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财务制度的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指定适合本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各项费用指标,并根据上级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
财务人员的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工作变动以及子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
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约束机制
集团公司在宏观政策和形势指导下,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敦促成员子公司各行其职、各保其效,并建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的一系列约束机制。
l 对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资金流向。
(1)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由集团总部统一规划,各成员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制”或“项目承包制”,讲求投资报酬率。
(2) 集团成员子公司日常合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资产损失,经过健全的审批手续,可由其自行处理;对超出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由成员子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总部统一处理(或者由集团总部签署意见后,再由成员子公司报当地财政机关)。
(3) 成员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各类财产,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报集团总部批准。
(4) 成员子公司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确属特殊情况者,必须报请集团总部审批。
l 适时地对成员子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防止效益流失。
集团总部要根据“两则”“两制”及国际会计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管理办法,各成员子公司再据以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总部备案。其执行情况,由集团总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l 加强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的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保证企业的发展后劲。
(1) 各成员子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若遇公益、救济性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2) 集团总部要审批成员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审查利润分配表及相关资料,监督其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与公益金。
(3) 加强资本金管理,成员子公司“实收资本”若发生结构变化或数额变化,特别是涉及到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批准。
l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设计财务指标考核体系。
(1) 各成员子公司都要按月、季、年向集团总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条件的地方要先经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验证。
(2) 各成员子公司要随报表编写财务报告说明,尤其是对一些期后事项、或有负债、或有损失等,都要向集团总部说明清楚,必要时可由总部对其财务报告进行某些调整。
(3) 按照财务评价指标的要求,选择有关反映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质量的敏感指标,根据日常收集整理的财务、统计等信息,及时向其发出是否接近临界值的警示,发现异常,及时提出建议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4) 集团公司要对成员子公司建立以资本金利润率为核心内容的财务指标体系,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实行资本经营责任制考核。
l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
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应该向成员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代表集团公司总部对他们的资本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参与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有:
(1)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定管理制度。
(2) 参与拟订筹资方案,签批资金收支事项等。
(3)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核财务报告。
(4) 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活动。
(5) 拟订利润分配方案。
(6) 审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另外,财务总监要对成员子公司的经济运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l 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集团公司应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便反映各成员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企业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并定期向外部公布。
l 加强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
(1)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要履行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两种职能,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系统管理,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要统一规划。
(2) 搞好在职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如:每年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少于半个月;对财务负责人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并对培训情况作记录。
(3) 加强财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如:每年审核一次会计证,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一次岗位能力评测等等。
(4) 针对集团公司的特点,建立对成员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机制。这项工作可由监事会、内审机构等监督考核。
三、国外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分析
国内的集团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基本上都是采用完全独立的分权模式,即各分、子公司负责自己的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集团一般只对下属公司进行工作指导并在一定时期组织对下属公司进行事后的审计。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已在前文作了分析。
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国外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基本上与我国目前的这种管理模式相似。然而,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外企业集团在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同时,在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对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的重新设计。特别是1993年以后,在全球掀起以BPR(业务流程重组)为主要内容的管理革命风潮后,全球绝大多数大型企业集团(全球500强中的80%以上)几乎都进行了公司业务流程重组,并建立了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以美国杨森制药集团(在中国设有西安杨森)为例,其财务管理模式是一个二级的集中管理模式。设在各地或各国的制药公司,在本地将财务与业务数据输入后直接通过远程通讯传递到集团总部,集团总部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设专人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记帐处理。业务正常进行均以年初预算为依据,非常规性的成本或费用支出均要申述理由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可以说集团总部完全掌握和控制各地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信息,各地公司按当地本位币进行财务核算,总部则可以按不同的货币进行记帐处理,并进行各种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同时可以随时生成合并报表,掌握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
Motorola公司也是全球性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受到NOKIA、SIEMENS等公司的竞争压力,Motorola公司从1997年开始公司“业务流程重组”,目前尚在进行之中。本次Motorola公司的管理重组对以前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彻底地重新设计。最后形成的管理模式也是三级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
Motorola公司在美国总部设立一级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球的投资、融资、贷款与全球结算工作。在全球各大区分设二级财务管理与结算中心,负责本区域的预算审批、财务管理、成本与费用控制、地区级结算等工作。亚太区的财务与结算中心设在中国的天津。北京汉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与了天津结算中心的业务流程设计与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各地的公司只单纯负责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录入处理工作。
四、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设计
建议集团在对组织实施集团“业务流程重组”的基础上(重组二级公司,清理三级及三级以下公司),设立二级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现简要描述如下。
1、财务管理的结构和原则
l 对二级公司财务进行直接管理;
l 设定岗位,集团财务对二级公司进行对口指导;
l 统一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l 各岗位工作设计明细和规范化;
l 资金结算与运作一体化;
l 会计核算国际化;
l 建立各种分析体系;
l 财务简报体现集团业绩与财务状况;
l 财务经理、副经理统一调配;
l 财务经理二年轮换;
2、二级公司的岗位设置
根据对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建议每一个二级公司的财务部门设立以下四个岗位:
总帐会计与财务分析。负责总帐、明细帐、结帐、财务报表、业务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财务计划,一般由财务部经理完成。
外贸业务会计。负责进货、供应商与应付帐款管理、存货核算、出口合同执行、客户与应付帐款管理、客户分析、业务分析、供应商分析、出口退税管理,一般由副经理完成。业务核算按每项目、商品和业务员进行辅助核算。
费用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费用核算、科目间转帐、其他核算,由会计完成。
l 出纳。负责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等。
3、集团财务部岗位设置与职责
集团总部财务部设置以下岗位并对下级公司负有业务指导职责:
应收会计:负责客户管理、应收帐款管理、应收帐龄分析、摧款、客户信誉分析、客户交易分析、业务收入统计分析(按商品、项目、业务员分析)、对二级公司相应业务指导与分析等。
应付会计:负责供应商管理、应付帐款管理、付款计划、应付帐款分析、购货价格分析、采购商品分析、与供应商的交易分析(按供应商、采购人员、项目分析)、对二级公司相应业务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集团费用会计:负责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费用核算、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纳税会计:公司营业税核算、增值税等各税项核算、出口退税分析与处理、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统计分析等。
总帐会计:期末处理、结帐、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对二级公司进行指导与分析等。
资金会计:现金流量、资金结算分析、付款审批、资金计划等
l 分析会计:财务状况分析、其他各种业务分析等。
l 电算维护: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维护、操作技巧培训与研讨、会计数据安全管理、 电子数据档案管理等。
l 出纳: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会计档案管理。
4、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按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运行和设置相应的岗位。
7. 财务公司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年内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同时废止。
9. 关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研究
(一)利用会计信息的独特作用为集团总部把握战略发展方向提供咨询参谋意见。公司的产业及产品朝什么方向发展,是企业的“大是大非”问题,是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问题,事关企业的盛衰成败与长远发展,因此必须由集团总部根据战略管理的要求和财务会计信息,精心筹划,统一考虑。此外,在处理多元化经营与专业化经营的关系、资本经营的开展、企业文化的塑造、职工队伍的建设等方面,也都需要集团总部实行统一领导。如日本松下、美国通用和德国西门子等公司以及我国的海尔、春兰等企业无不在实行了企业战略发展方向上的统一领导后而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骄人成绩的。(二)选拔任用称职合格的财务负责人。企业经营能否成功,人才是最关键因素。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负责人的素质如何,同样事关重大。作为出资人,你把资本投在那里,自己不可能亲自去管理,所以必然要选拔任用合适的财务负责人去帮助你进行财务管理,以完成投资的任务 和达到投资的目标。笔者认为,称职合格的财务负责人,必须要符合下列几方面的要求:第一,忠诚于企业,能将自己与企业荣辱与共、同舟共济,具有对股东利益极端负责的使命感;第二,业务素质要高,要具备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第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第四,有知人善任、用人所长、发挥团队精神的风范。只有具备这几方面素质的人,才有资格担当财务负责人的重任,因此,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母公司来选拔委任。(三)进行科学投资决策,并以资本回报率为依据落实合理的利润目标。凡是长期投资决策,必须由集团总部这一投资主体作出,这是因为集团总部具有资金的统一调控权利与实力、具有进行战略规划与投资管理的专门人才与条件。从以往的企业发展实践来看,企业往往成也投资,败也投资。为什么失败?主要就是败在乱投资上。同时,投资必须讲回报、回报必须有责任。投资要回报,这是人所皆知的常识,问题是要确定回报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EVA(经济增加值)这一指标在这方面比其他指标具有更科学可取之处。备选方案(或已投资企业)的预期净利润能超过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则该项投资才是值得的,反之,则该投资项目是得不偿失的,需要或者予以放弃、或者采用资产重组的方法(如出售、出租,被兼并等)及时进行处置。投资一旦作出,就要严格进行事中管理,落实确定每年利润目标,随时进行分析考核,根据业绩优劣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激励制度。(四)制订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要法治,而不能人治。也即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行为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以及公司自身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财务管理制度要不断创新,不断加以修改、完善。对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但重要的是在于落实执行,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并不失败于策划,也不失败于人的能力,而是疏于制度和计划等方面的贯彻执行。因此集团公司总部的财务管理一方面要重视各项按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检查整个集团性公司内各子公司对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俗话说:一步行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这充分说明了制度执行力度的重要性。(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树立“现金流量至尊”的理财新观念。实行资金的统一调控。在集团性公司中,由于集团总部是子公司权益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出资人,其基本的权利就是 要掌握全集团的资金流动状况,对子公司的资金占用静态与使用动态进行充分的了解(知情权)和必要的调控(监控权)。所谓知情权与监控权,就是在管理需要时有权随时了解子公司在经营活动方面资金流动的一切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对偏离预算目标的差异通过适当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对资金流动的知情和监控是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许多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失败,多数是由于对子公司的资金监控不力所造成的,如乱投资、擅自购买固定资产、超标准开支费用、资金使用的效益与效率低下以及一些腐败行为等,就都是在资金失控的状态下发生的。
当然。统一调控资金,不是行政摊派,也不是无偿平调,而是在集团公司内部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借鉴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办法,有约定期限、有经济代价地调度使用资金,以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率与效益。首先,要清理子公司已开设的银行帐户,除保留必要数量的帐户留归企业使用外,大多数帐户当属清理撤销之列,连同他们的资金一起转入集团公司设立的“内部结算中心”之中;其次,为“内部结算中心”设计资金流入与流出的程序和规定,在工作上要做到正确、简便和高效,以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最后,要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相结合。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保护企业资产安全与完整,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政策得以有效实施,控制经营管理风险,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的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监控与内部控制制度密切结合,才会收事半功倍之效。
综上所述,在集团性公司中,总部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也是方向性的,因此在集团公司总部工作的财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克尽职守,兢兢业业。当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任务也不轻松,如:要独立开展成本的核算、计划、控制、预测和决策;材料的采购及其货款支付;员工工资的发放;商品的销售与货款的收回:会计核算的组织和会计信息的生成与提供限额以下资金使用的审批;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财务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的制订,等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应侧重于一些具体的实务性的管理,它是集团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部分,也是整个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
10.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 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 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 , 参照〈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标准 , 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内容, 以及广州市睿捷经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 , 特制定了广州市睿捷经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一,财务会计管理的涵义 财务是指企业为达到既定目标所进行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活动.在管理经营过程中,各类咨询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兼营性服务的收入和相应的开支等,就构成了咨询公司的资金运行. 财务管理就是咨询顾问公司资金运行的管理,在资金运行过程中,包括各类咨询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和分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对资金筹集运用的管理,有偿服务管理费的管理,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的管理,财务收支汇总平衡等等.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一)筹集,管理资金 这就是要保证经营的需要,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率.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有偿服务管理费收入,要加强有偿服务管理费的收费工作,做到应收尽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资金使用上,对各项支出要妥善安排,严格控制,注意节约,防止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效果. (二)经济核算 通过财务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不断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财务监督 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必须依据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计划,对公司预算开支标准和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监督,使资金的筹集合理合法,资金运用的效果不断提高,确保资金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同时,要在分配收益上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保证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制度: (一)会计核算方法及凭证账册制度 (1)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 采用借贷复式计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公司预算会计为主,结合实际,设置银行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各项明细分类账; (4) 原始凭证是计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 (5) 财会记账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规定办理; (6) 指定专人保管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现金收据,票据等,动用时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对误写的收据或作废的支票,应注销作废章,妥善保存,不得销毁废弃.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抵补现金库存外,非经银行同意,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 (2)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关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银箱内,确保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做好备用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①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杜绝白条抵库或账外现金,禁止私立”小金库”; ②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的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三)费用现金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现金报销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对各项现金报销拟定以下制度: (1)差旅费报销制度; (2)招待费报销制度; 四) 往来账目清理制度 做好结账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证管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要及时结账收款,摧收应收账款.过月未收的账款,要上门催收.对月终尚未清理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列出清册.财会人员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领导. (五)会计报表制度 会计报表是经营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书写报告是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管理部经济状况和领导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编制下半年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要保证报表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手续完备.对年度结算报表,应附有分析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三,财务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门机构的设置 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其他行业的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