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权激励价格是什么意思,高好,还是低好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当前,众多企业在吸引、留住核心人才的过程中,都会考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行业不同、所处阶段不同、规模和特点也有所差异,所以他们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那么,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以确定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
1、股票期权激励定价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诶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限制性股票激励定价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未对限制性股票吉利的定价进行规定,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008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相关指导意见:
(一)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事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要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3、股票增值权激励定价法
股票增值权激励定价方法应与股票期权激励定价法一致。
非上市公司
1、资产价值评估定价法
净资产定价法:1、算出公司净资产;2、设定公司总股本;3、公司股份价值=净资产/总股本。
综合定价法:1、综合考虑销售收入、净利润与净资产定价,对它们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2、设定公司的总股本;3、公司股份价值=总资产/总股本。
2、净现金流量折现法
把公司整个寿命周期内的现金流量以货币的时间价值作为贴现率,据此计算公司净现值,并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计算,以此来确定公司的股份价格。
注意:这种方法确定过程较为复杂,对现金流的预估、折现率的选取等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以及对行业前景的准确判断,所以具有上市计划的公司采用此方法。
3、市盈率定价法
这种方法模拟了上市公司的定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价格=每股收益*市盈率;
(2)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3)市盈率=普通股每股的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的盈利(即股票每股税后收益)。
其中,净利润可以根据公司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及本年度发生损益的情况进行预测;公司的总股本可以看做是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总股数。
4、市场评估定价法
(1)确定几家规模、发展阶段和本公司相近的公司作为参考公司;
(2)根据参考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或者现金流量等股价指标算出参考公司相关指标的价值比例;
(3)算出所有参考公司的平均比率,根据本公司的相同股价指标推断出公司的价值;
(4)设置总股本;
(5)公司股份价格=总价值/总股本
5、组合定价法
将资产价值评估定价法、净现金流量折现定价法和市场评估定价法组合起来确定股权激励的估价。
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怎样的方式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促使管理者为股价上涨努力,使管理者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Ⅲ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Ⅳ 经典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是怎么样的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仅限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都是上市公司常见激励措施
Ⅳ 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主要是为了激励员工们能够更好的工作,但是股权都是上市公司所有,员工有临时收益权。
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有:分红、限制性股票、增值型股票、期权股
1、 分红权
分红权是很多成长性企业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他还有一个更让人熟知的名字叫着干股。 我们经常有听到别人说,老板给他多少多少干股,指的就是给他多少比例的分红权,他并不享有真正的股权或股份,只是按照协议享受利润分红, 使用这种激励模式一般不需要员工出钱,分企业当期的利润,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规定第二年6月份才分红,当年跳槽就没有了,起到留人的作用。 分红权是最简单也是最容易操作的一种模式,也是成长型性企业用的最多的一种模式。 2、增值权
这种方式适合盈利比较稳定的企业,利润几百万到一千多万,这时要谈理想,谈愿景,企业发展要成为行业的领先企业,未来要上市;这时候利润就不能全部分掉,要预留作为未来发展的需要; 前面谈到的分红权,一旦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人才就很容易走,而采取增值权的方式,可以达到人走的时候很心痛的目的。 虚拟股票用的比较广为人知的就是华为的虚拟受限股模式:参与了华为配股的员工可以享受净资产增值收益,中间临阵脱逃的,增值部分就没有了,离职成本比较高。 比如A公司100万资本,利润100万 分红:利润*30%*股数/总股本 增值:1元/股+0.7元/股(预留利润)=1.7元/股,股份增值了!
3、实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简单来说就是当期给你股权股份,但是你要卖的话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一般指公司业绩条件,如果没有达到条件,就按约定的来处理,比如由公司按原价格回购注销等等。 由于是限制性股票给的是当期股权,是实股,需要去工商办理登记注册的,他会享有所有关于股东的权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非常谨慎。 一般来说企业在发展阶段有两个时期可以考虑给: 第一就是在创业期,这时企业的首要任务就是活下来,主要你上这条船就给你股权,这样给员工创业时期的安全感 第二就是IPO阶段,如果公司的市值还很小,尽量不要给实股,因为还没有到论功行赏的时候,可以考虑给期权。
4、期权激励
这个模式大部分适用于上市公司。所谓期权,就是约定什么时候给,给多少,按什么价格买?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偿还债务。
拓展资料:
1、股权激励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应用了,当时叫员工持股,很多国有企业做股份制改造用的比较多,后来有些地方强制员工入股,在98年的时候员工持股就被证_会叫停。到了05年新公司法修订,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随后很多上市公司都开始搞股权激励。
2、为什么我们感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实施股权激励呢?其实这是做老板的被逼的,我们都知道这两年实体经济在往下掉,成本越来越高,加工资加不起,给奖金给不了,跟互联网这些新兴企业比,人才留不住,经营压力很大。这时候老板们就想着用其他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3、传统的绩效考核再完善,员工也是为工资和奖金而工作,你花了很多钱激励员工,员工也会认为这是他付出之后应该得到的!股权激励再简单,员工也是为一份利润的分红而努力,因为股权赋予了员工一种当“小老板”的感觉!
简单来说,钱的出处不一样,说法不一样,造成了员工工作心态的巨大差异!
4、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分利润,工资奖金分的是当期的利润,当前的钱,而股权激励除了分当期利润(也就是分红)外,还分未来的利润滚存(也就是企业增值的部分)。
Ⅷ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怎么定
既然有股票那肯定是上市公司,,
股票的价格一般按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定价,
对于内部员工可以稍微打折给被激励者
Ⅸ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废止了吗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迅速腾达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众多创造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空间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Ⅹ 现有的企业IPO股权激励怎么样
上市前股权激励是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通行做法,但是因为涉及股权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章——股权支付》的要求,股权激励应该作费用化处理,这必然对公司IPO申请中的报告期业绩造成严重影响。结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审核通过的相关IPO企业案例,提出了公司上市前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IPO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60-03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是指以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通常是通过授予期股期权或者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的方式使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权,使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财富增长、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和IPO之后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由于IPO的财富效应使公司上市后的价值大幅增长,激励对象如果能在上市前获得股份,股票上市之后获得的财富增值收益远超过IPO之后的股权激励。和工资性收入相比,股权激励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现金付出,不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而且更能长期激发受激励人员对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的关心,为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所接受。
以中国创业板市场的首28家上市公司为例,有19家公司在IPO之前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探路者、莱美药业、汉威电子、上海佳豪、安科生物、立思辰、鼎汉技术、华测检测、亿纬锂能、网宿科技、中元华电、吉峰农机、机器人、红日药业等15家公司在招股材料中明确表示,股权变更是为了激励、保留核心骨干;南风股份、爱尔眼科、宝德股份、华谊兄弟四家公司在上市之前也通过以优惠价格向公司骨干进行增资或者股权转让进行了实质上的股权激励。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对IPO前的拟上市企业来说,最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另一种是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两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第一种方式下,公司是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公司的一种“付出”。第二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的“付出”,与公司无关,实则不然。无论是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按照国内对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大股东向公司管理层的激励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在其解释中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 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股份为基础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2.在中国,200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这些规定从更深层的公司规范治理的角度,指出了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为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要求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属于股份支付,其中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