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资企业,资金自筹有什么法律可以表明可以自行招投标
如果你的项目不属于下列规定的范围,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决定是否招投标及如何招投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从调整范围、规范内容的侧重点等方面做了较好衔接。例如,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际,《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鉴于《招标投标法》已对招投标流程作了全面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再详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程序。尽管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方面仍反映这两部法律存在着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在制度层面,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在执行层面,不适当地扩大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要么将一些本不属于工程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要么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本条通过统一概念术语,以及明确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处理好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与《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做了衔接。参照《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从而防止不适当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涵和外延。本条第1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据此,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条是关于公开招标项目范围以及其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1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根据以上规定,并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优势。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何种招标方式。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虽然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利弊,但由于公开招标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更高,国内外立法通常将公开招标作为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限额以上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明确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公开招标)是实现经济效率、竞争机会均等、采购程序透明度等价值的最佳方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或者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程序(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条在《招标投标法》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做了补充规定,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也应当公开招标。所谓“国有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4条规定,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二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不限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本条规定。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土地前期开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三、本条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
本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根据这一规定进行邀请招标,除了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这一条件。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下,即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也是已知且有限的,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不仅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投标人不足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需要说明的是,项目技术虽然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虽然受自然环境限制,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仍不能邀请招标。另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这三个要件均应当是客观的,特别是项目的特殊要求,要从采购项目的功能、定位等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采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条例》第7条履行审核手续。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因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供应商有限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0条规定了适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一是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其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处获得;二是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有限国际招标(即国际邀请招标)适用于供货商数量有限等情形。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是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对于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条是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 24号)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贫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迭择承包单位。但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将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根据《专利法》,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不适宜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但是,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安装单位。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降低成本。准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项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入施工承包。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等。
三、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
为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规定情形规避招标,本条第2款强调,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行为。一些招标人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和混淆项目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拆解分割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虚假情况等方式达到规避招标。例如,伪造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伪造证明材料证明招标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垫资施工为目的,打着BT(建设和转让)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T),以此规避施工招标等。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⑵ 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何在
一个意思。资产管理业务分集合理财、专项理财和定向理财三种。
其中专项理财是一个大篮筐,很多都可以往里面装。
资产证券化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是这个篮筐,是一个用于实现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载体(SPV)
⑶ 私人资本可以进入哪些领域
2014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扩大公共领域民间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其投资效能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这一实施意见为新常态下,推动我市新创业建设新常德可谓意义重大。那么,哪些公共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政府将为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提供哪些保障?记者特意就社会关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采访。
在市发改委,记者看到了新出炉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开始,民间资本可参与城镇供水、教育、医疗、污水垃圾处理、水利、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工业地产、养老、金融等公共服务领域。
去年9月全省民间投资项目推介暨稳增长扩投资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我市立即启动了制订鼓励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作。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结合常德实际,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历几个月时间的集思广益和充分酝酿后,拟定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在湘政办发6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政策的进一步对接和细化,鲜明体现了我市的力度和特色。实施意见提出,我市还将切实强化民间投资参与公共领域建设的各项保障,建立“绿色通道”机制,不断提高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我市建立了民间投资项目库,向民间资本发布一批示范性项目。详细情况可点击市发改委网站。到底在哪些领域民间资本可参与?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供水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行和经营。
推进厂网分离,坚持管网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水厂、城镇供水管网、城镇供水加压泵站、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等方面改造新建和水源地保护、应急备用水源等项目建设。
支持城镇供水企业拓展供水市场。鼓励城镇供水企业供水范围覆盖周边供水设施落后的乡村,加速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适度提高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利润率。按照国家规定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6%-12%的标准,尽最大可能取略低于上限值。
加速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和装表到户。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凡在我市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在依照办学条件核定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并与公办学校同期自主招生。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并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免学杂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杂费补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视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进行学历教育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捐资办学、出资办学的出资者将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不高于原值过户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下,且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用于教育、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依法保障民办教师公平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放,也不得将购买社会保险费的工作交由教职工自己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对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逐步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身份教师流动保留身份,双向流动工龄均连续计算。3、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国家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企业因改制或更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的,免收相关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鼓励银行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民办学校可利用接受捐赠资金和未分配办学结余资金依法设立基金,并通过合法的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费。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统筹,为民间资本投资办医提供发展空间;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规划和准入前提下优先考虑民间资本;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量的限制。
明确重点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影像和健康体检咨询等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托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财政、土地等政策支持上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环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领域。2、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域,对其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所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运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和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升级改造。4、建立完善污水收、付费双轨价费机制,即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政府按合同给污水厂处理费用的价费机制。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河道治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库容10万方以下蓄水工程、机电排灌、城乡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工程建设。
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专利技术转让和大型设备设施租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捐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建设。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应当依法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公开、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支持;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
民间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准入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公路客货运输站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公平竞争。全市经营性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实力、建设管理能力、诚信度等条件优先选取投资建设主体,对国资、民资及混合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落实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鼓励以旅游开发收益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
明确民间投资工业地产范围为工业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工业标准化厂房、物流仓库等。
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地产建设实行业主制,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民资为主”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采取BT、BOT、TOT、PPP等方式参与工业地产投资,通过建设、持有、运营工业标准化厂房和配套附属设施,采取租赁、转让、出售、入股等方式实现收益。
鼓励和提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集中生产,对入驻企业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2号)文件和相关细则,对各区县(市)园区所建满足认定条件的标准化厂房进行补贴。
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产权登记和首次交易出售、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政策予以优惠。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公共区域内电网、管网、绿化、亮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标准化厂房的内部配套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设施建设
开放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服饰用品、营养保健、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加大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当地政府按建设标准和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受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不低于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信、有线电视收视执行我市最优惠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推动医养融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参与领域
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推进民营银行试点。积极争取民营银行试点资格,重点支持我市大型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自担风险、业务特色明显的民营银行。对有意愿申办的企业,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进行前期辅导,对其前期申办费用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民营银行与其他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及优惠政策。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农信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营业网点。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投资自担风险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以本市民营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或其他优秀民营企业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民间资本到贫困区县(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适度放开经营地域范围,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全覆盖,允许市城区范围(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小额贷款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等抵押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入资金总额控制在公司资金净额的50%以内;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其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计算信贷投放奖励。
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到未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县(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准入、银行授信、放大倍数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适当放宽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准入条件,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和授信额度,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发起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保险中介等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公司设立粮棉油等农业特色期货交割库。
完善金融业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平台,加快信用网络建设。依托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小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步伐,加大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托、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信息采集,并依法合规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有关政策。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得变相提高门槛和设置各种隐形障碍。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并将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范围。
⑷ 什么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某个单位或机构独立出资交由投资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来单独管理,获取受益的方案。资产管理业务分集合理财、专项理财和定向理财三种。专项资管计划简称ABS,主要非金融企业,证交所等交易,主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是指可以获取基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⑸ 政府投资如何进入到生产流通环节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严重冲击,去年11月,中央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全国约需投资4万亿元,中央财政将为此安排1.18万亿元,以带动地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从浙江来看,编制实施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了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集中投入到保障性安居、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和自主创新等领域;其中省本级财政投入260亿元,各地政府需要投资4000多亿元,另外4000多亿元还需要社会资本投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目的都是通过增加政府投资给社会以强烈的信号和信心,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以政府投资之"四两"拨动社会投资之"千斤",从而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然而,我国投资需求能否得到扩大并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政府投资能否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政府投资能否带动社会投资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六个是否":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市政府的财力是否充裕,投资意愿是否强烈;二是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资本是否闲置,投资信心是否充足;三是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是否还有障碍,投资渠道是否畅通。据调查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资意愿还是相当强的,但不少市县政府财力薄弱,无"米"下锅;社会资本还是相当多的,但投资信心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有"米"难以下锅。以浙江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业家信心指数为88.8,跌入不景气区间;企业景气指数为107.9,同比回落40.5点,均为1999年以来的最低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彻底清除投资障碍,疏通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渠道。因此,让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必由之路是要大力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运用市场机制,畅通投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本和政府性项目的有效对接。
其实,让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早已为政策所支持。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第三条"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中,有两块内容: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制,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分离出来交由项目公司实施,简化了政府管理机构,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与专业化,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率。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有三层含义:首先,"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旨在鼓励利用BOT、B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次,"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意为BOT等模式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业主。第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旨在鼓励以TOT等方式,回收资金再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预见,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建设模式,将会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资模式,从而成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政府性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浙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目前BOT、TOT等模式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是指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赋予社会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社会机构除投资自有资金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限于项目收益,并以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浮动抵押为债务担保。它一般适用于可以向基础设施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即政府经营性项目。实践中,BOT已经衍生出许多新模式:①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比较完整的项目产权。②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投资者长期拥有完整的项目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③BTO(建设-移交-经营)模式,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再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④ROT(重整-经营-移交) 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其差别在于"建设"变化为"重整"。⑤ 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移交)模式,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⑥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从BOT及变异模式看,BOT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专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不敷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收益权和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
[案例] 2007年6月,浙大网新公司获得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BOT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额为14.32亿元,隧道将在三年半内建成。该工程移交后,杭州市政府给予浙大网新每年1.5亿元的专营补贴;20年运营期满后,浙大网新将工程无偿移交给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转让-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也称POT(购买-经营-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与投资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投资经营方,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方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案例] 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为缓解城市建设资金紧张状况,以每年提供稳定的补偿费替代向社会车辆收费的方式,对复兴大桥(钱江四桥)的经营权进行转让。2004年10月,腾达建设公司为受让复兴大桥经营权,组建杭州复兴大桥经营有限公司;11月,《杭州市复兴大桥经营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12月,7.65亿元经营权转让费进入杭州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专户。
复兴大桥经营权的成功转让,是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的有益尝试。同时,杭州市对七格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作为整体资产,也通过TOT模式进行转让。但是,浙江其他投融资模式如BT、PPP模式,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尝试,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和推广。
BT模式是"建设-移交"模式的简称,是政府利用社会资本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模式,可以说实现了"政府按揭",实际也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它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属于无法直接向基础设施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即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的基础,由政府选择投资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投资方就地成立项目公司,采用项目融资的投融资方式进行代业主建设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向政府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分期回购。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开辟政府投资项目新的融资渠道,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浙江实施的BT项目只有10余项,总投资仅为10亿元,尚处于起步阶段。
[案例] 2008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运用BT模式,重点对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卫生、教育、自来水、污水、垃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项目进行投资。该公司已经签约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工程、云和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龙游县第三中学迁建工程、遂昌县乌溪江库区移民安置工程等4个投资项目,总投资约4.5亿元。其中,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项目是解决16万老百姓饮水问题的民心工程。当地政府前期工作早已准备就绪,但资金筹措十分困难。通过BT模式,在松阳县政府投入前期工作及政策处理费用不到500万元的情况下,带动该公司投入8000余万元。同时,到目前为止实际完成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约10%左右,有效地节约政府投资;由于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资金及时到位,建设工期也可缩短约6个月。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节约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75%的英国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完成的工程可节省17%的投资,80%的工程可按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而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根据英国经验,适用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
[案例] 北京地铁四号线长 28.65公里,总投资约153亿元。可以有效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解决乘车难的问题。由于地铁造价高,按目前北京地铁的收费标准难以盈利,无法直接应用BOT模式。由于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也难以采用传统的开发模式。北京市政府决定提供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通过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将工程分为关联的A、B两部分,分别由政府资金和私人资本进行建设。A部分采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通过组建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施;B部分采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铁公司(49%)、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49%)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2%)三方共同出资组建的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公司承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运营公司通过资产租赁协议从项目建设公司获得A部分的项目设施使用权,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客运业务和其他收益回收投资和赚取合理利润。
下一步,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顺应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趋势,创新并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架起社会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的"桥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广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建设模式,加快取代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模式。政府建设传统的投资项目,既负责资金的提供,又要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维护等职能,身兼资金提供者、项目建设者、管理维护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要组建专门建设管理机构,陷入繁杂的事务管理,事事躬亲,精力分散,往往导致建设管理效率不高。这种传统模式的弊端很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理应抓紧革新。革新的关键是,通过社会资本,将BT、BOT等投融资模式与代建制有机结合起来,让社会资本有利可图,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二是积极试点BT融资代建制,及时总结教训,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加深,我国及浙江经济下行趋势严峻,地方政府财税经济运行将面临较大的压力,需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领域的投资。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了BT模式,通过BT融资代建制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据资料,2008年重庆、云南、广东、上海等地,在省级层面推出了数十个BT项目,总投资高达400亿元。其中,重庆朝天门两江隧道项目、昆明主城东南二环快速系统改扩建工程、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北通道项目等都是高达数十亿元的投资项目。目前,浙江BT项目投资规模还不到全国的1/40。为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议浙江对正在实施的BT项目进行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在省级层面开展试点和推广BT融资代建制。借鉴重庆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浙江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完善BT项目的运行和操作机制。
三是实现政府、投资方、金融机构等多方联动,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在项目公司内引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性投资项目BT、BOT融资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并对专用资金帐户使用进行监管,监督项目的实施管理,同时监督政府进行回购担保,共同规避投融资风险。外部风险控制方面,政府不仅要利用计划、建设、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还应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组织,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控制直至竣工验收。
四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BT、BO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大。所以,应当以合理的优惠政策来涵养BT、BOT项目投资,努力杜绝BT、BOT项目投资者以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特许经营期过后移交给政府,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政府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而在施工环节,建设方早已缴纳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必将加大项目的运作成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税收征收体制,避免重复纳税。
⑹ BOT投资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好吧,那就给你全面一点的吧~!
一、BOT国际投融资方式内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
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也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和运营的方式。
BOT结构特别适合于提供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
(二) BOT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体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
2.风险很大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政策变动、贸易和金融市场变动等等。
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
3.授权期满转让给政府
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满后,设施需无偿地转让给政府。
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和出让。
4.政府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角色之一
BOT项目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和过程,它牵涉到很多关键的、需要相互之间能良好协调和合作的关系人。 例如: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股东、项目的承包商、贷款方、项目产品的用户、保险公司等。
5.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
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国的十几家或几十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数家承包商组织实施。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
6.项目难度大
每个BOT项目都各具特点,一般均无先例可循,每个项目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得从头开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项目的规模决定了参加方为数众多,它要求参加方都参与分担风险和管理。
参加BOT项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竣工。
8.BOT项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和偿还能力。
二、BOT项目运作
BOT项目一般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
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第二步:
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
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信贷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同时,贷款方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 项目本身可以用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和其他项目协议等。
第四步:
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比如:依照销售合同所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桥梁的通行费等)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BOT项目融资的效应
(一)BOT项目融资的正效应
l、从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缓解财政负担,把从基础设施上省下的资金用到其它政府项目中去,从而可以在政府资源不足时将事情办的更好。
2、从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期通过BOT方式激发政府银行和大财团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缓解承包任务来源不足的问题。
3、BO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强度不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所能够或愿意承受的。
采用BOT就可以使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把各自的资金通过入股或贷款的形式集中起来,投资建设于基础设施项目,而且投资效益往往相当可观。
(二)BOT项目融资的负效应
l、BOT投资方式使政府存在两难选择:
国家要控股,则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国家股份太多,非国有投资主体失去兴趣;为调动私人部门的积极性,国家不控股,BOT项目控股权的丧失会引发私人垄断等行为。
2、 私有部门追求的是利润目标,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原则; 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有实现公平目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经济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多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协调相当困难,而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是仲裁者的参与,又增加了协调难度。
4、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受BOT项目授权协议及相关条例的约束,应变的弹性较差。
5、任何BOT项目,投资额相当的大,相对授权期限较长,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收期也较长、投资风险大,构成了对投资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提出获利尽可能大、投资风险尽可能小的方案,试图由我国政府承担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诸多风险,因而造成提出谈判的项目很多,但谈判成功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历史沿革
BOT方式实际上已应用了几个世纪。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属于高资金密集型项目,通常由政府垄断经营。早在17、18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
17世纪英国政府允许私人建造灯塔,经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满后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政府所属的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在当时这种具有BOT性质的投资方式在效率上就远远高于行政部门。
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的欧洲国家,政府已经广泛利用私营机构的力量,进行公路、铁路和运河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尤其是在欧洲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私营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伦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营公司承担。
两次世界大战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机构来承担,这种模式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难于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这种投资方式正式出现在经济舞台上。
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了BOT这一术语,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电厂。
英法海底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亚悉尼湾隧道等。
4.缓解资金短缺问题;
5.提高市场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7.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 BOT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BOT不同于传统的“外资”企业投资。
第一个项目
1995年5月,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经国家计委批准,我国首例利用BOT融资的项目一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正式签约,该项目于1997年5月资金到位,在上世纪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第二个项目
从1995年11月,上海水处理厂。
从1995年11月开始,该公司已经开始筹措54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个项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电厂,该项目总投资11.4亿美元。
第四个项目是深圳电站项目,该项目已由亚洲电力公司承担。
第五个项目是广州轻轨铁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个项目是武汉都市铁路项目。
1996年、1997年国家计委又批准了几个大型的BOT项目对外招商。
“十五”期间—““十一五”期间
全国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约需要投资1万亿元,政府投资约占 2000至3000亿元,还有7000至8000亿元需要通过贷款、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等方式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BOT方式进行融资,就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业者的关注。
三、中国企业境外开展BOT项目
(一) “走出去”战略与境外开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战略
BOT作为一种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主要的带资承包方式,是中国公司必须探讨和实践的。
BOT项目可以带动国内更多的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推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更好实施。
(二)境外开展BOT对我国企业的促进作用
1、该项目可以推动中国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中国公司上规模、上档次,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资本运营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三)中国公司今后开展BOT项目具备的前提条件
1.目前国内银行还不能接受以项目合同作为融资担保,贷款需要有公司担保,与国际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为项目融资担保的做法有较大的差距。
2.中国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能力相对较弱
资本市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国公司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能力不够。
3.中国公司的管理体制也是阻碍中国公司
在遇到BOT项目时,主要考虑的是客观上的困难,有明显的畏难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这个问题只能够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决。
4.有成熟的融资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公司进行运作
国际大公司搞BOT项目也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成功。 国际大公司追踪BOT项目时,三、四个项目才能成功一个。BOT项目涉及的范围很广,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项目的组织者,出资者、建造者、设备供应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针对性地选择BOT项目的国家、行业和项目
选择项目所在国时需要考虑该国与中国在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关系,最好是与中国有地缘优势的国家。另外要注意的情况是选择的项目类型要和自身的优势相适应。
6.有目的地培养储备实施BOT项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项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识,具有综合素质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成功。
BOT项目需要 商务人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这些人才:
要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
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市场营销;
要熟悉项目分包市场的运作;
要熟悉项目建设的管理;
要有很强的项目营运能力。
⑺ 特许经营融资项目是指哪些类型的项目不太理解。请举例说明。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BOT、PFI和PPP则是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这里所说的项目融资专指狭义项目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而非广义的“为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有许多模式,较流行、大家也最熟悉的是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
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应用于土耳其公共基础设施的私有化过程中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应用,是为大型项目融资的一种流行方式。在我国,BOT是政府通过与外商或私营商签订特许权协议吸引外资或民间资本加快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手段,故也常称做“特许权或特许经营招标”或“法人招标”. BOT模式有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拥有-经营-移交)、BOO (build-own-operate,建造-拥有-经营)三种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等十多种演变形式。
项目融资中另一较为流行的模式是ABS,即asset-backed/based securitization (基于资产的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ABS是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资产变现方式,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以不动产如基础设施、房地产等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两种。与BOT相比,ABS有时更具优点,例如,一些出于某些考虑不宜采用BOT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重要铁路干线和大规模电厂等,都可以采用ABS.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另外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合营,但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可以或已经作为非公共部门参与了很多项目,因此,PPP译为“政企合伙/合营”更准确)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可见,PPP本质上和BOT差不多,但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营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桥梁、机场、港口、通信、供电/水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自然资源开发(采矿/油/气、处理/冶炼厂、输送管等),还包括公共服务产品/机构(如邮局、医院、学校、剧院、体育馆、监狱、警察局等)的民营化等(后者在英国则称做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但与BOT相比,PPP更强调的是政府在项目中的参与(如占股份),更强调政府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与发挥各自优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社会责任。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 前 言项目融资有许多优点。对政府而言,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需要;能充分发挥外商和私营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建设、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能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促进本土企业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对承建商而言,能充分利用项目经济状况的弹性,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能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特点,拓宽资金来源,减轻债务负担;能提高谈判地位,达到最有利的税收条件;能利用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加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风险,加强对项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能提高竞争力,创造较多商业机会等。因此,过去二十几年来,项目融资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在很多项目上也尝试了项目融资特别是BOT,曾掀起了第一轮应用高潮,但由于种种原因,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至于有“BOT陷阱”一说[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