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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2-05-04 08:24:57

㈠ 股东借款性质

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但要注意手续和期限.
如果手续不到位,万一有人举报,工商局可以认定你是抽逃资本,所以要把借款手续做好.
第二,借款时间不可以太长,最好在会计年度终了把账结清,如果挂账超过一年未归还,税务局可以视同股东分红,对该借款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㈡ 公司借款给个人的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借贷的法律。

此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

拓展资料:

公司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目前公司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㈢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
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
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
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㈣ 公司贷款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法律分析
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㈤ 请问高人公司向股东借款,利息怎么做,不付利息可以吗

公司向股东借款,与向其他单位借款一样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利息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的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超过当前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有正式借款合同和正规发票的,可以列财务费用,不做税前调整。 当然,只要公司和股东达成协议,也可以不付利息。

㈥ 企业向股东借款税法上有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1、借款金额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

2、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公司向股东借款的性质扩展阅读: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业抵押

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企业贷款金额:10万~50万元

基本要求:

1、注册于上海市的中小企业。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注册与营运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300万以上。

㈦ 股东股份借款问题

既然是股份制企业,账目就应该公开透明,如果不这样就会引起很多矛盾和问题,弄得不好就会四分五裂。所以C作为股东之一,完全可以要求A账目公开的,如果他们不配合,可以起诉或撤资,以免今后更麻烦,甚至血本无归

㈧ 企业向其法定代表人借款利息确认的具体规定

1、没有什么特别规定,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但是如果国家对同期的个人银行利息征个税的话,那也就按国家的规定缴纳,企业还有义务代扣。由于个税属于地方税务,具体的起征点你要参考当地的地税部门。
2、由于借款人是法人代表,(2006年最新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如果借款问题没经过其他的股东认可的话,这借款时违法的!
3、如果借款的利息高于同期(人行认可)金融机构的最高的40%(你可以去找个最高的,比如信用社最高是2分,而农业银行是1分,那你个人借款利息不得高于2.8分)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㈨ 控股股东借款用于公司开支,公司有责任偿还吗

控股股东借款用于公司开支,估计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的,公司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㈩ 向法人借款应该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法律分析
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了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三)公司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所禁止的借款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为有些公司财务状况不太好或者资金出入过大,就会遇到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个时候法人如果想借钱给公司,帮助公司发展的话,也一定要考虑好,看好公司的未来,并注意不要违法违规,签好协议,以免日后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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