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能否直接指派董事
根据章程规定,如果章程规定董事的产生是股东委派,那么股东委派并通知公司就可以。通常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议,并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章程规定,董事的任免方式是选举,或其他方式,则股东直接指派董事,对公司而言不发生效力的。
『贰』 股东(法人独资)可以委派董事并成立董事会吗
可以的。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叁』 有限责任公司里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委派吗原来公司章程写的是选举,现在想改为委派
这个需要看公司的股东构成,一般股东为两个以上的(包含两个),公司的董事及监事为选举产生;如果该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个,则需修改公司章程,然后是有该股东委派董事监事;
『肆』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可以由股东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单独委派吗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我们可以知道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
也就是说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
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伍』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是由各个股东委派还是推荐的监事呢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陆』 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任命还是委派的
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决议指定,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既不是任命也不是委派,如果只能二选一,那就是任命。
『柒』 在合资企中,出资股东委派的董事长,是否需要为未出资股东而做成债务纠纷负连带责任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捌』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约定直接委派董事大神们帮帮忙
既然是由两个股东指派,实际就是两个股东形成的决议,应该可以。
『玖』 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委派还是推荐的有何依据
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