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跟换全部监事,更换董事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5月8日届满。为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与本次换届选举相关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第四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任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第四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任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公司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第四届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任非职工监事人数。
(四)职工监事的产生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一)推荐人需在2022年4月2日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晚于该时间提交或送达,均属无效推荐提名材料。
(二)在上述推荐期满后,公司证券部将相关董事候选人及资料报现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对被提名的董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提交现任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上述推荐期满后,公司现任监事会召开会议,对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在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上交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再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现任董事会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一)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凡具有下述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符合下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7)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8)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9)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如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4、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5、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6、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1)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关于提名推荐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提名推荐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推荐人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监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推荐人签署确认,具体格式见附件);
2、董事、监事候选人承诺书(原件,被提名人签署确认,具体格式见附件);
3、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下列原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及提供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推荐期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持股证明。
(三)提名推荐书面文件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推荐人必须在2022年4月2日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者邮寄至公司证券事务部。
推荐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公司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必要时需提供进一步资料。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丹、王德录
联系电话:0574-87917820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5042
七、附件
附件1: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2: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3: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附件4:监事候选人承诺书
附件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6: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附件1: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2: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3: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本人_____,由提名人_____提名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人同意接受提名,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特此承诺!
被提名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书
本人_____,由提名人_____提名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本人同意接受提名,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本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承诺!
被提名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XXXX,现提名XXX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XXX,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XXXX提名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7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填写说明
独立董事应认真参阅本填写说明填写履历表各项内容,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适用或者不存在的情况,请填写“不适用”或者“无”。
一、基本简况
1、“是否会计专业人士”项:如是,需注明属于“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教授)、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的具体项目,可填写多项。
2、“本人专长”项:请说明有助于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专长情况,包括在专业领域获得的奖励、发表的著作等取得的成就情况。
3、“是否曾受处罚”项:如是,填写本人曾受到的各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4、“是否具有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项:如是,需注明具有居留权的所在国或者地区。
二、社会关系
1、“子女”、“兄弟姐妹”项:有多位子女或者多位兄弟姐妹的,可在相应栏目列明序号分别填写。
2、“持股情况”项,应填写本人的社会关系人员是否持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兄弟姐妹可不填写。
三、教育背景
请从中学开始填写各项内容。
四、工作经历
请填写最近十年工作经历,“职业领域”项请填写本人日常工作职责所处的领域。
五、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请填写本人在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情况
Ⅱ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Ⅲ 证监局对胜利精密交易对手作出业绩补偿整改是利好吗
摘要 6月9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彭立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Ⅳ 什么是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是指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5条的规定:
第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第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Ⅳ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Ⅵ 南京南钢交通安禁会及考核栋准2021)46号文件发布于2021年5月13曰什么时执行
南京南钢交通安禁会及考核栋准2021)46号文件发布于2021年5月13曰时执行
注1:2022年1月14日,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期赎回该笔现金管理及到期收益96万元。
注2:2022年1月14日,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按期赎回该笔现金管理及到期收益80万元。
注3:2022年1月24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按期赎回该笔现金管理及到期收益3.94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到期的产品均按期赎回,尚未到期余额为26,500万元。报告期,公司收到现金管理收益合计为1,264.65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1年,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1年,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5日分别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项目高效利用煤气发电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拟使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变更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原料场环保封闭改造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122,745.37万元。
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29日分别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原料场环保封闭改造项目进行变更,同时新增烧结机烟气脱硝脱硫工程、球团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焦炭库封闭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一体化智慧中心建设项目等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为69,045.37万元。
2021年,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出具了天衡专字〔2022〕00333号鉴证报告,认为:南钢股份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南钢股份募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南钢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国泰君安对南钢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国泰君安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_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Ⅶ 我国在2006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有颁布和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或者对06年会计准进行修改吗急求啊!
专门针对36号准则的目前只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630页至635页进行了一些补充性的说明,没有进行修订。
其他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监管方面会有一些具体规定,按照文号在网上都能查到原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税相关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Ⅷ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之大集合
2014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业务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目前关于重大的评判标准依据为该议案是否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所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范围(已涵盖信公咨询信披活页中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
依据
重大事项范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号
6.8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10.2.8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11.2.2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
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第十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独立董事应就该委托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及风险发表意见。
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应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的情况,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否公平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8号令)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
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G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以股抵债。在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独立董事就以股抵债事项发表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第六条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明确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Ⅸ 光明乳业的剩余股利政策
摘要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Ⅹ 再融资跨年审核要求
要求如下
(1)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要求。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发行人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2)如存在承诺内容不符合4号指引的情形,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4号指引的规定发表意见。
(3)承诺相关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4)该事项是否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