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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05-07 00:10:45

1.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2.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四、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六、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

3. 优先股的股东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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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股东有两种权利:
(1)优先分配权。在
公司分配
利润时,拥有
优先股票
的股东比持有
普通股
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果公司不对优先股股东进行
股利分配
,则不能对普通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因为优先股股东优先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
(2)优先
求偿权
。若
公司清算
,分配
剩余财产
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注:当公司决定连续几年不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进入
股东大会
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
后配股
后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红及
剩余财产分配
时比普通股处于劣势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后,对剩余利益进行
再分配
。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后配股的发行数量又很有限,则购买后配股的股东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发行后配股,一般所筹措的资金不能立即产生收益,投资者的范围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

4. 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和普通股有什么区别

优先股是股东享有优先分配和补偿的权利,但一般没有投票权。公司分配利润,首先支付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但他们的股息是相对固定的。公司清算时,优先股将先于普通股分配剩余的财产。公司连续几年不发放股利,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与其承担的风险呈正比。

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入不是固定的,取决于当年公司的盈利情况,也取决于当年的具体分配政策,公司很有可能决定不在当年进行分配。优先股的股息收入一般是固定的,特别是对有强制性股息规定的优先股,公司有利润分配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优先股股东。优先股的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从买卖价差中获利的空间较小,普通股东不能撤回股份,只能在二级市场套现,但优先股股东可以把股份卖回给公司。

5. 优先股和普通股有什么区别

一、普通股和优先股最大的区别在于股东权利、股东收益、退股规则这三个方面。
1、权利不同:普通股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经营的表决权、参与股息红利的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以及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没有表决权,也没法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
2、收益不同:普通股的股利收益没有上下限,视公司经营状况好坏、利润大小而定,公司税后利润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了公积金并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再按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但如果公司亏损,则得不到股息,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退股不同:优先股不能退股,但可以通过赎回条款回售给公司,而普通股不仅不能退股,还必须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

二、优先股相关内容:
1.优先股股利是公司按定额或定率分派给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不含红利;而普通股股利会随公司利润的大小相应地增减,只含红利,不计股息;当公司利润多时,普通股股利会大于优先股股利,反之,普通股股利会小于优先股股利。
2.优先股股息是税后的,证券法相关方面有明确规定:优先股股利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可以用来抵税,在公司财务报告中,还需要把给定的优先股股利换算成税前。其实无论优先股还是普通股的股利都是税后的,这是二者的一个共同之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税后是从公司财务计算出发,从投资者层面来说不管是哪种股息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比例按持股时间长短区分: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6.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6)发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扩展阅读:

股东权变更特征:

因股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其变动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分析股权的特征,有助于认识股权变更的特殊性。下面对股权的特征以及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作简要分析:

1、股权的特征

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的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股权不同于物权

①从内容上看,股东权是一束权利,既含有财产性的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为财产权;表决权,董事选任权即为非财产性的权利,而物权只是财产权。

②从客体上分析,股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不是具体的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资产转化为抽象的资本,同时也相应地被法律拟定为相应的额度的股份,而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除知识产权外,物权的客体具有直观性。

③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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