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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

发布时间:2022-05-07 20:13:12

㈠ 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的解读反思

(新京报社论)
近两个月来,吸引了无数人眼球的国美控制权之争终于在昨日暂时落下帷幕。昨晚7时,备受关注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宣布结果,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动议,除了取消董事会增发授权得以通过外,关于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及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议案均未能通过。
这样的投票结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数股东最终作出了一个相对折中与温和的选择:他们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及管理层人员出现重大变故,也不希望公司未来的股份结构发生剧烈调整。黄光裕看起来是输了一阵,但黄氏一方所言的“已经夺下了陈晓手里的刀”也并非“精神胜利法”。因为增发授权被否决毕竟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黄方仍将牢牢占据公司大股东的位置,这也为这位曾经的首富、中国民营企业界的一代“枭雄”留住了今后在上市公司内部东山再起的最后本钱。
国美控制权之争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的持续发酵,对于大到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契约精神小到资本市场、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职业经理人委托责任、品牌建设等等,都具有难以估量的启蒙价值。因为相关的各利益主体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政府监管部门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员的边界,因而,这个事件是中国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经典案例。
从近两个月来黄光裕家族和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管理层各自的言行表现来看,黄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体现了中国民间创业者的“无畏”传统。他们一开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试图调动社会舆论。但从随后的变化中看得出,他们的学习能力同样是惊人的。而陈晓阵营的大多数应对手法,则更多地代表了一种顺应国际上现代企业治理先进理念的大趋势。海外投资分析机构及国际财经媒体为什么几乎一边倒地奉劝股东投票支持现任董事会、反对大股东,这就是根源。在这类问题上,真正专业的分析者不会从泛道德化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谁更能带领公司取得优秀的业绩,回报投资人。
陈晓曾经反复追问过一个异常到位的问题:既然黄光裕先生始终把他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放在首位,那么国美为什么还要上市呢?这个问题,放在大股东经常肆意圈钱、侵占普通股民利益的国内市场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此外,相比已经带领国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错业绩的经验丰富的陈晓团队,黄氏家族仓促推出的律师邹晓春和黄光裕的胞妹黄燕虹显然难以得到投资人的首肯。
然而,我们这么分析,决不是抹杀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的价值。事实上,可能国美这个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公众公司的确更需要陈晓这样精明能干的现代职业经理人,而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无疑也非常需要创业家!
针对公司控制权之争,黄光裕和陈晓都曾放过狠话——前者威胁“鱼死网破”,后者则以“鱼可能会死,但网不会破”反唇相讥。但从中国商业文明进步的立足点而论,我们不希望“网破”,更不希望“鱼死”。值得庆幸的是,理性的投资人昨天已经作出了正确的选择。(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知名财经评论员 叶檀 )
陈晓离开国美,从开始便已注定,而关键时间点就是杜鹃资产解冻。正如陈晓当初的行为并不是对黄光裕的背叛,黄光裕方面如今的行为也说不上道德欠缺,离开狭义的道德江湖,我们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彻一些。
资本时代就是如此,以日后资产是否增值为惟一的博弈目标考量。这是市场理性博弈的必然结果,没有人愿意鱼死网破。从这一点说,资本市场脱离了疯狂的道德攻击,向理性方向迈进了一步。
中国家族式的上市企业不可能允许职业经理人独掌大权,更何况这个经理人还不被信任。陈晓离开,才能让黄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贝恩资本实施了15.9亿元“债转股”,正式成为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黄光裕夫妇持股比例被稀释至32.47%。之后贝恩资本宣布支持陈晓方。两大股东的争夺,将导致国美根基动摇,如果黄光裕方对董事会决议动辄投反对票,或者将未上市门店剥离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对于国美将是致命打击。作为财务投资者、久经资本市场风雨考验的贝恩资本显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
黄光裕入狱之后,国美历经三部曲:第一步由陈晓出面实行人机分离模式,确保国美不会出现机毁人亡的惨剧。贝恩资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的;第二步通过黄陈之间的博弈,给贝恩资本与黄光裕之间画出底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绝对不会触碰,如黄光裕方面的控股权与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如贝恩资本希望获得的溢价;第三步陈晓出局,进入黄光裕方面与贝恩共同执掌的时代。
从国美的一连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够与中国大型民营企业创始人抗衡的,是资本的力量,而不是职业经理人。即便张大中出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国美都不会因此打上张氏烙印。陈晓带领国美走出黄光裕入狱事件的阴影,而张大中则带领国美走上正常经营轨道,国美会就此走向常态化。
中国的企业很少因为职业经理人吃亏,只有在与投行签署对赌协议、购买金融衍生品时,才会为日后被扫地出门埋下伏笔。蒙牛就是前车之鉴,牛根生不得不以万言书请求国内企业家们的帮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资之手。这次陈晓在前台与黄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贝恩资本,他们让贝恩资本以低价成为大股东,实行了债转股,还为贝恩资本画出了一条经营红线。
国美事件的前后传递出中国的现实,市场规则在进步,可以做到人机分离保护企业生存权与投资者的利益,国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对完善的香港规则,帮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场文化没有变,职业经理人从大户的管家向独立品格转变任重道远。 摘要:其中,“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部分摘录) ”该内容摘自原国美电器决策委员会发展战略研究室主任兼经营管理研究室主任,现任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刚发表在《管理学家》杂志上的文章《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
三大启示
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员选任,使得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早在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就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指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两权分离理论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现象更是十分明显。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资人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不可能直接管理、运作公司,必须依靠专业人士进行,何况社会公众更注重于间接投资股票,关注自己的股权收益,这更促进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没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便应运而生。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一定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委托代理机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恪守信托责任。
经邦咨询薛中行老师对此发表个人看法,企业创始人(企业家)一定要保持对自己企业的控制权。企业创始人作为缔造者对企业的发展功勋卓著,其利益和诉求理应受到尊重。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东聘请CEO,却不想CEO将大股东几乎“驱逐”了20年;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聘请了一位CEO,不想该CEO却将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到现在帝国大厦的业主还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创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国的公司章程中,已经加入了创始人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创始人保护条款是中国民企急需引进的,在关键时候这项条款将是创始人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的杀手锏。
2.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企业若想获得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募资,股权是自己权益的最大后盾。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因此,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若想掌控企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行安全边际设置,确保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能够战胜各种不稳定因素。
若大股东“一股独大”,无人能制衡,可能导致独裁而损害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东股权比例过低,不但其他股东对其制衡可能过多,而且还会出现积极性不足的情况,也会损害全体股东长期利益。
对于国美这样一个上市公司来说,企业创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将会高度一致,没有人可以挑战创始人的权力;若股权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业创始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被削弱,董事会将不再由企业创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选原则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重大决策。若企业创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仅仅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再次被削弱,其话语权也可能被剥夺,若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动议更会难上加难。按国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黄光裕的股权在未来数年不断被稀释的话,其第一股东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连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也会被剥夺,这也是为什么黄光裕坚决反对国美增发新股的原因所在,发行新股可能摊薄黄光裕的股权比例,使得国美加速从股权比例上“去黄化”。
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是需要企业创始人深刻领悟和运用的一门技术。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企业创始人若要保证自己的绝对权力,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达到50%的情况下,也应确保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于50%。
3.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本是鱼水的关系,多数情况下,双方之间默契配合,共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但是身为个人,职业经理人难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间做出正确抉择。
职业经理人应遵守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加强自律。职业经理人应该自问:如果我背叛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那么之后谁还敢委我以重任?职业经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誉,名誉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长期来讲,职业经理人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将赢得企业家们的欢迎和尊重,并不断接到企业家们抛来的橄榄枝。在职业经理人自律上,唐骏可以看作一个榜样。在盛大,唐骏助陈天桥成功上市;在新华都,不仅助陈发树在资本市场入主青岛啤酒和云南白药,更是将旗下二级公司运作上市。唐骏功绩不小,却看淡权力,给自己明确的定位,宣称“职业经理人永远是老二”。

㈡ 企业上市如何保持控制权

简单讲就是控制股权。

控制权利益与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
江伟1肖珉2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研究与发展中心,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基于控制权利益的角度,考察了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大股东控制权稳固的公司负债比率较低,大股东控制权不太稳固的公司负债比率较高,总体上,公司的负债比率与大股东控制权的稳固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2)当公司需要从外部筹集资金时,大股东控制权稳固的公司偏好权益融资,大股东控制权不太稳固的公司偏好债务融资。这些结果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并非单一地偏好外部权益融资,上市公司对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的选择,是大股东出于控制权利益的考虑,在不同融资方式对保持控制权和控制权价值的大小所造成的影响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关键词】控制权利益;债务融资;股权融资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单一地偏好外部股权融资,并认为债务融资必须还本付息的“硬”约束和股权融资可随意发放现金股利的“软”约束所引起的融资成本倒置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袁国良,郑江淮和胡志乾,1999;黄少安和张岗,2001)。但这些学者都忽略了外部股权融资对股权的稀释作用,如袁国良,郑江淮和胡志乾(1999)认为,“企业增发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比重,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应。但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不存在”;黄少安和张岗(2001)同样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在现有的股权结构状态下,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国有股权超过 50%,不会构成对控股地位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在我国现在基本上还不存在”。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1的总体持股比例的确非常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随着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逐步形成,控制权转移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群体的重要行为(李善民和曾昭灶,2003)。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案例中,在大股东非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恶意收购和代理表决权之争等控制权竞争事件屡见不鲜,而且都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低的公司,典型的如早期的“宝延风波”、“君万之争”和近年的方正科技举牌案、胜利股份控制权之争、新疆德隆与北京泰跃对茂化实华的股权争夺以及太太药业与东盛集团对丽珠集团的股权争夺等等。 由于外部股权融资会产生股权稀释的问题2,而债务融资在正常情况下有利于大股东保持控制权,因此,单纯从融资成本的角度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单一地偏好股权融资的做法很可能掩盖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在融资行为上的差异,对公司融资决策动机的解释也因此过于简单化。既然我国上市公司由大股东主导,大股东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获取额外的收益,而融资方式的选择又直接关系到其控制权利益,那么,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很可能是与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有关的。曾昭武(2004)就明确指出,大股东对控制权额外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再融1本文所称“大股东”即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以下不区分“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这两个概念。2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有配股和增发两种方式。配股是向原有股东按比例筹集资金,它原本不影响股权结构,但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会放弃配股,自 2001 年我国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之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同比例配股的现象更是少见。所以,就我国的特殊情况而言,配股也会稀释大股东的股权,为使样本具有代表性,本文的实证检验部分剔除了 17 家于样本期内完成了配股,而配股后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或有所上升的样本公司。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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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计教育改革与发展2004 年 10 月 22 日-24 日资的重要动因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基于控制权利益的角度,来考察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对债务融资或外部股权融资的选择。 本文的后面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为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第五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六部分为结论及建议。 二、文献回顾近来的研究发现,除美国以外的国家,尤其是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大多数公司存在单个的大股东,公司的所有权相对集中(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Djankov和Lang,2000;等等)。Hol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甚至在美国,也存在大量的由大股东所控制的公众公司。这些由大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不再表现为股权分散公司中所谓的“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状况(马可·J·洛,1999),而是回归到“强所有者—弱管理者”。通过交叉持股、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发行双重股票,大股东对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超过现金流权的控制权(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Claessens, Djankov和Lang,2000)。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是有价值的1,原因在于大股东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获取控制权利益。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保持控制权,即保持在公司的主导地位,这是控制权利益存在的前提;二是控制权价值,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可以通过转移价格、关联交易等自利性行为谋取的私有利益,它反映了控制权利益的大小。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将会影响到控制权利益的这两个方面,因此大股东有动机做出有利于自身控制权利益的融资决策。一方面,外部权益融资会产生股权稀释的问题,从而提高了大股东遭受控制权竞争的可能性,而债务融资却不会导致大股东控制权的稀释。Stulz(1988)以及Harris和Raviv(1988)最早分别建立模型说明在股权分散的公司里外来接管如何影响管理者对资本结构的选择。Dann和DeAngelo(1988)证实管理者会通过股票回购等改变资本结构的手段来抵御外部接管。Garvey和Hanka(1999)也证实恶意收购促使管理者更多地举债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Mueller(2003)研究了私有公司业主的控制权私利对公司融资决策和成长性的影响,他发现如果因为公司扩张导致业主丧失控制权的可能性较高,则业主会倾向于以债务融资替代外部权益融资,且不惜以减缓成长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育和完善。此外,本文的研究结果还表明,当大股东控制公司时,公司融资决策并未服从公司(或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是大股东出于自身控制权利益考虑的结果,因此,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限制大股东的自利行为,缩小大股东控制权利益与公司(或全体股东)价值之间的偏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dspace.xmu.e.cn/dspace/bitstream/2288/449/1/5-06.pdf

㈢ 为什么说万科股权之争是神仙打架

万科股权之争愈演愈烈。据报道,王石表示,不欢迎宝能系成第一大股东,因为宝能系“信用不够”。而宝能集团发表声明称,集团恪守法律,尊重规则,相信市场力量。万科A(17.890, -0.07, -0.39%)上周五公告称,正在筹划股份发行,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资产,申请临时停牌。虽然结局未定,但这场万科股权争夺大战,已被舆论认为是中国股票史上一个重要案例。有网民认为,收购和反收购,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化行为,但神仙打架,别让百姓遭殃。万科和宝能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作为最终目标,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利好长远发展是关键
有网络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69.8%的网民认为,万科会陷入控股权争斗,公司走下坡路;30.2%的网民认为,引入有实力的大股东,长期利好公司。
网民“洪榕”认为,在资本市场发生这样的事很正常,但对房地产行业未必有利,站在企业本身角度看,一定是难于接受的,所以管理团队再强烈的反应都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选择了资本市场,就应该让资本说话。只要合法守纪即可。
网民“范剑平”表示,应依法办事,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不可取代商业规则。
不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有网民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争夺战,应该合法合规,不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网民“韩志国”认为,公司控制权之争的要义是必须程序正当,并且不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网民“BiharBoye”则表示,股东利益高于一切,股份制公司规则必须得到维护,管理层应该和新的大股东及全体股东沟通。
对于众多投资者,也有网民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网民“官秉龙”认为,商场如战场,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投资者要冷静分析,不要让自己沦为股权争斗的炮灰。网民“余丰慧”则提醒道,这场强夺战背后真相目前还不知道。无论如何,个人投资者都应该谨慎。其实对于这些,可以选择自主创业,腾讯的众创空间,我觉得还可以。

㈣ 资产重组有哪些方式 各有什么特点

1.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有很大一部分是围绕“保壳、保配、买壳、借壳”来进行。
2.重组目的和推动者多元化。主要有:(1)为保持地方企业融资能力,均衡整合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使公司保住配股权或者不被ST、PT而进行资产置换或主动寻求并购对方;(3)非上市公司为节约融资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购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权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现买壳上市目的;(4)为迅速扩大规模,创造规模经济优势,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多为传统行业企业)展开的以行业内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战略收购与兼并;(5)为使股价炒作具有题材,谋取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作进行的带有投机性质的资产重组,甚或假兼并、假重组。
3.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收购的微乎其微。
4.股权变更伴随着大量的资产置换,上市公司与关联大股东或政府之间的“等价不等值”的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流形式。
5.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现金方式完成的。
6.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7.股权转让分散,规避全面要约收购。在第一大股东易主的56起股权转让中,有35家(占62.5%)通过各种方式使股权转让都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下,以回避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申请。
8.多种重组形式并举,重组周期缩短。在涉及重组的4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100家的公司在短短的几个月进行了超过3次的重组。原因主要有:(1)前一次重组进行得不彻底,许多无效资产仍然没有剥离出公司;(2)虽然进行了资产重组,但公司的经营机制没有大的改变,前一次注入的优质资产又发生了劣化,不得不再次重组;(3)虽然前一次重组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产置换,但为满足中国证监会75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还必须进行大规模的置换。如北大科技的多次股权转让与资产置换;上工股份的资产出售、收购兼并和投资参股;凌桥股份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置换,部使公司的主业很快转向。重组周期的缩短使绩差公司的业绩很快得以改善。
除以上一些重组方式与特征外,近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突破原有的简单资产置换、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的局限,出现了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MBO(管理层收购)重组方式,东百集团、天宇电器等以股权拍卖方式实现资产重组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
9.因股权的“非常变动”而引起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越来越多。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主要是原来的大股东和现任大股东之间)发生了控制权之争,之所以发生这种争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发生了“非常变动”,如原来的大股东因欠债或其他原因导致所持有的公司大宗法人股股权被法院冻结,进而被拍卖或被抵押,通过司法裁定给了第三方。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的股权变动,带有强制收购的味道,原股东和现任大股东之间的矛盾自然就不可避免了。

㈤ 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的当事人

昨日(08月06日)下午,国美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就起诉黄光裕一事,他们已经和香港证监会有过沟通,起诉基于香港证监会的调查。
早在去年8月,香港证监会曾向香港高院提起诉讼,指黄光裕、杜鹃夫妇在2008年1月及2月进行国美电器股份回购计划,目的是以国美电器的公司资金购买本由黄持有的股份,从而协助黄光裕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元的私人贷款。香港证监会指称,上述计划导致国美电器损失约16亿港元。2009年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对黄光裕16.55亿港元资产冻结。
国美的这项起诉胜算几何,也让外界颇为关注。“我们的起诉是在香港证监会调查的基础之上。”该负责人表示,公司还掌握了其他有利证据,但鉴于目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不便向外界披露。 在国美电器宣布起诉大股东黄光裕之后,董事会主席陈晓6日中午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陈晓坦言,个人与黄光裕并无很深矛盾,主要是在公司控制权上有分歧,“带领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责任让我没有退路。”
控制权之争加剧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黄光裕夫妇在12项决议中连续投了五项否决票,导致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三名前任董事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未能通过。而根据此前签署的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在国美董事会中失去董事席位,将造成公司违约并须作出赔偿,相关赔偿额高达人民币24亿元。国美电器随后紧急召开董事会,强行委任贝恩三名高管加入董事会,并首次公开指责黄光裕夫妇将国美陷于重大危机之中。
“黄光裕宁愿公司赔偿24亿元来达到他个人的目的,这让公司管理层彻底失望。”陈晓称,国美电器是黄光裕一手缔造的公司,是国美第一大股东,原先董事会成员也大都是他安排的,从经济利益上来说,现有董事会的决策并未对其造成伤害,但董事会最后一致认为黄光裕仅是为了取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和满足个人意愿,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越走越远。
据介绍,黄光裕最大的担心是自己持有的国美股权被稀释到30%以下,因为根据相关法规,股东持有股份超过30%时,要发起要约收购。贝恩投资进入国美董事会后,提出在2011年4月国美电器股东大会时提前转化2016年可转换债券的计划,债转股之后,黄光裕家族所持33.98%的股权将被稀释到31.7%,日后若贝恩资本再退出,黄光裕家族所持股权很有可能下降到30%以下。这也是黄光裕力阻贝恩投资进入国美董事会及撤销董事会发行新股授权的主要原因。
回应“最大赢家”之说
陈晓告诉记者,6日上午国美电器召开了分公司总监以上人员会议,通报了董事会的决定,会上不少员工站出来表示支持董事会。“现在国美电器是一家公众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并必须担负企业的社会责任。”
针对一些媒体报道称陈晓在黄光裕事件中从总裁到出任董事会主席执掌大权,是最大的赢家,陈晓向记者表示,这种看法比较片面,董事会成员在此期间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并带领企业走出困境,这是最大的成功,个人得失已经看得很淡。换句话说,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企业家,在此期间都会坚守底线———让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他与黄光裕分歧越来越大的主要原因。
陈晓坦言,黄光裕此次要求他本人出局,说明自己已经是黄光裕心中最大的障碍。此前陈晓对媒体曾说过过激的话,如黄光裕想“鱼死网破”,但结果只会是“鱼死网不会破”。当时说这句话是想向外界表明对黄光裕阻止贝恩成为非执行董事的担忧。“其实并不想把矛盾公开,毕竟国美是一家上市公司,还有30多万在职员工,谁都不愿成为一场闹剧或者悲剧的参演者。” 8月5日晚间,国美电器(00943)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8月4日晚7时30分及8月5日早上收到黄光裕全资控股的国美电器大股东Shinning Crown信函,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孙一丁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但保留他为公司行政副总裁职务等动议。
国美电器董事局5日立即开会讨论回应事宜。按照相关条例,公司有不超过21天的时间正式考虑对要求信函的回复,并对外公告。24小时内,董事局迅速反应并给出初步回复,坚决反对撤销陈晓先生及孙一丁先生的现在职务并视该撤销为没有理据之举。同时反戈一击,决定对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要求对黄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而黄光裕及其全资控股的国美电器大股东Shinning Crown方面,则在8月6日凌晨通过互联网发布声明称,关于国美董事局动议起诉黄先生董事责任一事,董事局未在我司发出‘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之前,就该决议予以公告或正式通告我司,我们对此完全不知晓。
Shinning Crown 声明全文
国美大股东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关于“国美起诉黄光裕”及“重组国美董事局”的声明
8月5日晚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国美)董事局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对公司间接持股股东及前任执行董事黄光裕先生(黄先生)进行法律起诉及反对大股东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董事局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提议内容一事,我司特别声明如下:
1、关于国美董事局动议起诉黄先生董事责任一事,董事局未在我司发出“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之前,就该决议予以公告或正式通告我司,我们对此完全不知晓。
我司于7月19日就派出代表与陈晓商谈重组董事局事宜,双方一直持续商谈到8月4日晚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司才向董事局发出了“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8月5日上午,国美董事局就我司提议召开了紧急会议,当日下午,才到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黄先生;在8月5日晚上国美董事局公告中,声称是因为要起诉黄先生,我司才发函要求重组董事局一事,是严重与事实不符、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2、大股东强烈呼吁广大投资者:为了确保国美电器在正确的方向上高速、稳定地发展,为了国美电器在2015年前成为全球最让人尊重的公司之一的目标得以实现,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积极支持大股东重组董事局的努力! 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 2010年8月5日

㈥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公司经营者通过股权、人事安排、协议设计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资产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控制和影响的权利。简单地说,公司的股东、创始人、投资者或经营者对公司有控制和影响的权利;本书所称对公司的控制并不仅仅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和表决权。还包括通过公司持股比例、人员安排、财务控制、资产控制、业务控制、上下游客户影响、技术控制、知识产权控制、协议安排等方式控制和影响公司及公司决策。

有的公司因控制权纠纷将合伙人送进监狱,有的公司因控制权纠纷使即将上市的公司陷入泥潭,有的利润丰厚的公司也将因控制权纠纷濒临破产。近年来,黄光裕与陈晓的纠纷、蔡大标与潘云海的纠纷、雷士照明事件,不是离开了公司就是进了监狱;这也是造成的。许多人重视公司控制。

㈦ 上市公司为什么经常有股权之争

占股份额越大,决定权就越大。

㈧ 华润,宝能,深铁都是大股东,为什么要争控制权

你说的是万科吧?拜托你描述一个事情是要详细一点,对你人生有好处。
1、每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只有一个,万科以前是华润的大股东,现在宝能成为了大股东,恒大也在争夺万科,现在应该是二股东。
2、深圳地铁资产注入计划取消了,深圳地铁不是万科的股东
3、宝能和恒大争夺万科的大股东地位没有明确表露其动机,他们自己的表述是财务投资,但有可能是觊觎万科的优质资产,现金,并表、融资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㈨ 股权之争 上市公司到底是好还是不好

1:股权之争的目的是为了当第一大股东 对不对?————一般情况下,的确如此。
2:正当第一大股东的目的是为了拥有话语权 对不对?——一般情况下,的确如此。
3:有话语权了,在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候,一定会帮自己说话。对不对?——绝对正确。

如果公司现有一块优质资产,大股东是不是有权利低价卖给自己的兄弟公司。这样岂不是对之身的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应是是利空。
————第一大股东作出这样的提议之后,要交给董事会讨论。董事会是否通过这个是第一个问题。如果是法律完善的证券市场,董事会里面除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之外,其他董事可以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特别是独立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制度非常重要。
再后一步,即使董事会通过了,也要到股东大会通过才行。按法律,因为大股东自己买卖资产给自家人,属于关联交易,所以表决的时候大股东要回避,不能行使表决权。这个时候,就看其他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是否齐心合力,把这个显失公平的方案给否决掉。
说白了,如果董事会被大股东收买了,股东会又被大股东架空了,那就无可奈何了。

至于基金公司为什么入驻这种公司,也许更多的是从短期炒作的因素去考虑的。
毕竟一个资产注入的方案,从股东提出,到董事会讨论,到资产评估,到股东会批准,甚至到后面证监会的审批,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面,二级市场的股价足可以炒翻天了。
真等资产注入的事情尘埃落定,甚至等新注入的资产有业绩表现出来的时候,说不定,机构全走了,站在高岗上放哨的,全部是散户。

㈩ 万科股权之争背后的大佬都是谁

万科股权之争就两方,一个是以姚振华为老板的宝能系,另一个是万科创版始人也是现在的管理者王权石团队。姚振华想做大宝能地产,他选择的途径就是收购中国地产龙头企业万科!而王石为了万科的长远发展,不欢迎宝能!因为宝能收购万科的钱一是有杠杠,可能有很多钱是融资借别人的,宝能收购万科后可能要拿万科的钱去还杠杠的债务。其次宝能收购万科后会对万科以后发展的决策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万科发展受阻,王石这么做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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