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 IPO 对管理层人员持股比例有什么规定,股份具体如何定数量和价格
IPO前对管理层持股比例没有规定,股票总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按照PE价格或低于PE价格入股,具体如下:
一、关于管理层持股比例
IPO前对管理层持股比例没有什么规定,一般是直接或间接持股,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做不了,有的话申报前要清理或者行权完毕。民营公司上市,给管理层的股权比例从0%到10%多都有。
1、管理层持股比例跟行业高度相关:对于人的需求越大的行业,持股比例会越高,看到管理层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大部分是和技术有关的公司。
2、另外管理层持股比例和老板的性格高度相关:有的公司比如爱施德,股权授予范围叫一个广,比例也很不错,而有的公司一股都没有做。
3、据我观察,绝大部分拟IPO民营公司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在2%-10%之间。
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作股权激励的标的股份数量是有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入股价格
如果是基于准备IPO做管理层持股,入股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可以作如下划分:
1、和PE入股价格相同:如果有PE入股,在该时点,我们大致可以把PE的入股价格看作是公允价格。管理层持股如果是按照PE的价格入股,那么大致可以看作没有占便宜也没有吃太大亏,好处是节省了很多解释工作,坏处是入股价格高——有时候甚至对于管理层没有吸引力,不可操作。
2、低于PE入股价格:当管理层持股和PE入股价格时点相近,又比PE入股价格低的话,那么处理上略有点麻烦,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而言,一般要做“股份支付”处理,形成一笔仅仅存在于账面,不影响现金流量不影响税费,但公司账面利润的影响可能为公司满足上市条件的影响。
对于创业板来说,目前应该还没有要求作股份支付处理。没有学习最近的窗口指导文件,不知道是不是更新了规定。
入股价格较低时又一般有两种做法:
1、按照1元/每股入股。
2、按照每股净资产入股。
前者不管是增资还是转让,大致可以看成最优惠的情况,但现在操作起来越来越少——在转让时可能会被税务局强制调整视为按每股净资产作价,作个税的征缴;另外解释股权转让公允性比较难。
按照每股净资产入股,如果比PE入股时点早6个月以上,可以解释为当期公允价格,避免股份支付之类的问题。
⑵ 上市公司大股东最大持股比例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版持有的股权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⑶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区别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两者的区别: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是指上市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是指上市的内资证券公司。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⑷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参股比例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单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一家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一家银行中的总持股比例不超过25%.而一旦外资在中国一家未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总比例超过25%,那么这家银行就被算作是外资银行,在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方面就会受到限制。
⑸ IPO发起人认购股份具体比例如何计算要人工答案,若OK,追加20分。
股份公司成立时,A、B、C分别持股5000万,2500万,2500万(1元/股)。公开发行4000万股,公司总股本变为14000万股。原股东持股数不变,各自持股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即是比例,即ABC分别占比35.71%,17.86%,17.86%。
股本即注册资本都是1元1股,公开发行的4000万股募资40000万元,即10元/股,其中,4000万股计入股本,其余36000万(即9元/股)计入资本公积。发行后净资产按持股比例由新老股东共享。
⑹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中规定,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⑺ 四大国有银行外资持股的比例是多少
截止2018年11月21日,四大行外资持股比例如下:
1、工商银行外资持股比例为24.41%,外资持股人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四大行外资股东都是处于第二第三大股东,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看到这个估计有不少人又开始出来喷了,四大行作为我国银行业最重要的机构,为什么外资持股比例那么高?
但是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个外资持股人都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那这个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什么来头呢?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其所持有的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这家公司不直接参与投资,只是后台集中清算的中介公司而已,它记录管理每个股民的持股情况,而不是实质持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账户上的股份,是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这些股份的权益仍旧归属投资者本身所拥有。
而四大行当中第二第三大股东之所以出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是因为沪港通的原因。
沪港通开通之后,H股账户投资者投资A股,是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呈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四大行上出现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它不是简单的一个公司持股,而是h股投资者投资四大行的一个集中。
而且目前除了四大行之外,A股的很多上市企业的第二第三大股东当中,都出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比如中国平安,中集集团,万科,中兴通讯,潍柴动力,鞍钢股份,还信科龙等等的前十大股东当中都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⑻ 国内主板上市有没有国籍地区要求外籍股东持股比例有否经营地点和经营项目的限制
在A股主板上市只能是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籍股东没有持股比例限制,可以由外籍股东控股,但是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国内有住所。公司的住所是要在国内的,但主要业务在国外是允许的。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内产业政策,如果是外资公司的话同时要符合商务部对外资准入行业的规定。
⑼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或低于30%的拟IPO企业,往往会在反馈意见中被监管层特别关注实际控制权相关问题,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50%的IPO企业也多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偏低的风险”。
笔者检索了近期过会和申报的IPO企业中存在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较低案例,考虑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将会被进一步稀释降低,因此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30%的案例并不多见,这些企业也采取了相应手段对实际控制权的稳固进行了解释。
一、解决思路总结
通过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拟IPO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至少应在30%左右,检索到案例中,最低持股比例为28.01%。而若存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问题,则可以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应安排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两方面来解决。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应安排
1、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表决权占比提高,达到稳定公司控制权目的。根据笔者所查案例,若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一直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拥有实质影响力,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
计划等拥有实质影响力,则在报告期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具体可见实丰文化(002862)、博思软件(300525)、科锐国际(300662)的案例。
2、说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实际控制人有较大差距。对于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往往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都非常低(如苏州规划),因此在其他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安排的情形下,难以威胁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故可以此说明公司的控制权较为稳定。
3、其他股东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一些拟IPO企业中的财务投资者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较高,但并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从未参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博思软件案例),因此让其出具承诺上市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可以很好地保证公司IPO后控制权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