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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08 16:56:22

⑴ 限售股有那些期限是多久法规如何规定的

首发配售部份限售一般为3个月,其它的原始股则会是12个月的限售期或者36个月的限售期!

⑵ 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是多少有限额规定吗

基本在20%-30%,有限额规定。
1、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比例要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设置而不同。按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不是全部流通,有一部分是有“限售”期的,也就是暂时不能流通,过了规定时间才能流通。流通的股份占总股本的百分比是多少,也可以说成是流通比例是多少。
2.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
拓展资料;
1.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2.随着中国股市的健全发展,非流通股将逐渐成为历史。股票 全部流通是我国近年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保证我国股市正常发展的重大举措,全流通解决了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分散不合理的问题,最终公司大小股东都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对大股东而言,由不流通到可以流通,原来在手里不容易交易的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卖高价,当然是天大的好处。
3.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4.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证券市场买卖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⑶ 限售股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交易吗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一)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规定。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相关股东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规范股份上市流通行为。
第九条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相关股东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有关证券登记手续,并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二)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承诺,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
(四)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在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公共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进行查询,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股东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⑷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么交易限制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以下两种规定:
1.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版限售股份的权,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2.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⑸ 什么叫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谢谢!

每只股票在发行时候,都可能有三种股票没有到股市上流通:

1、战略配售股:是我们在网上申购的时候,公司配售给公司的,叫做“网下配售”。这些股票要被限制三个月,之后才可以上市流通。2月5日中石油的10亿股解禁,就是这种。

2、小非:在网上发行之前,大约5%以上的股票低价配发给公司的高管,这个股票要一年之后才可以上市,叫做“小非”。

3、大非:在网上发行之前,大约10%以上的股票低价配发给其它公司(大股东),这个股票要三年之后才可以上市,叫做“大非”。

股票的价格,几乎完全是市场规律,总量多了,股价自然下跌。这三类股票解禁,就是增加了这种股票的总量,自然价格要下跌,这是“利空”消息。

⑹ 很想知道有关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大非指持股比例大于5%但不控股的原非流通股。小非指持股比例小于5%的原非流通股。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为使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做出了三项规定: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创业板,即国际上通称的“第二板市场”(Second Board),与主板市场(Main Board)相对应。

创业板作用:主要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旨在支持那些一时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上市融资,也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但也可能得到更大的收益。

风险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获得高回报的可能也会大得多。从监管来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两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活跃。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规模不同。创业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相比,规模普遍偏小;二、控股主体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或个人,而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三、对上市之前的盈利记录要求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四、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同。创业板市场中大部分公司的所有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主板市场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mainmarket/20070911/04513965143.shtml

⑺ 关于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问题

答楼主问:(文字不多,全部手打)
1.600587新华医疗在6月12日没有23.96这个价位,6月11收盘价格是11.65,根据规定每天最多可以上涨前一天的收盘价的10%,所以不可能涨到这么多。即使股价真的是涨到这么高之后又回来了,在K线图上也会有一根长长的上影线,但现在看来什么都没有。可能是软件的错误导致。
2.限售股上市流通指的是原来不允许在股市中进行交易的股票现在允许了,就在6月13日那一天。根据经验限售股在上市之后一般都会引起一波抛售,股价可能会创新低。鉴于目前大盘局势很不稳定,建议楼主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点位出局,以免被套。

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⑼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是会意思,对股票有何影响

一提起解禁,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市场利空,股价利空,能逃的就提前准备好,但实际情况真的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吗?接下来我给大家好好说说~

在开始周详说股票解禁前,大家可以先瞅瞅这份今天机构更新的牛股名单,时刻都可能会被删除,尽早领:【绝密】今日机构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一、解禁股是什么?

咱们先把解禁的意思弄清楚了,很简单的理解就是解除股票禁止流通,这也就是意味着以往不能够二级市场交易的限售股,出了限售期就能交易了。

那为什么会存在限售股呢?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上市前后为了很快的融得资金来对股票进行低价发售,这种股票因为取得成本较低,基本转个手就能赚到差价,假如股票持有者大批售卖转变现金,就大有可能引起股价下跌,很多股民就要面对接下来的冲击。所以证监会为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才对这一类股票的售出时间加以限定。

限售股依据持股比例一般会分成大小非股,小非是指占总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非指的是占总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在这1年内,大小非股票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行为,小非股在一年后就被允许上市交易了,但是大非股还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彻底解禁。

据我得知,本年要解禁的股票有2000多只,大约有2800亿股会被解禁,这也就是意味着将有大量股票流向市场,继而会使股价受到影响。

我们出于投资者的身份,在第一时间得知哪些股票解禁、什么时候解禁是必要的,免得我们成为了接盘侠。这里想给大家分享一个股票神器,这个投资日历很方便的为你随时提供准确的消息哪些股票解禁、上市、分红等等,绝对是每个股民炒股必备神器,点击即可领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把握最新的第一手资讯

二、股票解禁后是真的会让股价下跌的吗?

这个是不一定的!这个错误的结论误导了很多的股民。

通常情况下,在解禁后的一个股票都是会下跌的,因为需要增加这个卖盘来打压股价,但有时候大小非解禁后,股价反而会上涨。列如有一年,氯碱化工股票的解禁股上市的时候,这个股价就从那天开始不停的上涨。

解禁对股价会不会造成影响,目前核心问题是你要知道自己手里持有的股票公司是否是个好公司,优质的公司如果解禁,股东也是不会卖的。

很大一部分人都不会去断定一个公司是否为好公司,或者是分析的不全面,所以容易导致看不透彻而亏损,所以有一个免费诊股的平台可以推荐给大家,填写股票代码,你买的股票好不好就可以直接看到了:【免费】测一测你买的股票好不好

⑽ 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有哪些证监会对限售股的交易有什么规定

你好,限售股就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和条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限售股解禁期满后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质就由限售股变成了流通股。
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此部分限购股已经基本完成解禁)
由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差距悬殊,为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稳定,非流通股在通过对价获得流通权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对非流通股上市设定了限售时间和条件,这也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由来。根据2005 年9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
(1)股改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大非”),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 个月内不得超过10%。
IPO形成的限售股
IPO 限售股包括IPO 原股东限售股和IPO 机构配售股两部分。
对于IPO 原股东限售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有着类似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对于IP0 股份的上市,交易所规定: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
(2)IPO 时已发行的股份,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
对于IPO 机构配售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
(1)IPO 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 个月;
(2)对于网下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其持有期限不应少于3 个月,持有期从IP0 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再融资形成的限售股
再融资形成的限售股主要由定向增发认购股份和公开增发网下机构配售股份两部分。
对于定向增发认购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公开增发网下机构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并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公开增发网下机构配售股份的限售期通常为1 个月,但是向其控股股东配售股东的限售期却从6 个月到36 个月不等。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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