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治理 什么是合理的股权结构,如何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的
股权结构是指股东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的分布和构成状况,也就是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一是要有若干个形成梯度并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他们以追求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二是股权身份多元化。三是股权适度集中。四是股权结构有良好的弹性,即活性股达到一定的比例。活性股是指公司总股本中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内部持股,持股比例到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票,以及其他在交易上受限制的股票后其余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
⑵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有什么利弊
1.
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有限合伙制一般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会赋予普通合伙人(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在gp决策上,管理人对项目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就激励机制而言,20%的利润分成通常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企业激励普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普通合伙人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也就是“管理费+净收益”这样的激励模式。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4.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管理到投资收益其权限范围相对较高,高效运作的同时,为控制道德风险,国内有些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同业竞争的条款: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同时,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如果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有限合伙企业运作劣势:
1.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2.开设证券账户仍待落实: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设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
3.政府政策偏向,暂缓有限合伙制的发展:从政策上有“倾斜”公司制“打压”有限合伙制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标准不一:在商务部及发改委通过的合伙制,但在证监会仍然会有问题,如开设证券账户等。一些当地工商行政人员对有限合伙制的登记流程等不熟悉。
⑶ 国有企业公司股份制的好坏处及如何继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与支柱,因历史原因曾经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运转,缺乏独立自主权和自我积累,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沉重的包袱,企业不堪重负,举步维艰。帮助这些企业卸下历史包袱,不仅是这些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振兴与发展之所需。
1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理论及政策综述
从国外经验来看,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通常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种办法是消极的办法,即通过资本市场变卖企业资产,或诉诸法律,破产清算,以抵偿债务,企业从此宣告结束。另一种办法是积极的办法,即通过企业改组、股份制改造等,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寻找新的发展机遇,企业获得一次再生的机会。
陈元燮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而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不在少数,如果都采取第一种办法,则大批企业关停,工人失业,影响安定团结,社会无法承受。应该采取第二种办法,即进行债务重组,它可以有不同途径,而债权转股权是其中较好的一种办法。而要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与改造。
王珏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之所以要进行股份制改革,就是要将传统计划经济的基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的、股份制形式的民有经济。当前深化国企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和治理结构规范化,混合所有制是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有制。国企改革的最终走向是要发展到劳动者股份所有制。
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近几年来,全国各地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全面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突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重点和难点,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结合多种企业改制形式,结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依照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肯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2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现状
从1983年7月我国出现第一个股份制企业——深圳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算起到今年,股份制在我国的发展已整整22年。这22年,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现状看,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是股份制理论认识上的重大突破:从上段分析所知,股份制在我国改革的理论中,逐步得到肯定与运用,至党的十六大对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又作了完全的肯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又有了重大的发展和突破,这在认识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飞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二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的迅猛发展:首先是股份制改造面不断扩大,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改建和新设了大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次是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增强了活力与竞争力,经济效益持续回升,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
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是没有进行根本性的股份制改造;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也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问题,并没有实现企业机制上的转换;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流动、组合、重组困难重重等方面。这说明,建立起的现代企业制度,离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还处在攻坚阶段,必须深化改革;而且改革不是单项的,是全方位的。
3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注意事项
(1)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一般要保持控股;对于那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也没有必要为了改革而改革;对于处于夕阳产业而且自身素质已经非常差的企业,不应该指望外部资本购买这类企业的股票,而应该更多地采用并购重组、整体破产的方式处理。
(2)为了保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要借鉴国际经验,在股份制改革方案中加入限制国家股权利或保留某些权利的内容,以减少外部资本进入企业的顾虑。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是制定保证国家在持股比例较低的公司中特殊权益的“金股”制度。即通过立法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在一定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政府对企业决策有否决权。二是设定特许经营制度等委托经营方式和“优先选择权”,即对一定股份设定“优先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有权按固定价格重购这一部分股份,从而形成多数行使控制权。三是制定个别不受一般商法约束的例外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通过立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持少量股份的国家,可派代表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3)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良好竞争环境。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继续清除各种障碍,在部分公共行业如金融、电信等领域不断引入竞争机制,改善竞争环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部资本更多地进入垄断行业,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4 国有企业未来发展与改革新探
4.1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介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采取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形式,其内部成员既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又联合投资,按股分红,自负盈亏。这是我国的一大创造,它突出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方向。尽管在后来的发展中,股份合作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合作制的失败,而是目前还没有为股份合作制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条件。
4.2 劳动者股份所有制
所谓劳动者股份所有,就是指劳动者应成为有产者、投资者,即“劳者有其股”。从价值形式看,财产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从使用价值形式看,则是社会化占有,是两者的统一,它是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应该坚持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原则。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不是某个人的发明,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人力资本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这个规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 “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日益成熟,认为人力资本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要素,其管理的重心是对人力资本质量的培育。人力资本是凝结在人身上的“人力”,它是可以作为获利手段使用的“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人力资本更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和竞争优势,且人力资本投资是企业“增长剩余”的主要源泉。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再片面强调和推崇物质资本的利益,而是把企业看作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实现合作的契约。这里的人力资本作为主动的生产要素,不但得到相当于劳动力成本的工资,还与物质资本一起分享利润。当然与一些西方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不同的是,笔者认为,人力资本的范围应包括一切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仅企业家劳动力必须转化为资本,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力也必须转化为资本。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条规律。改革开放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劳动者个人财产权而取得巨大成功。而股份合作制的成功实验,也是因为它是企业内部实现的“劳者有其股”。另外,股份制走向劳动者股份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实现结合的必然结果。
4.3 虚拟股份制
虚拟股份制是以确立企业劳动者的虚拟股权为核心,以股份制的基本原则为框架,由国家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并确立分配比例的一种有限的经济责任企业制度。以虚拟股权为突破口,对国有企业进行虚拟股份制改造,具有如下优势:
(1)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加强了管理人员对股东利益的责任心。虚拟股权虽然不是劳动者个人资产的转化,但其功能和股票是一致的,且更具优越性。虚拟股份制企业通过法人财产权制度,把企业的管理活动专门化到管理人才身上。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取得虚拟股权后,就成为企业的股东,通过虚拟股权参与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获取相应的股利或分摊相应的亏损。因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十分了解,在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控制时更为直接有效,实现了劳动者和劳动对象的真正结合。使劳动者的积极主动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有效地解决了虚拟股东对企业监督管理的难题。
(2)可以极大地维护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虚拟股份制实行有限的经济责任制度,即对债务的清偿只以最初的投资额为限,不涉及国家的其他资产和劳动者的个人资产;而国家作为整体所有者,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设立者,现实资本的所有者,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并确定其分配比例,是其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这样可以极大地维护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彻底改变国有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被动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4 上述三种改革设想的理论基础
(1)人力资本理论。所谓人力资本,是指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质。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得人力资本作为第一生产要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微观企业来说,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与企业效益具有高度相关性,因而,如何发掘企业员工的潜力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问题。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获得企业一部分股权,就是对他们的人力资本价值的肯定。经营者由雇员变成了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利益主体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由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成为股东和经营者的共同目标。
(2)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彼此分离为特征的,所有者委托经理人从事经营与管理决策,所有者为委托人,经理人为代理人,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所有者无法准确判别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还是由经理人的非控制因素造成的,这样经理人就有可能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通过“隐蔽行为”获取个人利益,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所有者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所有者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而实施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都可以一定程度上,使企业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成为所有者和经理人员的共同目标,鉴于劳动者股份和虚拟股份形式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其激励应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从而可以弥补传统薪酬制度的缺陷,并使经营管理者通过行使劳动者股份或虚拟股份而获益。
(3)剩余控制权。企业索取权是指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总收入在扣除折旧费、材料成本和劳务成本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企业控制权是指各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其剩余索取权而对企业行为施加影响和监控的权利。企业中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对企业最终剩余的控制权或者说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控制力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把剩余给与拥有控制力的人,可以确定劳动者股份和虚拟股份的授予对象。
5 结论
当然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有很大差别。股份合作制出现近20年,在农村经济改革和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非常盛行,取得了较大成功;理论与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解决与进一步完善。少数企业在股份制改革实践中进行了虚拟股份制尝试,有些还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仍主要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其理论与实践操作上可以借鉴与参考股票期权理论及其它的实践成功经验。其实施也还有待于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以及产权制度、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决策机制、组织管理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但其三者共同优势是都非常重视人力资源和企业劳动者的权利。当今时代,在依托自然资源和物质投入推动的物本型经济已逐步走到尽头,大力开发人类自身的智能资源,走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人本型经济发展之路,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大趋势、新潮流。人力资本经营的目标,就是通过企业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的整体优化配置,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而企业价值的增值力,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和资源配置力,其中有效配置和整合企业人力资源,充分激发其趋向于企业目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竞争力的形成和提升具有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而发展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改造,正是顺应当今时代发展潮流的,已成为企业发展与改革之趋势。
总之,实行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对企业本身经营管理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如下问题:有效解决经理人长期激励不足问题;对经理人而言具有所有权激励功能;有利于股份制企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可以低成本不断吸引并稳定人才。
因此,发展股份合作制、劳动者股份所有制和虚拟股份制不仅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发展现代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以下作用:宏观上,将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趋完善;中观上,将探索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微观上,有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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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司被收购重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内容需改哪
涉及到问题太复杂了。1、一般公司改组上市,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而你这却是反的,那就只有一个可能是被吸收并入了上市公司。2、这个重组改制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至少2/3以上决定才行。如果章程另有规定的,可能还需要全体股东同意;3、公司章程需要修改的部分很多:公司性质、公司董监高人选、公司经营范围(可选)、决策机制、公司名称、股东等等。3、你说的应该是工商局或者叫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亲自去工商窗口问一下。建议找一个工商代理办理。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营业执照/公章/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肯定少不了的。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你这啥也不懂,如果操盘,恐有疏漏。
⑸ 股份公司分权与制衡的组织结构
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主抓企业日常经营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的机构,在经济法中归为经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等大方向的问题,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上级机构,但不是常设的,这个是分权。董事主管公司运营而监事会主管企业运作监督,是股东大会分权后的内部执行与监督的制衡机制。
拓展资料:
1、公司分权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二、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通常体现为按不同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接实际运作来看,分权制衡理论有二权分立、三权分立等形式。
2、作用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这样一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行事,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而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对权力进行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而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无论是为了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还是防止权力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
3、制衡概念
制衡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离,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诸如"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⑹ 什么是资本多数决原则
所谓“资本多数决”,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资本多数决是股东大会运作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东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股份公司作为资合公司区别于人合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作为集体决策机制的议事规则,资本多数决体现的是多数的话语权,但这个“数”是相对于资本而言的。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多数”一词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多数”是指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半数的多数;广义的“多数”是指在持股不足半数的情况下,能够控制公司的相对多数。显然,在通常意义上,广义的理解更符合股份公司的实际。在“多数”股份的组成结构方面,它既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也可以由单个股东持有。
⑺ 什么是企业的决策机制
决策机制是企业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作出抉择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决策主体的确立、决策权划分、决策组织和决策方式等方面。
企业经营运行机制中,决策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机能。它客观地反映着决策机体的运动变化规律,并决定着企业决策行为的有效性程度。企业决策机制在经营机制中处于主要地位,它不仅是设计其他机制的基础,而且又贯穿于其他各机制运行的始终。健全的决策机制是有效决策的必要条件,其衡量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与决策的运行规律相符。
⑻ 一般股份制分成是如何分配的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竞争产生效率,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各个要素得到充分利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进而产生更高的效率,为实现公平分配奠定物质基础。工资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工资首先由市场竞争决定,高素质劳动者获取高工资,劳动力价格形成,并受到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企业工资决定主体(如行政协商双方的企业与政府、集体协商双方的企业与工会等)的选择受到成本费用的约束,即政府不能支付过高的监督成本或企业不能产生过高的代理成本,并且谈判费用也不能过高。
兼顾公平主要是政府行为,也是企业行为。股份制企业尤其要重视兼顾公平。工资分配与红利分配由不同的机制决定,但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引发劳资对立。
(2)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实行股份制后,工资仍是企业职工的固定收入来源,通过工资分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应是主要取向,并主要以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带动工资的提高。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一是将经营才能要素纳入按劳分配范畴,实行工资分配。如果对经营才能要素实行折股分配,它就要受到带有不确定性的利润波动的影响,当利润下滑时,它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最终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如果对其实行工资分配,则它一般都能得到合理补偿,进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二是资本要素纳入按资分配范畴,实行红利分配。三是将一部分资本要素报酬以股权形式让渡给经营者和职工,以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关心程度。
(3)先富、后富、共同富裕
谁先富,如何富,是第一步,以改革的需要为确定标准。因此,在股份制企业,那些素质高于企业职工、决定企业经营成败并将承担经营风险的经营者最应先富。如何富指分配方法。要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高工资,是对经营者稀缺的经营才能的高回报;实行高股份,目的是保证经营者有效行使监督管理权,并让其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减少道德风险。
⑼ 公司治理 什么是合理的股权结构,如何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的
公司有很多形式,有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制、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所以,不同的企业所认同的股权结构是不同的,并且,不同的股权结构都有其合理和不合理的一面;
对于公司治理来说,股权结构并不是最重要决定因素,关键按照怎样的思路、理念、规则去管理企业,其次才是决策机制,股权结构无非决定的是决策机制;而公司的决策机制再合理,并无法决定公司的思路和理念,所以,请考虑公司的目的,而不仅是股权结构,在国外公司,有的股东只有1元的股权,却是企业董事长,决定和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因为,人是最稀缺的资源,而不是钱
⑽ 股份公司如何限制董事长以权谋私
摘要 一般而言,对于董事长权力的约束和监管,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