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权制衡原则的通用分权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是超大型的跨国公司,是传统企业向高技术转换的成功典范,其经营战略是全球大公司的典范。它采取了较灵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全球中心体制”。一方面,母公司在财务、人事和研究开发三大关键领域对子公司进行严密控制;另一方面,母公司又在营销决策、劳动关系、生产关系等方面赋予各子公司较大的自主权。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集权为主,分权为辅”的方式。总公司设有财务部,是全公司的中央机构,各集团根据各自的不同业务构成来设置其财务机构,直接向公司的财务副总裁负责。子公司只能在总部制定的财务制度范围内活动,在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下,享有完全的财务自主权。
通用公司把事关企业命运的重大决策权集中在公司总部,而把需要灵活反应的具体安排和经营业务分散在各子公司。这种管理模式使集中管理在协作中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并通过分散经营充分发挥了子公司各级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经营的灵活性,从而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集权制和分权制相融合的管理体制已成为跨国公司最广泛采用的企业治理方式,也是通用公司成功的秘诀之一。
每个分部设有一名分部经理,经理就像独立企业的领导一样,拥有几乎全班人马:生产经理、总工程师、销售经理、主管会计、人事经理等一应俱全。换言之,每个分部都是独立的实体。最大的三个分部是雪佛兰、费希尔车身和别克分部,它们的经理都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其他分部则按照各自的产品组成不同的集团,每个集团设一名集团经理,集团经理兼任通用汽车公司的副总裁。他们在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中代表自己集团的利益,在集团内部充当核心管理层的代表和分部经理的顾问。
与生产组织平行,在核心管理层中还有一套职能型服务班子,包括制造、工程、销售、研究、人事、财务、公共关系和法律等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一名副总裁领导,负责向核心管理层和分部经理提供意见,在各个分部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以及制定公司政策。
“直线组织”--制造分部--由总裁和两名执行副总裁主管;“职能部分”由董事会主席(兼任通用汽车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副主席主管。这五个人组成一个领导小组,通过并与一个政策委员会和一个管理委员会一起开展工作。除核心管理层的成员外,这两个委员会还吸纳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官员、曾经担任过职能部门官员的董事会成员以及主要股东代表。
在分权体制下,核心层管理有两项职能。首先,它是分部经理的服务者,帮助他们更有效、更成功地实行自主管理。其次,它又是公司的老板,核心层管理必须把数百名积极进取、富有个性和独立自主的分部高级经理团结成一个团队。这两项任务看似相互矛盾,实则互为依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采取了多种方法:
⑴通过核心层管理的权力为每一个分部和整个公司制定目标;
⑵通过核心管理层决定分部经理的权限以及对他们的任用和解雇;
⑶核心层管理必须始终关注各分部面临的问题和取得的进步;
⑷分部经理不必担心纯粹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以外的问题;
⑸最后,通过核心层管理的职能部门随时向分部经理提供建议和帮助。
权力划分、职责分工、统一行动--联邦政府的这一定义确切地表达了通用汽车公司实现分权政策的目标。这样的统一整体不能依赖于对命令的盲目服从,而必须建立在核心管理层与分部经理对各自的问题、政策和处事方法的相互理解之上。每个人除了知道自己的任务以外,还必须了解其他同事采取行动的方法和原因,这是所有大型组织都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问题。
这正吻合理论经济学的著名论断:只有在真正的市场中,成本会计体系才能成为衡量生产效率的客观尺度。如果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一个“客观的”市场,不能被任何受它评价的人操纵--成本会计体系就缺乏一个有效的参照系,就不再可靠,就容易产生腐败。根据这一论断,竞争也就是不以市场为最终参照系的成本会计体系,就好比一个可以由玩家按手中的牌随时更改规则的牌局,它的效率无法和市场间接调节下的成本会计体系相媲美。如果市场竞争不像汽车行业那样激烈,那么市场间接调节下的成本会计体系必须辅之以分权管理,才能和市场直接调节下的成本会计体系同样有效。事实上,汽车市场的情况非常特殊--很少有行业能做到每年更新换代一次--所以,我们有理由推断:从总体上看,即使集权体制的成本会计体系紧紧依赖于真正的市场,它的效率也不如分权体制,因为后者可以得到成本会计体系和市场的双重调节。
⑵ 如何体现分权和制衡原则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三个范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动都可被分类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每一种职能应当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即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当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而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也就是说政府职能必须分别握于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二、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通常体现为按不同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接实际运作来看,分权制衡理论有二权分立、三权分立等形式。
⑶ 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
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⑷ 什么是分权制衡,如何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的利弊。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首先,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著名的检察官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
其次,从社会主义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⑸ 企业管理中的”三权分立”是哪三权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和相互作用
三权: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
所谓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
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三权分立
⑹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那些
根据国际惯例,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
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执行经理层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关系框架。
(6)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与股东权扩展阅读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⑺ 分权制衡原则的公司分权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二、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通常体现为按不同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 接实际运作来看,分权制衡理论有二权分立、三权分立等形式。
⑻ 什么是“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
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⑼ 股份公司分权与制衡的组织结构
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主抓企业日常经营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的机构,在经济法中归为经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等大方向的问题,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上级机构,但不是常设的,这个是分权。董事主管公司运营而监事会主管企业运作监督,是股东大会分权后的内部执行与监督的制衡机制。
拓展资料:
1、公司分权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二、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通常体现为按不同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接实际运作来看,分权制衡理论有二权分立、三权分立等形式。
2、作用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这样一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行事,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而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对权力进行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而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无论是为了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还是防止权力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
3、制衡概念
制衡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离,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诸如"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⑽ 如何理解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制衡机制,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一般包括公司制衡机制、社会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或行政制衡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等。
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外部制衡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制衡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其目的是既要确保经营者有职有权,又要确保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并防止出现股东过度干预和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问题。
(10)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与股东权扩展阅读
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