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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机构股东比例

发布时间:2022-05-19 14:55:05

① 注册税务师股权转让手续怎么办理

(一)传统做法。

1.资产评估

提及作价公允性评估,人们立刻想到聘请资产评估公司,经其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需要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未来收益法等进行评定,其结果往往与财务账面净值有很大出入。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就能充分发挥其鉴证职能,出具准确的评估报告。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资产中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就无用武之地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也会大打折扣。

2.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确认。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账面值基础上扣减不良资产核销、补提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基本确认的或有负债等,再加上已核销不良资产回收、冲回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等。

表面上看,目标公司审定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但是,该净资产审计是依据会计法规而非税务制度进行的,故其不是股权转让税务作价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二)规范提高。

纳税评估,除通常作为税务稽查前的管理行为外,应扩大到企业或股东的自我评审领域,更应扩大到税务机关、企业、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审核范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除要求先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非涉税中介机构不能进行涉税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程序

(一)股权转让价格。

在财务审定每股净资产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在传统净资产财务审计基础上,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

2.按市场价调整。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市场价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股权转让价的估值调整。

3.纯税务性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弥补亏损、已作过纳税调增但能在以后年度转回扣除的递延税款借方项目,应作估算调增处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过纳税调减但要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递延税款贷方项目,要作估算调减处理。

(二)股权转让成本。

对法人的投资成本,不能简单取其会计账面值,应考虑可能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权益法核算等调整,必须是税务性投资成本。

对自然人的投资成本,因无账只能通过查出资协议、章程、工商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确认。

(三)反避税的审核。

对关联性或经常性的股权转让,要特别关注其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形式等反避税审核。

(四)出具审核报告。

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后,出具包括报告对象、审核对象、双方责任、政策依据、清晰结论等要素的《股权转让价是否公允的税务审核报告》。

(五)进行必要的事先性预约定价税企约谈。

(六)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报备、资金交割、个税代扣等后续工作。

② 注册房屋中介税务问题!!!

个体户:**房屋中介服务部
有限公司:**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营销、房屋经纪
个体和公司详见:

第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哪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
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物价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每户20元,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10元;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工本费3元;临时营业执照,每户收取登记费20元。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应办理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登记证
4、地税登记证
5、章一套(公、财、私)

(四)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第二、什么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怎样办理?有限公司应当办理哪件证件?有限公司税收?

(一)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公司10万,两人以上公司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10月20日 计价格[1999]1707号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副本每个10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有限公司办理程序:
1.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银行开立验资临时帐户存钱验资;
3.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 刻章公司刻章;(公安局批准的企业)
5. 当地技术质量检验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地税登记;
7. 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国税登记;
8. 银行申请设立基本户;

(四)有限公司应当办理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4、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
5、验资报告(企业留低)
6、公司章程一份
有限公司费用
1、核名费用30元
2、验资费用1000元(按注册资本收取。此为50万以下)
3、工商注册费0.08%(按注册资本0.08%收取)
4、代码证费108元
5、国、地税100元
6、刻章600元(各地区有差异)

(五)有限公司一般应交的税种如下: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设立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第三、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区别?
最主要是个体不需要注册资本,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公司10万)
(一)债务上的区别:
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相应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税收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而有限公司则是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

③ 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净资产审计

1、成本法,就是根据账面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与账面的数据不会有太大变化;

2、收益法,就是预测该公司未来几年的现金流,然后根据一定的折现率折现;该种方法要求被评估单位要连续3年盈利;

3、市场法,就是在同行业中寻找相似的企业进行比较评估。

资产评估,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涉税中介机构股东比例扩展阅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④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涉税该怎样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税函〔2020〕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一)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1、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2、债权申报权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确认权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判决确认。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分别规定了清算组及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清算的第三人等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若有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1、清算组及其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组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律责任上述人员也称清算义务人,其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3、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或发起人及其法律责任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主要义务,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登记时仍然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形,或依法应当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期缴纳。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财产,因此,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承诺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的,承诺清算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偿债责任。

⑤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⑥ 股权转让可否以评估作价作为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公允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调整。股权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中介鉴证报告,以证明其作价的公允性。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鉴证机构

(一)传统做法。

  1. 资产评估

提及作价公允性评估,人们立刻想到聘请资产评估公司,经其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需要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未来收益法等进行评定,其结果往往与财务账面净值有很大出入。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就能充分发挥其鉴证职能,出具准确的评估报告。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资产中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就无用武之地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也会大打折扣。

2.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确认。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账面值基础上扣减不良资产核销、补提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基本确认的或有负债等,再加上已核销不良资产回收、冲回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等。

表面上看,目标公司审定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但是,该净资产审计是依据会计法规而非税务制度进行的,故其不是股权转让税务作价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二)规范提高。

纳税评估,除通常作为税务稽查前的管理行为外,应扩大到企业或股东的自我评审领域,更应扩大到税务机关、企业、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审核范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除要求先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非涉税中介机构不能进行涉税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程序

(一)股权转让价格。

在财务审定每股净资产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 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在传统净资产财务审计基础上,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

    2.按市场价调整。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市场价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股权转让价的估值调整。

3.纯税务性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弥补亏损、已作过纳税调增但能在以后年度转回扣除的递延税款借方项目,应作估算调增处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过纳税调减但要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递延税款贷方项目,要作估算调减处理。

(二)股权转让成本。

对法人的投资成本,不能简单取其会计账面值,应考虑可能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权益法核算等调整,必须是税务性投资成本。

对自然人的投资成本,因无账只能通过查出资协议、章程、工商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确认。

(三)反避税的审核。

对关联性或经常性的股权转让,要特别关注其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形式等反避税审核。

(四)出具审核报告。

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后,出具包括报告对象、审核对象、双方责任、政策依据、清晰结论等要素的《股权转让价是否公允的税务审核报告》。

(五)进行必要的事先性预约定价税企约谈。

(六)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报备、资金交割、个税代扣等后续工作。

⑦ 如何评估股权转让作价的公允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公允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调整。股权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中介鉴证报告,以证明其作价的公允性。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鉴证机构
(一)传统做法。
1.资产评估
提及作价公允性评估,人们立刻想到聘请资产评估公司,经其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需要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未来收益法等进行评定,其结果往往与财务账面净值有很大出入。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就能充分发挥其鉴证职能,出具准确的评估报告。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资产中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就无用武之地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也会大打折扣。
2.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确认。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账面值基础上扣减不良资产核销、补提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基本确认的或有负债等,再加上已核销不良资产回收、冲回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等。
表面上看,目标公司审定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但是,该净资产审计是依据会计法规而非税务制度进行的,故其不是股权转让税务作价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二)规范提高。
纳税评估,除通常作为税务稽查前的管理行为外,应扩大到企业或股东的自我评审领域,更应扩大到税务机关、企业、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审核范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除要求先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非涉税中介机构不能进行涉税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程序
(一)股权转让价格。
在财务审定每股净资产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在传统净资产财务审计基础上,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
2.按市场价调整。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市场价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股权转让价的估值调整。
3.纯税务性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弥补亏损、已作过纳税调增但能在以后年度转回扣除的递延税款借方项目,应作估算调增处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过纳税调减但要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递延税款贷方项目,要作估算调减处理。
(二)股权转让成本。
对法人的投资成本,不能简单取其会计账面值,应考虑可能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权益法核算等调整,必须是税务性投资成本。
对自然人的投资成本,因无账只能通过查出资协议、章程、工商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确认。
(三)反避税的审核。
对关联性或经常性的股权转让,要特别关注其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形式等反避税审核。
(四)出具审核报告。
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后,出具包括报告对象、审核对象、双方责任、政策依据、清晰结论等要素的《股权转让价是否公允的税务审核报告》。
(五)进行必要的事先性预约定价税企约谈。
(六)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报备、资金交割、个税代扣等后续工作。

⑧ 12月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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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⑨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1.问:《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转让价款低于实际付款会有什么影响?
答:现实生活中,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平价、折价或低价转让,以此逃避或降低纳税(扣缴)义务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税务机关对于这种低价、平价或折价转让股权的行为会有所关注,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依法进行核定,根据核定后的价款差额进行征税。对于不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实际上,税务机关在核定的过程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这一规定中所称的“净资产”究竟是账面净资产还是经过评估的净资产呢?对这一细节性的问题就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再比如,《通知》要求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试图以控制股东变更的方式来把控税收。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通知》中关于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程序的规定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工商与税务两部门之间的对接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2.问: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问:出让人不认可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出让人)不认可税务机关采取的核定方法或核定结果,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待认定属实后,再另行核定。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尽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缺少判断依据,同时由于股权作价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如何妥善地核定转让所得在实践中有一定难度。
5.问:必须由股权出让方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可见,负有纳税义务的出让方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都可以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6.问: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能否减免税款?
答:对于直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税,国务院财税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根据2014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该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低至零,则属于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的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直系亲属间股权赠予不需要缴个税,但纳税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规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可见,对于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统筹安排。
7.问:养子女受让股权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答:属于。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与亲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允许低价转让股权,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8.问:以股权对外投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尽管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交易,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股权对外投资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应当缴税。例如:王某以其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合计作价1 00万元投资到乙公司。假设王某持有甲公司股权的原值为10万元,则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万元-10万元=90万元(不计其他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万元×2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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