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
一般说来,企业重组有以下几种方式:
(1)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 ,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2)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 ,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 ,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3)收购: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 (或股份)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 (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 ,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5)标购:企业标购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 ,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6)剥离:企业剥离是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7)分立:企业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这一定义实质上与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剥离含义基本相同。
② 谁能告诉我国有企业的改制模式是什么
以上市为目的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整体改制的模式
整体改制上市,一种方式是即将国有企业整体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此种模式适合于国有企业业务单一集中、资产难以有效分割的企业。
另一种方式是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吸收下属已上市公司最终实现整体上市。
案例1: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宣布,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依法行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63.9亿元人民币,折1863.9亿股。
此种改制模式的好处在于:杜绝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由于银行的业务性质,公开信息披露会很困难,而整体改制并上市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案例2:TCL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
TCL集团股份公司是在原TCL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TCL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上市前还拥有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以采取了吸收合并的方式,由TCL集团股份公司向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发行TCL集团股份公司一定数量的流通股新股作为吸收合并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价。每股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最终折为TCL集团股份公司流通股新股的股数按照相应的折股比例来确定。根据折股比例,TCL集团股份公司本次发行除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流通股新股以外,还将向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换股发行流通股新股。最终TCL集团股份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和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了整体上市。
2、分拆改制的模式
分拆改制将一个大的国有企业集团拿出下属某块业务的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改造后集团成为该股份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这种模式在目前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一般国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多选择此种模式实现下属子公司改制上市。
案例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部分改制,独家发起设立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的前身为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宝山钢铁(集团)公司由上海宝山钢铁总厂于1993年更名而来。1998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和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其改制方案为将宝钢集团下属的大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及部分的生产辅助性资产全部投入到宝山钢铁股份公司里,另外也将宝钢集团的一些生产职能性部门投入到股份公司里,从而使股份公司拥有完整生产工艺流程,以及完整的科研、生产、采购和销售体系。最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宝钢集团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3、分立改制的形式
分立改制将一个大的国有企业分立成两个独立的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进行股份制重组上市。
案例4: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分立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上海石油化工总厂。根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新体制的原则,原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进行了重组,完成了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负债、人员的划分、界定。重组后,原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的生产、辅助生产、经营、贸易、科技、管理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资产和债务转入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未转入本公司的建设、设计、机械制造、生活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资产和债务归属改组中新设的中国石化(资讯 行情 论坛)上海金山实业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石化总公司代表国家持股,行使国家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中国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是中国石化的全资子公司,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因此,原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取消法人独立地位,分立出两个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4、联合改制的形式
联合改制是几个国有企业联合起来新组建一个股份制公司进行联合重组上市。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一些规模不大、业务相近又想上市的国有企业。
案例5:多家公司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华源凯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凯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原纺织工业部(现国家纺织工业局)联合对外经贸部和交通银行总行共同创办, 于1992年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一家注册于上海浦东新区的综合型集团公司。1996年底及1997年初,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与江苏行星机械集团公司、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拖拉机集团总公司、山东光明机器厂、山东寿光聚宝农用车辆总厂,合资组建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简称"行星")、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简称"莱动")、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简称"潍拖")、山东华源光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光明")、山东寿光华源聚宝农用车有限公司(简称"聚宝")。此外,1997年4月,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又将其与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开发总公司合资组建的上海华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改为上海华源机械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1998年2月16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行星机械集团公司、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山东光明机器厂、山东寿光聚宝农用车辆总厂、山东潍坊拖拉机集团总公司、山东拖拉机厂、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开发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机械工业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及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十一家企事业单位为发起人,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六家机械企业--行星、莱动、潍拖、光明、聚宝、机械进出口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山东拖拉机厂中马力拖拉机生产经营主体部分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机械工业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和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的部分资产折价入股,发起设立华源凯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华源凯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海外红筹公司的形式
红筹上市是指公司注册在境外,通常在开曼(Cayman)、百慕大(Bermuda)或英属处女群岛(也称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适用当地法律和会计制度,但公司主要资产和业务均在中国大陆。对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且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禁售期结束后,所有股票都可以上市流通。
案例6:新网通公司以"红筹公司"模式上市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是由中央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通信运营企业集团。2004年10月18日,网通公司向美国证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被正式发布。据招股说明书显示,网通计划将于2004年11月16日、17日分别在纽约、香港股市上市交易。中国网通的上市公司主体是在网通香港公司的基础上注资建立的,网通为上市公司注入北方6省、南方2省、国际分公司和亚洲网通公司的业务,就是所谓(6+2+2)。
此种改制方案的好处在于:因为红筹模式的上市主体是在港注册的香港公司,可以有效解决网通外资股份问题,使得其股东新闻集团、高盛等国际投资人得以保全,避免为清退外资股东、购买其股份而支付庞大资金,而如果选择H股模式的上市方式,其上市主体为国内注册的公司,难以进行上述操作。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总结
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其模式选择要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和水平。
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的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这一方面是由这些企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是与资本市场的状况相适应的。即使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也呈现出多层次性,既有证券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产权交易市场等。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的模式选择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如何有效利用资本市场体系,为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发现更加有效的模式,是改制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选择改制模式,就是为了找到适应企业特点和管理水平,并能使企业在改制后更有效率地发展的企业制度。因此,准确判断企业和市场的状况,正确分析可供选择的改制模式,就显得十分重要。
就近期而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模式比较符合当前的政策指向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③ 资产重组有哪些方式
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
1,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力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2,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
3,虽然在重组实践中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使用的名称仍然极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列举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点混乱,这些都为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敞开了较大的口子。
4,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5,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
重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具体工作有:
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重组;
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
实现资产重组会带来以下几个好处
1提高资本利润率
2避免同业竞争
3减少关联交易
4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
什么样的公司适合进行资产重组
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④ 什么是国有企业重组
国有企业重组是对国有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
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资本重组有扩展阅读:
企业在重组的同时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并购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
⑤ 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
一、内部重组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
二、外部重组,是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配置优良资产。外部重组的方式如下:
1.收购兼并。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级市场购并。
3.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的行为。
4.资产置换,包括上市公司资产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5.其他方式。一般有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⑥ 资产重组模式的模式
(1)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产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资产重组。1984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由放权让利、经营承包责任制,发展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阶段。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产重组过程。无论是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的股份公司,还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可避免对原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新组合。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组经过数年的试点,上市企业资产重组探索出四种行之有效的模式。这四种模式分别是:
第一,整体改组模式。整体改组模式是指本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将比较小的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而改组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原有企业解散。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新建企业或“企业办社会现象”较轻的企业。采用这种模式,企业不需要对其资产进行剥离,并联交易少,重组过程较为简单,重组时间较短;但是企业在重组时不能剥离不产生效益或效益低下的资产,不能裁减冗员轻装上阵,这是整体改组模式最大的弊端,仍可能存在国有资产的潜在流失。
第二,整体改组分立模式。整体改组分立模式是上市公司最为常见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包括“一分为二”重组模式(原本企业法人解散型)即原企业经过重组后已分为两个或多个法人,原法人消亡,但新法人仍然属于原所有者。另一种是主体重组模式(原企业法人保留型)。这一类型从原企业重组中拿出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成上市公司;其余非生产性资产作为全资子公司隶属于改组的控股公司。
“一分为二”重组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专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与原企业的其它部门和分离,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由于需要进行剥离,而且比较和判断有些部门是否剥离通常有一定的难度和协调工作,重组的难度加大,重组的时间拉长,多方面的剥离表现为不同实体的职工的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的判别多数职工不愿到非上市部分,容易产生职工对重组的冲突;尽管是“一分为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部分之间将存在产品、服务等多方面的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处理比较复杂,可能会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一般来说,如果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内容比较多且效益低,或辅助性生产系统数量大且效益低,或企业的生产性系统有较大量的效益低的资产,则可选择“一分为二”重组上市模式。因为如把大量创利水平低落甚至亏损的资产纳入股份有限公司,会导致净资产利润率,每股税后利润极低,上市筹资缺乏吸引力,也可能导致资产评估时人为减少资产数量,使国有资产人为流失。
主体重组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专业生产经营系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增资扩股上市,原企业变成控股公司,原企业专业生产经营系统改组为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其它形式)的重组模式。这一模式与“一分为二”重组上市关键的区别就在于原企业保留法人地位,成为控股公司。
除具有“一分为二”重组上市的基本优点外,主体重组模式由于将原企业作为集团控股公司,有利于企业以整个集团利益为出发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部分矛盾可以在集团内部得以协调处理:有利于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整,将一定数量负债转移到控股公司,或与控股公司实行资产转换,以获得良好的赢利能力,保持配股资格,获取较高的配股价。否则,如上市公司因业绩不理想失去配股融资资格或摘牌,将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相互重合,经营者没有来自出资者的压力,缺乏有效监督;涉及的关联交易比在“一分为二”重组上市模式下更为复杂,上市后的信息也将更加复杂麻烦;上市部分可能在控股公司的“浓浓父爱”下缺乏市场化的动力。
第三,新建聚合重组模式。是指企业以一定比例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一个法人实体。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集团企业且集团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与非生产性企业界限较为清楚。
新建聚合重组模式是指在被改组企业的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重新设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集团内部资产结构,根据一定原则把适量资产(主要指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机构)集聚在新股份公司中,再以此为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重组模式。这一模式的重组主体多为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企业集团,重组对象为数人有一定关联性的下属企业(如属同一行业),新设的股份公司成为专业管理的控股公司。
新建聚合重组模式涉及的是集团内部资产的结构调整,重组难度又不大,重组时间也不需很长,可以克服集团公司太大,而下属企业又太小的矛盾;构造出的股份公司结构合理,规模适中,增强了集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新建股份公司重组上市,成为整个集团公司吸收社会资金的组织载体,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使集团能以较小的资本投入控制较大规模的资产动作。
第四,共同重组模式。共同重组模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债权,共同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其中的一个或两个企业在新实体中占有较大的份额。这一模式在上市公司极少运用,但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采用。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一项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同样,国有企业改组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对原有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以实现企业资产结构合理化的目的。
股份制改造之所以成为目前条件下我国企业资产重组最易操作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可能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已经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改革“重头戏”。相应地,各级政府将会制订各项措施和政策以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其他资产重组方式相比较而言,股份制改组这种方式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较少,因而也就最易于操作。当然,公司制改组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外部条件的约束。
(2)兼并、合并和收购重组
兼并与收购是市场经济中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兼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的方式重组,重组后只有一个公司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合并是指重组以后,原有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组成一个新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和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企业的兼并与收购往往同时进行,成为购并。
企业购并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杠杆,具有以下作用:一是与企业自身积累方式相比企业购并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二是有利于减少生产同一产品的行业内的过度竞争。三是与新建一个企业相比,企业兼并可以减少资本支出。四是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优势产品,淘汰无前途、无市场的产品,加快支柱产业的形成,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五是通过债务重组和增加资本金,实现资本的优化。
由于上述作用,企业兼并与收购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和优化组合的重要形式。既然如此,为什么企业兼并收购不能成为我国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呢。理由是,企业购并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行为及产生有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完善反过来对企业购并发展起推动作用。因此,企业购并所依存社会经济环境是否完善,在深层次上制约着企业购并自身机制的发育和成长。企业购并所依存的社会经济条件包括:
一是健全的市场体制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为导向配置资源、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市场机制;
二是健全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企业购并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购并的市场化要求以完善有序的法律环境为保障。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三是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企业并购必然带来人员重新安置问题,要求有完善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后盾,否则,企业并购就难以进行。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等内容。除此之外,企业兼并收购还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我国目前来看,企业并购发展所需的上述社会经济条件均不具备,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企业并购所依托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企业并购所需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可见,企业并购所需的社会经济条件均不具备,这从根本上制约我国企业兼并活动的发展。正因为如此,现阶段利用企业兼并进行资产重组遇到了一系列的障碍和阻力,既有体制上的障碍,又有政策(如财税、金融、人事、劳动政策)障碍;既有经济因素障碍,又有非经济因素(如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障碍。这些障碍因素决定了企业兼并收购在目前不可能成为我国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
然而,并购会在经济周期的低谷中呈现一片繁荣。2008年12月9日,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这可以说是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手段,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新增了又一金融引擎。目前,不少企业在全球金融海啸中惨淡经营甚至濒临倒闭,同时,很多拟并购扩张的企业也因资金问题而焦虑,并购贷款的推出正好为其提供了融资渠道。资产重组和并购是短期内快速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一种途径,而重组并购后的赢利预期将给市场无限的想象空间。2009年注定是并购重组兴起的一年。世界并购史表明,大型并购浪潮往往先于经济复苏而兴起,而各国货币政策正无限接近零利率,资产和资源价格也为并购提供了绝佳的历史机遇。
(3)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第一,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第二,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第三,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难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产权理顺难。国有企业破产涉及到由谁来批准决定,谁来申请,谁来承担经济风险与损失,清偿给谁的问题。而国有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资产变现难。目前,我国资产变现的经济条件还不完备,拍卖行业刚刚起步,中介机构不健全,使得破产资产拍卖变现不方便、不规范。
三是职工分流难。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便成为一个重大难题,这是当前制约我国破产制度实施的关键因素。四是法制规范难。目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还相当不健全,很多方面无法可依,有的则有法不依,以令代法,如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结构组成、破产程度的确定、法律文件的生效条件、文书的形式诸方面都很不规范,缺乏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为破产逃债留下了缺口。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
⑦ 国企改革的模式有哪些
宏观上,国企改制分为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
微观上,国企改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以国有资本存在形态划分的改制模式:国有资本控股模式、国有资本参股模式、国有资本退出模式。
2、以企业改制范围划分的改制模式:整体改制模式、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合并改制模式。
3、以参股主体划分的改制模式:员工持股模式、管理层持股模式、外资持股模式、民营资本持股模式、混合持股模式等。
4、以企业改制阶段划分的改制模式:一次性整体改制模式、一次承接、二次重组改制模式、先重组后改制模式、先改制后合资模式等。
5、以重组方式划分的改制模式:资产重组改制模式、债务重组改制模式、破产重组改制模式等。
上述改制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组合适用。
⑧ 企业重组有哪几种方式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1、合并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 ,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2、兼并: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 ,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 ,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3、收购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 (或股份 )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 (或称资产收购 )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的目标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 (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 )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 ,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5、标购: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 ,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6、剥离: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或生产线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7、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这一定义实质上与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剥离含义基本相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往往是指将国有企业非经营资产或非主营资产 ,以无偿划拨的方式 ,与企业经营资产或主营资产分离的过程。通过资产剥离 ,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实体 ,而国家拥有这些法人实体的股权。分立是剥离的形式之一。
8、破产: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不能扭亏为盈 ,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企业失败可分为经营失败和财务失败两种类型。财务失败又分为技术上无力偿债和破产。破产是财务失败的极端形式。企业改制中的破产 ,实际上是企业改组的法律程序 ,也是社会资产重组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