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三种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议决权股票的行为。其股票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称为“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
作为一种独立的收购方式,依国外法学界的一般观点,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于证券场所之外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股份购买协议以谋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于协议收购是仅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少数大额股东之间的行为,而将大多数中小股东排除在外,这就导致了大多数中小股东在并购中容易陷于被动的局面,难于贯彻公平原则,而且很难监管。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都不支持协议收购的方式,即使在证券市场发达、监管措施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只是通过判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在成文法中是没有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的。
2. 美国有借壳上市吗
有的,美国有借壳上市和SPAC上市。
美国证交所主要有纳斯达克和纽交所,还有美交所和OCT,OCT比较类似国内的新三板,属于非完全自由交易。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途径有IPO、APO、SPAC和借壳上市,其中SPAC上市模式出现最晚,近期比较火热。
SPAC上市有点类似借壳上市,区别在于,借壳上市的壳来源于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而SPAC是自己造一个壳专门用来融资上市。SPAC的银行托管账户中存放有大量现金,专供与之合并的公司使用,以此换取公司的股权。
(2)美国上市公司收购扩展阅读
直白地说,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而借壳上市是指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已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3. 听说成都艾鑫忠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了美国上市公司MCAR
是的!印象里记得是2017年,这也使得艾鑫忠鸿的业务范围开始走向国外,也使得它成为了中国大西南地区首家在美国OTC MARKET上市的生物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综合性较高的大型企业。
4.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到美国股票
收购美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1、初步调差需要收购的目标,并明确企业收购的目的;2、成立企业收购工作小组,负责收购工作;3、对目标公司的营业、资产和盈利进行调查,根据市场初步确定收购价格;4、和收购的企业进行谈判,签订收购协议;5、资产移交,企业合并;6、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5. 收购美国上市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收购美国上市公司程序是:
1、对收购的目标进行初步调差和明确企业收购的目的;
2、成立企业收购工作小组,负责收购工作;
3、对目标公司的营业、资产和盈利进行调查,根据市场初步确定收购价格;
4、和收购的企业进行谈判,签订收购协议;
5、资产移交,企业合并;
6、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6. 美国上市公司被收购后股票怎么办
会做合并或者拆分, 按照市面价格操作, 一般你现有的股票的面值不会变动。
7. 美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以及深层次原因的分析!!
主要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集中竞价交易收购,(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要约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在要约期满后以一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收购。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按照一定价格购买股份的意思表示。由于控制权本身具有价值,因此一般认为收购价格应该高于市场价格;第二,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做出;第三,除收购失败的约定以外,要约不得附有条件。
根据收购人是否自愿发出收购要约为标准,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主动要约收购。前者是指收购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后者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根据要约收购的标的是否是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前者是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为标的的要约收购,后者是指以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为标的的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是一个颇多争议的制度,采用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及其原属殖民地。支持该制度的观点认为,收购人在收购成功后可能会以其控股地位侵害少数股东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已获得控制权的收购人以不低于其为取得控股权所支付的价格向其余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为小股东提供退出机会。
反对该制度的观点认为,首先,强制要约收购不过赋予受要约人全部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不能消除要约过程中小股东的受“压迫”问题。其次,强制要约制度会大大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减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建立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证监会颁布的《收购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持股比例定在30%,规定收购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从30%以下拟增持至30%以上,或者已持有30%而拟继续增持的,均应发出收购要约。
主动要约收购因其收购股份比例一般低于100%,因此各国在对待主动要约收购的态度上各不相同。如英国采取个案审批主义,《城市守则》规定,所有主动要约收购均应取得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的同意。如果要约不会引致要约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投票权,该要约收购通常会获得同意。如果要约可引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份,则一般不能获得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进行强制要约收购。而美国等国家对此则采取法律许可主义,收购人可自由地进行要约收购,这些国家通常没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我国《收购办法》确立的主动要约收购制度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不同,即如果要约收购30%以下的股份,采取法律许可主义;当收购方预定收购的股份超过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30%,又只打算继续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时,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从这点看,这种情形则又采取个案审批主义。简而言之,我们认为,根据现行规定,收购人可以主动要约的方法收购目标公司30%以下的股份,也可以以主动要约的方法向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发出要约。但是如果要以主动要约的方式向全部股东介于30%-100%的部分股份发出要约,则必须事先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目标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协议收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协议收购的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受让方为收购人。而要约收购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出让方都是不特定的。第二,协议收购以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为形式要件。第三,协议收购的交易程序和法律规制相对简单,交易手续费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第四,协议收购方式可以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时使用,而要约收购只能单独运用。第五,虽然《收购办法》明文规定允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但在实践中协议收购的标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原由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是非流通股,往往只有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才能达到控股目的,而且其收购成本远较要约收购低。
《收购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流通股的相关程序,对《证券法》规定的协议收购的标的是否包括流通股做出了明确,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监管与时俱进的精神。这些合理规定有必要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上升为法律。
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之价值目标在于:保证收购各当事人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尤其是保障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免受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类似突袭行为以及有关当事人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侵害。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是整个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的重点,也是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
和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相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目的也在于使投资者充分获得信息,避免因为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操纵价格等现象发生。但是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又具有不同于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限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也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在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上不仅要求收购人披露收购交易的详细内容,还要求收购人根据其持股情况逐步披露其持股情况,用以提醒目标公司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
和国外相关制度比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弹性,更多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例如,在信息披露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中,未根据披露人是否具有取得控制权的意图对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义务做出区别。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一定是出于获得控制权的意图。再加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集中,使得对于不具有取得控制权意图的股东来说,根据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所作的信息披露似乎过于严格。因此,本文认为可根据购买股票的意图确定披露内容,一方面既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同时也节约整个社会信息披露的成本。
其次,信息披露制度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所谓重要性原则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不是越全面越好,而应将那些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予以披露。这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知信息,而不至于很多重要信息被湮没在信息的海洋中;另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和收购过程来看,则可以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收购效率的双重目标。
第三,在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确定收购人意向阶段,潜在收购人是否应当披露有关信息,这些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何规定等。
第四,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制度中,没有规定在发生收购活动时,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在可知晓的范围内披露自身利益与要约收购成功与否之间的关系。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规定:董事会应声明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这一规定令人费解,因为出具董事会报告是一项披露义务,并非就一项决议进行表决,有利益冲突的董事应当重点披露,何来回避之说?我们认为应予以完善。
最后,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违反有关收购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内容涉及比较少。《收购办法》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两条,而且这两条主要是针对收购人的,而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涉及。我们认为,应当就进一步细化收购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8. 问一下,收购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美国平达电子的那个小间距LED显示屏厂家叫什么
是利亚德。从利亚德收购美国上市公司一事来看,利亚德的实力那可不是一般的雄厚,单单是旗下的小间距LED显示屏就有好几个系列产品,其中的TWA系列,显示效果比之前更上一层楼呢。
9. 美国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场所主要分为哪些
1.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 :
电影中股市内人声喧腾,比手画脚的镜头,在使用电脑和电话交易的Nasdaq看不到。要感受那种金钱游戏的热气,只有来华尔街十一号的纽约证交所。 纽约证交所有二百零五年的历史,约有2920支股票,包括大部份历史悠久的‘财星五百大企业’,股价总值达七兆美元。相较之下,Nasdaq只有二十六岁,虽有5540支股票,但多半是小型的新公司。两家交易所最大的不同在股票买卖方式。在纽约证交所,经纪人在场内走动。
2.NYSE ARAC 纽约证券交易所高增长板 :
前身群岛交易所,2006年被纽交所收购,纽交所高增长市场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完全电子化的股票交易所,在纽交所高增长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旦条件成熟便可无缝过渡到纽约交易所的主板市场,NYSE ARAC以交易ETF为主。
3.NASDAQ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是美国上市公司最多,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涵盖所有高新技术行业,包括软件、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零售和批发贸易等。NASDAQ市场内部共划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是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第二层是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第三层是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前身为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 三个市场分层的财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要求不同,但公司治理标准相同。
4.PINK SHEET粉单市场 :
粉单市场的功能是为那些选择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或者不满足挂牌上市条件的股票提供交易流通的报价服务。粉单市场已纳入纳斯达克最底层的一级报价系统,是美国柜台交易(OTC)的初级报价形式。
拓展资料:美国全国股票交易所
美国全国股票交易所(英文:National Stock Exchange,简称:NSX) 美国全国股票交易所的前身是辛辛那提股票交易所,全部电子化交易已经使其成为美国拥有第三大交易量的股票交易所,是美国NASDAQ、NYSE和 AMEX上市股票成本最低的交易场所,正在逐渐从一家地方交易所发展成为全国性交易所。
10. 我以前的公司被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收购 因此获得了那家公司的几百股 但他们只是直接寄了一张股权证书给我
你需要找到买家,确定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