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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誓词

发布时间:2022-05-24 17:39:53

❶ 辛亥革命的内容,做手抄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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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辛亥革命

内容摘要:中国历史的发展充分说明,唯有民主革命,才是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奴役、封建主义专制和国家贫穷落后,使中华民族走向独立、民主和富强的必由之路。毛泽东说过,“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正规地说起来,是从孙中山先生开始的”。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件之一,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推翻了皇帝,结束了中国二千余年的专制统治,而是为中国传统社会划了一个句号,使19世纪中叶开始被迫进入近代的中国相对说来抛却了旧传统的束缚,为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开辟了一条通路。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
关键字:辛亥革命 历史背景 经过 重要意义

近代中国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切为中国独立、民主、富强而奋斗牺牲的烈士都永垂不朽,一切为中国革命作出过贡献的人都受到人民的崇敬和怀念。辛亥革命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清朝政府郁积着的愤怒和仇恨的大爆发。毛泽东说过:“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正规地说起来,是从孙中山开始的。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的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共和国,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伟大事件。作为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辛亥革命虽然最后失败了,但它的历史功绩是永存的。
一、辛亥革命所处的历史背景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一步一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资本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和封建压迫的加重,使中国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趋激化,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因而不断高涨。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的独立、民主、富强,用了整整一个世纪的时间,进行前仆后继,英勇不屈的斗争。在革命斗争中,一个阶段接着一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充满着胜利和失败,前进和暂时的后退。近代中国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准备,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继续和发展。一切为中国独立、民主、富强而奋斗牺牲的烈士都永垂不朽,一切为中国革命作出过贡献的人都受到人民的崇敬和怀念。
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丰富多彩,可歌可泣。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农民阶级为了反抗清朝封建专制的残酷统治和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这些斗争的高峰,是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和义和团运动。19世纪80—90年代,中国年轻的资产阶级,在深重的民族危机面前,不得不仓促地走上历史舞台,勇敢地领导了救亡运动——发动了戊戌维新运动。但这些斗争都没有避免失败的结局。中国历史的发展充分说明,在资本—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强大压迫下,旧式的中国农民战争和资产阶级改良运动,都不能挽救中国的民族危机。只有通过革命,打碎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枷锁,才能取得民族的独立,也只有冲垮封建主义的桎梏,才能开拓社会发展的道路。民主革命,唯有民主革命,才是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奴役、封建主义专制和国家贫穷落后,使中华民族走向独立、民主和富强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民主革命分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两个阶段。辛亥革命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反帝反封建斗争的继续和发展,但它又不同于此前中国历史上任何一次革命,它是在中国出现了新的社会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新的社会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因此,资产阶级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导力量。民族资产阶级下层领导的辛亥革命不仅提出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去替代旧的生产方式,而且还要用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民主共和制度去代替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所以它具有更新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重大意义。
二、辛亥革命的经过
1911年(清宣统三年)中国爆发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该年以干支计为辛亥年,故名。它是在清王朝日益腐朽、帝国主义侵略进一步加深、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初步成长的基础上发生的。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富强。领导这次革命的是中国资产阶级的政党 同盟会 及其领袖 孙中山 。这次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一次伟大的革命运动。
1、革命的准备
1894年11月(光绪二十年十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 。1895年2月,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总部,规定誓词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建立合众政府,鲜明地提出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第一个纲领。兴中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开始。
20世纪初,留日学生创办的刊物首先出现排满字样,有的刊物明确主张颠覆清政府。1903年,东京留学界思想愈益活跃,宣传民族主义、民权学说的刊物相继出版。上海知识界也出现了新气象,公开倡言革命。组织革命团体,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03年11月,黄兴建立华兴会。以后,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为会长的光复会,江苏、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团体。
1905年7月,孙中山、黄兴、 陈天华 等70余人在东京集会,决定成立中国同盟会,作为全国的革命领导中心。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以及其他小团体的成员陆续加入。8月中旬,孙中山在留学生欢迎会上发表了《中国应建设共和国》的演说。同月20日,同盟会召开成立大会,孙中山被推为总理,黄兴被推为执行部庶务,会议确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16字纲领。11月,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出版,孙中山在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内容的三民主义。戊戌维新运动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 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号召。《民报》创办后即同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展开论战。辩论结果,革命派占据上风,改良派的政治影响大为衰落。
革命派积极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使同盟会的精华遭到重大损失,但有力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扩大了革命影响。与此同时,自发的群众斗争蓬勃发展,多达千余次。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与帝国主义发生矛盾,参加并领导了收回路矿权运动和抵制美货运动 。
为了消弭革命,拉拢资产阶级,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开明的姿态。1905年7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9月宣布 预备立宪 。1907年9、10月,下诏筹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允许资产阶级可以通过选举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议等部分权力。上层资产阶级从中看到了希望,纷纷成立各种立宪团体,从事君主立宪活动,准备参预政权。但是满洲亲贵们对立宪并不热衷。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不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3岁的溥仪继承皇位,改元宣统。摄政王载沣采取集权措施,积极推行由皇族独揽国家大权的政策,满洲亲贵和汉族官僚之间的矛盾加深,1910年,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北京连续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发布内阁官制,成立以庆亲王奕为总理的皇族内阁。立宪派分享政权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数人抛弃立宪的幻想,对革命活动开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势愈益成熟。
2、革命的爆发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国主义之命是从,将从中国人民手中夺得的权利拱手献给帝国主义,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与铁路国有直接相关的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强烈反对出卖路权,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四川保路运动尤为波澜壮阔。9月,保路风潮扩展为全省抗粮抗捐,群众暴动接连发生。四川总督赵尔丰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会和川路股东会的负责人,并枪杀请愿群众数十名,造成流血惨案。同盟会员龙鸣剑等和哥老会组成保路同志军进围成都,转战各地,攻城夺地,猛烈冲击清政府在四川的统治。四川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
在清政府全力应付四川保路运动的时候,湖北新军中文学社、共进会等革命团体乘机发动武昌起义,揭开了辛亥革命轰轰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党人感到形势紧迫,决定于10月6日(中秋节)发动起义,后由于形势瞬息变化,起义推迟。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预定起义的那一天,共进社负责人孙武在汉口装配炸弹时不慎爆炸,湖广总督下令闭城搜查,汉口和武昌的起义指挥机关遭到破坏,一些起义领导人被捕、被杀或避匿。在这种情况下,新军各标营中革命士兵开始主动行动。10日晚7时,武昌城外塘角的辎重营和城内工程第八营几乎同时发动,各标营继起,经一夜苦战,11日晨革命军占领总督署,全城光复,首义成功。汉阳、汉口也先后为革命军占领。11日,起义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议局,在咨议局议长汤化龙等人的参与下,宣布成立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革命党的领袖们未亲身参加起义,缺乏政治经验的起义士兵对自己掌握政权没有信心,清湖北新军协统 黎元洪 在革命士兵的枪口逼迫下任湖北军政府都督。军政府发布文电,号召各省为推翻清朝建立民国而奋斗。11月,湖北军政府公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它是全国第一个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拟定的地方宪法。
武昌起义的胜利,在全国得到了连锁反应,各省革命党人纷纷行动起来。至11月底,全国宣告独立、脱离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独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统治较强,如直隶、山东、河南;有的远在边陲,革命党势力较弱,如新疆、奉天。这些省份也不平静,革命党仍然组织了一系列武装起义。武昌起义之后,立宪派纷纷表示赞成革命,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溃。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省起义过程中表现了高昂的热情。新军士兵、会党群众、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海外华侨、爱国士绅、少数民族都作出了贡献。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沸腾局面。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点深入人心。中国人民长期进行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以辛亥革命为新的起点,更加深入、更加大规模地开展起来。
三、辛亥革命的重要意义
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从辛亥革命的成功之处来看,可分为四点:
第一,辛亥革命给封建专制制度以致命的一击。它推翻了统治中国二百六十多年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推动了历史的前进。辛亥革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共和的权利,从此,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无论谁想做皇帝,无论谁想复辟帝制,都在人民的反对下迅速垮台。
第二,辛亥革命推翻了“洋人的朝廷”也就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辛亥革命以后,帝国主义不得不一再更换他们的在华代理人,但再也找不到能够控制全局的统治工具,再也无力在中国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秩序。
第三,辛亥革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民国建立以后,国内实业集团纷纷成立,开工厂、设银行成为风气。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力量在短短的几年内就有了显著的增长,无产阶级队伍也迅速壮大起来。
第四,辛亥革命对近代亚洲各国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对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起了推动作用。这一时期,亚洲出现了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
再从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来看,可分为四点:
第一,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帝纲领。三民主义没有提出反对中华民族的主要敌人帝国主义。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还幻想得到帝国主义的支持。没有认清真正的敌人,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终归失败的原因之一。
第二,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纲领。三民主义没有彻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资产阶级革命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得不到农民的支持。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没有农民的支持就无法战胜强大的敌人。
第三,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武装力量。在辛亥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的武装斗争都是短期的。“二次革命”中,国民党虽然掌握了一些军队,但并不是统一的革命力量,护法运动则依靠军阀的力量,因此每当遇到强大的反革命武装就不能不失败。
第四,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党也是松散的。同盟会建立后缺乏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武昌起义爆发前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没有一个坚强的革命政党,就不能使革命者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坚强的战斗力。袁世凯能够窃取辛亥革命果实,也与同盟会的涣散、领导成员政见不一有直接关系。
资产阶级革命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很难说有完全彻底的。所谓彻底,只能说是基本彻底。自沉阶级革命成功的结果足以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即以新的剥削制度代替旧的剥削制度,而剥削制度的更替,并不需要新旧完全彻底决裂,他们可以在很多方面妥协、融合、并存。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尚保存君主制和贵族头衔,此即革命不彻底的明显例子。
辛亥革命作为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虽然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根本任务,其成就远逊于西欧、北美的资产阶级革命,但在彻底铲除封建帝制这一点上,远胜于包括法国在内的欧洲各国。辛亥革命一声炮响,不仅赶跑了清朝皇帝,还是中国绵延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从此永绝。从民元到民六,其间虽经袁世凯帝制自为、张勋复辟,但只不过是两场短暂的闹剧,并没有使民国中断,更没有像法兰西那样出现两次帝国、三次共和国的波折。所以说,辛亥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

从整个革命运动的进程看,斗争是异常复杂和曲折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有过胜利的亢奋和喜悦,更有失败的悲愤和痛苦。胜利和失败都来得很迅速,说明当时中国革命与反革命,进步与反动,爱国与卖国两种势力、两条道路、两种前途的斗争极其尖锐和激烈。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不成熟,革命派的力量十分软弱,不能在极端复杂和困难的环境下战胜敌人,在推翻封建帝制之后未能把政权巩固起来。革命的果实被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的代表袁世凯篡夺,革命以失败告终。然而,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的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共和国,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伟大事件。作为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辛亥革命虽然最后失败了,但它的历史功绩是永存的。

❷ 17大新党章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❸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至第5章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❹ 初中作文 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

革命先行。叹艰辛历尽,依旧瓢零。驱除鞑虏,同盟乏力;三民主义,四海驰名。欲除封建驱强敌,顺天意、集合精英。看结晶。武昌起义,敢灭清廷。 堪怜坎坷人生。恨党人妥协,自往东瀛。讨袁无果,同仁立党,广州护法,实业难兴。内平叛乱“三民”改,举新措、喜合民情。上北京,哭迎国父英灵!此词乃张石醒先生之作,以此纪念孙中山先生与辛亥革命。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是我国近代社会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是我国社会的一大转变,一大进步。这次革命虽然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但为以后新的革命斗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作为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成功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的帝制,开启了民主共和新纪元,使共和观念深入社会中上层人士思想中。作为民族革命,辛亥革命前后的一系列事件不仅结束了此前立宪派实行君主立宪的努力,而且对此后中国宪政与法治发展,中央及地方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等都起到了关键的影响,对中国的外交,中国的边防形势都有重大影响。
1840年发生的鸦片战争,一般认为是中国近代史的起点。中国长期的闭关自守终于被迫划上句号。国内部分官员及知识分子开始明白,不变革便不足以应对中国所面临的千载未逢的挑战。1860年代至1890年代(同治至光绪初年)的洋务运动,是一场由清室自发的改革。其重点为改良生产技术,透过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试图以兴办工商业来加强中国的国力。然而中国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再败于日本,显示只限于器物层面的洋务运动,并未能根本改变中国自北宋以来重文轻武的观念,19世纪后期迅速强大的德国与日本在社会上却充斥浓厚的军国主义色彩,养成做事一板一眼的风气习惯。 自1895年的公车上书,在知识分子中普遍出现要求更深层的改革。当中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物成为维新派,主张在体制内的改良,提倡效法日本及俄国,在皇权之下大幅改变政治及社会制度。维新得到光绪皇帝的支持,而得以在1898年开展戊戌变法。但是进行103天以后,因清室内保守势力发动政变而告流产。部分维新人物流亡海外后,主张继续维持皇室;实行类似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将政治实权逐渐交出至民选政府,主张这种变革方法的当时被称为“保皇党”或“立宪派”。立宪运动是中国清朝政府继自强运动(洋务运动、1861年-1895年)、维新运动立宪运动(1895年-1898年)之后推动的第三次大型改革,目的在使大清帝国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1911年5月8日(宣统三年四月十日),清政府废除军机处,发布内阁官制与任命总理、诸大臣。成员名单中过半数为清宗室(皇族)与满人,被讥嘲为「皇族内阁」。立宪派、舆论对此多感失望,甚至引起不满,认为清政府实无诚意推行宪政,乃逐渐同情、倾向革命。清政府遂于是年(1912年)垮台,中华民国就此诞生。在推翻清朝的斗争中,革命党人曾经先后发动十次武装起义,屡次失败,而又能屡次重起,海外华侨的大量经济支援,实在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对于海外华侨在推翻清朝的革命斗争中的作用,孙中山曾经用这样一句言语表达:华侨是革命之母。
辛亥革命,是指发生于中国农历辛亥年(清宣统三年),即公元1911年至1912年初,旨在推翻清朝专制帝制王朝、建立共和政体的全国性革命。狭义的辛亥革命,指的是自1911年10月10日(农历八月十九)夜武昌起义爆发,至1912年元旦孙中山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前后这一段时间中国所发生的革命事件。广义上亦可指自19世纪末迄辛亥年成功推翻满清统治在中国出现的连场革命运动。作为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成功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的帝制,开启了民主共和新纪元,使共和观念深入社会中上层人士思想中。作为民族革命,辛亥革命的成功也对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及同时期亚洲其他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辛亥革命前后的一系列事件不仅结束了此前立宪派实行君主立宪的努力,而且对此后中国宪政与法治发展,中央及地方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等都起到了关键的影响。
同样是革命,但在中国近代不同时间发生的革命其历史意义是不同的。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①戊戌变法,是一次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是资产阶级变革社会制度的初步尝试。维新派试图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在经济上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符合历史发展趋势。②它是一次爱国救亡的政治运动。在民族危机加剧的时刻维新派以变法图强、救亡图存为目标,进行广泛的宣传鼓动,希望通过改革,使中国走向独立、民主和富强,从而摆脱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激发人民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③戊戌变法也是近代中国一次思想潮流的解放。资产阶级接维新派提倡新学,主张兴民权,对封建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为近代思想起了思想启蒙运功的蓬勃兴起开辟了道路,促进了中国人民的觉醒。维新运动留下的许多遗产,诸如解放思想、变革观念、建立社团、兴办学堂、创办报刊、提倡女学、改易风俗等。更成为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宝贵财富。戊戌变法也是一次思想启蒙运动。维新派提倡新学,批判旧学,着重宣传“兴民权”,大大地提高了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从此,民主主义成为汹涌的社会思潮,极大地改变了中国思想文化界的面貌。正规他说,中国资产阶级新文化也是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和稍后几年初步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的新学术,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文学理论等已经萌生,“诗界革命”、“文体革命”、“小说界革命”、“戏剧改良”等相继而起,资产阶级的新文化,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开始成为中国近代文化的主流。
辛亥革命:首先,辛亥革命给封建专制制度以致命的一击。它推翻了统治中国二百六十多年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推动了历史的前进。辛亥革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共和的权利,从此,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无论谁想做皇帝,无论谁想复辟帝制,都在人民的反对下迅速垮台。 其次,辛亥革命推翻了“洋人的朝廷”也就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辛亥革命以后,帝国主义不得不一再更换他们的在华代理人,但再也找不到能够控制全局的统治工具,再也无力在中国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秩序。 第三,辛亥革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民国建立以后,国内实业集团纷纷成立,开工厂、设银行成为风气。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力量在短短的几年内就有了显著的增长,无产阶级队伍也迅速壮大起来。 第四,辛亥革命对近代亚洲各国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对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起了推动作用在亚洲的历史上也是一次伟大的转折。列宁把辛亥革命视为“亚洲的觉醒”。辛亥革命在亚洲打响了民主的第一枪。
辛亥革命作为一场近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引人关注的事件,让人不得不有所感触,一方面,辛亥革命是一场相对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来是成功的革命事件,这位以后的新文化运动、对国民性进行改造的思想观念的提出,包括三民主义、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都创造了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是对旧社会体制的改观,是对鸦片战争以来,陷入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压迫的深重痛苦中的中国人带来了一点希望的曙光。另一方面,也是最被诟病的,辛亥革命是场不彻底的革命,对新社会的思路不清晰、观念不明确,没呈现出良好的一贯性、完整性、规范性,这从孙中山被宪政议会选为大总统不久,就在袁世凯恫吓加利诱的威胁中窥窃了革命果实可以作证。虽领导辛亥革命的国民党也有纲领目标,但它政治适应性差和社会基础不牢固,导致了它的失败,以至于随后提出的新三民主义也无法晚回其政治命运的毁灭走势。
有人说,辛亥革命成功了;也有人说,辛亥革命失败了。但我认为辛亥革命又成功,又没有成功,是1/2成功,1/2 的失败。
首先,辛亥革命是成功的革命。 辛亥革命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领导的更具有完全意义的民主革命,中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在比较更完全的意义上开始了这场革命。
由于资产阶级和同盟会的组织和领导,提出了比较完整的革命纲领,在广大工农和其他劳动群众多种方式反抗斗争所汇成的革命怒潮中,赶跑了狗皇帝,推翻了清王朝的二百六十多年的专制统治,从而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个共和国产生了一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虽然这部文献不久被北洋军阀废弃,但经过这次革命,民主共和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政治上打击了封建势力,民主主义思想潮流已不可抗拒,正因为这样,辛亥革命后,袁世凯洪宪帝制,张勋的复辟帝制,都是昙花一现,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辛亥革命也为民主主义革命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作了思想准备。
辛亥革命也给帝国主义沉重的一击,虽然资产阶级没有明确提出反帝政治纲领,但正如毛泽东所说:“辛亥革命是革帝国主义的命,中国人所以要革清朝的命,是因为清朝是帝国主义的走狗”。所以列宁把辛亥革命视为“亚洲的觉醒”,但帝国主义利用反动的清政府统治来奴役中国人民的美梦破产了。自清政府垮台后,帝国主义妄图扶植新走狗,但这些“新走狗”都是短命,一个接一个被中国人民打倒在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外反动势力对中国人民的压迫。
再深透点讲,辛亥革命实际上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虽然革命失败了,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民国成立后,国内实业团体纷纷成立,开设工厂、设银行都成为风气,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力量在短短的几年里有了显著的增大,无产阶级队伍也日益壮大。
辛亥革命还打落了亚洲第一个皇冠,具有国际意义。辛亥革命沉重了打击了帝国主义,推翻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对于世界人民,特别是东方各国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是个巨大的鼓舞。在中国革命影响下,如一九一三年荷属爪哇以及其他殖民地,都广泛掀起民主革命运动。中国人民的革命将给亚洲带来解放,使欧洲资产阶级统治遭到破坏。
总之,辛亥革命的伟大功绩为中国的发展趋势,铺开了一条金色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孙中山——革命先驱》,杨百灵编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孙中山论》,张磊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版
3、《惜黄花慢·孙中山先生与辛亥革命》,张石醒作

❺ 辛亥革命

1911年(清宣统三年)中国爆发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该年以干支计为辛亥年,故名。它是在清王朝日益腐朽、帝国主义侵略进一步加深、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初步成长的基础上发生的。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富强。领导这次革命的是中国资产阶级的政党 同盟会 及其领袖 孙中山 。这次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一次伟大的革命运动。

革命的准备

1894年11月(光绪二十年十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 。1895年2月,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总部,规定誓词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建立合众政府,鲜明地提出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第一个纲领。兴中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开始。

20世纪初,留日学生创办的刊物首先出现排满字样,有的刊物明确主张颠覆清政府。1903年,东京留学界思想愈益活跃,宣传民族主义、民权学说的刊物相继出版。上海知识界也出现了新气象,公开倡言革命。组织革命团体,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03年11月,黄兴建立华兴会。以后,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为会长的光复会,江苏、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团体。

1905年7月,孙中山、黄兴、 陈天华 等70余人在东京集会,决定成立中国同盟会,作为全国的革命领导中心。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以及其他小团体的成员陆续加入。8月中旬,孙中山在留学生欢迎会上发表了《中国应建设共和国》的演说。同月20日,同盟会召开成立大会,孙中山被推为总理,黄兴被推为执行部庶务,会议确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16字纲领。11月,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出版,孙中山在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内容的三民主义。戊戌维新运动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 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号召。《民报》创办后即同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展开论战。辩论结果,革命派占据上风,改良派的政治影响大为衰落。

革命派积极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使同盟会的精华遭到重大损失,但有力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扩大了革命影响。与此同时,自发的群众斗争蓬勃发展,多达千余次。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与帝国主义发生矛盾,参加并领导了收回路矿权运动和抵制美货运动 。

为了消弭革命,拉拢资产阶级,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开明的姿态。1905年7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9月宣布 预备立宪 。1907年9、10月,下诏筹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允许资产阶级可以通过选举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议等部分权力。上层资产阶级从中看到了希望,纷纷成立各种立宪团体,从事君主立宪活动,准备参预政权。但是满洲亲贵们对立宪并不热衷。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不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3岁的溥仪继承皇位,改元宣统。摄政王载沣采取集权措施,积极推行由皇族独揽国家大权的政策,满洲亲贵和汉族官僚之间的矛盾加深,1910年,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北京连续发起 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发布内阁官制,成立以庆亲王奕为总理的皇族内阁。立宪派分享政权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数人抛弃立宪的幻想,对革命活动开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势愈益成熟。

革命的爆发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国主义之命是从,将从中国人民手中夺得的权利拱手献给帝国主义,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与铁路国有直接相关的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强烈反对出卖路权,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四川保路运动尤为波澜壮阔。9月,保路风潮扩展为全省抗粮抗捐,群众暴动接连发生。四川总督赵尔丰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会和川路股东会的负责人,并枪杀请愿群众数十名,造成流血惨案。同盟会员龙鸣剑等和哥老会组成保路同志军进围成都,转战各地,攻城夺地,猛烈冲击清政府在四川的统治。四川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

在清政府全力应付四川保路运动的时候,湖北新军中文学社、共进会等革命团体乘机发动武昌起义,揭开了辛亥革命轰轰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党人感到形势紧迫,决定于10月6日(中秋节)发动起义,后由于形势瞬息变化,起义推迟。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预定起义的那一天,共进社负责人孙武在汉口装配炸弹时不慎爆炸,湖广总督下令闭城搜查,汉口和武昌的起义指挥机关遭到破坏,一些起义领导人被捕、被杀或避匿。在这种情况下,新军各标营中革命士兵开始主动行动。10日晚7时,武昌城外塘角的辎重营和城内工程第八营几乎同时发动,各标营继起,经一夜苦战,11日晨革命军占领总督署,全城光复,首义成功。汉阳、汉口也先后为革命军占领。11日,起义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议局,在咨议局议长汤化龙等人的参与下,宣布成立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革命党的领袖们未亲身参加起义,缺乏政治经验的起义士兵对自己掌握政权没有信心,清湖北新军协统 黎元洪 在革命士兵的枪口逼迫下任湖北军政府都督。军政府发布文电,号召各省为推翻清朝建立民国而奋斗。11月,湖北军政府公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它是全国第一个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拟定的地方宪法。

武昌起义的胜利,在全国得到了连锁反应,各省革命党人纷纷行动起来。至11月底,全国宣告独立、脱离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独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统治较强,如直隶、山东、河南;有的远在边陲,革命党势力较弱,如新疆、奉天。这些省份也不平静,革命党仍然组织了一系列武装起义。武昌起义之后,立宪派纷纷表示赞成革命,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溃。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省起义过程中表现了高昂的热情。新军士兵、会党群众、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海外华侨、爱国士绅、少数民族都作出了贡献。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沸腾局面。

革命的胜利与失败

革命的胜利发展使清政府极为震惊。10月27日,清廷起用袁世凯为钦差大臣,授予指挥湖北军事的全权。11月1日,清军攻陷汉口。同日,摄政王载沣宣布解散皇族内阁,交出全部军政大权,以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黎元洪和黄兴、宋教仁等过高估计了袁世凯的力量和自身的困难,企图利用袁世凯和清朝贵族之间的矛盾,以大总统的位置动员他倒戈,把最终推翻清朝的希望寄托于袁世凯。11月27日,汉阳为清军攻陷。12月1日,双方议订停战3日。此后又拟定双方派出代表讨论大局。停战是辛亥革命从武装斗争走向政治妥协的一个重要转折。

12月18日,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和革命军政府的代表伍廷芳在上海开始和谈。11月下旬,各省代表议决承认武昌为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以鄂督执行中央政务。接着14省代表会议在汉口英租界召开,筹备成立中央临时政府。12月2日,江浙联军攻克南京,代表会议决定以南京为中央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随即自武汉齐集南京。25日,同盟会总理孙中山自海外归来。29日,17省代表会议以16票的绝对多数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到南京就职,发布《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告全国同胞书》等文件,正式宣告中华民国的诞生。1月2日,通电改用阳历。3日,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确定临时政府组成人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28日,又成立南京临时参议院。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包括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3种政治势力。独立各省的军政府多数为立宪派和旧官僚所操纵,南京临时政府和身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对它们事实上不能行使中央政府的权力。革命派自身的弱点也更多地暴露出来,孙中山的许多正确主张都遭到反对。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袁世凯感到大总统的位置难以到手,立即撤销和议代表,造成谈判破裂的形势,迫使革命势力妥协。帝国主义列强拒不承认南京临时政府,并且制造外国干涉的空气。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孙中山被迫退让。1月22日,孙中山声明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宣布赞成共和,即向临时参议院推荐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得到孙中山的保证后,加紧逼迫清帝退位。2月12日,清朝皇帝终于接受中华民国对皇室的优待条件,正式退位。这样,统治中国260多年的清朝垮台了,延续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也随之结束。2月13日,袁世凯向临时政府正式声明赞成共和,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15日,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因实力在北方,拒绝南下就职。孙中山派蔡元培为专使北上迎接,袁世凯暗中指使亲信部队在北京、天津、保定制造兵变;帝国主义也乘机调兵入京,制造紧张空气,以支持袁世凯。南京临时政府再次退让。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次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25日,唐绍仪到南京接收临时政府,组织新内阁。该内阁中内政、陆军、海军、财政、外交等部均由袁世凯的亲信或拥护者担任,同盟会只分配到教育、农林、工商等几个点缀性的席位。4月1日,孙中山正式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5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临时政府和该院迁往北京。至此,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篡夺。辛亥革命失败了。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点深入人心。中国人民长期进行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以辛亥革命为新的起点,更加深入、更加大规模地开展起来。(中国黄埔军校网 文修 整理)

❻ 民国时期的社会是怎样的

从1912年到1949年的中国,可以称为中华民国时期。这个时期中国的社会形态,属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强国的关系上,则属于半独立半殖民地国家。也就是说,它属于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开始的那个半封建半资本主义时代中的一个阶段。中华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同晚清时期相比,只是封建主义的东西少了一些,而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一些,从而显现了中华民国的历史面貌与晚清帝国的差别。我们的使命就是指出这些差别,并进一步分析这些差别,或许还有其他一些因素怎样导致延续了100多年的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半独立半殖民地时代的结束。
1840年到1949年的百余年,中国社会处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半殖民地时代。史学界多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界,将这个时代划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两个时期。这种划分有合理性,便于从人类活动史的角度考察这百余年间中国历史的发展。但在研究社会形态的变化时,笔者不打算将1919年作为本编的起点,而是以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一个历史区间。理由有两个,首先是五四运动前后,中国经济的社会形态并未发生根本性质的改变;第二是1912年资产阶级建立中华民国,推翻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皇朝,从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开始建立共和民主政体,使中国社会上层建筑中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虽有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但已无法改变这一历史结果。这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事件之一。同时,辛亥政制遽变,明显打破了中国社会原有的价值系统与政治系统的高度整合,使政治对文化和经济的控制有所放松,造成文化相对自由发展的可能性。五四运动、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共产党的诞生,都与民初社会文化的更新有深刻的联系。
1912年到1949年,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曾经出现过比较明显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社会生产力的性质没有重大变化,对社会形态的变化所起的作用不大。而从事历史活动的人却发生了重大变化。无产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领导未完成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由此决定了中国社会开始由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向新民主主义演进。所以,各主要政治集团力量的消长,成为观察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形态发展趋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黄金时代”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育程度的估计不应过高

19世纪60年代以后,从西方直接引进以蒸汽为动力的机械性生产工具,引发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现代性变革。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除外资企业和官办企业外,以民族工业的壮大最为引人注目。辛亥革命后,民族资本投资设厂的热情空前高涨,人们认为这是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继清末出现一次鼓励和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经济法制建设高潮之后,民国初年又一次形成了经济立法热潮。南京临时政府在“振兴实业”的方针下,在存在的3个月内,颁布了30多项鼓励发展工商业的法令和措施。接收辛亥革命成果的北洋政府,在先后担任农商总长的国民党人刘揆一和著名实业家张謇的主持下,又陆续颁布了40多项“振兴实业”的经济法规,不但范围扩大了,而且条例规定也趋于完备。如袁世凯当政时期,陆续颁发了《民业铁路法》、《矿业条例》、《矿业注册条例》、《征收矿税简章》、《审查矿商资格规则》、《特准探采铁矿暂行办法》、《查勘矿区规则》以及《铁矿公司监督权限章程》等多项法规。《矿业条例》中所规定的矿税,较清末大为减轻。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劳动立法肇端于这一时期。1923年农商部制定的《暂行工厂通则》,被誉为中国“工厂法的第一声”。以它为代表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工人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给付、劳动条件、福利待遇、补习教育及童工、女工的保护等方面,加上拟议中的《工会条例草案》,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这些法规与清王朝直接把封建刑罚援用于厂矿企业之内的做法相比是有所进步的。当然,制定法规和实施法规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但自清末立宪运动时期开始的制定和颁布各种资本主义经济法规的工作,没有因辛亥革命而中断,在北洋政府时期初步完成,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提供了一定法制保障,这是有进步意义的。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地说北洋政府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繁荣,但至少可以说这个军阀政府还没有阻断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中国资本主义出现“黄金时代”,本国工业在1912~1920年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3.4%,反映了生产与资本积累的发展。1913年,本国资本开办的现代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业)有698家,拥有创业资本330824000元,工人270717名;1920年有1759家工厂,拥有创业资本500620000元,工人557622名1。个别企业家的资本积累十分突出。如荣宗敬兄弟的申新纱厂和福新面粉厂两大系统的资本,在1923年以后迅速增长;简照南兄弟的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资本,在1920~1927年的8年间,由1500万元上升到2011万元。民初的公路建设引人瞩目。1913~1927年间,全国各省公路的修建里程,其中包括绅商和海外侨胞集资修建的,将近3万公里2。在航运业中,本国资本的轮运企业资本1921年比1900年增加了8倍多,达到8899.7万元;轮船吨位增加了6倍多,达到489190吨。有的企业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如虞洽卿的三北轮埠公司在1921年以后的10年间,资本由20万元上升到320万元,增加了15倍3。中国银行资本的发展似乎比工业资本更加迅速。1912~1927年间,新设银行多达313家,资本总额高达20602.8万元,是1911年的8倍。钱庄也有一定的发展变化。以上海为例,1912~1926年间,钱庄数目由28个上升到87个,资本额由106.4万两增加到1341.1万两。原来和产业界联系较少的钱庄,此时开始面向本国资本的工业企业。上海著名的福源钱庄,在1925年到1927年3年中,做过31笔工业贷款,总额达219.4万元4。
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是赶上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历史机遇。战争使帝国主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也使世界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急剧增长,而中国正处于能够满足这一市场需求的有利地位,这种需求一直保持到战后建设时期。1919年上海的出口值比1918年提高了30%。全国的对外贸易值1918年是10.4亿两,1923年增至16.7亿两。中国资本家在西方市场购买纺织设备所花费的资金,1918年是180万两,1919年增加到390万两。全国的纱锭数从1919年的658748枚增加到1922年的1506634枚,其中的63%属于中国厂主。自1917年至1922年,新开办了26家面粉厂,还购进了一些原来由外商拥有的榨油厂,证明了中国食品工业的增长。烟草和卷烟业也有相当大的发展5。1912~1927年,全国新设银行313家,资本总额高达20602.8万元,是1911年以前的8倍6。
还应指出的是,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特别是袁世凯之后,由于一再出现政治权力危机,政治混乱,内战频繁,所以北洋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和控制能力相当弱。在一定意义上,一个政府如果不能有力地操纵社会经济,也就同时意味着它不能轻易地破坏社会经济,这反倒给本国资本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空间。当然,这一时期中国人民多次开展的抵制洋货的反帝爱国斗争,也有力支持了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扩大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农业生产关系也有一定变化,这就是富农经济、经营地主、新式农垦企业在一些地区的产生和发展。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的统计,1912年江苏、安徽、浙江、山东、山西、河南、吉林、察哈尔等8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共有59家,资本总额286万元;而1919年已经发展到100家,资本总额12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其中种植棉花、桑树等经济作物的较多。投资人主要是军阀、官僚、买办商人、华侨,也有少数工业资本家。20年代前期,租地农牧场经营就已经大量出现,例如,1915年,广东一杨姓商人在江湾租地60亩,仿照西法种植靛青,经营获利,第二年租地200亩扩大经营。在其带动下,一些“农业资本家”纷纷用自己的资本,向一个或数个地主租地,雇佣农民耕地,自己完全属于监督地位,少数农垦公司大量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成效颇丰。如1915年,一宁波人在黑龙江经营的大农场,资本达80万元,面积36万亩,有大型拖拉机5台、25马力拖拉机2台、打谷机3台、割禾机8台、播种机8台、大型犁3台、雇工45人,主要种植小麦和燕麦,并附设面粉加工厂,产品行销县内外。广东的香山县,1919年也出现规模较大的种植粮食的农业公司和种植水果的公司。[1]这些公司在引进近代农业机械、新品种种植和先进生产技术,以及促进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受到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刺激,农村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提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如在织布业较集中的河北高阳、宝坻,江苏南通等地,一些织户已经属于资本主义作坊或手工业工厂性质;随着农户手织业的商品化,织户与商人之间成为实质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于是工资织户不断增加。1912年,高阳的工资织户占总织户的34.5%,1917年增长到69.2%,1927年达到88.6%[2]。
但农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些微发展,远远达不到动摇封建生产关系的程度。辛亥革命后,封建地主经济依然占据统治地位。在北洋政府的“振兴实业”计划中,农业振兴不占主导地位;即便有所谓“兴农”主张,也没有更不可能触动封建土地关系,根本无力改变农业生产的局面。北洋政府实行过所谓的移民放荒政策,把官有荒地、海滩、湖荡的沙田、林地以及寺庙等各种公有土地丈放出卖,封建官地和公地加入了私有化的行列。但这些土地基本上被地主商人以及大小军阀乘机包揽,他们大量圈占荒地,由此出现了军阀地主和官僚地主阶层,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土地关系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自由买卖更加频繁。除了军阀、官僚利用手中的政治特权和军事暴力侵占土地以外,商人、高利贷者也通过自由买卖兼并土地,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趋势。
综上所述,对这一时期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育程度不应估计过高。首先是这一时期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虽然不能否认内因的作用,但“黄金时代”的出现主要是外因的作用。其次,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性质决定了民族资本的发展空间一定会受到外国资本的挤压。“民族资本的,即便在它有所发展的时候,也潜伏着难以挣脱厄运的危机。作为中国民族工业中坚的棉纺织工业的历史,就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证。外国资本对华商纱厂的兼并和控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是一个相当突出的现象。……令人惊异的是:华商纱厂被外国资本的侵蚀过程的开始,却是紧接在它获取高额利润的大发展之后乃至就在大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在被人们所共称的民族资本棉纺织业的黄金时代。……天津两大华商纱厂——华新和裕元,一个在1919年一年之中盈利150万元之多,一个在1918~1922年间盈利达600余万元之巨,然而就在它们营业鼎盛之秋,日本资本集团的贷款,就开始登录在他们的负债表上。而一旦洋债缠身,最后便落得一个被接管或拍卖的结局。上海申新纱厂是华资纱厂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它的盈利,在欧战期间,几乎是直线上升。一个以30万元资本起家的申新一厂,在1920年的盈利竟高达110万元。然而就在这个空前的繁荣期中,申新公司下属各厂中,已经开始有以自己的厂基、机器向外国资本多次进行抵押借款。其中有的工厂后来甚至险遭拍卖。这一发展基础的脆弱是可想而知的。而华商发展基础的脆弱和外商压力的强大,又是不可分的连档裤。”[3]再次,中国农村经济的资本主义因素是在外国帝国主义侵略基础上产生的,完全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农业生产力自身无力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因此,中国农业经济的商品化很难有持久的繁荣。不论是富农经济、经营性地主经济,还是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新式农场,都保留着封建根子。在面临封建剥削制度的重压时,它们就会向封建地主经济逆转,失去向资本主义继续发展的可能。

❼ 什么是革命征途

1894年11月(光绪二十年十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1895年2月,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总部,规定誓词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合众政府,鲜明地提出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第一个纲领。兴中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开始。

20世纪初,留日学生创办的刊物首先出现排满字样,有的刊物明确主张颠覆清政府。1903年,东京留学界思想愈益活跃,宣传民族主义、民权学说的刊物相继出版。上海知识界也出现了新气象,公开倡言革命。组织革命团体,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03年11月,黄兴建立华兴会。以后,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为会长的光复会,江苏、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团体。

1905年7月,孙中山、黄兴、陈天华等70余人在东京集会,决定成立中国同盟会,作为全国的革命领导中心。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以及其他小团体的成员陆续加入。8月中旬,孙中山在留学生欢迎会上发表了《中国应建设共和国》的演说。同月20日,同盟会召开成立大会,孙中山被推为总理,黄兴被推为执行部庶务,会议确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16字纲领。11月, 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出版,孙中山在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内容的三民主义。戊戌维新运动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 号召。《民报》创办后即同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展开论战。辩论结果,革命派占据上风,改良派的政治影响大为衰落。

革命派积极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使同盟会的主力遭到重大损失,但有力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扩大了革命影响。与此同时,自发的群众斗争蓬 勃发展,多达千余次。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与帝国主义发生矛盾,参加并领导了收回路矿权运动和抵制美货运动。

为了消弭革命力量,拉拢资产阶级,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开明的姿态。1905年7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1907年9、 10月,下诏筹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允许资产阶级可以通过选举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议等部分权利。上层资产阶级从中看到了希望,纷纷成立各种立宪团体,从事君主立宪活动,准备参与政权。但是满洲亲贵们对立宪并不热衷。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不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3岁的溥仪继承皇位,改元宣统。摄政王载沣采取集权措施,积极推行由皇族独揽国家大权的政策,满洲亲贵和汉族官僚之间的矛盾加深,1910年,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北京连续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发布内阁官制,成立以庆亲王奕劻为总理大臣。立宪派分享政权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数人抛弃立宪的幻想,对革命活动开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势愈益成熟。

革命的爆发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国主义之命是从,将从中国人民手中夺得的权利拱手献给帝国主义,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与铁路国有直接相关的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强烈反对出卖路权,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四川保路运动尤为波澜壮阔。9月, 保路风潮扩展为全省抗粮抗捐,群众暴动接连发生。四川总督赵尔丰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会和川路股东会的负责人,并枪杀请愿群众数十名,造成流血惨案。同盟会 员龙鸣剑等和哥老会组成保路同志军进围成都,转战各地,攻城夺地,猛烈冲击清政府在四川的统治。四川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

在清政府全力应付四川保路运动的时候,湖北新军中文学社、共进会等革命团体乘机发动武昌起义,揭开了辛亥革命轰轰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党人感到形势紧迫,决定于10月6日(中秋节)发动起义,后由于形势瞬息变化,起义推迟。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预定起义的那一天,共进会负责人孙武在汉口装配炸弹时不慎爆炸,湖广总督下令闭城搜查,汉口和武昌的起义指挥机关遭到破坏,一些起义领导人被捕、被杀或避匿。在这种情况下,新军各标营中革命士兵开始主动行动。10日晚7时,武昌城外塘角的辎重营和城内工程第八营几乎同时发动,各标营继起,经一夜苦战,11日晨革命军占领总督署,全城光复,首义成功。汉阳、汉口也先后为革命军占领。11日, 起义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议局,在咨议局议长汤化龙等人的参与下,宣布成立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革命党的领袖们未亲身参加起义,缺乏政治经验的起义士兵对自己 掌握政权没有信心,清湖北新军协统黎元洪在革命士兵的枪口逼迫下任湖北军政府都督。军政府发布文电,号召各省为推翻清朝建立民国而奋斗。11月,湖北军政府公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它是全国第一个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拟定的地方宪法。

❽ 党章内容

党章内容是

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一个党的党章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该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等项。通常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党章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党章是政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

党章一般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它的内容上要是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的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党章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斗争的需要和党员的情况,定期进行修改。

(8)股东大会誓词扩展阅读:

党章总纲是党章的组成部分,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即纲领、要领。泛指起领导作用的原则。党章的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九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九次党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过七部党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党章,都是在共产国际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幼年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些特点。

1945年七大制定的党章,则是在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订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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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九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七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九章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八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9)股东大会誓词扩展阅读: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

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详见: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九大)。

2018年10月,为了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与贯彻,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双色修订对照版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合辑图书 。

❿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什么废除了封建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

辛亥革命是1911年由孙中山领导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次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一次民主革命运动。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富强。但辛亥革命的成果最终被袁世凯所篡夺,1912年4月5日临时政府迁往北京,革命失败。

1894年11月(光绪二十年十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 。1895年2月,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总部,规定誓词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建立合众政府,鲜明地提出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第一个纲领。兴中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开始。

20世纪初,留日学生创办的刊物首先出现排满字样,有的刊物明确主张颠覆清政府。1903年,东京留学界思想愈益活跃,宣传民族主义、民权学说的刊物相继出版。上海知识界也出现了新气象,公开倡言革命。组织革命团体,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03年11月,黄兴建立华兴会。以后,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为会长的光复会,江苏、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团体。

1905年7月,孙中山、黄兴、陈天华、刘觉民等70余人在东京集会,决定成立中国 同盟会,作为当时中国的革命领导中心。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以及其他小团体的成员陆续加入。8月中旬,孙中山在留学生欢迎会上发表了《中国应建设共和国》的演说。同月20日,同盟会召开成立大会,孙中山被推为总理,黄兴被推为执行部庶务,会议确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16字纲领。11月,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出版,孙中山在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内容的三民主义。戊戌维新运动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 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号召。《民报》创办后即同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展开论战。辩论结果,革命派占据上风,改良派的政治影响大为衰落。

黄兴革命派积极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使同盟会的精华遭到重大损失,但有力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扩大了革命影响。与此同时,自发的群众斗争蓬勃发展,多达千余次。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与帝国主义发生矛盾,参加并领导了收回路矿权运动和抵制美货运动。

为了消弭革命,拉拢资产阶级,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开明的姿态。1905年7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6年9月宣布 预备立宪 。1907年9、10月,下诏筹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允许资产阶级可以通过选举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议等部分权力。上层资产阶级从中看到了希望,纷纷成立各种立宪团体,从事君主立宪活动,准备参预政权。但是满洲亲贵们对立宪并不热衷。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不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3岁的溥仪继承皇位,改元宣统。摄政王载沣采取集权措施,积极推行由皇族独揽国家大权的政策,满洲亲贵和汉族官僚之间的矛盾加深,1910年,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北京连续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发布内阁官制,成立以庆亲王奕为总理的皇族内阁。立宪派分享政权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数人抛弃立宪的幻想,对革命活动开始表示同情。革命的形势愈益成熟。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国主义之命是从,将从中国人民手中夺得的权利拱手献给帝国主义,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与铁路国有直接相关的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强烈反对出卖路权,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四川保路运动尤为波澜壮阔。9月,保路风潮扩展为全省抗粮抗捐,群众暴动接连发生。四川总督赵尔丰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会和川路股东会的负责人,并枪杀请愿群众数十名,造成流血惨案。同盟会员龙鸣剑等和哥老会组成保路同志军进围成都,转战各地,攻城夺地,猛烈冲击清政府在四川的统治。四川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

在清政府全力应付四川保路运动的时候,湖北新军中文学社、共进会等革命团体乘机发动武昌起义,揭开了辛亥革命轰轰烈烈的一幕。9月下旬,革命党人感到形势紧迫,决定于10月6日(中秋节)发动起义,后由于形势瞬息变化,起义推迟。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预定起义的那一天,共进社负责人孙武在汉口装配炸弹时不慎爆炸,湖广总督下令闭城搜查,汉口和武昌的起义指挥机关遭到破坏,一些起义领导人被捕、被杀或避匿。在这种情况下,新军各标营中革命士兵开始主动行动。10日晚7时,武昌城外塘角的辎重营和城内工程第八营几乎同时发动,各标营继起,经一夜苦战,11日晨革命军占领总督署,全城光复,首义成功。汉阳、汉口也先后为革命军占领。11日,起义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议局,在咨议局议长汤化龙等人的参与下,宣布成立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革命党的领袖们未亲身参加起义,缺乏政治经验的起义士兵对自己掌握政权没有信心,清湖北新军协统 黎元洪 在革命士兵的枪口逼迫下任湖北军政府都督。

武昌起义军政府发布文电,号召各省为推翻清朝建立民国而奋斗。11月,湖北军政府公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它是中国第一个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拟定的地方宪法。武昌起义的胜利,在中国得到了连锁反应,各省革命党人纷纷行动起来。至11月底,中国宣告独立、脱离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独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统治较强,如直隶、山东、河南;有的远在边陲,革命党势力较弱,如新疆、奉天。这些省份也不平静,革命党仍然组织了一系列武装起义。武昌起义之后,立宪派纷纷表示赞成革命,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溃。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省起义过程中表现了高昂的热情。新军士兵、会党群众、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海外华侨、爱国士绅、少数民族都作出了贡献。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沸腾局面。

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以16票的绝对多数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912年1月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1月28日,各省代表会议改组为临时参议院,成为临时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策和法令。如:命令各省官厅焚毁刑具,废止刑讯;取消清朝律令中各类“贱民”条令;保护华侨;禁止买卖人口;废除主奴身份;通令剪辫子;禁止赌博、缠足、吸食鸦片。鼓励兴办工商业,振兴农垦业,奖励华侨在中国国内投资。提倡普及教育,删除旧教科书中的封建内容。这些政策法令,移风易俗,革故鼎新,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主观念的传播。

在孙中山的主持下,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按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和各省都督府中立宪派、旧官僚、政客的篡权,以及一些革命党人的妥协退让,致使南京临时政府权力被袁世凯所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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